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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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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管理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策略探析

摘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部署的重要决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更进一步地减轻企业的赋税,并促进生产产业以及消费的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的改革。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业内的财务管理的财务定价、成本管控及税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得商业银行对财务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需要为适应新政策而作出改变,加强对银行财务涉税的管理等,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总体水平,避免税务方面的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出台以来,2016年5月1日银行金融领域正式开启“营改增”新政策。改变以前根据营业税来征收税项的方式,采用增值税征收,税率从以前的5%增长到现在的6%[1]。“营改增”政策具有减轻纳税负担的优点,并优化税法体系,使之更加科学且合理。在营改增税收这一政策背景之下,商业银行面对着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并存着新的发展机遇,为此,需对新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和策略,向营改增政策下有利的一方面发展,积极面对风险和挑战,主动出击,为商业银行在新政策下持续稳定发展而奋斗。

1营改增背景下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1.1财务管理的财务定价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财务定价是商业银行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存贷款利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的价格标准。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出台以来的近几年里,降低了银行的利润,新政策的实行,银行依照往年的贷款利息对收入和一部分综合营业的收入按照一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将这个作为税务的成本,用于扣减当期营业利润,而增值税是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营业时的收入,为其执行价外税,并按照相关的税率规定(一般情况下为6%)将其作为销项税额[2]。银行对当期的营业利润扣减项仅仅只是作为增值税的附加,使得贷款利率水平以及中间业务收费标准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执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对原来的价内税应该缴纳的流转税转换成了价外税,导致商业银行的总体营业收入降低,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1.2财务管理的涉税核算

银行的财务管理综合业务管理在对其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核算时,其业务活动和交易的核算需要及时且精准,因为这个是决定商业银行能否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在执行营业税政策时,商业银行以营业税作为流转税,需要以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及各种综合业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通过这些计税来核算各个季度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并缴纳,核算应交营业税并反映申报,再行缴纳过程就行了。当下出台的营改增税收新政策背景下,银行再行对涉税会计进行核算时就变得相对复杂了,首先需要将银行所获得的应税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业收入列账;另一类是作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再通过销项税额对相应的科目作一个核算;然后是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系列购进货物及服务(不包含不动产等),同样分为上述两种类别进行一个核算;关于不动产和其相关的服务涉税核算是所有涉税核算中最为复杂的一项,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执行营改增政策开始,对固定产、不动产以及在建中的不动产工程核算时,商业银行从获取的会计制度中对其进项税额进行两年的销项抵扣税额,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3]。虽然银行财务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的系统性工程比较复杂,但它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提升银行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基础,在新政策背景下,一般大多数的涉税财务会计都会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整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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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日益深化,企业必须通过职能优化获得内部竞争优势,尤其银行等国家企业更为典型。税制改革是当前国家刺激企业内部职能优化的重要措施,无论是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还是2018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均对企业职能优化具有重要影响。但鉴于当前个税改革刚刚开始,且多变的商业与经济环境为税制改革的影响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为此,本文试图基于营改增与个税改革的发展历史、内涵等基础性阐释,着重分析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并提出具体化的应对措施。期望本文结论对银行优化税收筹划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税收改革;银行经营;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是我国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众多行业开始出现产能过剩现象,当然,金融机构也不例外。2015年国内经济步入新常态,正式进入“减税降费”阶段,这直接促使国家将税制改革纳入十三五规划中,并于2016年5月将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该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财税改革。在此背景下,银行呈现出五方面显著特征,分别为风险管控亟待强化、不良贷款反弹明显、社会融资开始兴起、利差逐渐缩小、贷款增速趋于平稳。该特征决定着银行必须对税制改革政策有所应对,才能完成金融“软着陆”。但纵观现有研究,始终聚焦在营改增改革的税收筹划、税务处理转型等领域,而忽略了分析其对银行经营、盈利能力的分析。为此,本文探讨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具有重要现实与理论意义。

