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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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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管理

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大会的发言

同志们:

今天这次全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动员大会,是为了加强我县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保障全年财税收入顺利完成而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上下和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实现我县房地产业与财政税收收入同步增长、发展共赢的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就如何抓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规费和土地收入是一级政府筹措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加强房地产税费征管、做大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区提升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现实与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县房地产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费贡献与其发展速度极不相称,整个行业存在大量偷漏税费现象。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全面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既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财力增长、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对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平安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偷逃骗税、搞“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配合,创新机制,着力推进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重点

我县对房地产税费实行“一体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税费的原则,对承担房地产税收征管职责的财政、国税、地税、城建、土管、房管、经贸、人防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权限范围进行整合完善,在保证现行职责权限不变的基础上,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将全部税费在一个大厅进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一体化”服务,实现各个税种和收费项目之间的有机衔接。具体内容有五个:

一是以“先税后证”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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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信息化与税费负担关系

摘要:本文研究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与企业税费负担关系,发现企业税费负担越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增长率越低,说明过高的企业税费负担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本文研究发现对我国税制改革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化;企业税费负担;减税降费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源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方面不断变革创新,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大量涌现,税源流动性明显增强,这导致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传统的征管方式已难以应对税收环境的改变,亟待以信息化变革来应对新的复杂形势。本文从税收征管信息化对企业税费负担产生影响的角度展开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状况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召开信息化工作会议,成立了国家税务局计算机人才队伍,加强计算机信息化的建设。1994年,国家启动金税一期工程,开发了发票交叉稽核软件,堵塞纳税人偷漏税行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着力开始金税二期工程的建设,并进行软件整合,将前台的部分应用操作整合到一个系统,标志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进入了一体化为主导的规范化发展阶段。2005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旨在进一步强化征管功能,扩大业务覆盖面,形成有效的、相互联系制约和监控的考核机制。目前,金税三期已建立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覆盖了全国所有税务机关以及税收工作的主要环节,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平台上由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市、县局根据需要分类应用。四类系统中的税收征管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已整合入金三平台,下一阶段将整合外部信息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打造“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的信息化平台,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

二、理论分析

在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考虑到征管效率不高,故通过设置各税种较为宽泛重复的税基和偏高的税率,来保证在较低的征管效率下,能够筹集到足够的税收收入。例如,为了实现5000亿元的税收目标,在50%的征管率下,就需要一个1万亿元的税基盘子,这就是当初税制设计的“宽打窄用”。近年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收征管软件来查询、分析企业涉税数据,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从而在经济分析、税源管理、收入预测、评估稽查等方面的措施不断加强,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系列行政管理系统的上线应用,提高了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效率,上级管理部门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决策的能力也不断增强。虽然经历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及“营改增”等数次减税改革,但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社保、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税费负担持续上升的趋势并未发生变化。据2017年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的一份报告显示,综合考虑税收、政府性基金、各项收费和社保金等项目后,当前我国企业税费负担达40%左右,超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可见,在“宽税基、高税率”的税制设计下,逐年提高的税收征管效率成为推高企业税费负担的因素之一。随着人工成本上升、环保要求及竞争加剧,我国企业平均利润率不断降低,据2017年中国企业劳动力匹配调查(CEES)数据的研究发现,中国企业的平均税后利润率仅为3.3%,接近盈亏平衡点,抗击风险能力较弱,内外部因素一旦发生变化,极易陷入亏损。如继续推行税收信息化建设,则会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从而使企业税费负担更为沉重,不利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和税务部门出于对企业和经济的长远考虑,可能会适当延缓信息化推进的步伐,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信息化建设引起企业税费负担上升带来的影响。近年来出台一系列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退税政策正是政府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采取的措施,本文推测,相关部门可能有意减缓税收信息化建设,以避免企业税费负担的快速上升,即过高的企业税费负担阻碍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三、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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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征收保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包括公安、财政、审计、国税、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统计、工商、物价、外贸招商、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交通、水利、环保、人民银行、保险、科技、教育、卫生、文体、新闻出版、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

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参加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七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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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管理方案

一、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运行机制

成立区地方税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地方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形式举行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分析了解和掌握税费源变化情况;研究制订税费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协调税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对各部门参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区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对非法干预、阻挠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有协护税费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与办公室建立涉税费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区政务网定期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办公室,办公室将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及时传递到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定期向区地方税费征收领导小组报告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三、构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

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办理相关准入或审批手续时应将税费保障列为审定内容之一,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办公室传递涉税费信息,为地方税费提供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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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征税监管办法

