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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教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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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教育

作为软实力的儒家教育思考

《世界教育信息杂志》2014年第十四期

一、孔子教育模式的多样化充分体现于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中

孔子讲学,形式颇为不拘一格。相传孔子习惯处处聚徒授业,每到一处就在当地杏林讲学。休息的时候,也随意坐于杏林之上。弟子们读书之时,孔夫子弦歌鼓琴,颇为自得。另一些时候,孔子则用他事先设计好的各种问题,逐一考问他的弟子们。到后来,孔子干脆带着众多弟子们,坐着牛车,周游列国。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人生的各种问题想必在这样的游学中得到合理的处置与排解。由此可见,孔子教学,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并不局限于形式、内容和地点,也不局限于弟子们的家庭背景与知识积淀。孔夫子不拘一格的教学模式在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中也得以充分体现。中国接纳外国留学生人数在2011年突破29万人次,学生构成更加多元化。私立学校作为中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获得了更大的政府支持与财政补助。在经济发达的深圳,私立学校数量已占当地学校总量的1/3。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2万所私立学校,拥有3400万学生,占全国学生总数的22%。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开始,中国教育部启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年间,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了民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了学科专业建设,拓宽了人才培养途径。目前全国经过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约占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的1.4%。目前,中国举办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

二、父母的期望是中国教育发展的双刃剑

尽管中国教育发展如此快速,但仍然有两种现状特别令人担忧。一是父母的教育动机强烈,以至于一些学生成为过高压与期望的牺牲品。二是在中国,职业教育不为人重视,而学历教育举足轻重。这两类社会现状都直接影响了中国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这个期望从幼儿园开始,一直伴随着孩子的成长。学校课外活动是作业辅导,并且这是唯一的活动。当香港试图进行教育改革,提出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做到教育以学生为中心时,教师和家长都提出强烈抗议,家长的反应尤为激烈。家长的态度是这个事件的核心,教师的教学是为父母的期望而服务的。父母的抱负,使得商业性的私立学校成为了公立学校的“灯塔”。许多家长乐意为教育质量掏腰包。有调查表明,很多私立学校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因为他们不惜重金招聘最优秀的教师和学校管理者。

三、挪威可以借鉴中国的教育体制特点

挪威可以从中国学到两点:一是家庭与学校联系紧密,家长有权利向学校运作提出质疑或建议,以保证学校教育质量;二是私立学校逐步发展壮大,并有机会在学术标准的设立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中国,教育是终身保险,这种动机在挪威这个福利国家却是微乎其微的。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只有48%的挪威人表示教育具有重要价值,而在欧洲其他国家,这个比例为82%。如果挪威家庭并不看重教育,那么无论是大规模的后继培训,还是5年制教师硕士学位的教育制度,对改善挪威的教育水平来说都无济于事。现在出现了一种趋势,即越来越多的挪威父母把子女送到国内的国际学校或国外的私立学校就读,他们更信任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如果挪威希望达到中国学校的学业水平,应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具有国际标准的商业性私立学校。这些学校将会给挪威家长和公立学校现身说法,并在提高挪威的平均教育水平上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作者:阿里·谢沃刘电单位:挪威奥斯陆大学教育系教授香港大学教育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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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办学经费分担

一、国际教育投资办学和经费分担机制的历史演绎

国际上,教育投资办学和经费分担机制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18世纪以前,教育主要由私人投资办学,经费主要由受教育者承担,政府管理上放任自流。18世纪以前,虽然也存在政府投资办学和主要承担教育经费的现象,如古希腊时期,斯巴达为7岁至18岁的男子设立兵营式的教练所,为18岁以上的男子设立青年“士官团”(即“埃弗比”),借军事编制行尚武教育。但主流却是私人办学,受教育者自费承担教育经费,就学任选,政府不求整齐划一。如古雅典由私人设置了包括体操学校、音乐学校、文法学校、修辞学校、哲学家学校等多种类型的学校;早期东方的中国、日本等国则主要实行私塾教育;早期欧洲的教会和其它宗教团体举办的学校教育也很有名。