一、税制改革概述

在我国建国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税制改革,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其中最为重大的一次。2012年营改增开始试行,由点带面、循序渐进,在2016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并在2017年由原来的四档税率调整为三档税率。税制改革的优势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成本、避免重复征税,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据凤凰网财经报道,截止2017年底,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共减税9186亿元,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同时,2018年8月31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这一举措不仅惠民,而且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前企业在税制改革中应该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针对税制改革的纳税筹划等应对措施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二是经济性原则,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但企业若通过纳税筹划成本又增加其税负成本,则不宜采取;三是财务决策导向原则,税务筹划应该与企业战略导向一致,而不应脱离财务决策做税收筹划;四是风险防范原则,税制改革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而如何规避风险则是当前企业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税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负成本、经营方式、财税管理三方面。首先,就税负成本而言,一般商业银行原来的营业税的税率为5%,而增值税的税率为6%,在考虑价外税的因素外,其税率为5.66%,较原来的税率增加了0.66%。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税,在考虑价外税的因素外,其税率为2.91%,较原来的税率下降了0.09%。因此,营改增增加了一般商业银行的税负成本,降低了适用简易征收的银行的税负成本。其次,就经营方式而言,改革后通过增值税抵扣,可以将上下游税负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但是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收入等业务仍然要全额纳税,甚至下游企业的利息支出也不能进行纳税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经营方式,一是改变了购置服务与产品的标准,原来银行购置服务时无需考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但增值税背景下,银行必须权衡服务成本与纳税成本;二是促进了银行的专注经营,营改增允许企业抵扣第三方外包成本,这将促使银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该第三方机构;三是政策明确规定与贷款直接的咨询费、手续费及顾问费等均不能进行抵扣,这促使银行发展高附加值业务,创新业务发展。最后,就财税管理而言,一是改变了系统数据管理方式,由原来单一的数据集成转化为税务分类处理方式,例如将其分为免税和应税项目,按照产品进行税务分类等等。二是改变银行的纳税申报方式,由原来的统一申报转变为凭票抵扣,众多的抵扣发票导致企业升级信息系统,被迫适应信息化办公环境。由上述可知,营改增税制改革促使银行的经营效率、创新效率提升。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于税负方面。就税负而言,由于各类税率和税种的算法不一样,进而造成个税改革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具有不同的影响。对公司制的银行而言,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有部分银行性质的进入机构,其不具备公司性质,直接缴纳个税。例如在个税改革前,假设两家企业的营业收入均是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公司制银行的个税税率为30%,缴税税款为10*(1-25%)*30%=2.25万,非公司制银行的个税税率为35%,缴税税款为10*35%=3.5万元。个税改革后,税率级距下限提高,原应收10万的企业适应的税率会相应的下调,此时非公司制银行受到个税税率下调的影响更大。因此,个税税制改革可以降低公司制银行的税负成本,但对非公司制银行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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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增值税的风险管理

【摘要】

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存在的风险点出发,分析了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税务筹划等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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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银联网工作调研报告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各商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网络联系,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实现税款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对账等税收业务,进一步加快税款的入库速度,解决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不高、纳税人缴税不方便、税款入库过程透明度不高、事前事中缺乏控制和税款滞压等问题,并逐步实现税款申报、缴纳、划解、入库和对账业务的电子化,简化业务操作流程、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征税成本、减轻地税机关工作量,实现税款征收信息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间的共享,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意义深远。现就市目前正在运行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谈谈个人看法和建议。

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现状

(一)纳税人缴税效率显著提高。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申报缴税方式,纳税人一次性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缴税账户,今后所有税款均可通过该银行账户扣缴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纳税人可以轻松快捷地完成整个申报缴税过程。以前纳税人申报缴纳几个税种税款,就得开几份缴款书,每份缴款书六张,每张缴款书上均需加盖财务印鉴和法人印章,一次缴税就需盖三四十个印章,财务人员工作量繁重,且纸质票据消耗量居高不下。实行横向联网缴税以后,由一票一税变为一票多税且不用加盖印章。在此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税效率显著提高。

(二)征税成本大幅降低。财税库银联网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缴税,也大幅降低了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在以往申报模式下,仅城北局每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约8000余份,实施横向联网申报后,每月使用的缴款书下降到了4000余份,降幅达50%以上,以每份缴款书成本0.50元计算,每月节约征税成本2000元左右,一年可节约费用3万余元。如全省所有纳税人都实现联网申报,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将大幅降低。

(三)税款入库时间明显缩短。财税库银联网成功后,税款入库更为及时迅速。纳税人确保缴税账户有足够资金,并在完成申报同时确认缴税,系统自动办理缴税业务并将税款缴入人行国库。横向联网系统减少了税款入库环节,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税票传递方式,加快了税款入库速度。联网前一笔税款从纳税人申报到入库需3天至5天,有些农村和边远山区的甚至需要10天至15天,联网后一笔税款从纳税人申报到入库仅需半天,比过去缩短2至4天,实现了电子缴税在纳税人、税务部门、银行、国库之间的高效运行,成功搭建起了完税“高速路”。

