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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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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法

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完善

一、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成与特点

“向公众传播权”是欧盟在网络传播现象出现之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的过程中率先提出的。从传播的方式上看,此种权利的创设,“仍局限于传统的单向式地向公众传送作品,并不涵盖网络环境下双向的交互式的全部特点”;“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有关作品”,也仅仅是公众主动地选取,不能包含交互过程的全部含义。因此,欧盟提出的“向公众传播权”并未能克服传统传播权单向性的缺陷[1]。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受了这个权利概念,并将其作为了《版权条约》第8条的标题。1995年9月,美国公布《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即通常所谓美国《白皮书》。其中明确提出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复制权和发行权。美国之所以没有像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那样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是因为其在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中,已对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做出了新的诠释,而且美国的表演权和展览权也与作品的网上传输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切就为网络传播这一新技术的法律适用留下了空间。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与适用应当同本国的法律背景和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予各国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前提下充分的立法自由。中国未借鉴美国的模式,是因为在美国的规定中复制件可以是无形的,其表演权、展览权等也为作品的网络传播留有空间,因此美国可以用既有权利来涵盖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复制、发行等权利,都具有固定于有形物上的特点,为此,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在《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一项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此开始了中国保护作品在网上传播权利的立法工作。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说,这一定义直接来源于《版权条约》第八条中“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条文。但是,《版权条约》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络;中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一项特定的和狭义的权利,直接套用“向公众传播”这一广义的权利定义并不合适。而且,“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仅仅是网络传播的特点之一,将其作为版权人的权利或权利的构成要素,显然已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由此看来,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尚有待于完善。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规则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难以离开的现实存在。伴随着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网络立法活动,中国已经形成了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并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中国《著作权法》尽管赋予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规定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但这些法定许可的主体仅仅限定为报纸和期刊,并未对网络传播权作进一步的限制规定,致使一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超出了限定的范围。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合适使用问题,但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规范了有限的合理使用,未在网络条件下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这些立法上的缺失,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在网络上的畅行提供了条件。二是未明确规定对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公共性特点,决定了网络作品更易遇到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任何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取作品的信息后,不仅可以进行个人阅读使用,还可以将自己收集到的作品信息进行重新编辑和修改,再通过发达的网络迅速传播出去,这样一来,作品的本来面目已经被改变,致使网络上的侵权变得更为复杂。中国《著作权法》并未提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全国最高法院颁布的《网络著作权解释》尽管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一些处理规定,但处理方式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面对这一局面,司法人员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面对上述问题,在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肯定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款,但根据主要的司法精神,应当秉持最基本的立法规则。笔者认为,这里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方面原则:

一是多方利益平衡的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三方利益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关系。因此,在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时应当考虑三方利益的平衡。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信息,发挥传播文化、传承文明的作用。文化是在继承中发展创新的,包括网络著作权人在内的文化人,在其创作过程中必然要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文化作品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创作完成后也应为社会所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传播的社会效益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文化交流,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但是,网络的开放精神及传播文化的宗旨与之形成矛盾。因此,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和网络运营回报的前提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应当有利于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而不是妨碍这种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其核心内容在于调整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上体现各方获得自由的程度。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权益实行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除考虑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外,还兼顾了作品传播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以实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当兼顾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适当放宽合理使用范围。而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标准的立法上,则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的原则。在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方面,主要有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因素主义亦称“概括主义”,即不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而是拟定一个判断标准,通过具体作品的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因素主义立法模式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这就为法律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留下了空间。规则主义亦称“列举主义”,即以例举的方式列举每一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它的特点是明确具体,能为公众的选择提供较强的预测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层出不穷,有限的列举式必然会限制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经过比较可知,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虽然稳定性较强,但缺乏灵活性,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当在采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同时兼及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将二者综合成一种混和的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中规定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同时尽量列明合理使用的情形,以便尽可能地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网络发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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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体制研讨

一、档案信息网络传播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

(一)相关立法滞后

1.知识产权法领域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法制化、规制档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保护档案信息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作了一些笼统的限制,缺乏具体化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没有规定国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对具体传播行为进行监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对档案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更没有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时间以及未及时提供的法律责任等。

