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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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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论文

环境法中排污权简介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法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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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滞后

论文业关键词:服务业服务贸易

论文摘要:一国的服务贸易是其服务业国内发展的对外延伸。发展服务贸易、维持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服务业。目前我国主要是靠货物贸易的顺差来弥补服务贸易所带来的逆差。

判断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目前,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已达70%~80%,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0%,而中国的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只有35%。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业市场化的滞后

市场在服务业的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对服务业的垄断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市场准入限制多。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二是服务业投资基本上还是以国有投资为主。目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仍占60%左右,大大高于工业的同一比重。三是绝大多数行业国有企业仍占据主体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服务领域远未形成。四是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还是由政府制定和管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服务领域尚未建立。服务业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及国家垄断经营限制了其竞争力的提升。

二、服务业产业化的滞后

服务业长期以来处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不分的状态。许多服务领域至今仍被当作非生产性的活动,本可以产业化经营、商业化运作的服务领域,却被当作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事业来办。例如,长期以来我国对科研、文化、体育等产业,往往强调其准公共服务的性质;对金融、通信等行业,强调其安全性的要求;对医疗卫生、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强调其社会福利的功能;观念上的落后,直接导致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能源供给政策以及更多方面的政策措施方面,存在许多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因素,服务业内许多行业过于依赖政府的投入,缺乏自我发展机制。

三、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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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单式记账方法

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广泛施行,环境问题愈来愈受到各界的关注。环境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信息系统,与传统财务会计系统有较大差异。本文探讨了双重记录和单式记账这两种特殊的记录方法,并结合环境利益这一要素,对双重记录和单式记账方法在环境会计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单式记账方法应用分析

1环境会计的双重记录系统

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环境会计信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从传统财务会计系统所生成的会计信息中提取的环境会计信息,可以称为“基础信息”;另一部分是需要借助于环境会计系统进行处理并在环境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后者不能进入传统财务会计系统,而需要通过另外一个特设的会计系统来进行处理,可以称为“辅助信息”。论文百事通这两类信息构成了环境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主要环境会计信息。

2环境会计的单式记账方法

在21世纪环境会计开始迅速发展的时期,将单式记账运用于环境会计系统中,能更充分、有效地达到记录环境经济交易、事项和编制环境会计报告的目的。

2.1环境会计单式记账的含义所谓环境会计的单式记账是指仅在一个账户中去记录环境经济交易和事项。单式记账的基本运用方法如下:设置一套单独的环境会计账簿(以满足环境信息报告编制为原则),对所有可以进入传统会计系统确认的环境经济交易与事项,进行双重记录,即在进行复式记账的同时,另外以单式记账的方式在环境会计账簿中予以同步记录。对于不能进入传统会计系统的环境经济交易与事项,直接进入环境会计的单式记账系统加以确认。

2.2环境会计单式记账的优点在环境会计记录中采用单式记账,有如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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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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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中的经济实验应用探讨

《历史法学》2017年第0期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强调掌握法律条文和注释,依据法律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调整。在法律行为出现——引发后果——利益衡平过程中,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标准性和工具性作用,而在法律行为出现的前端,即行为主体为何选择该行为,却未被法学研究和教育中赋予相应的位置。在法学课程中运用经济实验,使学生理解社会主体行为是如何选择特定法律行为,保证学生不仅掌握事后法律调节作用,更能明确法律条文对事前行为的影响,同时对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指导性有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法学课程;经济实验;行为选择;行为后果