(二)19世纪开始,政府开始对公民教育负责,实现了教育由私人投资办学体制到国家控制下的多元化办学体制的转变,国家在教育中的地位凸显。早在1763年,德国(普鲁士)就率先开始实施义务教育政策。十九世纪开始,政府应该对公民教育负责的观点在欧美被广泛接受,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9世纪50年代、英国日本于19世纪70年代也分别开始实行义务教育。19世纪的德国更进一步将初等学校、中学和大学教育逐渐改由国家管理,并于1872年的德意志帝国的教育规章中,明确将6至14岁的八年初等教育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二次大战后,许多发达国家大力推行福利国家政策,各级政府不仅实施年限更长的免费义务教育,而且实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政策,为数量庞大的大学生提供几乎免费的教育,从而使教育成了许多国家财政开支最大的部门。

(三)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方面各国发展多元办学体制,下放办学自主权,积极发展私立学校和实行学校私营政策,另一方面,政府教育经费拨款减少,学校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美国一方面大力推进特许学校政策,重新改造现行公立中小学体制,实行自主管理,吸引财团或企业合作办学,另一方面试行教育券制度,支持中小学生在公私立学校之间选择就学。英国撒切尔夫人的“援助计划”和学校自我管理的政策,则在财政和管理权方面给私立学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空间。

二、国际教育投资办学和经费分担机制的三种模式

教育投资办学公私立并举,教育经费由财政、社会、个人分担既是世界各国的现状,也顺应时展的潮流。但各国教育投资办学和经费分担机制,由于历史条件、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因素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大体可以归并为三种模式:

(一)高福利模式,重政府集权、轻市场竞争,国家在教育经费上投入较多。典型国家包括德国、法国、瑞典、苏联及中国。以德国高等教育为例,在德国联邦制架构中,大学主要由州财政资助。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高等教育拨款都依法行事,并受5年期的规划指导。1969年之后,联邦政府通过颁布《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促进法》和《高等教育总法》等教育政策方面重要法律,确定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成立了高等院校建设规划委员会,强调对特别项目进行支持,一般负责大学建设的一半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配备大型设备),另一半则由州政府负担。联邦政府还通过诸多的科研资助方案对大学给予科研拨款。此外,联邦政府还向德国研究协会、马普协会、弗劳恩霍夫协会等机构提供科研资金,而这些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拨付给了大学。与此同时,联邦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还通过德国学术交流中心、洪堡基金会等机构向高等学校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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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私立高等教育管理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到位,中央和省(市)共同管理高等教育的合作型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中央和省(市)级政府各管什么、怎样管理等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日本和英国是合作型教育行政国家的典型代表,研究他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不但可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提供参考,也可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合作型教育行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属于混合类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即兼具监督型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型行政管理,当然又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而有所侧重。

一、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教育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确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学校的思想,强化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为原则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因而,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现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1.依法规范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设,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施管理。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上,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专门法律即《私立学校法》。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私立学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私立学校法》比过去任何时候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该法阐明了私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私立学校审议会的设置;明确“所辖厅”的权限,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的补助、监督以及有关处罚等事项。从《私立学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认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学校与国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担负起公共教育的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对私立学校的权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学的自主性,给私立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在财政上,明确了对私立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实行国库补助。《私立学校法》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据《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私立的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由都道府县知事主管。其主管权限是:①认可私立学校的开办、停办及变更办学者;②当私立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违反主管机构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课半年以上时,可令其停办;③要求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调查统计等方面的报告。

但为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分别设有咨询机构,如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和私立学校审议会。文部大臣在认可私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办、停办、变更办学者、变更学校定额以及命令学校关闭时,须预先听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审议会就有关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学校(如私立专修学校)的重要事项,可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建议,以供决策之用。私立学校审议会委员由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私立学校校长、学校法人理事和社会有识之士担任。[1]除了法规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遵守的条款之外,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学制度、学费标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学方式的多样化、学费标准的自主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2.依法运用经费资助手段鼓励和引导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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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展探索