2.隐私权方面

档案信息包括人事、财产、病历等多种信息,具体涉及到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婚姻状况、身体健康、财务状况、金融交易记录等很多方面,这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隐私信息。但在档案信息网络传播的今天,已经突破了传统档案信息的绝对隐私性,即除本人以外,收集、储存这些信息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也能知悉档案信息。这就需要加强隐私权立法,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隐私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将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都对名誉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予以保护。此外,我国至今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档案信息保密法》。无法对档案信息的网络传播予以适度的限制,也无法对相关主体的行为予以合理的规制,这些至今尚属立法上的空白。

3.查询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在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针对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作出的关键性规定。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相关主体的查询权作出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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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下多媒体在法学教程中的应用

一、网络环境背景下法学多媒体教学的意义

就教学模式来看,法学课程教学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以传统的教授模式为教学基础,使得法学教学相对枯燥,直接导致了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下降,从而造成教学效率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而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则使得传统教授法带来了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对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对社会现实的认知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类学科,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各个层次的复杂现实问题和利益关系,其内容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多媒体教学的实施是在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利用大量形象直观的视听和图像资料来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化,使得教学内容得到丰富和形象化,更使得学生对法律应用的社会现实背景有更深刻的理解,增加了学生的感性认识,进一步促进了教师理论教学的开展。

(一)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专业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总结的基础上,要求教学内容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法律体系的发展。因此,法学课程教学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大量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课时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使得教师备受压力,教学活动的开展也显得力不从心。而多媒体教学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对知识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实现在有效时间内对课程教学信息内容的内多角度、多方位、多手段教授传递,从而大大节省了教学课时,提高了法学教学的效率。

(二)有利于激发学习主动性,训练法律思维能力传统法学教学质量效率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在于课堂教学缺乏趣味性,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不能全身心投入参与到课程教学中。因此,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多媒体技术是对传统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整合,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工具将大量生动形象可信的感性法学材料展现在学生面前。这就营造了活跃的课堂氛围,使得学生在深入接触了解到真实的综合情境和感性材料的同时,主动分析判断、独立思考,从而锻炼了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中运用多媒体的优势在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技术的应用给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条件。就法学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来看,多媒体教学的应用是一种新的突破和创新。在模拟法庭的传统教学模式中,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学生无法实现都能亲自体验角色扮演,在教学效果的提高上有着较大的局限性。而多媒体技术的实施使得模拟法庭的设立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等因素的影响,学生自由选择角色,随时可以进入模式实战演习状态,从而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同时,多媒体技术还可以被用于各种司法场景的模拟,使得模拟法庭教学法在诉讼法课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推广到非诉讼实务课程。此外,多媒体网络技术在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例如,学校可以建立网上实习指导系统,方便教师通过网络实时指导学生实习。还可以通过与司法机关合作,实现网上旁听审判,使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实践锻炼的机会。

二、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作为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之一,法学课程区别于其它自然学科,其教学内容具有一定抽象性的同时,在借助多媒体技术进行形象、直观的简化式教学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大困难。受自身学科特点的限制,法学多媒体教学很难开展分解、图示等宏观、具体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必须将学生思考、讨论作为核心方式,实施知识的深入讲述和阐释。因此,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与其它学科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在结合法学教学特点和目标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分析。

(一)在课程导入时可利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意力不集中是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率水平。这就需要在课堂教学中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学生注意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据实际调查数据显示,学生注意力不集中主要表现在课程教学开始的初期,学生从心理上对教学内容具有排斥情绪。而在新知识的引入过程中,学生尚处于对对上一项内容的回顾状态,并未开始全新的学习。因此,可以在这时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引入大量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提高各种多媒体形式将学生注意力吸引到新的学习阶段上来,从而使得教学效果得到保障。譬如,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教学时,可以提高多媒体先播放一小段相关的音频或视频资料,使得学生注意力被很快吸引过来,通过对音频或视频作品著作权争议问题的提出,引出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的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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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研究与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早期就有很多单位建立了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系统中的各种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无法满足现代单位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考虑如何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因此,文章主要针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预防措施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单位的工作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网络技术在给单位运营与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随着网络病毒的进化、黑客的组织化,使得单位信息网络安全受到威胁。虽然大多数单位认识到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专业知识以及管理成本的限制,在加上网络环境的变化、网络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单位应对能力不足。因此,需要重视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从而避免单位重要信息的泄漏。

