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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投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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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投资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发展趋势

证券交易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世纪之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转向公司制企业。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给全球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加强了交易所的竞争力,巩固了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传统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的商业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1)组织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2)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3)会员集体决策机制,一般为每个会员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业务份额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分散股东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业控制者和决策者可以不购买或使用企业产品,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不挂钩。交易所允许客户之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有投票权,也允许非会员成为其客户。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润于企业之内,绝大部分利润通常是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制的目标理想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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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发展税收政策

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核心的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以资本市场为基础而形成的现代金融正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或现代金融在经济活动中的这种核心作用,源于金融活动市场化和全球化基础上的强大的资源配置功能,即“促进资源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跨时期、跨区域以及跨部门的有效配置”。在这一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资本市场及由此为基础而形成的现代金融,通过改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提高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和全社会资源的流动性,整合传输复杂的经济信息,分散并转移经济体系的巨大风险,从而引导实体经济有效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成长。正是由于具有上述重要功能,以资本市场为轴心的现代金融已逐步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由此可知,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的资本市场,如果其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将实现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资本市场功能失衡,整个市场体系的有序运行势必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高速成长的量变过程。证券市场以1370余家上市公司、约4万亿人民币市价总值而成为亚太地区规模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场。不过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太小,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且规模小,股市综合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国的差距很大。以证券化率对比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占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从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国惟有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才能与整个世界金融市场逐渐接轨。而要发展证券市场,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以鼓励资源向这一市场集中,更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是其中的重要要素之一。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比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大,因为证券市场属于一种中介服务,对税收的反应更敏感。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资金、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资金获取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旦税收对其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就有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热情,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此,借鉴世界各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课税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及证券的遗赠等环节的税收。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1.印花税。该税种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0.5‰的印花税。二是对流通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目前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税法规定: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的1‰的印花税,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交易也不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沪、深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但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则免予征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减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2005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中按33%的比例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收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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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

【摘要】在目前证券市场交投两旺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度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首先介绍了证券交易印花枕税率下调产生的积极影响,而后指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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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证券交易法定义思考

日本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从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主要部分有:

一、关于有价证券和证券业的定义

(1)有价证券定义的扩充。

为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种类,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建立起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扩充规定,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外国投资证券、表示权利的证券或者证书,以及有价证券的受托者以在该有价证券发行国以外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或者证书所表示的与该受托有价证券有关的权利,作为证券(证券交易法第2条)。

(2)有关证券业规定的扩充。

新修改的证券交易法对有价证券店头结算(derivativesecurity)交易(以有价证券作为原资产,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差额的结算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的定义作了界定,即经营与该交易相关的业务作为证券业(证券交易法第2条)。

使用电子情报处理系统,同时以多数人为一方当事者或各当事者,根据一定的买卖价格决定方法,进行的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或有价证券买卖媒介业务,作为证券业(证券交易法第2条)。

二、情报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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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证券市场初探

一、韩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历程

自1956年大韩股票交易所成立以来,韩国政府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了种种政策,在不同时期的效果也有所不同。韩国证券市场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初创阶段、建制规范阶段、高速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一)初创阶段(1956-1967)