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市全面推行应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中,发现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严重制约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设工作的全面推广和应用。

(一)征纳双方观念转变不到位,宣传力度仍需加强。从税务部门看,过去长期实行税收专管员上门收税的传统税收征缴方式。随着征管模式的改变,现在强调办税大厅功能的发挥,逐步实现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今后趋势是由集中再次走向分散,淡化办税大厅功能,纳税人只要依托财税库银横向网络即可申报缴税。对于此种发展趋势,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尚未转变观念,对推行此项工作积极性不够,产生畏难消极情绪;有的税务人员对地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应用知识掌握不够熟练,无法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少数税收管理员认为申报征收工作是办税大厅人员的工作,与己无关,认为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增加了额外负担,导致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从纳税人方面看,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认识程度不高,推广难度增加,加之部分纳税人硬件设施和财务管理基础配置不到位,企业会计业务还停留在传统手工操作层面,无法适应财税库银联网横向联网要求;有的因为客观条件暂时不具备,不愿配合税务部门推行此项工作;有的认为通过基本账户(或是一般账户)缴税没有纸质凭据,不如直接前往地税机关缴税取得完税凭证踏实,在推广应用中存在抵触情绪;而习惯于用一税一票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的企业纳税人,对开户行根据电子缴款书填制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顾虑。另外,有的税务管理员盲目追求三方协议签订率,强制纳税人签订,忽视了广泛深入的宣传讲解,造成部分纳税人虽然签订了协议,担心税务机关多扣税款(有欠税的企业更为担心),更担心账户资金信息泄露为税务部门提供证据,导致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心存不安,没有签订的极力回避或拒签,给推广横向联网工作造成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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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银行风险管理比较研究

近年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理论探讨和应用方兴未艾。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专家指导下,制定《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首次正式“防范税收风险”以来,确立信息管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已逐渐成为各方共识[1,2]。税收风险管理已在江苏国税、深圳国税等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3]。就国际税收实践而言,税收风险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创建企业型政府逐步引入的[4,5]。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由来已久,上世纪70年代以风险计量和资本配置为中心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迅速发展。尽管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距国际活跃银行尚存在一定差距,但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近几年发展较快,目前已初步完成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管理工具发展迅速、应用效果也较为明显;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总体来说相对成熟,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税收风险管理而言,如何借鉴银行风险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并结合税收征管自身特点加以应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管理的相似性

1.债权债务关系的相似性。德国学者阿尔巴特·翰瑟尔(又译为海扎尔)在1919年德国税法通则制定后提出,主张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依据税收法律之规定,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6]。其实,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与一般债权的顺序问题,也就说明该法承认税收是一种债权。税收作为“法定之债”,征纳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依法征税的权力,负有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强调对纳税人服务意识[6];纳税人作为债务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若其不按时履行义务,需向国家等债权人支付滞纳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会带来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这实质上同商业银行和贷款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此外,同商业银行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一样,事实上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要求纳税人为应纳税收设定债权担保,只不过应用不如银行普遍而已。

2.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基础的相似性。不管是税收流失风险还是贷款违约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征纳或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客户/交易对手或纳税主体作为信息优势方,可能采取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有害债权方的行为,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债权方需要尽可能地收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以在谈判和交易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产生信息获取成本、监督管理成本等交易成本。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加强客户识别和贷后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完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管税”;同时,要充分利用征信等社会信用环境,增加纳税人或客户的失信成本。

3.纳税遵从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的相似性。银行信用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都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或足额纳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称违约风险。税收风险与银行风险类似,理论上也可以从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应税规模敞口(或违约时风险暴露EAD)、时间期限(M)等维度来量化。比如违约概率(PD)可由纳税人或客户的静态特征指标、动态财务税收指标、历史信用行为记录等要素进一步加以度量和预测。违约损失率(LGD)指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特定债权的抵押、担保措施的有效性、清偿优先性、金融账户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与执法环境、清收费用和债权保全的回收能力有关。对于银行贷款违约时风险暴露(EAD)包括贷款本金余额和应收利息,较为容易确定;而应税规模敞口仅指应缴税额,除了税率比较确定外,税源相当于贷款本金,事先税务机关并不知道,只能根据纳税人销售、资产、利润、水电消耗、行业统计信息、历史月交税金等间接预测,加之复杂的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优惠税收事项,使得税源管理是税收风险管理与银行风险管理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4.税收执法风险和银行操作风险的相似性。从风险成因来看,税收执法风险与银行操作风险类似,都是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四类风险来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人员风险包括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或不作为;考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执法人员虚收、预收、滥收、混税种、混入库级次、空转、引税、卖税、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等等,与有税不收现象共存[7];培训不足等等。流程和程序风险体现在登记、征收、结算、稽查等环节越位缺位、控制不足或控制过度。外部事件和环境影响包括地方政府干扰、外部欺诈等;税收法律不完善、级次差、权威性不够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随着税务系统大集中、电子税务业务的发展而带来的IT风险。