1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分析

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导致单位在应用信息网络系统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性,需要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将提升系统的安全性作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目标。不断发现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1]。使得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紧急事件,能够通过安全处理技术,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分析,从而有效处理紧急事件,提高系统的稳定性与运行效率。通过安全技术的应用,能够保护系统的安全性,从而提高单位信息的完整性与保密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也迈入了新时代。信息网络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各行各业中都有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虽然不同行业对于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都有不同的规划,但本质上都是相似的。以医疗机构为例分析,信息网络系统能够提高对医院药品管理、病房管理以及设备管理的效率;同时能够提高各个科室之间的信息交流效率,保障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提高医疗服务品质。以财会部门为例分析,无论是信息审计还是报表管理,能够减少人工管理的失误,并且能够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从而保障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能够保障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提高财务信息处理的效率。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功能的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在此基础上也要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2]。同时也要不断的升级和优化系统,避免安全风险的出现,保障单位的平稳发展。

2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借助网络传输途径和终端,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信息网络系统承担着数据传递、分享与读取的任务,在系统的实际运用中,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系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袭都可能导致信息网络系统的软硬件出现故障,从而破坏系统功能,导致数据丢失、泄漏或是恶意篡改,导致单位遭受较大的损失[3]。因此,在应用信息网络系统的时候,需要重视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网络构建与网络使用这两方面。从网络构建角度分析,单位要加强网络信息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从而确保信息网络系统的完善。从网络使用方面分析,单位要确保系统使用的安全,并加强管理力度和维护力度,从而落实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安全防控技术,升级安全系统,或是积极开发安全技术,从而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单位的运营与管理提供可靠的支持,保障单位信息的安全性与私密性,推动单位间的良性竞争。

3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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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性和管理性法规

摘要:信息时代下,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处处离不开网络,网络是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信息泄露的风险。病毒与黑客严重威胁着网络信息安全,国家相应出台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采用先进的防护墙技术、加密技术、反病毒技术等等提高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本文通过对制定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与完善信息安全的管理性法规进行研究,提高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增强人们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关键词:保护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性法规;管理性法规

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钻取法律漏洞非法牟利,严重影响个人与国家的信息安全。另外,网络技术存在一个不断发展与突破的过程,2G、3G、4G、5G网络相继面世,要想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光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套立体、全面的防御体系,完善现有信息网络安全法规的技术性与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与管理性法规可以保护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1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

从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现在的互联网全面普及,不仅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取得了突破性发展,黑客的入侵技术与翻越防火墙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存在隐蔽性与成长性的特点,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危害性越来越大,甚至威胁到社会与国家的公共治安。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打击遏制高科技犯罪,用法律制裁、约束使用计算机犯罪的人。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已近百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涉及设施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病毒防治安全与行业安全等诸多方面,对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个人或组织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发挥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效力,震慑潜在的信息安全破坏者[1]。

2制定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

虽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在很大层面上减少了计算机犯罪的发生率,但是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计算机犯罪分子会钻法律的空子,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做一些存在违法行为但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事情,刑事立法存在缺陷,导致一些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分子无法可依,构成的破坏行为与受到的处罚不成正比,常常有轻纵犯罪人的案件发生。另外,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仍然是以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为主,有关信息安全技术性的法规较少,制定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能够将先进的网络技术与法律保护手段结合起来,建立既有技术性又有法律性的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制定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主要是提高信息安全技术的法律效力与安全效益,减少信息安全技术的限制因素,建立一种依托于信息安全技术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让信息安全技术逐渐法律化,有关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2.1法定化密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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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求下信息网络拓扑维上卷模型研究

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拓扑维上卷逐渐成为本领域的一个热点,同时它的应用价值也随之提升。对给定节点不上卷,其他节点上卷到指定层次的方法来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提出满足用户需求的信息网络拓扑维上卷模型。主要贡献有:(1)首次提出有效上卷代价的概念,(2)首次实现用户的特定需求上卷,(3)设计信息网络的拓扑维上卷算法。实验证明该算法能够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实现指定拓扑维上卷操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关键词:

