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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理论为工具
1强调基本理论学习的目的是掌握解决实践难题的工具。事实上在前面的部分,“问题导向”教学环节中,已经生动地申明了理论学习的意义,学生已经在期待理论能够成为指导实践的工具。
2结合“问题导向环节”提出的问题来讲解理论。还以前面大气污染为例,课堂上结合北京大气污染的案例,生动讲解“外部性”理论。这样的理论学习,避免了对枯燥理论的宣讲,给学生以兴趣激励,抽象的理论更能被学生关注并吸收。
3从基本理论出发推导出公共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措施。从“外部性”理论出发,推导出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应该系统性地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环境污染。例如“外部性”理论要求,让排污者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由此推导出采取罚款、税收、排污量限制等政策措施体系。
以案例分析为主体
基本理论规范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案例分析环节是通过大量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例如分析各国应对环境污染的公共政策的成败得失。案例分析环节是沟通理论和实践的桥梁,是综合培养学生理论素养、表达能力和制度设计能力的理想平台,成为课程的主体部分。
1案例分析紧扣理论应用。例如在分析1974年英国为治理“雾都”而出台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案》的案例中,以“外部性”等环保的基本理论对该法案的政策进行分析和归类,指出各个政策实证了什么样的理论要求,分析其效果。
2举一反三让学生提出新案例。例如学生应用环保的基本理论,举一反三在课本之外,分析当前环保实践的热点案例,并系统提出政策解决方案。
摘要:现阶段,全球范围内水资源严重匮乏,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某些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污染物不断超标,水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并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本文以某矿区实际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以及研究矿山疏干水排放对流域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希望可以给有需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矿山疏干水;流域;水环境;影响
现今全世界范围内都在面临着水资源分布不均以及人均水资源稀缺的问题,大多数地区的河流湖泊污染物数值远远高于其自身承受能力,以至于水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在很大程度上给安全用水、人民健康以及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完全违背了新时代背景下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愈发重视管控入河污染物数量,为了保障水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急需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控。
1矿区概况
该矿区全年产量可达300吨左右,日工作时长24小时,应用轮班制,每班工作时长为8小时,每日排放疏干水高达5800m³,借助排水管流入矿区水处理站,经过处理使其水质达标,然后将其排放到近处的流河道内。该流河道由人工挖掘而成,通常用来灌溉农田,其补给成分为地下水。
2研究分析
2.1监测内容
其具体监测内容可以分为两方面,分别是水质检测以及水文勘测。首先,是水质检测,其主要检测内容为检测矿井疏干水、排入河道、并流河道的水资源质量,同时结合我国标准规定要求分析以及保存检测样本;其次,就是水文勘测,其具体工作内容是依托于SWAT模型勘测该矿区区域内的水文,如土壤性质、地形地貌等,对区域内的交汇流情况进行确认,然后完成相关图纸的绘制工作[1]。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法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摘要: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知故犯”;共同过失;因果关系;单位过失犯罪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刑事立法中对环境犯罪作了规定。早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就将国际环境犯罪列入可以引起国家刑事责任的4种行为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用9个条文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的14种犯罪行为。论文百事通其中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了单位犯罪时的双罚制。刑法实施以来,刑法学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一直存在着争议,实践中的认识与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对其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
现行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列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说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只不过是特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即便该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那也位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之后,属于次要客体。因而有学者认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也有的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法定犯,本质上属于“违规犯罪”,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国家的_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次才是“结果要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从这个角度看,将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究其本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环境权。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以来,“环境权”已经深入人心并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并逐步成为各国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的主要法益。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及公私财产权、乃至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休戚相关,国家动用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的目的,也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维护环境资源管理方面的社会秩序。因此,将其列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无法体现环境权法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难以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也很难发挥刑法对环境保护、的强大威慑作用。刑法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独立出来,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罪”,才能准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特殊价值,凸显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但是,由于还有些涉及环境犯罪条文规定在其他章节之中——例如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如果要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则需要对刑法体系作章节之间的重新调整,将这些条文析出并集中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一章中,因此这样的修改虽然是理想的方向,却可能尚需时日。在调整之前,应当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具体犯罪进行充分的研究,使之得到准确、有效的适用。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一)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论文关键词】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管理;事后申报
【论文摘要】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指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存在谎报瞒报虚报等现象,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部门自身识别能力,强化执法力度,推行事后申报等措施,促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实施。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是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况为一个主要来源和管理依据。
二是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新、老排污单位排污、终止营业、排污有重大改变和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遵守的申报登记时间和办理手续的时间,体现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记录情况。
三是真实性。要求排污单位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申报不真实将导致环境管理上的错误判断,也失去了这一制度的意义。
四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排放申报事项,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论文业关键词:服务业服务贸易
论文摘要:一国的服务贸易是其服务业国内发展的对外延伸。发展服务贸易、维持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服务业。目前我国主要是靠货物贸易的顺差来弥补服务贸易所带来的逆差。
判断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目前,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已达70%~80%,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0%,而中国的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只有35%。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业市场化的滞后
市场在服务业的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对服务业的垄断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市场准入限制多。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二是服务业投资基本上还是以国有投资为主。目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仍占60%左右,大大高于工业的同一比重。三是绝大多数行业国有企业仍占据主体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服务领域远未形成。四是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还是由政府制定和管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服务领域尚未建立。服务业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及国家垄断经营限制了其竞争力的提升。
二、服务业产业化的滞后
服务业长期以来处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不分的状态。许多服务领域至今仍被当作非生产性的活动,本可以产业化经营、商业化运作的服务领域,却被当作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事业来办。例如,长期以来我国对科研、文化、体育等产业,往往强调其准公共服务的性质;对金融、通信等行业,强调其安全性的要求;对医疗卫生、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强调其社会福利的功能;观念上的落后,直接导致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能源供给政策以及更多方面的政策措施方面,存在许多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因素,服务业内许多行业过于依赖政府的投入,缺乏自我发展机制。
三、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不高
一、前言
从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来看,伴随城镇发展的过程,将会出现一系列环境保护问题。很多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和解决,从而使城镇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治理措施缺乏,居民谈不上有多少环保意识,甚至许多基层干部的头脑中也没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概念,导致经济活动仅以经济利益为重,根本没有考虑到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及时发现这些城镇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其对策,对妥善解决城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保障城镇建设走上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城镇环境保护的措施
1、加强开展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镇环境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针对城镇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3)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制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为重点,既要满足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后代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5)坚持将城镇传统风貌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2、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管理,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手段之一。当前,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主要原则有:(1)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本地乡镇工业对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其项目主要包括:水污染总量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废渣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超标水量排污费。(2)根据环保法律法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要广泛深入地进行环境监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该关则关,该停则停,该罚则罚,该治则治,要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坚决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3)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用经济杠杆激励加强污染治理,达到本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的目的。
3、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