5.税收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管理历史和发展趋势的相似性。我国税收管理和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1979年“拨改贷”[8]和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9,10]的启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而逐渐显现的;之前计划经济时期本质上是排斥风险的,是一种确定性经济,基本不存在风险管理问题。

随着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4年设立3家政策性银行而开始银行商业化转型和分税制改革,2003年开始的国有银行上市和新一轮税制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差异化,客户(纳税人)数量日益增加、税源管理(或金融服务)范围日益扩大,新的金融产品或税种税制结构调整不断出现,业务日益全球化,信息科技的广泛运用,信用环境和法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干扰等,使得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成为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共同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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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改增”实施影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领域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上一直并行征收。为统一税制,促进经济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金融业作为“营改增”的一块硬骨头,“营改增”对银行业特别是对服务“三农”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影响到底会几何,政策上是否需要有特殊考虑?作为农村合作金融,又需要做些什么?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就“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而言,区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所谓直接影响,指“营改增”对金融业本身税负、纳税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间接影响是指“营改增”对银行的客户产生影响,并进而间接对银行造成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

对于银行业而言“,营改增”的直接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因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变化造成的税负成本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征税对象为营业额,税率为5%。若按照“简易计税法”3%的税率,则银行业的税负将下降四成。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至2015年前,适用的税率为3%。实施“营改增”后,如对农村金融机构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税率计缴,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较原来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下降0.096个百分点。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下,金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不利于贷款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实际运行中预计会遇到一定阻力。倘若金融保险业也按照“一般计税法”计算,按照试点方案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若不考虑银行机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调整增值税价外税因素,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为营业额的6.226%,一般银行业的税负将比现行税负增加约0.726个百分点。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则将比现行税负增加2.926个百分点,税负成本增加将近一倍。以一家应税营业收入20亿元的中等规模农村金融机构为例,将多缴约5800万元的税收。

2、对银行业纳税配套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后,虽然有利于完善目前国、地税并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申报“两头跑”的局面能有所改善。但是,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对银行而言,由于网点多、客户面广,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将极大地增加纳税成本。特别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本身科技能力较弱,一旦实施“营改增”,如不能将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有效衔接,那么将极大地考验纳税体系规范性和效率。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都是一个考验。

