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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此举被看做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上的一个进步,获得了海内外舆论的积极肯定。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朝向“阳光法案”的改革,正是“从严治党”最现实有效的抓手,可谓反腐倡廉的关键措施。
所谓“阳光法案”,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公开披露,便于公众监督,达到制约腐败的目的,被誉为“终端反腐”机制。
在中国,这项制度又被称为官员财产申报(或公示)制度。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标志,执政党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方面已有建树。具体到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规范层面,党纪党规频频推出。1995年,中办和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两办”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中央纪委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无到有,内容渐次丰满,构成了目前的政策框架。
从2008年中到2009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先后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尝试,激起一波又一波关注和讨论。尽管这些尝试还显稚嫩,但社会舆论给予了热情的鼓励和呵护。而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成为财产申报中落马官员的少有案例,令人对这一制度的实效寄予期待。
此次中央纪委特别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是有关规定的细化和深入。近年来,这种“裸体做官”现象层出不穷。虽不能说这类公职人员均为腐败分子,但现实表明,加强对其管理已成为防治腐败的前沿。这种现象涣散党心,激起民怨,败坏国家形象,成为反腐的一个“死角”。如能亡羊补牢,收到实效,则不失为此次全会的一大反腐成果。
改革是渐进的,而渐进的改革还需继续。应当承认,中国现存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世界通行的“阳光法案”尚存较大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仍嫌窄,财产申报范围不够完整,财产申报的种类及时限设计不够严密,等等。申报结果的公开性也应当加强。相关规定更应上升到国家的法律层面,并依据多年实践检验效果,加强执行力。
还需强调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仅有“阳光法案”还不够。从既有的制度看,中国并不缺乏纸面的规范,甚至也不缺乏很多具体的制度,缺乏的是系统的、能有机协调、实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归根结底,遏制权力滥用才是反腐败的核心。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以罕见的篇幅专门论述党内民主,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决定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化等多方面着力。决心既明,惟待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