信息网络;特定需求;拓扑维;上卷

引言

信息网络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小到数十个节点组成的科研合作者网络,大到百亿级节点的社交网络,信息网络反映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关系,如今对信息网络的研究正日益成为一种热点和趋势。根据用户指定的需求对信息网络进行上卷操作,则可以挖掘出某些节点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对这些节点进行有目的的推送或者其他操作。信息网络(InfoNetwork)是JiaweiHan和PhilipSYu等在EDBT2009和SIGMOD2010上正式提出和倡导的新概念[1-2]。它是对现实生活中问题和数据一般性的抽象,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接触一些信息网络的实例,例如:蛋白质网络[3-4]、交通网络[5]、通信网络[6]、合作者网络[7]、社交网络[7-8]等,这些信息网络的规模有大有小。目前对信息网络的主要研究正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方向,主要涉及到的领域有:信息网络的可视化、在线分析处理、数据立方的构建等。例如:文献[9]提出了组件式信息网络可视化框架(InformationNetworksVi-sualizationFramework,INVF),文献[10][11]主要对信息网络数据集进行面向主题、多维、多层次的在线分析处理(OnlineAnalyticalProcessing,OLAP),在传统OLAP技术无法满足上述处理情况下,提出了面向信息网络的在线图处理(OnlineGraphicProcessing,OLGP)模型,文献[12]主要是从信息网络的底层数据库实现的角度提出了面向主题的、集成的信息网络数据组织方案,以及具有一般性的多维信息网络数据仓库模型,与本文具有较强相关性的是文献[13]和[14],其中文献[13]的主要工作是信息网络枢纽节点的发现,提出基于拓扑维异步上卷的单位间枢纽点发现框架和算法,优化了传统算法的时间和空间复杂度较高的弱点,文献[14]是利用信息网络的拓扑维异步上卷提出基于额外窗口(AW)的信息网络Top-k接近中心度核心节点挖掘算法。前人的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①主要偏向于拓扑维上卷的应用,没有涉及算法的设计与实现。在部分工作中只是简单进行暴力的剪枝操作,很多数据丢失。②只是对信息网络的出度和入度较大的节点进行上卷。只考虑了某些中心节点或者枢纽节点,没有对整个信息网络加以深入研究。③不能根据用户的特定需求进行有目的性的上卷操作,扩展性较差。只根据拓扑维进行上卷操作,而没有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分析。基于前人工作的不足之处,本文的主要贡献有:①根据信息网络拓扑维上卷的性质,首次提出了有效上卷代价概念。对于不同规模的数据集,根据其拓扑结构,以及有效上卷代价可以预估其算法执行时间,提出假设。②设计并实现了基于信息网络拓扑维的上卷算法,并对算法的性能进行了优化。③根据用户特定需求有目的性的拓扑维上卷即可以对单一节点进行上卷,也可以对特定的模型进行上卷,满足用户的多重需求。

1问题定义

1.1预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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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

1前言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是现代化医院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其主要功能是对医院运营过程中一些重要的信息和数据进统一的存储、维护以及管理,是医院处理各类信息与管理的重要系统,为医院管理人员的决策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医院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的大量信息和数据,而这些数据是医院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果这些信息和数据遭到损坏或者丢失,将会对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不仅会对医院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还有可能损害到病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2新环境下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

2.1医院自身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医疗行业本身有着较高的不确定性,从门诊、住院再到手术等各个环节中,都会涉及到很多的部门与医务人员,难以对医疗的结果进行精确的预测,只要其中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会对最后的医疗结果造成影响,甚至让医疗结果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大部分的医院都认为信息网系统无法给医院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导致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得不到医院高层的重视,加上规章制度不完善,给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此外,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水平较低以及不熟悉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系统软件的操作方法。出现违规操作、误操作等情况,都可能会造信息网络系统中的数据产生错误和系统故障,甚至造成数据丢失和整个网络系统崩溃[1]。医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架构如图1所示。

