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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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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思考

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连带责任制度的施行不仅对监督责任人履行合约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还对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发现现存民商法学连带责任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其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使部分不遵守规则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更是影响了民商法对于交易双方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因此,本文以民商法为基础,通过对连带责任的含义、特点、施行现状及具体分类这四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论述了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思考这一课题。

关键词: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思考

民商中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更是在打击违法乱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的大环境之中,连带责任制度虽有推行,但并没有对其具体的法律法规及不同分类做出详细解释,导致大部分人不能够清晰准确的明白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特点及适用。

一、连带责任的含义

在我国民商法律中并没有陈述解释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导致我们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时对连带责任的滥用。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表示在法律事务中的当事人达到两个及以上,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例法律事务中的责任人就会相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两方共同经营一个项目时,其中一方项目合伙人成为了被告,那么与其一起经营项目的另一方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成为被告;或是项目经营中的主要责任人出现意外事故时,另一方经营合伙人则必须要承担这个项目所带来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产生及应用,不仅约束了项目经营合伙人的行为,更是增强了合伙人之间的共同体感受,使合作各方承担着共同的责任,无形之中建立了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的关系,有效约束着合伙项目中责任人的行为。

二、履行连带责任的三大特点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在施行时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分别是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具有补偿救济、主要责任人优先承担责任。[1]其中,“共同承担责任”表示,在项目经营共同体中,其主要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需要共同对项目负责,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连带责任关系;“连带责任具有补偿救济”则表明在发生民事责任纠纷时,连带责任人可以对主要责任人提出相应明示,以此来获得合理的补偿,保障相关责任人的权益;“主要责任人优先承担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人已经履行责任时,债权人不得再对其相关责任人再次要求赔偿,这也是从侧面约束了债权人的行为,保护了责任人的权益。

三、连带责任施行现状

从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使用情况中可以看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现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不足以满足人们处理经济问题时的需求。现存的连带制度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例如,连带责任在法律法规方面缺乏准确的定义,使项目共同体中的责任人对连带责任的认可度较低,在事故发生时无法有效执行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效力;另外,连带责任制度中责任与义务不够泾渭分明,使责任人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方面没有明确的认知,给维权工作增加了阻碍。

四、连带责任的具体分类

(一)按照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划分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划分,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的施行在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对责任人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负担,因此《民法通则》中表示,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项目共同体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法规,这就将相关责任人依照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其中法定连带责任一般为当事人主观犯错,比如项目人或是第三方通过串通协作而损害被人利益,这种情况由于项目人和第三方主观犯错,则需要按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需要当事人完全具备主观犯错事实,而是以合作中的约定为主要判别标准,[2]如在商业贷款中保证人为贷款人提供了借贷合同担保,而贷款人并未履行还款约定,这时虽然保证人并没有进行主观犯错,但按照约定需要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贷款机构履行还款责任。

(二)按照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划分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在项目共同体中合作双方共同违约,不遵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时就需要项目共同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在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在项目共同体中合作双方共同侵权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时需要项目共同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按照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划分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有具备效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项目共同体中各方当事人均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且不存在主观犯错事实和主观违约事实,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前提即是无效合同,主要是由于项目共同体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此时合同的成立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不代表当事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被称之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四)按照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划分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中各个债务承担人没有主次之分,对于债务无条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合伙经营、半紧密型联营及关系中,债权人要求项目共同体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不需要进行主次、先后顺序的区别。而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主债务人不能够独自还清债务或不履行责任时,从债务人根据责任总额的比例和顺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3]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民商法学为基础,分别通过对连带责任的含义、特点、现状、划分等五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对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加深人民群众对连带责任的认知和了解,进一步推广和发展连带责任制度的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姜文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7(34):175+174.

[2]王静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连带关系[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5(02):52-59.

[3]贾娜娜.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7(08):253.

作者:于萍 单位: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