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税收优惠服务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层次较低、用语不够严谨(1)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我国机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不统一和规范。另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政出多门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给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带来很大困扰。(2)适用主体用语不规范。耕地占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中,表述均采用“养老院”,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却采用“老年服务机构”。显然,“老年服务机构”的内涵要大于“养老院”,前者的表述更为严谨,后者的表述相对随意。由于概念表述和界定的不规范,导致政策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3)限定条件表述不统一。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税的限定条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福利性”和“社会福利”,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公益性”。关于土地和房屋免税的限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这些不同表述都会妨碍政策的有效执行。
2.整体税负过重、扶持力度欠缺(1)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运营的整体税负过重。我国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仅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针对纳税人设有困难性减免,但除非存在受灾或停业等非正常情况,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在正常运营状态下一般不能享受困难性减免优惠。过重的整体税负抑制了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2)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少。我国民间资本无论以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上均无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这大大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意愿。对此,《意见》已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捐赠给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物品税负过重。虽然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物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仍然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此外,企业和个人向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捐赠,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捐赠的是物品,同样要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尽管上述税收政策有利于防止逃税行为,但客观上抑制了社会各界向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财产的热情。
3.优惠方式单一、政策调整滞后(1)单一的免税优惠方式。我国针对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间接或减税优惠方式,均采取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的直接免税方式,不仅造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之间巨大的税负差异,而且不利于合理引导和调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发展方向。(2)政策协调更新滞后。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然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早在2007年已废止,取而代之的《车船税法》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由于相关政策的滞后调整,使得各地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对养老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变成了缺乏国家政策依据的行为。(3)政策无法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对新出现的居家养老模式、养医结合模式、以房养老模式和养老地产模式均无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与机构养老服务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如老年用品生产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也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向
根据《意见》,我国要通过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等6项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笔者建议从以下4方面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统一规范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1)梳理散落在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一份完整规范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必要时可考虑将其上升为法律。完整规范的政策文件可使有关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系统性和协调性。(2)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用语表达。可用更为准确和严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服务机构”替代“养老院”,用更具法律意义和可操作性的“非营利性”替代更具主观性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从而,使相关用语和表述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指向上更为统一明确。
2.缩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差别待遇(1)我国现行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为混合型模式,即同时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都应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建议在现有统一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基础上,免征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统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财产税免税政策,促进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质量。(2)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属于微利行业,其投入较大且短期内一般都处于亏损状态,必须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笔者提出3种选择方案:一是比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养老服务业机构降低税率或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二是采用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甚至“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三是只要企业盈余不进行分配,而用于养老服务业机构发展,则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在盈余分配给股东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当然,上述调整方案提出的前提在于健全和加强机构养老服务业的财务管控。(3)即使是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也带有很大的社会福利性,企业也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对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世界各国基本上制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二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与程度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有些国家,组织的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例如,美国税法501(C)(3)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是该组织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了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二是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三是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选举。在有些国家,只有某些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例如,英联邦国家,只有纯粹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通常,为公共利益目的组织或者那些对全民健康和社会福利来说至关重要的组织,在各个国家都享受到最优惠的税收待遇。
我国的法规政策中,也有一些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些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2月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分别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相应规定。
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尽管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已经有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有关的政策,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一)从税法的角度界定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词当前并无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有人建议,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建议。我们认为,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至少应当从税法的角度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其设立条件至少应当包括:符合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权力机构的设置和结构以及执行决策的程序;一定数量的运转资金;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摘要:税收政策是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和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公平特点,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在目前国际经贸摩擦加剧的背景下,研究借鉴国际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我国激励科技创新基础性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税收激励