1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我国的人才需求出现巨大的空缺,政府为了缓解这一现状,也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自1999年全国高校开始实行高等学校扩大招生政策,所以在国家政策强有力的推动下,民办高等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并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大规模地扩大招生规模使毕业生数量成倍地增加,2014年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总数727万。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是全国高等教育大市,共有高等院校85所,其中近30所为民办高等学校,占比30%。大批毕业生涌入就业市场,这就让本就处于弱势的民办高校毕业生处境更加艰难。本文从客观实际出发,分析探讨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现状,抛弃固有的偏见歧视,找寻一条适合民办高等院校的特色发展之路,拓展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2国外发展现状

一般来说,国外民办大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私立学校,主要以普及型模式和双轨型模式教育为主。普及型的明显特点表现为私立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在整个高等学校教育中占绝大部分,普遍为70%。由于政府的严格管理,大部分国家民办院校发展较好,甚至已有赶超公办的趋势。以日本为例,日本在二战结束之后,公开承认私立学校的“公共性质作用”,为了实现教育振兴,在改进原有不足之处的同时,在政策法规上实行了政府拨款资助私立学校发展、建立健全私立学校法规体系、依法管理私立学校以及最大程度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等各大举措,强势改变以往的公办强于私立并打压私立的做法。日本通过“私立学校公共化”这一做法,从根本上提高了私立学校以及毕业生的地位。至2013年,日本共有高校758所,其中595所为私立院校。后期发展为世界名校的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日本大学即为日本最著名的几所民办私立高校。这几所大学在日本乃至世界声名远播,其毕业生毕业之后所享的待遇与公办院校毕业生完全相同,甚至因为在政府与学校的大力发展之下,他们毕业之后就业的机遇可能比公办大学更多。既然我国民办高校毕业生在总体毕业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我们更应该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促进国内民办高等院校的教育发展,真正实现教育大众化。

3武汉市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困局

3.1用人单位的歧视偏见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企业开始重视能力与素质,但是仍有许多企业无法摆脱对民办高校毕业生消极抵触的思想。即便除学历外,学生的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这部分大学生也会由于个人学历或者各种无关因素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或者是在求职过程中会受到用人单位的许多区别对待。更有甚者许多企业招聘直接将是否为“985“”211”一本、二本作为进入企业的直接标准,哪怕能力再强,但是由于是民办院校学生,第一关都过不了,更不用说得到工作机会了。这种歧视与偏见根深蒂固由来已久,正是这样,许多用人单位并不能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

3.2民办院校毕业生自身素质的欠缺民办高校大学毕业生在面对招聘企业无法摆正心态,大部分民办高校毕业生对于就业存在心理不平衡,社会经验不足,导致毕业生趋向于朝着大中城市发展,基层不做,中高层拿不起,最终因为职位期望过高,这才形成了我们常见的“毕业就失业”的现象。

4武汉市民办高校的实践与探索——以武汉东湖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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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行政转型及特色综述

国民党退据台湾后,吸取在大陆的失败教训,不完全采取体制,实行硬性威权,构筑了所谓的二元政治结构,台湾政治进入威权时期。随着政治社会的变迁和领导人的更替,台湾威权体制转型经历了从前期的硬性威权向后期的柔性威权转变,再向民主体制转变。相应地,威权时代的台湾教育行政也经历了前期、后期两个阶段。本文重点探讨威权前期台湾教育行政转型的背景、表现形式、内容及特点。