2.2网络和硬件组成方面的威胁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各类设备都是由无数个电子元件组成,如电源系统、网络设备、网络布线系统以及服务器等,虽然单个元件出现故障的机率较低,但是整个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机率却比较高,医院信息网络系统中所有的设备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安全隐患,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也较为常见,因此,对网络和硬件进行正确的选择,对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此外,由于操作人员没有对网络安全进行合理的配置,而导致系统出现漏洞,这也是对信息网络系统造成威胁的原因,如未对系统的共享数据访问进行安全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登录口令太过简单以及无意中泄露了网络信息和密码等。

2.3恶意攻击程序的威胁病毒是计算机网络中一种具有“传染”性的其他程序,这种“传染”主要是通过对其他程序进行修改,进而将该程序复制成与自己一样的程序。如计算机蠕虫病毒就是通过网络具备的通信功能,把自己的程序节点传输到另一个节点,并将其启动的程序。特洛伊木马病毒是一种能够执行超出程序定义以久的程序,例如,一个编译程序不仅可以执行相应的编译任务,还能将用户的程序源代码进行拷贝。拒绝服务攻击主要是指一个单独的用户占据了网络中大量的共享资源,让系统没有多余的资源给再提供给其他的用户进行使用,这种攻击会大幅度降低信息网络系统的可用资源量,造成系统中的网络服务器、磁盘空间、处理器以及打印机等设备停止服务。

3新环境下加强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策略

3.1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操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医院应该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人员与操作员进行技术培训。医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在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以及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支付过程中都起不可代替的作用,能够对医院各个部门进行科、合理的测评,且以电子病历作为核心的信息网络系统为医疗、教学及科研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医院就该加大在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面的投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院在当前这个网络化的新时代中持续、稳定的发展。此外,医院应该对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所有的操作人员都学会熟练操作计算机,避免为因操作不熟练而出现操作失误,对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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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对策探析

摘要: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时展背景下,信息化建设也被列为高校建设的首要任务,信息网络已经逐渐成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为在校师生的科研、学习和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随着高校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高校信息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在分析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状况的基础上,对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进行了简要探讨,旨在有效改善当前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现状,促进高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

关键词:高校;信息化;网络安全;对策

计算机网络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和桥梁,推动着社会文明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为高校信息网络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实现了信息网络建设,为我国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高校信息网络资源云共享,以全方位、多元化的数字空间实现信息资源互换,为高校信息网络化建设提供重要的信息载体。虽然高校信息网络化建设为高校教育教学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高校在进行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管理措施,才是重中之重,才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进行。

1高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

我国虽不是计算机缔造国家,但却是信息网络发展最迅速的国家之一。高校信息网络首次连接互联网专线标志着高校迈向网络信息化的第一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信息网络逐渐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有效地改变了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高校信息网络也出现了危机与机遇并存的新局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对高校最大的影响就是教育教学观念的改变,它为在校师生提供了获取全面信息的巨大平台,打破了学习中被动获取知识信息的局面,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学习需求,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获取所需的知识,有效提高教学水平和学习效率。

2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状态分析

(1)人为因素导致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在高校信息网络化建设中,教师和学生作为主要用户,使用不当就会导致信息网络安全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教师比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要强,学生大多思维活跃,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由于网络环境比较复杂,操作和使用不当很容易导致网络安全事故的产生。高校在信息网络建设中对计算机设备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未对网络使用权限进行加密处理,容易导致网络数据的丢失,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得不到提升。(2)操作系统存在漏洞。当前高校机房使用的计算机都是Windows系统,源代码状态属于非公开状态,系统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很容易遭到黑客入侵,导致计算机被网络病毒入侵,盗取相关数据信息,甚至导致计算机系统崩溃。此外,高校信息网络建设过程中,机房中的公用计算机没有连接互联网,因此没有安装相关杀毒软件,这就使得高校信息网络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3)硬件设备性能差影响高校信息网络安全。对高校信息网络安全存在严重威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硬件设备性能差,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优化和更新,计算机信息网络得到普及,计算机硬件设备性能差会严重影响高校信息网络安全,使得在校用户的信息网络使用体验低下。

3高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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