一、经济实验是经济学与法学在教育中的结合与应用

1897年,霍姆斯(Holmes)在《法律之路》一文中提到“未来学习法律的人是掌握了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1],如果作为一种预言,目前的现状印证了其观点正确性。首先,国际上关于法律和经济交叉研究的学术刊物不断涌现。例如:1958年创刊的《法和经济学杂志》,1972年创刊的《法律研究杂志》,20世纪80年代涌现出《法和经济学研究》和《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杂志》,2004年《法律实证研究杂志》创刊,这些刊物中的论文代表了法律和经济交叉研究的丰硕成果。其次,阿尔钦(Alchian)的《关于产权经济学》和卡拉布雷西(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的两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2]再次,法律和经济融合产生的研究成果的价值被广泛认可。1991年和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和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二人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奠基人。最后,法律经济分析为开辟了法律研究的新视角,例如反垄断法、侵权法、环境保护法中越来越多使用经济学的术语和思路解决问题。外部性、交易成本、理性人和排污权等概念就是从经济学研究中引入的。由此,法律经济学亦或称为经济分析法学实现了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融合,至今已形成庞大的研究体系。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Ackerman)认为,法学在20世纪最重要的进展是法律的经济学分析。[3]与英美法系国家“遵从先例”的事后分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是对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事前分析以规避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正如波斯纳(Posner)所言,过去的成本是一种“沉没成本”(SunkCost)应予以排除,而法律则作为考虑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4]因此我国法学教育中必然不能缺失法律经济分析的内容,否则学生将丧失对理论前沿和实践操作新思维的把控。经济实验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一种新型手段,从1948年哈佛大学课堂开始运用,经济实验是以博弈论为基础,结合心理学研究成果,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验证。法律和经济结合已经取得进展,经济实验在法律课堂上的运用,一方面反映最新成果的结合,另一方面反映法律经济分析的新发展。首先,国内将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制度经济学在高校广为传播,并在高校法律专业中形成专门的学科,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诸多高校的法学课程中都专门开设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课程。其次,国内在2000年于北京召开法律经济分析首届研讨会,参与者以法学研究者为主。再次,国内法律实践推动经济学的介入,1999年林毅夫为代表的学者自美国引入环境保护中的排污权制度,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操作模式皆出自经济学或延伸,将价格机制、产权机制、公共物品供给需求、政府拍卖等要素与法律实践结合。最后,法律领域日益重视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例如实证研究和统计运用。

二、经济实验是“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问题的有效研究方法

德国法学家京特•雅克布斯(GuntherJakobs)认为现代社会“形成各种关系的不再是宗教的精神,或者不再是民族精神,而是经济精神”[5],经济精神成为现代社会关系中的精神支柱。市场经济扩张和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关系充满经济利益的要素,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经济实益”指引主体行为的选择,但这种选择是存在外部约束的,法律即为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行为学派观点认为:“法律是指导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包括对行为后果和行为过程不确定性的预期”[6],关键要点是观察法律对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按照科斯(Coase)的《社会的成本问题》中的观点,法律降低了社会中的交易成本,那么主体选择法律规范下的制度安排,如果法律提高了交易成本,主体倾向于习惯、传统指导下的交易。[7]波斯纳(Posner)用成本——效益分析结构,解释主体行为选择的正当性问题,即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背景下,主体行为选择产生的后果能够使得效益高于成本,则可被在法律上予以支持。[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从英美法系传播到大陆法系,最明显的例证为“效率违约”问题的讨论,大陆法系原不接受效率违约的思想,但目前似乎一些国家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开始借鉴,体现为“倍数赔偿金”设置。法律中对救济内容的规定为主体行为选择提供了激励,“倍数赔偿金”增加了违约成本,导致违约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规避。在经济精神为支柱的社会关系下,法律成为主体行为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约束条件,借助价格、激励等经济理论,反映法律的影响。法律与主体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能够贴近现实,从而对“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问题进行探析,不仅为衡量法律有效性提供工具,也为立法提供思考框架。学生将观察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主体如何将法律作为其内部利益决策机制的一部分,对最终实施的行为提供指导。英国实验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深有感触地指出:“一门学科在其先驱发展出处理相关变量的技术时就会走向实验化。”[8]经济实验对法学教育的缺陷有规避的作用:第一、经济学研究如何选择,经济实验室再现了主体行为选择的过程和考虑的因素,如利益、情感、法律规制,不同的条件设置导致不同的选择结果,让主体行为如何选择给予解释,弥补结构性的缺陷。第二,理查德•A•爱泼斯坦(RichardA.Epstein)认为“就政治理论而言,最伟大的经典思想家,并不是从法律规则出发,而是从思考人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出发,来开始他们的研究工作的。”[9]经济实验融合了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成果,拓展了学生分析的视角,使传统法学教育“应该怎样做”的思维模式向“实际怎样做”转变。在根本意义上,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是人的行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应该是人的行为选择。只有明晰了人的行为选择,法学研究才能增强针对性,法律才能有效。[6]经济实验在可控环境下,法律对主体行为选择可被重复实现,并在可控性下,分别对法律条款的影响作用进行测评。因此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的问题多了一种有效研究方法。