一、威权前期台湾教育行政转型的背景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是台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从60年代开始,台湾工业生产由满足本岛需求向加工出口的外向型转变,农业社会逐渐向工业社会转型,经济由进口替代阶段向出口导向阶段过渡和转型。[1](61)经济发展的战略开始由“以农养工、以工促农”向“以贸易促进成长、以成长拓展贸易”过渡,经济结构开始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重心的转变。这一时期台湾对劳动者的文化素养和技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类教育呈全面飞跃发展的势头,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村级教育发展的措施,提高了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对台湾这一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2](215)为适应教育形势的变化,台湾教育行政全面调整,进入了改进期,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组织得到改进、人事任用制度开始完善、教育经费政策倾向学校教育发展。

二、威权前期台湾教育行政转型的主要表现及内容

1、改进教育行政组织,形成了基本稳定的组织系统。调整和扩充“中央”教育行政组织。1956年以后,台湾“教育部”组织系统也屡经调整。1956年冬,经“行政院”核准,“教育部”恢复设置“国民教育”司,并将普通教育司改为中等教育司。此时,“教育部”各类工作人员已增至210人。1958年7月,又增设学生军训处。1968年2月,《教育部组织法》再经修正公布,决定增设机构,核增编制,改变管理权限范围。[2](216)1970年1月,“教育部”奉令设置研究发展考核处,以代替研究发展委员会。1971年11月,又增设学籍室。次年5月,根据时任“行政院”院长蒋经国“革新政治、精简机构”的主张,“教育部”也相应撤销了光复大陆教育委员会等部内机构。1973年7月,《教育部组织法》再经修正公布,根据该法律精神,主要机构变动是撤销文化局、增设体育司、将专科职业教育司改称为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同时将原中等教育司主管的国民中学业务改由“国民教育”司负责,研考业务改由新设的秘书室主管,社会教育司和国际文教处接管院文化局业务。[2](220)到这时,“教育部”组织系统基本稳定。屡次调整省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业务归属更清晰。1956年以后,台湾当局为了适应实际形势需要,在省教育行政组织上也曾作了多次幅度不大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增设、合并、改名,并精简了部分人员编制。1956年11月,台湾省教育厅奉令增设业务检查室(1961年6月,更名为检核室),以专门负责办理公文查催暨业务检查事务。1958年7月,鉴于业务多有重复,省教育厅撤销编审委员会。1959年1月,将原有的“中等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改称为“中等国民学校教员登记及检定委员会”。为减少行政开支,1959年7月,将原来独立编制与预算的“国语推行委员会”归并为省教育厅内单位,并裁减了部分人员。1961年7月,增设军训室专管学校军训事务。此后至1972年7月之间,省教育厅还增设两室三委员会。根据《台湾省政府合署办公施行细则》的要求,省教育厅对编制进行了核定。[2](226)1973年9月,根据台湾省政府要求,省教育厅的编制相应作了调整:原第六科改称为总务室;原新闻室、动员组、原研究发展考核室并入秘书室;原安全室并入人事室;原特种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归并总务室。此外,为了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省教育厅还撤销了四个专业委员会,业务分别归入有关科室。县市教育行政机构不断精简,职权得到提高。这一时期,台湾省各县市教育行政组织进行过几次调整。1956年8月,台湾省政府颁令规定,县市设教育科长1人在县市长直接管理下负责县市教育行政业务,教育科下设股。[2](227)1963年3月,“教育部”制定颁布《提高县市教育行政机构职权实施要点》,从此,县市教育行政机构的职权有了一定的提高,其组织结构也出现变动。各县(市)政府在《革新县市教育行政组织及人事制度原则》颁布后才将科改设为教育局,其下各科的具体职责略有不同。各教育局设局长1人,下设秘书、四课、督学室、安全组及“国民教育”辅导团。[2](228)1973年8月,各县市教育局又根据省政府要求修订编制、简化机构,主要措施是废除秘书职位,改由督学负责审核文稿,拟订重要计划及有关地方教育发展事务,并将四课及安全组分别改称为学务管理、“国民教育”、社会教育、体育保健、人事五课,主管业务不变。在台湾,台北市教育局长比其他县市教育科长地位略高,教育局地位在台北市改制为“院辖市”(1967年7月)后,又再次提高,相当于省教育厅。依照1970年修正公布的《台北市政府教育组织规程》规定,教育局将原来的三科二室改设为四科二室,分别主管各有关教育业务;另设会计室、人事室、安全室及各种委员会。另外,1971年11月增设发展考核室,该室又于1973年7月被撤销。台湾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是“中央”集权化,即“教育部”决定一切教育事务。基于法令的混乱,“教育部”逐渐成为教育的“总管理者”,面面俱到;草拟了许多法律,颁布了许多命令,建立起全岛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层层节制。这样一来,不仅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被组织了起来,连学校也纳入行政体系,成为教育行政组织的最底层。