一、激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类型和特征
(一)税收激励的分类从国际来看,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政策、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研发设备进口免税或加速折旧政策、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政策等。1.从税收激励的作用对象看,可分为税基优惠和税率优惠两种类型。税基优惠是指直接减少创新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方式,即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如美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等。税率优惠是直接降低应纳税额税率的一种激励方式,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政策等。2.从税收激励的实现方式看,可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是指直接减免科技创新主体的税款,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间接税收优惠主要是政府变相为纳税人提供的无息贷款,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主要包括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还有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是降低创新主体的要素投入,间接支持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如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
(二)税收激励的主要特征税收激励是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它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是一种事后激励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激励具有普惠性。与财政补贴相比,税收激励覆盖的范围较广,具有普惠、公平、可预期特点。2.税收激励的长期效应较好。相对财政补贴政策,税收激励在短期内效应较弱,但长期激励效应较好。3.税收激励具有稳定性。只要符合激励条款就能获得长期支持,有效增强了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二、发达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科技创新是提高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支撑,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把促进科技创新作为主要的战略任务。由于税收政策具有普惠性、长期性等优点,成为了各国政府推进科技创新最重要的手段。本文梳理了多国推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提供参考。
(一)税收法律体系完善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是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实施和发挥的保障。美国、日本等国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相关税收激励政策,不断增强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政策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障政策激励效果。如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国内收入典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为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极大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关键字】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摘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全方位、多层次地完善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摘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全方位、多层次地完善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摘要:文章从对注册地税收优惠筹划风险认识不足,对组织形式税收优惠筹划操作风险认识不足,对税收优惠政策筹划认识不足和忽视税收优惠筹划的成本这四方面进行分析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谨慎评估注册地税收优惠筹划风险,认真学习组织形式税收优惠筹划法律风险,科学分析最优税收优惠政策和重视税收优惠筹划的成本的这四个方面提出改善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筹划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税法
企业税收优惠筹划是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收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税务改革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加强,企业对税收优惠筹划工作越来越重视,都希望通过税收优惠筹划充裕企业的发展资金,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然而,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面临着一系列税收优惠筹划工作所带来的问题,尤其在物流企业中尤为突出。如何避免或解决企业因税收优惠筹划工作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课题。
一、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注册地税收优惠筹划风险认识不足。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是一种常见降低企业缴纳税款,增加企业利润的手段。尤其是选择税收洼地作为企业的注册地更是广大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的首选方式。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不同地方的企业税负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投资者可以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企业的注册地,从而节省大量的税款支出。然而,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存在税收政策调整的风险。税收政策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对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知不足,会导致企业税收优惠筹划的工作无法取得预期的结果。另外,注册地的交通条件、房屋租金、员工的招聘难易等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注册地税收优惠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经营所面对的风险,如果企业都不能正常经营发展,何谈税收优惠筹划。例如,A公司是湛江市的一家物流公司,在选择注册地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要认真考虑其所带来的风险,才能实现税收优惠筹划的目的。
(二)对组织形式税收优惠筹划操作风险认识不足。在我国有一些企业会通过组织形式进行税收优惠的筹划,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在企业的创业阶段会出现较大概率的亏损情况,而企业采用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把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中,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支出,缓解企业的资金情况。而当企业开始盈利进入稳定的经营轨道后,又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去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然而,企业采用组织形式的方式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如果对其操作认识不足,会容易走入误区,使得企业的税收优惠筹划变成逃税漏税的违反行为。例如,“脱壳分离型”进行税收优惠筹划,这类企业往往是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只是在某个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注册挂牌,但实际的生产经营地未发生更变。又例如,总分机构倒置型进行税收优惠筹划,这类企业为了税收优惠政策,将总机构办公住所迁移到某经济开发区,而在原地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主体税收转移或税收级次变更,但未充分评估此变更会对企业的税收实际缴纳情况的影响,使企业的未来经营发展面临未知的税收问题。这些都是企业对组织形式税收优惠筹划操作风险认识不足而造成的。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筹划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大部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的目的,只是单纯的降低企业的缴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例如,A公司是湛江市的一家物流公司,A公司目前的税收优惠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的税收支出,从未考虑过其税收优惠筹划要服务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税收优惠筹划在企业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需要科学地分析和比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优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税收优惠筹划的目的,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反之,如果企业只是盲目的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某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而设计的,而企业一般需要同时缴纳多种税,这些税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那么就会因税收优惠筹划工作的疏忽而造成税收优惠筹划是徒劳的,无法实现企业税收优惠筹划的目的,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的秩序,导致企业面临潜在的不可控的经营风险。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只是减少税款支出,那么企业会为此支付机会成本。
(四)忽视税收优惠筹划的成本。企业的任何一种财务活动,都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同样如此,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支付相关的成本。例如,企业在税收洼地设立公司,利用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以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需要进行税务咨询,甚至聘用专业的税务人员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策划,这就需要企业为此支付相应的税收筹划成本,同时企业在税法洼地设立公司,需要企业租用或购置房屋,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可观的费用支出。又例如,企业采用将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的专用票据,导致企业因此而损失客户,造成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需要支付经营收入减少的成本代价的后果。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具有一定成本的,企业要对此引起重视,不能盲目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否则,企业不但不能降低税款,增加企业的利润,反而会因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
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年(20**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