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税务稽查服务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长期以来,受传统税收理论的影响,税务机关被片面地定位于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上,税收执法片面地强调“管、查、罚”。表现在税务稽查上,就是把税务稽查作为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查补税收的一种执法手段。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重检查、轻帮促、轻质量、重处罚、轻整改、重收入、轻服务。不仅造成多头检查、行业重复检查,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而且背离了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局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坚持依法行政和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税收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税务稽查的形象。但实事求是地讲,与创建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服务意识、服务方式、服务水平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就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和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正确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税收服务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一、正确认识稽查职能,进一步转变观念
作为是税务稽查部门,既没有辅导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又没有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的窗口和平台,开展税收稽查服务,往往无从下手,于是形成了为纳税人服务与己无关的观念。目前,少数稽查人员对服务型税务稽查建设还存在三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稽查的职能是监督、惩罚、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与为纳税人服务没有多大关系。二是认为执法是刚性的,而服务是柔性的,税收服务与执法“水火不相容”;在实际工作中要么顾此失彼,要么左右为难。三是认为稽查部门搞服务的途径非常有限,无非就是在检查中放宽政策、“开口子”。这些模糊认识的存在,使得稽查部门在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方面比征收管理部门显得更难些。因此,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存在的偏差,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
现代经济学强调: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供纳税服务也是税新时期税务工作研究与实践税务机关职能的内在要求。当前,税务稽查已由传统的收人性稽查逐步演变为执法性稽查,由普遍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因此,既要避免以收入情况定位稽查工作,又要防止片面将税务稽查定位于监督者的角色上,要淡化对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数量指标的考核,引入税务稽查质量指标考核,促进税务稽查向科学选案、规范检查、严格审理、完全执行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上来,即由事后查处向事中控制、事前防范转移,推行“一条龙”稽查服务工作,同时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从制度上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建立一种平等的和谐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稽查部门处在征纳双方利益冲突的一线,税务稽查工作直接面对纳税人,稽查执法与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不可否认,对案件的查处虽然一方面打击了涉税违法份子,但另一方面也会对当地吸引外资和发展地方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税收经济观是贯穿税收工作的重要主线,任何抛开经济谈税收、就税收论税收的观点都是脱离现实的。税收服务也要紧扣“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这就要求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善于化解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首先,税务稽查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在建立平等、人性和文明的征纳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避免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干扰;两者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必须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经济公平、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提倡文明执法的同时,也要敢于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对重大偷税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税法公告或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开曝光,扩大社会舆论影响面。充分发挥稽查威慑力和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逐步达到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和公平同行业企业间税收负担的目的。再次,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对那些恶意偷税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又要慎重对待因政策不清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案件宣传上,也要以打击严重涉税犯罪为主,对一般性的税收违法行为不要过度渲染。
三、实施重点稽查,改进稽查方式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探讨
近年来,按照“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务局施,使稽查检查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了稽查检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内部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随意性;建立了稽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突出稽查执法正确率、检查结案率、税款入库率等;实行“查前准备制度”,即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具体列举出来,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按照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细致检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审理把关的具体标准,开展案件复查制度,特别注意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准确查处问题,证据采集是否充分,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建立了检查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检查回访制度,不断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企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落实到位;开展稽查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典型案例,评比优秀案卷活动,推动稽查质量全面提高.。
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规范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正确认识运行新的检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们在对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进行客观性分析与探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稽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稽查工作如何适应诚信纳税体系的有效开展等,值得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思考,同时应对现有检查方式加以完善和更新。
(一)“重点稽查”与依法城信纳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款流失。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城信纳税体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稽查检查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检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奠定基础,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了环境。
2014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和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今年,我局在上级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经济增长减缓、金融危机仍未见底、财政收入减收的形势下,坚持发挥税收稽查基本职能和服务职能,并以构建和谐稽查为理念,客观的认识发挥税务稽查服务职能,今年三季度以来,我稽查局加强与各分局的联系加大稽查力度,完成稽查任务3200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税务稽查服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所取得的成效:
今年,我局在明确税务稽查职能的前提下,依法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服务能力,使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服务职能重要性:
加大实施夯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今本年度,我稽查局进一步夯实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税收稽查的计划性管理,严格稽查的计划审批、备案程序,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没有有重复现象发生。
加大夯实税收政策公开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本年度,我稽查局针对纳税人的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少缴税款的情况,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一是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税务稽查前的税收政策辅导,鼓励纳税人查前自查自纠。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税国家税款而导致的偷税处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加大夯实检查制约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本年度,我稽查局从根本入手,强化检查制约制度。一是税务检查必须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二是税务稽查推行各税统查;三是严格调帐检查管理;四是优化稽查服务;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导。
加大夯实违规预警制度,增强纳税意识:本年度,我稽查局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查前辅导;二是对以开展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查前纳税人能主动做到自查自纠的,检查时可从宽处理。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
论文百事通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所谓体制,是国家对某项工作在机构、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体系和制度。而税务稽查体制是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受体制、税制以及征管模式的制约和。现行税务稽查体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强化管理、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确立的,实行了稽查外分离,同时各级稽查部门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相应设置内设机构,从而税务机关的“一级稽查”的税务稽查体制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优点