2、人员任用及资格严格依照法规执行,实现依法治校。台湾各级教育人员的任用及其资格依据台湾“教研人员任用条例”、“公务人员任用法”、“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等规定执行。[3](93)根据《革新县市教育行政组织及人事制度原则》的要求:教育局人员编制根据各县市中小学校及学生数调整增加;教育局督学名额根据国民中小学教员数订定标准予以增加。各级学校校长由各主管行政机构遴选再报上级组织核批。县(市)立国民小学校长由县(市)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报请省政府核准后任用;直辖市立国民小学和中学校长由市教育局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市政府任用;国立实验国民小学和中学校长,由“教育部”任用;县(市)立国民中学和省立高级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合格人员报请省政府核准后任用;[3](96)师范院校及设有教育院(系)的大学所设附属国民小学和中学校长,由各校、院长从该校、院教师中遴聘合格人员兼任,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3](98)省(市)立大学校长、独立学院院长、专科学校校长,由省(市)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提请“教育部”聘任;国立大学校长、独立学院院长、专科学校校长,由“教育部”遴选合格人员聘任。[3](100)未具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决议通过者,可任大学或专科学校教师。各级学校教师任用由主管行政长官选聘、推荐或派任。国民小学教师除实验国民小学由校长遴选外,其余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任;中等学校教师由校长聘任;专科学校教师由科主任提请校长聘任;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研究所教师,由系主任、所长会商院长,提请校长聘任。近几年,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任用中小学校长、教职员采取公开方式甄选聘用。[3](101)学校职员的任用资格,除技术人员、主技人员、人事人员分别适用各该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应经学校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经高校普通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总而言之,这一时期台湾各级教育人事任命权已经从“统筹”走向“下放“,牢牢掌握在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手里,人员任用须经过严格选拔和资格考试才能上任,实现人事任用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各级人员任用程序随着层级不同而不同,层次越高,程序越复杂。

3、教育经费自觉实现法定增长,经费分配倾向于学校教育发展。1950年至1975年的25年间,随着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省教育经费继续以较大的幅度增长。1975年度,省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已达新台币34.13亿元,为1955年度的17倍。[4](245)1956年至1975年20年间的省级教育经费增长的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教育经费结构由用人费、经常费、业务费构成,相对而言,业务费的增长速度大于用人费,这一时期除保持必要的经费开支外,压缩了人头费,更注重业务发展。这反映出省教育经费的分配与当时的有关原则和教育发展政策是紧密一致的,更多的教育经费投向各级学校事业发展。表1为1962年、1975年度省教育经费的分配情况。由表1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时期台湾省级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学校教育事业,而用于行政事务的经费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比例。其中,用于学校的教育经费又重点向省立专科以上高等学校、省立中学以及省立职业学校等学校倾斜,省立小学得到省级经费资助很少。台湾私立学校和社会教育在这一时期还没得到充分重视,政府将重心放在支持公立学校的发展上。1956年以后,台湾省的县市教育经费也逐年增长,到1975年度时,各县市教育经费均已占年总支出的40%以上,超过国民党“宪法”所规定的标准(35%)。[4](246、248)由于经费运用绩效不明显,财务管理缺乏效率,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台湾开始执行设计计划预算制度,依施政的优先级和计划的重要性编列预算,改变经费筹措与分配机制。

