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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拥有极为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遍布全县城乡各地,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与研究价值。但近年来,由于我县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生产建设、基础建设、人居环境与条件改善和其他人为破坏的风险,甚至一些不法商贩非法购买、拆除并整体迁移古建筑文物,或化整为零,从事古建筑文物及其构件买卖的非法活动,给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好我县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确定保护内容。凡县行政区域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得到有效保护。
古建筑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已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经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建筑物、构筑物:(1)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书院、会馆、牌坊、桥梁、城墙、古井等;(2)建于1911年以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二、抓好升级申报与建档管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在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所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进一步深入挖掘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进行较为彻底的文物考古调查、建档、制作成电子及纸质文本保存,要求建档资料进入县档案馆备份。有计划地做好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依法保护。一些具有比较重要、特别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建立标志牌、设立文保员,签订责权合同,文保员负责其就近一带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文物维修之前必须认真填写《县古建筑文物维修申报审批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维修方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在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严格按其审批意见,开展维修工作,杜绝“保护性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未按要求维修,不但不能享受补助、奖励,而且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古建筑文物自然损毁,失去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和人文信息,完全丧失其文物价值,有的本身就没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因城乡规划、拆旧建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拆除和迁移的,必须填报《县古建筑文物拆除迁移申报审批表》,由所有人提出申请,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属实,经县文物管理所认定并拟定意见,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否则,按非法擅自拆除、迁移论处。
引言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和历史建筑及其内涵认识的日趋成熟,随着国家文物法的修订颁布,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日益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和一致重视。
中国古建筑以其物质的建筑材料,特定的然环境和多民族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独特风格独立于世界之林,被称之为木结构体系的东方建筑(包括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的代表,有着鲜明的特色。它的保护与维修,也必然是要根据它本身的特色来进行。[1]
修缮古建筑的目的,既要以科学技术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更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而后者尤为重要。如果因为修缮工作而损害了它原有的价值的话,那么这一维修工程就毫无意义。[2]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图1曹氏大宗祠正立面斯宪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修旧如旧”的原则。《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显示出自己的鲜明特点,对文物建筑的修复程序做了细致的规定。《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第十条规定: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十二条规定: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即“可识别性”原则。
1工程概况
曹氏大宗祠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曹边村窖北坊1巷6号,曹氏大宗祠又称为南雄祖祠,始建于明初,明末崇祯九年(1636年)重建,至今370多年历史;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重修,基本保存原建筑物风格(见图1)。
该宗祠占地484平方米,通高7.76米、宽12.7米、深38.4米。宗祠坐南向北,面阔三间、深三进,灰塑龙船脊,硬山顶建筑。宗祠装饰古朴典雅,对研究珠江三角洲宗祠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宗祠内至今保存的“永代流传”碑,对研究当地曹姓族人自南雄珠玑巷南迁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曹氏大宗祠1994年被南海市人民政府列为南海市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被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列为广东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象征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是历史活的体现,现代人通过大量的文物,梳理出历史发展的脉络,文物中凝结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其价值不可估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围绕文物开展的工作主要是研究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文物也不再只停留在研究和保护层面,逐渐将文物的经济功能挖掘出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古迹游是当地根据其文化特色形成的特色旅游,对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旅游业是以文物资源为主导,对现代人来说,历史就像一个谜团,而文物就是打开这个谜团的钥匙,人们希望通过对文物的了解感受历史,铭记过去,人们的猎奇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文物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文物能够充分反映该时期的社会形态,因此,很容易给当代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文物古迹进行观览,不仅使人们对历史有所了解,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使人们的身心得到陶冶,而且缓解了人们由于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因此,以文物资源为主体的旅游业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也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大部分人士认为,文物实际上就是旅游资源的一种,并且有着极高的价值,在旅游业的逐渐发展过程中,文物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可以说,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想保证文物资源不断为旅游业创造价值,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文物保护不仅是提高旅游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重的是,是现代人对历史的的保护和尊重。