根据矿产品税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经营环境,有效遏制矿产品税费流失,依法确保矿产品税费足额征缴,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成立县矿产品税费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人大主管财经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县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万水、麦市、三合、香花岭、镇南、花塘、大冲、金江、接龙、水东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具体负责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老办公楼三楼,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征管对象和征收项目

凡在我县境内生产经营矿产品(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产品税费。

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六税七费: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煤炭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税收项目七种: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规费项目八种: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代征项目四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集中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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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墙体砖税费征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资各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规范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税费集中征收对象。

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的项目为“六税八费”。“六税”,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八费”,即:

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预征标准。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砖体规格以标准粘土砖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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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业税收监管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企业整合扩能,加强矿产行业税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力度。强化矿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矿产行业的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按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矿产品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推行增值税预(征)制度。对煤炭和有色金属增值税实行预(征),促使销往外地的矿产品在本地销售环节及时足额纳税。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在向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时,将应收的增值税税款暂时代收预存。代收增值税款于次月划入纳税人账户,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国库,同时开具完税凭证。

三、严格税费统征的税费预(征)标准。依法提高矿产行业的税费贡献率,矿产品税费综合预征率应达到20%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5%。各县市区可按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本地实际,适当增设纳入集中征收的税费项目或适时依法调整征收标准。特别是应当关注并研究国家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政策变化,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测算税费比例,并严格按比例划缴入库。

四、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行业税费以“日常征管为基础,税费统征为把手,税收稽查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一是开展税源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行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健全矿产行业税源信息库,完善纳税档案管理。二是对矿产品产销量实施严格控管。在全市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切实形成“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税源管理模式,堵塞税收漏洞。三是规范购销凭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格式的过卡验票通行凭证,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对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销票据实行实名制管理,纳税人到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购买通行票据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过卡时由站点按户登记验票。四是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要及时采集矿产采选企业的数量、产量、销路、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将各企业购票数量与煤炭局、产煤乡镇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将相关数据资料通报相关单位。市政府以各矿产企业购买购销票据数量和交纳税收多少作为核定生产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产企业,列为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对象。

五、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税费必须按实际征收数额、入库级次和核定比例按月足额分项划解入库,严禁混级混库混税种。财税部门对矿产经营业户每年应当进行一次以上税收检查。一是加强销项发票的管理。对矿产企业开具的发票要认真核对相关企业证件、资格、合同,严格监控交易双方的货物流、资金流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情况,监控其销售收入是否据实全部开具发票。二是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的审核检查。对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立即移交税务稽查。三是实行税负预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矿产企业的税负最低预警值,对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和检查。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变化较大矿产企业的日常监控检查。特别是要严格监控矿产企业和股东的产权转让行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产权变化和股权转让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税务稽查和税收清算。

六、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和税费集中征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和交换涉矿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应及时将矿产企业生产经营证照办理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将保护性优势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合同和矿产品销售凭证发放情况,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应将矿产企业过卡信息,煤炭部门应将矿产企业检查验收情况,安全生产部门应将批准矿产企业停产和生产天数情况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矿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作为矿产企业相关证照年审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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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摘要:忽视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容易造成视同销售的错账。本文从内部视同销售和外部视同销售两方面举例说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营改增;视同销售;内部视同销售;外部视同销售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各类企业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当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在此,笔者根据所学的专业并结合工作体会,对企业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概述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处置存货时,虽然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但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处理或者按出售收入计算税费的业务活动。视同销售按销售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内部视同销售和外部视同销售两种情况。内部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将存货发放给内部相关的单位,即存货的所有权不转移到会计主体之外,不存在现金流量增减变化的业务活动。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本单位的产品用作办公活动、基本建设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等。外部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将存货发放给职工用作非货币性福利或发放给外部单位、个人或视同发放股利、对外投资的业务活动,是企业将存货的所有权转移到会计主体之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如企业将存货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将产品发放给外单位或个人作为股利分配。本文只是根据销售对象不同的分类,解析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二、内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内部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将存货发放给内部相关单位,即存货的所有权不转移到会计主体之外的业务活动。如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领用本单位生产完工的产品,用于生产、管理、业务招待、固定资产或者捐赠等业务活动。

【例1】某家具厂将本单位生产的办公桌椅两套,单位成本2000元,出厂价3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作为财务科的办公室物品,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4000贷:库存商品——办公桌椅4000上述处理属于内部视同销售,一方面,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购置办公桌椅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另一方面,企业又作为销售单位,将销售的办公桌椅等产品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数额相等,增值税全部抵消,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因为没有现金流量,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企业不作为收入。因此,有人认为,实行营改增后,内部视同销售就不存在了,直接将存货领用,用于并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即可。但是,涉及消费税的内部视同销售业务,仍然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将消费税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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