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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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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

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探究

《煤化工》2017年第5期

摘要:我国煤化工企业经历了十年的发展,自2015年下半年来,由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的减缓、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以及能源结构转变的原因,煤化工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在此时期,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出台,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也在增大,本文将介绍当今社会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讲述加强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以及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细致,另一方面我国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企业所面对的税务管理风险也在日益增加。煤化工企业又因为行业的性质,整体经济水平出现下滑趋势,面对不断增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降低税务管理成本以及降低税务管理风险,税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出调整,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水平,为煤化工企业发展添砖加瓦。

1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企业的税收成本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对的税收法规越来越细致,企业的税务管理也需要精细化管理,同时税务管理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的一部分。

1.1煤化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煤化工企业发展至今只有十年时间,发展时间短,煤化工企业没有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应对税务管理风险的制度,这也就导致煤化工企业在应对税务风险时,常常会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工作时,都倾向于在完成了税务申报工作之后,通过税务评估来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这种应对风险的方法相对传统而低效,始终没有具有创新性思维的新思路。同时煤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复杂,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庞大且繁琐。煤化工企业涉及大量的科研技改工作,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新政策的出台,企业需要更新的税务知识很多。因此对于煤化工企业,企业没有建立适用自身企业业务流程的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库。只是在用到的时候去搜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税务管理工作缺乏计划性。另一方面,煤化工企业在面对税企争议时,不能很好的反应自己的观点,也加大了煤化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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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务管理问题分析

摘要:民营企业在近年来市场经济中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深入,企业竞争的日趋激励,民营企业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如何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沿着可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下去,这对民营企业在管理理念上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本文将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着手,对民营企业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税收筹划等方面的税务管理策略。

关键词:民营企业;税务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税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忽视税务管理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与成本。首先,纳税义务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由涉税业务的经营而产生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系统性、规范性的对各项经营决策进行事先的筹划和管理,这不仅仅要求企业的相关部门熟悉各项税收法规,还要有一定的税收筹划手段,利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其次,税务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渗透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企业须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监控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地把税务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最后,财务部门是税务管理中最重要的部门,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充分发挥出其财务管理水平,正确的引导业务良性发展,对税务风险进行动态的管理,利用一定地税务管理手段使企业的税收风险和成本达到最优状态。

一、民营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税务管理是规范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近些年来自主创业人员的增多,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在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解决人口就业等问题上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民营企业的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混乱、发展前期重视短期利益等特点影响着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必须增强管理意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财务管理制度,才能不断地规范其管理行为。

(二)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虽然近些年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国家也相继推出政策予以扶持,但民营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中主要内容,而税务管理是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管理在现代企业中已打破简单的计算缴纳税款、办理涉税业务等重复性劳动,更多的是要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当中,包括策划、销售、售后、投资、融资等,因此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是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三)税务管理能够有效的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风险通过近几年税制改革,许多民营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民营企业出现税务恐慌。主要原因是企业盲目地追求短期效益,导致税款负担风险、税收违法风险、信誉和政策损失风险,这些风险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综上所述,税务管理是根据一系列科学的、有效的办法为企业提供管理依据,为企业管理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的重要手段,因此,为民营企业能够长久发展下去,税收管理也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

二、民营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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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在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摘要:我国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为了向国际化和市场化发展,因此财政部在2006年初颁布了《新会计准则38号》以适应发展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现对税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和作用,还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重心转向税务管理和筹划。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能降低企业财务的负税,特别是制造业的企业。企业要重视财务筹划,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税务有极大影响,因此,本文就新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影响进行分析、新准则的变化具体内容,以及企业如何有效应用新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在向国际化新阶段迈进,并对企业的财务及税务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1]。它能强化会计信息的供给,使投资者能准确、有效地了解到企业的财务信息,维护自身的利益。新会计准则会促使企业不断改善和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敏锐性,还能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因此,企业需要正面、积极地应对新会计准则,并采取有效的对策使自身的税务管理和筹划能接轨新会计准则,适应多方要求,从而促进企业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1新会计准则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自从颁布后,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在不断调整和修订,其相较于以往的准则,其最新变化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金融工具列报、计价方式、债务重组以及合营安排等,下面进行其中三点的介绍:

1.1计价方式

新会计准则在存货期末的计价方式上有所改变,摒弃以往的先出后进的存货管理方式,改为先进先出的方式[2]。先出后进即指当企业的货存物品价格上涨时,企业的当期利润就会减少,当期货存价格下降时,当期利润就会增多,而先进先出则反之。先出后进具有谨慎性的优点,能让企业自由调整其利润空间。先进先出原则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自由度,较传统方式而言,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3]。但是先进先出的方式有弊有利,对于需较长生产周期的企业而言,则能有效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的看待该方式的变化。

1.2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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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税务征管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年为基年,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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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或处理所得税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

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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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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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务缴纳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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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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