文物资源的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决定了文物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复,甚至无法修复,不仅降低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失去了文化瑰宝,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加强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次,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紧张的问题。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因此,文物数量非常之大,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国家来说,财政拨款需要宏观分析,综合考虑,将全部财政拨款用于文物保护时不现实的。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资金十分紧张,同样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需求,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文物因为无法得到维护和修复,导致其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文物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地方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无论站在哪种角度上来看,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第三,文化旅游加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了解,人们在观览时,获得精神上的陶冶,在深深感叹古代人民智慧的同时,由内而外生发出爱国意识,从而文虎素质得以提高。激发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旅游业的发展给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旅游业的发展并非全部给文物保护带来了积极作用,其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们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文物会产生一定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体现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为了美化景观,方便有人游览,因此需需要修建园路等基础设施,对于一些旅游景点较为偏远的地方来说,宾馆、饭店的修建也是必不可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个别文物被破坏。虽然有些建筑还没有对文物产生直接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将成为威胁文物安全、完好的重要因素。其次,目前我国旅游业中的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在进行保护的时候,方法不当,不仅达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文物,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旅游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相关部门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文物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破坏,上述种种原因,都不利于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大部分的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就是文物保护,在短期内,为了快速获取利益,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文物进行大面积的掠夺式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的寿命缩短,甚至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第三,从目前来看,我国部分游客的综合素质不高,到景区进行游览时,无视景区规定,随意在古建筑上乱写乱画,攀爬古建筑物,有的文物已经采取一些范湖措施将其保护起来,而游客全然不顾,仍然跨过去,随意触摸和踩踏。同时,我国人口较多,每逢旅游旺季,大批游客涌入个景区观览,人体中呼出的二氧化碳也会给一些文物带来影响,增加空气中的湿度,在长时间的作用下,很容易出现浸蚀现象。
四、文物保护与经济旅游系统发展的措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这次普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摸清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大都市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目标
(一)通过普查,建立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二)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三、普查对象及内容
(一)地区所有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均是普查对象。
《图书馆学研究杂志》2015年第十三期
1准新善本的整理与收集
准新善本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过程,所以在整理收集过程中要把握好标准、确定好方向、明确好方式。
1.1明确准新善本的收藏标准参照善本和准善本的概念,准新善本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5个“价值”原则。
1.1.1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对近现当代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环境记录丰富,对未来文献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1.2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从印刷、装帧、材料等形式,到选题、策划、编撰之内容,都能够体现近、现、当代高超技术水平和高超艺术完美标准。
1.1.3有特殊的版本价值近现当代同选题图书很多,不同的出版单位、不同的编撰者,不同的表达形式构成不同的版本。收藏时以手稿、初印、原创、精美的好版本作为重点。
1.1.4有一定的文物价值近、现、当代,书籍如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但一些好的出版物、好的重大选题,印数极少。收藏时要考虑纸质的优劣、墨迹的好坏、印刷的质量、装帧的风格,以在未来具有文物考古价值为重点。
摘要:当前,中国正在快速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这在促进中国城乡融合、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给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新型城镇化本质是人口的城镇化。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并成为城市的常驻市民会大大增加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难度。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采用何种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值得研究。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城镇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相对于以合村并居为特征的早期城镇化来说,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这种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伴随基于为城市发展提供土地而进行的拆旧建新活动,也必然伴随农民大量进入城镇定居的活动,这样的活动对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既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要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使经济发展与人文遗产保护相得益彰就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及保护意义
