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税务管理办法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继续阅读

非居民企业税务缴纳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继续阅读

税收政策中纳税人资格认定

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10年2、3、4月份先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等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新政策主要体现了十个亮点: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规定,除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办法》在第四条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新开业企业等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的规定。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别比原标准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的期间和范围。

《办法》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下同),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并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执行。

继续阅读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

行政许可法定的首要是依法设定,创设行政许可是立法行为。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确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不仅关系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效力,也关系到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效果。从立法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析和理解,对于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只有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从法理上深入地解读,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律依据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法律文件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国务院决定。因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法定的形式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73号文”)公布,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六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目前设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均是《行政许可法》制定前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相衔接,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因而,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定,属法律设定。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其中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此办法由国函[1993]174号文,属国务院文件设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设定,此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属部门规章设定。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属国务院文件设定。

继续阅读

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问题探讨

摘要: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一般情况下服务贸易都是指广义的服务贸易。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专业性强、内容多样复杂的特点,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而且服务贸易具有无形化的特点,与货物出口有较大的区别。目前,对服务贸易退(免)税的管理多为比照货物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缺少抓手、流程不畅等问题,因此亟待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管理措施,以利服务贸易健康发展。

关键词:出口退税;服务贸易;税收管理

一、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申报审核环节方面

1.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申报与审核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十六条规定:对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但公告并未指出具体的审核方法。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只能要求企业提供全部货物出口对应的进货凭证,人工开展单票对应的审核工作。由于缺少系统支撑,审核效率不高,难免发生差错。而对于外贸企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又不符合现今无纸化管理的大趋势。2.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定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相关企业难以提供举证材料,因为服务的提供方也很难跟踪和后续知晓服务的流向,也无法对服务接受方的后续应用和流向进行约束,此项规定有违商业常理。另一方面,各地税务部门在判定一项服务贸易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标准上理解不一,落实难度较大,并存在一定执法风险。3.非合同签订方付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的,政策允许支付方为其境外成员企业。实际操作中,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承担资金集中运营功能的成员公司往往设立在境外,出于公司组织架构和一些法律因素,这类跨国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也无法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一家承担相同功能的成员公司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上述批准。这种情形下,其境外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向其境内成员公司支付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而无法办理退(免)税。

(二)特殊管理事项方面

1.管道运输业务的管理规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国际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零税率范围。按照营改增的税目划分,管道运输服务属于运输服务,而目前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均未对跨境管道运输服务如何申报退(免)税作出相应规定。2.航天运输服务的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将航天运输服务的退(免)税方法改为免退税办法,而目前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5年第88号)对于航天运输业务仍然是免抵退税办法,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三)风险管控类方面

继续阅读

项目建设及税收管控工作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继续阅读

税务宣传工作规划

是我局的“有效执行年”,也是建局十周年,我们打算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

一是围绕“有效执行年”和庆祝建局十周年,重点抓好“有效执行”理念、开展“有效执行年”的重要意义的宣传报道;抓好“地税文化”、十年经验成就的宣传报道。根据市局的统一布署和安排,为搞好十周年庆祝活动,市局宣传中心将在3月底前结合税徽和地税标识,设计一套既反映地税风貌又贴近纳税人的地税纪念邮票;7月底前完成编制“十周年回顾影像光盘”的任务;8月份,将集中在《北京日报》等媒体集中“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纳税人”。同时,按照庆祝建局十周年与深入开展“有效执行年”活动紧密结合的指导方针,我们将充分利用年初的“两会”、两个税收宣传月和十周庆祝活动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近两年来我局在进行发票改革、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建立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广泛开展纳税评估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社会公认、国内领先的工作成果;积极宣传征管改革中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局改革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先进经验和涌现出的一大批先进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凝聚人心,促进“有效执行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是认真抓好税收政策宣传。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的要求。我们要根据改革发展进程,按照政策出台的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紧密结合我局年内将陆续推出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检查制度等,密切配合相关处室,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新闻和《地税20分》栏目、TAX861网站等,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及时广泛地宣传新的政策规定,切实使各类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新的法规政策。

二、加强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有效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全系统税收宣传的整体效能

一是进一步健全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宣传中心成立之后,随着宣传工作的发展,今年,我们将修订和完善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间称《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会制度”、“税收宣传活动管理办法”、“记者管理办法”、“通讯报道员管理办法”、“摄影摄像管理办法”、“新闻稿件管理办法”、“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的工作流程,确保税收宣传工作的有效执行。

二是加强统筹安排,实施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税收宣传的整体效能。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每月向市局领导、机关各业务处室和新闻媒体征求宣传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制度,强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落实。通过汇总整理各方面的需求建议,强化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闻和各项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全局日常性和重点的税收宣传项目的统筹安排,协调发挥全系统税收宣传的综合潜能,切实形成全系统对外宣传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和经验交流。根据来自机关和基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今年起我们将每季度,采取以会代训,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举办一次宣传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宣传报道员发现新闻线索、采写新闻稿件、使用摄影、摄像器材和进行宣传策划等基本业务技能和能力,不断拓宽宣传干部的视野,增长宣传业务知识和经验。今年我们打算组织一些与兄弟省市、友邻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努力把宣传工作提

继续阅读

货物运输税收征管

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剧增,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管理方面却没有及时做出调整,因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自年初以来,税务机关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清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坚持开票即征税,开票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原则,将大量游离于税收日常管理之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税务监控范围,使开票金额与征税依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

一、长期以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

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营业税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混乱局

(二)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损失极为严

(三)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继续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