三、经济实验设计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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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产权界定在环境治理中

摘要: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科斯的现代产权理论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从我国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来看,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环境产权的改革。在承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大前提下,对我国环境资源的保护进行产权重构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问题;产权界定;交易成本

一、产权制度的诞生

现代产权理论来自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科斯在其诺贝尔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结构》中对“科斯定理”是这样概括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对市场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讲,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

二、产权不明晰带来环境恶化的负外部性问题

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论文《公共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许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每个牧民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数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带给草原的损害却由大家来承担。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牧场会退化,直至消失。这个“公共地悲剧”可以很好地来描述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在公共地悲剧中,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即经济的负外部性。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个工厂为了私利会使其不顾污染地进行生产,因为排放的空间是共有的。亚里士多德说:“许多人公用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东西关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显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讲,产权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产权的界定为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途径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所谓约束功能,是指其他主体必须尊重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劳动成果和资产收益,这也是产权的排他性的必然结果。尤其对环境这样外部性非常强的产品,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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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中环境管理问题

论文关键词:乡镇企业;环境管理;主要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分析我国乡镇企业环境问题和探讨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指出防治乡镇工业污染应从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统一规划、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转变经营思想,合理布局、控制产业方向与产品结构,从技术上减少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

我国的乡镇企业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20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日趋严重,并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忽视因素。因此,提高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必须把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放在战略的高度上予以重视。

1乡镇企业建立环境管理的内涵

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对象,首先是人们的意识和行为。通过诱导、约束和协调人的行为,来调控社会经济与环境系统,使其功能、结构和运动过程有序化。环境管理的对象是人,但其调控的对象却是社会经济与环境系统。

2乡镇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2.1环境管理体系是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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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环境治理

一、产权制度的诞生

现代产权理论来自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科斯在其诺贝尔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结构》中对“科斯定理”是这样概括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对市场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讲,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

二、产权不明晰带来环境恶化的负外部性问题

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论文《公共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许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每个牧民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数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带给草原的损害却由大家来承担。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牧场会退化,直至消失。这个“公共地悲剧”可以很好地来描述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在公共地悲剧中,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即经济的负外部性。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个工厂为了私利会使其不顾污染地进行生产,因为排放的空间是共有的。亚里士多德说:“许多人公用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东西关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显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讲,产权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产权的界定为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途径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所谓约束功能,是指其他主体必须尊重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劳动成果和资产收益,这也是产权的排他性的必然结果。尤其对环境这样外部性非常强的产品,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键就在于产权的约束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长期以来,在我国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国家固守着“纯正”的公有制,而忽视了对产权的理解和运用,缺乏高效率的资源管理体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异化。法律没有明确中央、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实际上被架空,其本应具有的排他性分散,而变成了非排他性。虽然国家为了维护资源的公有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我国的环境治理现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现行管理体制的失败。因此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对资源关心的重点由国家向“大家”转变。

产权经济学认为,一切市场交易都是权利的交易。权利应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是资源进行流转进而达到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产权交易应当是市场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市场失灵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市场不完善造成的,由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恶化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在目前的指导思想和体制束缚下是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易的。但关于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规定却同样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国仅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和采矿权等极少数可以转让的使用,而大多数的使用权是被禁止流转或限制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这些使用权,由于对资源价值的片面理解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造成了对使用权的滥用,资源被过度开采,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交易制度,是进行我国环境治理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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