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在一国社会历史发展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等。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主体,根据其物理特征,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以建筑物等不动产为主要载体的文物,物理移动会损害文物整体及其文物价值;可移动文物是以可移动的动产为载体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历史见证,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基础。在城镇化进程中,只有保护好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才能使民族精神传承下去,增强民族的自豪感、自信心,提高中华民族的国际地位;才能使文化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才能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当前中国城镇化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很多地方都在推动城镇化的进程,希望通过城镇化来实现经济增长,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从整体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然而,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使很多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遭受损害或毁灭。
1.地方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发展,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忽视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在拆迁中造成大量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地方政府本应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该认识到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极为珍贵,必须加以严格保护,保护好文物才能更好地利用文物的旅游价值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地方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北方的旅游市场上,游客偏重于欣赏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景观,在南方则多是去欣赏优美的自然景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第二款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肆意损毁文物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发生在2002年5月的山东济宁竹竿巷拆迁案①。竹竿巷是反映济宁运河商业概貌的标志性文物。2002年5月9日前后,这条有着六、七百年历史的济宁“最后的老街”大部分被拆除。济宁市文物管理部门为此召开了该市第一次因重点文物被毁引发的听证会,并对相关责任公司开出了罚款50万元的天价罚单。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拆迁者———济宁市市中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声称拆迁均有合法手续,大呼冤枉。调查发现,这次拆迁是在获得济宁市政府批文和市建委《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背景下进行的拆迁,但由于违反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因此这是一次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拆迁。竹竿巷不是济宁第一个被人为毁坏的重点文物。相关资料显示,1995年至1997年间,与竹竿巷一起被确定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汉石桥街、纸房街以及竹竿巷的西半部分被拆除改造,文物主管部门在那次拆除中被排除在外。
摘要:南阳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积淀厚重,文物丰富,古建筑遗存较多,古建筑中的牌坊更具特色,浓缩了古建筑文化的精华,具有浓郁的地方风格。这些牌坊时代特征明显、文化内涵丰富、雕刻艺术精美,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是文物鉴定断代、传承雕塑艺术、弘扬传统文化、进行传统美德教育的珍贵标本。
关键词:南阳古建筑牌坊;文化内涵;价值
牌坊,又称“绰楔”“牌楼”,是一种集历史、文化、艺术为一体的特有建筑形式。牌坊的起源可追溯到汉代“里坊”制度的坊门,其形制与古代的衡门、乌头门或棂星门有关。“衡门之下,可以栖迟”[1]253,汉代以后,旌表之风日盛,“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2]。自南宋至元、明、清,牌坊的“法式”在不断完善,“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3],牌坊的内涵已完全被“旌表建坊”所取代,并被历朝赋予褒奖教育、追思纪念、美化装饰等诸多功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形制。
一、南阳古建筑牌坊概述
南阳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文化积淀厚重,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留下了众多设计精美的古建筑,其中的古建筑牌坊尤为珍贵。社旗山陕会馆石坊建于清代,分左、中、右三座,呈“品”字状坐落于社旗山陕会馆大殿前月台上。社旗山陕会馆石坊以雕刻精美闻名,三座牌坊以透雕为主,满饰满雕历史故事、神仙人物、珍禽瑞兽、花鸟植物、吉祥图案等,宣扬诚信、忠义,展示崇商、尊儒、崇文的理念,形成了利义兼重、崇德崇商的会馆文化;社旗火神庙木牌楼亦建于清代,是社旗火神庙的核心建筑,以形制独特、木雕技艺高超受到推崇,整座牌楼通过雕刻传统的吉祥图案敬奉火神,祈求火神保佑平安无灾;千古人龙石坊、汉昭烈皇帝三顾处石坊和三代遗才石坊均位于南阳卧龙岗,初建于明代或清初,以颂扬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精神为主题;内乡县衙的宣化坊和戒石坊为明代初建,重建于清代,雕刻简洁,主要表达宣讲教化和警示官吏的目的;邓州文庙石坊体现的是尊贤敬能、尊儒崇文;南召兴峰寺石坊和淅川香严寺石坊均为明代唐王府奉旨创建,朴素典雅,庄重大方,突出的是皇权。
二、南阳古建筑牌坊的文化内涵
从“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4]可以看出,立“牌坊”并非只是用来遮风避雨,更重要的是通过牌坊的图案和简要的文字给人们树立道德楷模,旌表、褒奖先贤,警示、教化人们要忠君、孝悌、贞节、仁义,要讲气节,要行善积德等,在发挥道德教化的功能,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体现吉祥观念,憧憬美好生活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概念阐释与研究范式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界定
1.从私权特征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产权归属于个人或集体。
这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清晰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例如,城市建筑有城市用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屋所有权凭证,乡村建筑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凭证。但因为其最初多由私人建成,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生产生活,故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产权登记上有着显著差别。
2.从文化特征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文物价值。
这类建筑古迹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其因在造型、工艺上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或居住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人物或发生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事件而具有文物价值。也就是说,一方面,这些建筑古迹虽然具有文物价值,但是否为文物,需要正当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若认定为文物,其属于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之一种,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该符合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2007年、2013年分别修订)保护的对象。
3.从立法文本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属于事实上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
大多数学者认为,遗产与历史相关,是牟总前人给子孙后代加以传承的东西,其中包括文化传统,也包括人造物品。在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件中则直接使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特指具有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遗产。然是否为法定保护的文化遗产,需要经过普查、指定、登录为文化遗产的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