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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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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管治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专业规划,由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并纳入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用于人民防空的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区人防办拟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修建。

第五条凡在区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应当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应建“满堂红”[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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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制度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等)各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依法同步修建人防工程;超过规定比例修建的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按6B级标准修建。确因地质、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或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认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证明。

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开发项目,其应配建的人防工程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市人民政府、警备区政发[]187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本文下发之前已按规定规划设计的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而至今仍未开工的,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在该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地块后期建设中,应按规定建设未同步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将建设单位先期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分阶段返还。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施工图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的证明,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返还易地建设费书面申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返还总额的40%;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后,返还总额的40%。

3、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凭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返还剩余款,即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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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空间的开发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结合理论实践,在简要阐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途径。得出合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既能充分发挥战用结合的功能,还能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结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双轨制”;开发利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筑规模越来越大,但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城市人口超饱和、交通堵塞、建筑空间拥挤等,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基于此,很多城市开始大力发展和利用地下空间,如: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也逐渐认识到发展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防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在战时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城市地下空间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协调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是目前很多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课题。基于此,本文结合理论实践,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做了如下分析:1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意义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我国军事形势下的主要发展举措。合理开发和利用,既能大幅度提升城市的防护能力,又能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能力。人防工程就有“战平”两用的特性,具有极强的抗危害能力,可防止军事武器对人们造成的伤害和危害,是战时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主要工程。通过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则可以为城市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合理开发地下空间,可有效减少城市道路用地,缓减交通堵塞。除此之外,城市地下空间还具有恒温、遮光、防噪等功能,合理开发利用可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购物、娱乐等环境,并提升城市就业率,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立体开发利用观念我国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但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和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人口众多,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建设结构愈发复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起步比较晚,各项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发展至今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仍然没有一套可以借鉴参考的经验和启示[1]。此外,城市规划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很多城市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把发展重点放在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上,而忽略了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本质,不重视实际作用,经常发生私搭乱建的现象,导致我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事业一直难以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这一点也是目前限制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2.2“双轨制”问题依然存在人防工程是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长期一直由国家专业部门负责督促建设,但在实际建设中,国家人防办和城市民防局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并没有统一意见。使得城市建设发展和人防工程难以实现统一融合。导致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各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比如:目前很多城市人防工程分布比较散,而且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投资建设费用大、回报周期长等。导致很多城市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金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且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都存在环境条件差、使用效率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使得很多人防工程徒有其名,但并无实际意义[2]。主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认为在和平年代不会发生战争,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任务,在施工材料选择和施工管理中并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城市地下空间建筑质量不达标,是导致很多城市轨道交通、乘换车枢纽等基础设施比较少的主要原因。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城市文化和经济功能,严重抑制了城市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3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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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立监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怀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及审批管理

1、统筹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工程项目和实施步骤进行编制,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防护标准、战时及平时用途,对城市修建地下停车场、商场、过街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出人防防护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未列入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将人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参与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2、同步规划。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工区、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十层及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规划设计防空地下室,县住建部门在技术评审时,发现未设计人防工程的(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除外),不得上报县规划委员会。

3、规范审批。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要求规范审批:

①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确定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或者易地建设,并负责人防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

②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特别是十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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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空工程管理意见

为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加快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

1.指导思想: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相结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形成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人防建设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工作目标: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大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快速增扩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在全市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有效安全保障。

4.重要意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有利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增强城市防护抗毁能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是实现宜居型现代化城市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组织领导和相关职责

5.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同步审批、同步实施。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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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效年活动方案

为巩固深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质量,推进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不断提高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照省人防办在全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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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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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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