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税务管理体制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摘要:
财政税收是政府进行国家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国家通过财政税收得到必要的资金,分配到各项国家建设的项目当中。所以,财政税收的管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介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发展现状,指出一些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一些创新的对策。
关键词: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
前言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正处于一种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所以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给我国的财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税收权力过于集中;税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税收监管不到位;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不规范等等。我国应当积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财政管理行业的管理水平。
一、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是经过一段漫长的发展阶段而形成了如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秉承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1]。“统一领导”,就是说财政税收由中央进行统一领导,中央制定全国通用的税法、税种,为税收的征缴提供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分级管理”,就是由中央赋予地方政府一部分对税收的管理权力,对于税收的征收方式和缴纳手续进行灵活处理,形成了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管理体系。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财政税收问题一直是大问题。为切实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经历过多次改革和完善,但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一定瑕疵。21世纪的中国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面临新的形势,当原有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当前需求时,只有不断进取、深化改革体制、改善财政支出,才能让社会经济发展得更好,让中国从此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本文对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同时提出相应可行的体制改革对策。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财政税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保障国家物质供给能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是对财政税收进行管理,以更好的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对于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发展来说,做好财政税收工作,并建立起一套适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尤为重要。
一、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两个方面阐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国家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经济体制面临改革,财政收入管理体制也势必顺应这一宏观环境和趋势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做到全面发展共同进步,更快实现小康社会。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以往的财政税收工作来看,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实际管理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对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百姓服务都有影响,所以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结合现有情况做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既能平衡府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又能切实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解决民生问题。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二、新形势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运行和使用时表现出一系列不适应问题,体制受到局限,同时也出现各种不同的漏洞,严重影响税收水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断地发展完善,分税制所带来的体制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税务机构及税收体制的进步与发展。为此2018年出台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国税和地税两大机构实施重组合并。基于新经济时代背景下,通过回顾国地税分设与合并一系列发展史,并结合当前国地税合并这一重大财税改革政策,力求为税收体制优化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财政包干制;分税制;国地税合并;税收体制优化
1引言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代表人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历经24年“分灶吃饭”的分割局面之后,国税和地税最终合二为一。众所周知,我国90%的财政收入都是由税收实现的,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转。由此看来,税收体制改革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繁荣与发展,我国经济要想稳定中谋发展,必须积极优化税收体制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税收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改革完善,税务机构经历了税务一家、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合作的伟大历史演变。虽然此次国地税合并标志着我国征管体制改革迈出了历史性关键一步,但合并后87万税务人员如何安置、税务机构内部如何重新协调配置、税收征管如何无缝连接、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下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政府如何提高合作默契度等问题也迎面而来。因此,分析和研究国地税机构合并问题对于优化我国税收体制、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地税发展历程
2.1税务一家:财政包干制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收支划分明确的分级包干财政制度,在经过中央政府审核批准后,地方年度预算由地方政府全权包干负责,在这一期间产生的所有超收入和支出剩余都由地方政府自行支配,而对于此过程中产生的短缺和超支部分也只能由地方财政自求平衡,中央财政不会给予任何形式补贴或帮助。这种“放权”制度使得原先处于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地方政府逐步变成有清晰主体意识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全面放权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在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来源于地方政府的征收,中央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征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由于缺乏完整有效的监管督查和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方式来少报或者逃避财政收入上缴,使得中央政府逐渐处于被动地位,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减少,无法根本保障中央机构的正常运行,最终出现了中央向地方“借钱”和“弱中央,强地方”的尴尬局面;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大力投资国有企业,致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结构失衡和地区封锁等问题日益凸显,对统筹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极为不利。
2.2国税分家:分税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摘要:党的会议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而税务负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成为影响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本文从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与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难以吻合,在管理体制以及增值税、所得税征收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出发,找到促进我国科技企业创新积极性增长以及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主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在科研技术人员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都是通过减轻其税负这一诱导机制来促进企业发展。实施增值税后下游企业购买应税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抵扣,避免了因产业分工而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企业能否在营改增中获得好处,还得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大小、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目前增值税所涉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一是企业科研设备采购环节。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三是针对具体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形成企业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收入越高,增值税退税金额越高的状况,有效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二)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目前有助于降低科技创新型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减少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针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到75%。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费用税前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措施,同时,对于产业创新中心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企业、相关研究部门科技人员不可避免要面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在我国,资、薪金个税税率级次设置了7个级次(3%-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税率设置了5个级次(5%-45%)。从税率上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之高。以此促进科研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的优惠政策有如下几点:一是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收入递延纳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允许科研人员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首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双扩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
(一)现行体制障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无法落实为鼓励和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推行各类税收优惠措施,然而,就目前存在的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却对此形成制约。由于我国所实行垂直型税收管理体制,引致目前以税收政策为手段、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效力不足,导致地方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政策协调不力导致税收优惠措施无法落实。同时不同部门对政策的认定差异也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实施。
一、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现状
1994年找国头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后,划分了地方税种,组建了地方税务机构,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既有征收管理权又有收入支配权,地方税制结构体系基本形成。
从全国的情况看,目前地方税种体系中,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1999-2005年,营业税收入为1696.5亿元、1885.7亿元、2084.7亿元、2467.6亿元、2868.9亿元、3583.5亿元和4231.4亿元。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52.2%、50.5%、44,2%、46.5%、45.5%、45.6%和44.4%,主体税特征明显;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三税的收入额也在地方税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见表1)。
表一1999-2005年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单位:亿元
项目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地方税收收入3312.13733.74716.35308.76303.67863.79531.3
营业税1696.51885.72084.72467.62868.93583.54231.4
资源税62.963.667.175.183.199.1142.6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新形势对国库核算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制约国库业务发展的瓶颈;加快国库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财政改革对国库业务提出新要求、征收机关等相关部门发展对国库业务提出新要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对国库业务提出新的要求、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对国库业务提出新要求、国库本身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也对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库管理观念的制约、传统理念束缚着国库业务发展、国库应用系统众多,存在众多缺陷、国库机构设置存在缺陷、国库的大量存在,束缚了国库职能的发挥、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体制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不相符合、理念创新,实现国库数据集中化管理、方式创新,处理国库数据无纸化职能创新,完善国库电子网络、业务创新,优化整合国库业务系统、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国库管理体制、完整履行经理国库职能、尽快完善县级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方案,全面推进机构改革、改革国库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基层央行经理国库职能、强化国库管理和监督,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本文在对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制约国库业务发展的因素,试着从转变工作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提出加快国库业务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国库;业务发展;对策
一、新形势对国库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一)财政改革对国库业务提出新要求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财政收入直达入库,财政支出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国库现有的核算手段,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一方面细化了收支科目,将会极大地增加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量,另一方面也将带动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推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进程,进而引发理顺预算外财政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关系的问题。这样大大地增加了国库业务量,需要更快捷的国库核算体系。
(二)征收机关等相关部门发展对国库业务提出新要求
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海关、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数据不断呈现全国集中的态势,迫切要求国库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集中和资源整合,配合税务部门的大征管格局,解决实时缴税、异地缴税等问题。
摘要: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稽查模式改革不彻底、实施不到位;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规程发生扭曲;税收执法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进行稽查制度的改革,以期有效推动我国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行。
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