现行稽查体制对于在新的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强化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稽查体制下,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受所在地国、地税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双重领导,从而不仅确保了上级部署的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稽查工作要求的落实,而且能有效地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各项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职能作用,确保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落实。
2、强化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征管、稽查机构的分设,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稽查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也是对征管部门的勤、廉及征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同样,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纳税人实施服务、监督的同时,也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深度、稽查质量、稽查人员的勤廉实施了有效监督,形成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对纳税人“双向”监控机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税收环境的根本好转,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稽查局内部稽查“四环节”实行分离,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完整的岗职体系,形成了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的稽查新格局。
3、提高了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一级稽查”后,专案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等均由稽查部门组织实施,从稽查计划到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及案件的受理、稽查、审理、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且稽查部门内部各环节实行分离,由于实施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集中、统
一、规范了各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查结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适用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促进了稽查质效和稽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征管、稽查机构分设后,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级稽查”又集中了有限的稽查资源,便于组织较大规模的行业性稽查,便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重拳出击,查大户、查大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效。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稽查工作,加大以查促收力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近年来,全国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稽查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稽查机构逐步完善、稽查制度逐步建立、稽查队伍逐步增加,有利地大家了偷税骗税等各种犯罪行为。但个别领导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视不够,稽查人员少,稽查力度小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强化稽查工作,加大以查促收和处罚力度的指示,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收入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堵漏增收,减少税收差额的关键环节。
各市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一是各级国税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及时掌握并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二是把税务稽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上级安排部署的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和专项稽查,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三是认真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和财力上予以保证;四是加强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协调稽查与税政、征管、计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作,把税务稽查工作落到实处;五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使稽查人员逐步达到税务人员总数的40%,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要求。
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税务稽查局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以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务稽查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
(一)加大稽查组织收入力度。各级税务稽查局必须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开展工作,认真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严惩涉税犯罪分子,这既能有效地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又能有效地缩小税收差额,增加税收收入。[*年,省局给全国国税系统下达税务稽查任务5.2亿元(以计会统计入库数字为准)。各市稽查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层层分解,分配到县(市、区),责任到人,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当年稽查任务圆满或超额完成。]
(二)加大重大案件和增值税的稽查力度。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从稽查对象上要重点抓好公民举报案件尤其是社会上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的查处,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各级都要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受理公民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二是重点抓好对增值税的稽查、特别是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购进货物等进项凭证的合法与真伪辨别,严查隐匿销售收入和任意扩大、增加扣税范围的问题,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三是从稽查方法上要重点转好发票(凭证)、账户、实物和存款(含现金)四方面对应关系的检查与核对,选准突破口,从严从重及时查处。
根据区纪委行政效能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稽查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现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求每个稽查人员按照区纪委行政效能办公室的工作精神,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切实查出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际成效。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
通过认真细致的自查,查出了存在的不足问题,主要是三方面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抓紧,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学习的内容没有做到完全掌握,用学习指导工作不够。二是稽查工作质量不够高,在案件调查中取证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少数税案缺乏强有力的证据,说服力不够。三是服务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少数稽查人员没有意识到税务稽查也是服务纳税人,要通过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工作发展,在税务稽查中存在方法简单、对待纳税人不够文明礼貌的现象。
三、产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之所以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主要是稽查人员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业务素质不够高,为纳税人服务不够强,工作责任心不高,缺乏应有的爱岗敬业精神,工作距规范化、精细化存在一定差距。
四、纠正存在不足问题的措施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优点
现行稽查体制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强化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稽查体制下,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受所在地国、地税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双重领导,从而不仅确保了上级部署的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稽查工作要求的落实,而且能有效地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各项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职能作用,确保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落实。
2、强化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征管、稽查机构的分设,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稽查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也是对征管部门的勤、廉及征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同样,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纳税人实施服务、监督的同时,也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深度、稽查质量、稽查人员的勤廉实施了有效监督,形成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对纳税人“双向”监控机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税收环境的根本好转,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稽查局内部稽查“四环节”实行分离,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完整的岗职体系,形成了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的稽查新格局。
3、提高了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一级稽查”后,专案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等均由稽查部门组织实施,从稽查计划到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及案件的受理、稽查、审理、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且稽查部门内部各环节实行分离,由于实施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集中、统
一、规范了各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查结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促进了稽查质效和稽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征管、稽查机构分设后,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级稽查”又集中了有限的稽查资源,便于组织较大规模的行业性稽查,便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重拳出击,查大户、查大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效。
5、提高了稽查执法的刚性。稽查机构相对独立后,专司稽查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层面,从而保证了稽查部门相对独立地行使稽查权,稽查力度、处罚力度、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增强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了打击涉税违法的威慑力,提高了打击涉税犯罪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税法的尊严,树立了税务稽查机构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