韩国证券市场是从债券市场发展起来的,1948年,韩国政府为了给农村改革提供资金,发行了“土地补偿债券”;紧接着1950年韩国实行了,出现了四家证券公司进行地价证券交易;政府为弥补预算赤字,发行了“昆库科政府债券”;与此同时,政府还将其持有的约两千家公司的部分股权向公众出售。1953年,众多证券业者互相达成了协议,成立了大韩证券协会,即韩国证券商协会的前身。1956年,在韩国政府的资助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大韩股票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同年3月3日,交易所开始交易活动。成立之初的证券市场仍然以国债、公债交易为中心,大韩股票交易所第一次开盘时仅有12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额占全部证券交易额不到20%。1962年韩国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开始,国家的工业建设需要筹措大量的投资资金,韩国政府竭尽全力利用各种政策改善国家金融体系、扶植证券市场。这一年,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建立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资产再评价制度,并相继成立高丽证券会社、东洋证券会社、大信证券会社等众多的证券机构,大韩交易所被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同年,政府又颁布了《商法》,引进了授权资本制。股票市场因此迅速繁荣起来,股票交易额由1961年的不到10亿韩元猛增至1962年的984亿韩元,股票占全部证券交易额的比重由20%急速扩大到99%。但没过多久,大韩股票交易所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投机和欺诈行为,导致股价在1963年初出现暴跌,大韩股票交易所在1963年3月被迫关闭。1963年4月,韩国政府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将大韩股票交易所改为政府所有的非盈利性公司,更名为韩国证券交易所,其董事长及总裁由韩国总统任命,于5月份重新开业,但随后几年中一直处于消沉局面,发展缓慢。

(二)建制规范阶段(1968-1980)

1967年,韩国开始了第二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但直到此时,韩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流通市场(以交易政府债券为主)而没有发行市场,企业并不能有效地筹集到资金。韩国政府再一次采取措施培育证券市场,使其成为公司融资的重要源泉。1968年12月16日,韩国投资公社成立,《证券投资信托法》颁布后,投资公社在市场开始积极运作,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和证券市场的发展。1974年,随着账户清算系统投入运行,大韩股票交易所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大韩证券清算公司,作为大韩股票交易所的清算人和为证券的集中保管者提供服务。1977年9月,为实现证券业务的电脑统计,成立了韩国证券计算机公司。1977年2月19日,韩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和韩国证券监督院正式成立,它们作为证券业务的政策决议和监督指导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1979年,大韩股票交易所由明洞迁至汝矣岛,时至今日,汝矣岛已成为了韩国的政治、金融和媒体中心;同年,交易所加入了证券交易所国际联盟,加强了与世界各地证券交易所的联系。1968年以来韩国政府不断下调存款利率,使得更多的资金涌向股市,从而极大地活跃了韩国的证券市场。在1971年至1978年间,交易所上市公司数目增加了六倍,综合股票指数上升了近五倍;而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市场价值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从3%增加到了12.1%;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韩国股市规模与年交易额的年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6.3%和48.8%。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受到韩国总统遇刺、第二次石油危机冲击、国内农业欠收、出口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和人们对高额外债感到担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韩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严重倒退。

(三)高速发展阶段(1981-1997)

韩国政府财政部于1981年1月14日宣布开放证券市场的长期计划,开始了其国际化之路。1985年韩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买卖韩国股票;1988年进一步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互惠的基础上自由地对韩国证券进行投资,并且准许国内基金经财政部同意后可以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筹资。1982年4月,韩国政府对《证券交易法》再次进行了修订,重点是寻求股市稳定发展的本质;扩充其为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提高证券市场的可信程度。1985年6月,韩国政府制定了“资本市场发育方案”,鼓励保险公司扩大对证券业的投资以及成立养老基金。从1985年上半年开始,韩国证券市场真正开始腾飞,这是由国内外一系列有利因素引起的。首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的经济步入了成熟期,1986年至1988年经济增长率高达12%,国民收入也稳定增加,同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顺差也极大地增强了国民投资的信心。其次,1986年以后,韩国进入低油价、低国际利率、低汇率的所谓“三低”时期,同时西方国家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国际环境的显著改善为韩国证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86年之后,韩国政府又陆续制定并实施了“稳定证券市场供求方案”“促进企业公开及有偿增资方案”“依靠资本市场扩大资金筹措的方案”。这些方案的实施促进了证券市场灵活地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企业的发展筹措了大量的资金。韩国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在1985年至1989年间增加了五倍,同期上市的股票市场价值总额增加了大约十四倍,上市公司数扩大了一倍,年度交易额增加了大约二十一倍。1988年12月韩国政府又宣布了一个四年的中期国际化计划。至1992年末,韩国证券上市公司有688个,股票市场规模约九百亿美元,上市公司数居世界第13位,居亚洲第2位(仅次于日本);债券上市品种为8350个,总市值达到808亿美元。但韩国股市在1990年也遭遇了一次大跌,给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股票价格指数在1989年4月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点,然而一系列不利因素,如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致使韩国出口乏力、劳工争议、通货膨胀以及新股票的过度发行等等,给过热的市场泼下了一盆冷水,股市开始大跌,市场低迷不振,甚至不少上市公司发生破产,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1991年7月,韩国公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开始实行外汇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打破了韩国三十多年来的外汇管制。1992年1月3日韩国股市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直接投资。1998年5月,政府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证券投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所有限制,进入了充分自由竞争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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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卷市场税收体制革新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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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制调整思路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论文关键词:证券;印花税;股息税;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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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债管理制度