三、威权前期台湾教育行政转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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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权力宪法角度

教育权力的兴起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的大学传统也是一种私学。这一私学传统慢慢形成了大学的自治和学术独立。尤其是大学授予学位的自主权,使教育和精神领域内的权威变得和国家无关。

论文百事通这样才为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教分离”模式提供了可能。因此尽管现代国家普遍都将教育视为应该由国家财政扶持的公益事业,使公立教育得到发展,甚至在很多国家公立学校都是比重最大的教育机构。但国家对教育的扶持,首先是被视为国家的一种负担和责任,而不是一种可以因此干预和决定教育内容的公共权力。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普遍被认为是属于个人、民间的尤其是属于学校的私权范围。

在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宪法中,都没有授予政府教育权力的条款。美国宪法对教育没有作任何特别规定。因为在当初的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一种汇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国,教育问题在国家内部主要体现为一个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普遍认为,美国宪法中与教育密切相关的,就是第一修正案(不得干预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

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财产和平等的机会)。国会立法和司法判决对教育的适当干预(如招生中的种族或性别歧视,和公立学校教育内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从这两个地方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关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承诺”。它的主要经费也是用于资助教育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换句话说,对国家而言所谓教育就是教育资助,所谓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贫部。政府并没有可以干预教材制定、教员选聘、招生和颁发学位等教育事务的国家权力。政府教育部门和公立教育机构更不可能因此形成庞大的垄断利益和教育腐败机会。并因此产生出抑制和夺取私立学校发展空间的利益驱动。

即使在和我们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宪法(基本法)中也仅仅规定了“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第七条),并未将教育本身视为一项国家权力。在法国宪法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中,也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规定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日本的宪法也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但另一方面,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使用“受教育权”一词以来。二战以后的国家颁布的宪法,基本上都将受教育权列为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但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开始,共产中国将教育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并对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质(新民主主义)、教育方法(理论与实际相一致)和内容(文化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提出了模糊的要求。这导致了后来对私立学校的全面国有化,从此将教育完全视为国家内部的事务,用教育的国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宪法,教育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意识形态职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达。集中体现为宪法的第24条,“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这正是政府基于宪法赋予的教育权力,对从教材、教学到统一考试和学位授予等一系列教育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的“合法性”根据。既然国家负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权力,国家就必须通过干涉、控制教学自由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保障这一意识形态目标的实现。这就为90年代后期教育市场化以来,公共权力在教育领域内的横行铺垫了温床。尽管在今天,由教育垄断带来的利益驱动,对于教育行政干预的渴求,已经远远超过意识形态本身。如2004年8月曝光的四川高校教材回扣案,牵扯成都十余所高校,教材和教辅的回扣费用约在30%左右。如以此案推算,全国每年仅教材一项,就可能有高达300亿的回扣流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负责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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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系

摘要:因不满传统公立学校。许多美国人热衷于教育体制改革并引进一些新的教育体系,如:教育代券、特许学校和家庭教育。毫无疑问这些改革措施是对现有公立学校制度的一种补充,并体现美国完善教育体系的发展。本文对这一新的教育体系做一简单的概述。

关键词:美国;最新;教育体系

一、教育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驱动力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教育在增强国力中所起的作用,在美国。教育家和政治家均把教育视为个人成功和国家繁荣的关键因素。尽管教育很受重视,美国公立学校教育机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教学不严谨、思想道德教育匮乏、学费暴增,无法满足少数学生的特殊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美国教学质量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广泛的讨论。

由于人们越来越对公立学校不满意,并对教育改革的欲望愈加强烈,因而建立了一些新型学校并融入了新的教学思想和方法,其目的在于解决存在的问题。教育代券、特许学校和家庭教育是最重要的三种教育体制。在调查了美国公立学校所存在的弊端后,本文主要关注的是非传统学校的相关事宜。这些新型学校只是全国范围内教育改革项目的一部分,作为对传统教育的一种重要补充,它们将对正在发展中的美国教育作出特殊的贡献。