3、对银行会计核算和盈利指标的影响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处理上,对营业税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单独的会计科目,反映在损益表中。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会计核算较营业税更为复杂,科目上必须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已交税金等,才能满足核算需求。同时,银行从客户收取的利息也需要对含税利息和不含税利息进行区分,损益表应反映不含税利息,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负债仅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也就是说,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将进行调整,银行的损益表结构、损益金额也会相应变化,如因收入项目中因利息扣除增值税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金额也下降。在各项实际收入和利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对银行部分盈利指标产生影响,如成本收入比将趋于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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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控管理的必需分析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源头实施监督与控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掌握应征税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通过税源监控,可对税源进行跟踪,了解税源的活动过程,掌握税金状况并分析影响税金数量变化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失控的问题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当前税源监控(税收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乏力,现行税源监控重视程度不够、手段单一。现行的税源监控大部分是地区对当年纳税大户列入监控名单,按季度对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分析、取数,满足于对上报报表的需要。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停留在本期对上期数据的比较上,税源监控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中小企业要发展到一定规模、产值、纳税数额后才列为重点税源,纳入税源监控管理。由于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平时税源监控管理,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缺乏有效的依据,出现预测税收收入出现偏差大的现象。除了上述的手段外,有的地区还通过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监控,这对于账务健全的纳税人,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监控手段。但这种监控手段在实际中根本没有落实,停留在上报的材料中我们采取了那些手段。分析原因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国税机关对税源监控的目的、所发挥的作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没有专门的税源监控机构,目前税源监控工作主要附设在计征部门,计征部门的人员大都是懂税收会计和征收业务的操作,而对企业会计知识、成本核算等不了解,很难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监控管理,而且计征部门的人员没有更多的时间深入纳税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等基本不掌握,更谈不上对资金运转活动、银行往来等情况的监控;三是税务机关没有与金融机构实行联网,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资金往来等情况靠企业的自觉上报,对不上报的很难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种非公经济的大量出现,账务不健全、会计报表不齐全、现金交易增多等到给税源监控增加了难度。现行新办的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的还是在个体工商业户的基础上发展组建的公司,缺乏建账意识或者说纳税人认为健全账务核算,税务机关按查账征收比定期定额征收税负太高,要多交税,不建账可以少交税(税务机关难查实)。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账务,纳税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虽建立账务,主要是应付税务机关,收入不全部纳入核算,或者只将开具发票的收入纳入核算,对现金收款,现金交易部分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核,存在查得着是税务机关的,查不到是我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申报不实,严重侵蚀税基,税源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三)税源监控范围窄,信息渠道不畅。从体制模式和管理手段来分析,现行的征管体制是实行征、管、查三分离,应该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体制,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收集、归类提供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分析。但现行管理员制度由于税收管理员管户较多,据对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调查,每一个税收管理人员的管理户企业在40户左右,个体管户在100多户,由于工作任务繁多,深入纳税人调查了解的时间少,只能应付平时的征管工作,大部分税收管理员什么是税收监控。怎样监控根本不知道,对所获取的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只记录在笔记本上,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分类分析和上报相关部门,造成相关信息的浪费。现行的征收管理手段虽然实行计算机征收监控,只能是部分监控,如:已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来进行申报缴税,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等是否达到指标,但对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申报的收入是否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相符合,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对税收的影响变化等需要人员核查分析,由于国税局的计算机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无法获取相关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息,全面实施税收监控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实行与工商部门进行户籍信息交换,但从交换来的信息来看,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不大,表现在工商部门对每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下设的门店都办理营业执照、而国税机关只对独立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对长期经营而未办理工商执照的纳税人,国税机关管理中发现的纳入税收管理,未发现的形成漏管户。同时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目前只是运输发票。因此大量的信息要靠税收管理人员来提供。实际上计算机就目前的管理手段来说没有起到真正的全面税收监控作用,侧重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监控、人员操作失误上,而对纳税人的资金运转、货物的流动、销售收入增减变化等影响税收变化的主要因素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四)对税源监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当地地方政府的计划发展项目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没有完成项目或者虽然发展起来,成立了公司,按设计能力和规模、产品的销路和价格、企业的生产计划等来预测税源的变化,实现税收的监控,强化对纳税人税基的管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电力的供应、原燃材料的供应等出现问题,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对税源的预测和分析、税收任务、税收的监控将出现大的偏差。

(五)税收监控力度乏力。作为税收监控手段之一的银行账号的监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纳税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以后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向税务机关报告,从几年的税务违法案件中,没有一户是因纳税人未提供全部银行账户而处罚的,实际情况是有的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贷款、债务、偷逃税款等目的,在多家、多处开设银行账户而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后只是责令纠正,没有进行处罚,导致企业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纳税额长期在其他账户进行循环,致使应纳税款、查处的税款或发生的欠缴税款无法追缴入库(如:石屏县某化工企业2005年发生欠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企业以无资金为借口,不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咨询,无存款收入,后经多方调查,发现企业把销售货款转入另一账户,通过采取措施,欠税得以追缴),严重影响了税基、应纳税款的真实性,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税收监控措施的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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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摘要:

财政部在2016年3月23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过渡政策、注意事项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已在《通知》中明确的条款,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税负、净利润、经营模式等方面分析营改增新政将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探讨如何采取合适的应对策略,实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

营改增;银行业;税收

一、引言

随着这四年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等领域的营改增试点成果已充分显示出增值税以其征税范围广、税基宽、涉及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且能有利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特点,较好地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经济转型。本次试点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补全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后一环,降低了广大工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在国际经济环境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对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原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本次银行业营改增在税率和征收范围上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规定金融业适用的征收税率为6%。征税范围分别在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暂免征收范围及新增可抵扣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改动。这些改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营业利润以及经营策略,而商业银行业能否把握改革契机,对其在营改增新政后如何促进自身的升级转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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