(一)国债种类的划分

加拿大国债种类繁多,既在国内市场发行,又在外国市场发行,即使是在境内发行,投资者也很难划分境内与境外,根据加拿大经济结构状况,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划分标准:

1、按发行主体划分。可分为联邦政府国债,地方政府公共债券和政府机构债券。联邦政府国债是财政部发行的以国家财政收入为担保的债券,称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公共债券是由地方财政部门为了筹集本地区的建设资本而发行的债券,又称为市政债券;政府机构债券是由政府所属机构或公共团体发行,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以上三种类型的债券在加拿大统称为政府债券。

2、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政府债券。加拿大把期限1年以内的债券称为短期;期限1-10年的债券称为中期;期限10年以上的债券称为长期、短期政府债券是政府部门为调整当年国库收入季节性波动而发行的,主要以每周91天国库券拍买筹集资金,以弥补财政暂时性资金不足;而中、长期政府债券是为了解决较长期的财政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主要有定期发行的财政库券和储蓄债券两种。

3、按可否上市划分,又可分为上市债券,不上市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三种。其中可上市债券占绝大多数。在加拿大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政府债券主要有短期国库券,库券和市政债券,一般说来,发行期限长,利率档次高,期限短,利率水平低。上述可上市的债券,经政府推销出去以后,随时可由持有人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价格也随市场利率变动,成为资本市场中投资人投机、牟取暴利的工具。不上市的债券主要有两种,即储蓄债券和外币债券。这两种债券虽不能上市流通转让,只是如果持券人急需要兑换现金,也可以按政府的规定,扣掉一部分利息而领取现款。还有一种属可转换的债券,原则上不能自由买卖,但它可以兑换成其他可上市的债券,从而进入市场买卖,所以它又类似于可上市的债券。

4、按发行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债与外债。加拿大在国内发行的本国货币为内债,在境外市场上发行的政府债券为外债,在外债部额中又划分为外国货币公债,加元公债和“欧洲货币单位”债券。由于加拿大国内居民多数为欧洲移民,加之外国在加设立企业和投资占比较大,故此加拿大国债认购十分广泛,债券逐步趋向国际化,严格区别内债与外债相当困难。以1990年的统计,国债未偿还部分总额达3514亿加元,其中外债达2300-2400亿加元之间,这中间相隔1000亿元,是内债还是外债无法估计。

加拿大国债所以采取多种形式,目的是为了适合投资者的各种需要,以便更多地吸引社会上的闲置资本,弥补不断扩大的财政需求。战后的变化趋势是长期国债占比下降,短期国债占比上升。这是因为过去发行的长期国债陆续到期,而联邦财政赤字逐年增大,无力偿还,只有采取借新债来归还旧债;同时又因为通货膨胀,物价上升,影响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投资者为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不愿认购长期债券,政府只得大量发行短期债券,缓解财政困难,使得市场上国债的平均到期年限越来越短,发行国债与偿还到期旧债本息更为频繁,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

加拿大国债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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