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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县区、各单位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整体规划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县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服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编制专项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先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规划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文物、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将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好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旅游业发展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涉及文物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依法保护;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我区文物保存完好率≥95%的目标的实现,现将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文物保护单位69处,其中,2处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被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被列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我区新发现文物35处。辖区内除文昌阁、大觉精舍(华家阁楼)、阳明祠、刘氏支祠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进行保护管理外,其他各级文物景点均由我区保护管理机构进行保护管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贯彻“保护为主,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我区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提升我区文化品位,为生态文明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和《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有协助保护管理本区内文物的职责”等规定及当前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测评要求,改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市文物保护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各街道(镇)要尽快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文物管理制度,设立文管站并配专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文物的有效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物法规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文物保护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更为清晰和严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保护条例》是在《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精神指导下,结合我省的文物保护实际状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操作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保障。
二、深刻领会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精神实质
《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是我国几十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修订新文物保护法的主线。“保护为主”是文物保护方针的核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抢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强调要把抢救文物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管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是一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们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这个方针,把思想统一到这个方针上来,保证这个方针得到认真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状况,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
我市文物资源丰富。现境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6处,市级5处,市级65处,各类古文化遗存、遗址202处。这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的辉煌历史文明的实物见证,是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保护好各级各类文物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实,才能彰显古城的文化品味。
《文物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因此,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共同承担职责,应认真履行。
四、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的考古、勘探、发掘的文物保护机制
【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能够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名城三个层次。该保护方法的应用可以进一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够对城市发展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加以更好的解决。为此,本文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有效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立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关键词】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规划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也伴随着对历史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该局面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此,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起来,从起初的典籍、器物的保存,到现在的遗址、建筑物保存,内容越发广泛。而与此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治性,需要对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才能够达到社会文化发展共识。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紧接着,我国在1929年成立了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采用了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国开始出台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条文,在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条以及《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经过了10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诞生,是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编写的,全篇共计450余条,是作为我国后续公布的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依据存在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我国国务院颁布,对我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公布,将其作为“文明保护单位”,并制定了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超过1500余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对24个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首批,创立了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超过100于个。紧接着,我国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城市法规划》等,据初步统计,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均已经超过12个。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两千多年的历史积淀留下了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名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在1986年核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今年,市政府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情况,核定了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增强文物保护的针对性。对各级政府普查登记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拆改、损坏、乱占、乱用、乱挖文物;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农田开发、平整土地、挖沟修渠、修路、取土、采砂、滥砍乱伐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等;不得拆掉建筑构件倒卖、涂改(抹)雕刻、彩绘图案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同时,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文物本体不造成损坏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三、加强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四有”工作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保证。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与各镇(街区)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合力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确保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人保管。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缺少固定参照物,保护标志碑没有更换,记录档案不完善的,要按照上级要求,尽快提出修改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管理标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单位要在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盗掘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五、加强领导,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区)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辖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出任何问题。要按照中央“五纳入”的通知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市、镇(街区)、村(居)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共同做好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文物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为文物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进行讲述。其中包括:文物概述、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意义、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工作目标、开展第*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发掘、加强对大遗址和重要文物的保护、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旅游业发展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博物馆的独特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投入机制、营造浓厚氛围等,具体材料详见:
我市历史积淀深厚,遗留下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物。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各类文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古祠堂等)。
文物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对于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和爱国热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文物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物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古建筑(尤其是古民居、古祠堂)、古遗址及风景名胜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同时,由于少数村组文物意识缺乏,对古祠堂的破坏性维修造成文物不断受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代表我市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用具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物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一手抓抢救保护,一手抓管理利用,深入探索和解决文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这次文物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开好这次会议,对于全面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全县文物保护开发进程,推动全县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文化局高度重视我县文物工作,川平局长亲临大会并作了重要指示,给我们进一步抓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信心。刚才,县博物馆兴建同志对全县文物保护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在工作中认真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文物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文物是人类历史的见证,是传承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文物作为一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时,经历了历史的沧桑,决定了文物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其固有的脆弱性,给我们今天的保护增添了很多的困难。
我县是一个文物大县,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多达108处,既有大量的古建筑、古桥梁、古塔寺、古墓葬、古牌坊等,更有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具有极高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是大足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是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这些丰富的文物资源,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也是发展我县旅游经济的物质载体。
建国以来,历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构建了比较整善的文物工作体系,文物保护措施不断完善,研究工作不断深化,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文物资源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市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地位、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保护开发利用可谓任重道远。一是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与量大面广的保护任务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技术手段较为滞后,保护设施亟待加强;三是文物管理体制创新步伐不快,全县文物整体性保护与利用相当滞后;四是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不够浓厚,重利用轻保护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五是文博工作队伍比较薄弱,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六是文物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近10年来,我县已相继发生两次文物被盗案件,特别是这次石门山两尊头像被盗,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挑战,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从弘扬祖国悠久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历史文明,全面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认真总结教训,找出工作差距,明确目标任务,以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以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二、强化措施,依法管理,全力抓好文物保护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重在依法管理。要以《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为重点,不断探索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网络,切实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一)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