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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有一个倾向令人忧虑,就是以文化产业创造的产值、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论英雄渐成风气,不少地方相互攀比,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时,提出了不切实际的指标。似乎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得好不好,关键是看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高不高;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得快不快,关键是看文化产业在GDP中比重有没有大幅度提升。对如何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如何提升文化产品的文化内涵则重视不够,办法不多。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文化产业的GDP。
唯GDP倾向带来负面效应
文化产业既然是一种产业,当然要讲产值,当然要重视提高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也确实能够给考察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参考。但如果把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提到不恰当的位置,作为评判文化产业发展好坏、快慢的标准,这就背离了文化产业的特点和规律。
实际上,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高低,与文化产业发展水平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英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约为8%;美国是文化产业的超级大国,其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却不到6%;文化产业强国日本只有3%。可见,文化产业占GDP比重多少,与一个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孤立地看其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意义并不大。
同时,过于看重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热衷于追求规模和数量增长,导致数量与质量失衡,规模与效益失衡。“十一五”时期,我国文化生产能力有很大提升,文化产品的品种、数量增长很快。但文化产品质量不高、市场接受度低、产能过剩现象也十分严重。以动漫产业为例,2004年,我国动画片产量为2万分钟,2009年增加到17万分钟,产量增长不可谓不快。但能够通过电视台播出的只是极少数,称得上精品力作的更是凤毛麟角,盈利的企业不足一成。再以图书出版物为例,2008年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总销售与上年相比,数量增长3.25%,金额增长6.56%。而出版物库存与上年相比,数量增长14.11%,金额增长18.89%,库存量增幅大大超过销售额的增幅。
其次,容易混淆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既有共同点,又有很大不同。日本经济学家上野光平曾对一般消费品与文化产品的价值作过精到的区分。他把一般消费品称为耐用消费品(如冰箱、电视等),把文化产品称为永久性财富。耐用消费品的使用价值有时间性,文化产品则具有永恒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文化产业作为永久性财富的价值,是GDP所无法涵盖的。
再者,容易误导人们只重视文化产业创造的直接效益,忽视其间接效益。文化产业对相关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的作用。文化产业不仅直接创造经济价值,还能够通过为相关产业提供创意,赋予其他产业、产品文化内涵,间接创造价值。文化产业的这一功能,也是无法用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所能衡量的。
从根本上看,唯GDP倾向是对文化产业价值和功能的一种误读。其致命缺陷是只重视经济价值,不重视文化价值。或者把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混为一谈,认为经济效益好,文化价值就一定高,这些看法都不利于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文化生产从来就不是以数量取胜,而是以质量分高下。创造性的文化产品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也是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要义,是力求提供尽可能多的具有创造性的文化产品。只有有创造性的文化产品,才能真正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对GDP的贡献也才是坚实、不含水分和持续的。
综合考量文化产业价值
要转变文化产业的唯GDP倾向,首先需要从更高的层面来把握文化产业的价值和功能。文化产业之所以应该成为支柱产业,之所以具有战略性、先导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之上:知识经济时代,创意、知识与信息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发展的主要动力,未来经济发展将是以各种方式与文化相融合的发展。正如总理所指出:一个国家,当文化表现出比物质和货币资本更强大的时候,当经济、产业和产品体现出文化品格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经济才能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才能具有可持续发展和持续创造财富的能力。
笔者曾多次赴台湾地区考察当地文化产业,感受颇深。台湾从上世纪90年代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以来,始终坚持以文化为核心。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思路是文化产业化和产业文化化,文化与产业的协调发展是其基本理念。今年7月份,台湾地区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解是:“源于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之形成及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之潜力,并保证全民美学素养,使国民生活环境提升之产业”。台湾不仅看重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价值,而且看重其提高公众美学素养、提升国民生活环境的功能。
考察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不仅要看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还要看文化产业在促进文化发展繁荣中的作用。就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说,不仅要看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还要看投入与产出比,看文化产业就业占整体就业率的比重,文化消费占整体消费的比重,文化产品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等。就对文化发展的贡献来说,应该包括是否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群的文化消费需求,是否创造出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深刻思想内涵、可以传诸后世的作品,是否提升了公民文化素养,是否提高了生活品质,是否改善了生活环境等。一句话,就是是否起到引导社会、愉悦身心、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对文化产业价值的考察应该是一个综合的考察。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理解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要求。文化产业有没有成为支柱产业,应该是对文化产业创造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对相关产业的促进作用等综合的考量。
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方式
正因为如此,“十二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需要解决的突出的问题,不是提高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而是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由注重数量型增长、注重规模扩张,转为注重提高发展质量。重点是解决文化创造力匮乏、精品力作少的问题。做到这一点,需要艺术家、政府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
艺术家应该担负起历史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具有永久价值的文化产品。作为一个时代标志的艺术品总是关注时代的重大问题,深刻揭示社会矛盾,反映民众理想和愿望的作品。现在我们缺少这样的文化产品。以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境遇问题为例。20世纪二三十年代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早期阶段,杰出作家如鲁迅、茅盾等,几乎无例外地都以深厚的人文关怀,揭示城市化背景下农民的生存状况。当代城市化进程更加波澜壮阔,但我们的文学艺术很少关注这个极具深刻内涵的领域,我们的媒体也很少关注这个庞大的群体。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艺术家、我们的媒体关注当代重大问题的热情还很不够,有理想、有人文关怀的作家、艺术家还不多。当然,公众的文化需求有类别和层次的差异,文化产业自然也需要提供不同类型的文化产品,形成金字塔式的多层次结构。
政府需要完善文化内容管理机制,为精品力作的不断涌现创造条件。首先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崇尚包容,鼓励多元文化共存,为激发文化创造力培育适宜的土壤。其次要发挥文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凡是文化企业能做的事情,凡是中介组织能做的事情,凡是公民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要去管。政府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公民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事情上,放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再者要坚持依法行政,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要支持形成有公信力的专家声音,以第三方立场,引导舆论,引导文化消费。同时,鼓励文化产业理论研究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动文化产业理论研究不断取得突破。
文化的发展还要求我们培育社会共识。因为社会共识是产生精品力作的土壤。美国电影总是体现着一种美国精神,从有好莱坞电影到现在几乎一以贯之。100多年来,美国社会相对稳定,艺术家、观众、政府之间在审美取向形成了一种默契,表现美国精神成为美国艺术家的潜意识。可以借鉴的是,艺术家、观众和政府之间要做到相互之间的默契,形成共识,要经过长时间的磨合,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努力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