二、美国传统公立学校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美国学生中约85%所上的学校是纳税人资助的学校,这种学校一般是有着184年的历史且一直尚未进行改革。与其他国家的学校相比,美国学校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令人满意。

公立学校中费用一直是居高不下,作为主要的教育资助的当地政府承担着沉重的财政负担,除巨额开销外。公立学校中还存在其它问题,如:教学不严谨、思想道德教育匮乏,大量毕业生心理失调和出现反宗教的情绪,另一个令人揪心的问题是如今的公立学校往往忽略了道德教育,而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教育甚至比教学生外语或解代数方程式更为重要,但可惜的是学校在作为道德行为的监护者和在社会伦理准则的传播媒介中所起的作用急剧减退。在学校,师生之间总是缺乏合作与协调,关系疏远,早孕、自杀、泛滥和一系列社会弊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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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许学校考察报告

《南方论刊杂志》2014年第六期

一、美国特许学校的发展历史

(一)特许学校的概念美国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出现于美国“择校运动”的宏观背景之下,兴起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美国新兴起的一种有别于传统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学校形态。美国教育委员会(ESC)于1996年给特许学校的定义是:“‘特许学校’是公立学校的另外一种形式,‘特许状’从本质上说是学校举办者与特许学校批准机构讨价还价后签署的一份合同,合同期满后,对双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评估,然后再续或解除”。纽约时报(TheNewYorkTimes,10/1/89)认为,“特许学校属于公立学校,但它不同于受规章制度约束的传统公立学校,它们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但是也对学生的表现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从本质上说,‘自由是要付出代的’,特许学校也被称为‘以绩效来换取自由’的运动内部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特许学校就是针对公立学校政府管理单一和绩效不高等存在问题,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宗旨,由政府提供教育经费,允许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办学主张,经过法定部门认可,以契约的方式确认,由政府进行定期评估续约或解除合约,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新型学校形态。

(二)特许学校产生的基础美国人的危机意识,是特许学校产生与发展的思想基础。纵观美国发展史,美国是一个危机意识极其强烈的国家。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军事、科技、社会发展的危机,美国人改革的意向无不指向教育,自然也就成就了当今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教育强国,应验了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大靠的是经济与科技,关键是人才的世界主流价值观和世界发展史逻辑。前苏联卫星上天就是美国人危机意识最好的例证。教育作为生产力的工具,必然会作用于生产关系。特许学校的出现,是美国在危机意识的指使下,由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持续出现经济上的衰退、政治上的失意和传统公立学校教育体制僵化、教育质量低下而无法满足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民众对优质教育的多元选择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教育体制改革。美国于1983年4月的《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为特许学校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新自由主义市场规律及其市场化潮流是特许学校产生的理论基础。与传统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的理论不同的是,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成为了时代的主流。1995年,弗里德曼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指出,“政府对公共教育的长期垄断使得学校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应该使得学校之间(包括公立的和私立的学校)展开竞争以提高教育质量”。弗里德曼主张“自由”、“自由选择”、“自由竞争”,倡导教育市场化,认为教育不应该是美国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而应当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经济学家的思想观念极大地激发了教育市场化热情,特许学校应运而生。美国择校运动是特许学校的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基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经济衰退,在教育领域直接表现为针对之前的,以美国各州实行“划分学区,就近入学”政策导致管理僵化、差别巨大、效益低下、依赖性强的教育问题强烈不满。在学生运动的推动下,在全美掀起了一场自由学校运动(FreeSchool),希望通过引入择校制度,促进教育从服从政府的政治化模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化模式,以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性、参与度、公平性和对学校教育的所有权意识,为特许学校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教育质量危机是特许学校产生与发展的现实基础。美国公立学校产生于19世纪上半期,适应了美国工业化浪潮的需求,表现为公共性、世俗性、统一性、开放性和免费性特征,为民众提供了平等的教育,为美国的工业化、民主化和民族的融合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育进入人本主义时代,强调教育要满足人的需要和实现人的潜能,反对理智、强制,重视情感和自我,主张从需要出发,出现了教育质量下滑的迹象。70年代中期,为改变质量下滑的现状,美国又提出“恢复基础”运动(BacktoBasicsMovement),要求减少选修课,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强调阅读、写作、数学及学生的口头交流能力的培养。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的重要时期,面对日益沉重的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体制僵化、教育不公、质量低下、工作敷衍、家长学生不满以及人才需求的危机,进一步激发了美国教育改革的决心,于1983年以联邦政府的文件了《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指明了美国教育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三)特许学校发展的过程美国学者雷•巴德(RayBuddle)最早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特许教育:学区新模式的关键》、《特许教育:重建学区》(1988)书中提出“特许学校”概念,“特许”原意为合同(Contract)。美国教师联合会主席阿•申克尔(A.Shanker)对特许学校的兴起予以了积极关注,积极倡议地方学校董事会和工会可以特许一些教师或专业人员在合同之内,建立“自制学校”,也就是“特许学校”。第一所特许学校成立于1992年。1991年,在乔•南瑟(JoeNathan)和泰德•孔德瑞(TedKolderie)的积极推动下,在明尼苏达州(Minnesota)通过了第一部特许学校法。1992年,两位老师正式申请通过了第一所特许学校——圣保罗城市中学(St.PaulcityAcademy)。特许学校出生并不高贵,但发展态势普遍看好。开始之初,大部分特许学校都是出于家长学生对公办学校教育质量较差,要求增加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提高阅读、数学学科能力的而对原有公办学校改革的诉求,而委托给学区、各州的教育或公立机构进行管理的。与公办学校比较,一般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办学性质属于公立学校,与政府签订“特许状”,接受政府的教育拨款。二是绩效责任与自主权并重,特许学校必须对绩效负责,同时拥有人事权、课程设置权、学校管理权。三是特许学校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有州制订标准进行考核和学校以文件包、展示作业、开展学业水平测试两种考核方式,政府据此决定是否续签。四是特许学校一般规模较小,采取小班化教学。五是面向社会中下层,体现教育平等。据美国网络提供的信息,至2011年,美国有4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特许学校法,有9个州还没有特许学校法。至2009年,超过5250所特许学校得以建立,其中有657所因人数较少而资金支持不足,或学校管理不善、教学质量不高而关闭。以州为例,至2011年止,加利福尼亚州已经批准的特许学校有941所,约35万学生就读;佛罗里达州有483所特许学校,约有15万学生就读。

(四)特许学校的优势特许学校的特殊性,历经30多年的发展已呈现出它的独特魅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尽管美国各州赋予特许学校的自治权仍有差异,但对传统公办学校僵化体制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这是校长治校、社会参与、自由发展的理想教育体制。二是真正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学校和教师尽可能根据学生的特点组织教学,通过标准化测试、成熟的评估系统等一系列手段让家长、学生看到自己的进步,满足政府对民众优质多元教育需求。三是丰富了办学的类型。各特许学校在学校定位上从实际出发,不拒绝差生、少数族裔学生,多元的文化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视野,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认可。

(五)特许学校存在的问题美国特许学校的发展尽管一片赞誉,但由于美国宪法规定各州自助管理学校事务,教育部不可过多干预各州的教育事务,因此各州对特许学校的态度、法制的建立、管理的方式等必然存在差异,加上与公办学校比较存在历史积淀较少、资金来源不足和公办学校已有的势力,以及强大的私立学校的竞争,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从全美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规模普遍较小,资金支持与学生多元发展存在困难。二是课程设置仍然缺乏创新性。三是办学条件非常有限。四是各州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五是办学资金政策支持仍需完善。

二、美国特许学校发展的国家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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