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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______
_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一、参与桂越民间贸易人员、交易额和商品种类增多,商业日益繁荣
除了双方边民外,通过不平等条约,法国商人染指到桂越民间贸易中来,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如美、英和德等国的商人根据援引最惠国待遇和利益均沾原则,借助“陆路交界”加强对广西本国工业品的倾销和农副产品的抢掠。此外,由于优惠政策和措施的实行,桂越民间贸易也吸引了大量省内外的商人投身其中,并在边境落户。例如清光绪28年以后,龙邦镇就有东来广东的客商,北来归顺、天保的坐商,南来高平、茶岭的越客等商家。在广西边境其它县份,情况也是如此。解放前,养利州(现属大新县)较大的商户26户。其中19户商户,绝大部分是近代从广东、福建、南宁、驮芦、龙州、桂平、扶绥等地迁来。抗日战争时期,全国各地很多客商来东兴采购售办货物,如: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州、上海、南宁、桂林、柳州、梧州、湖南、湘潭等地,其中以四川客商采购量最多。④随着参与桂越民间贸易人员的增多,贸易额也有相应的增长。如广西龙州县边境开设了11个民间贸易点,“贸易总值以全年计1,072,000元,次为上金响水圩计350,000元”。⑤1946年,广西凭祥地区桂越民间贸易额达到数目也十分可观。出口货值则为:大米1350万元,桐子(籽)900万元;进口货值如下:杂货8000万元,布8000万元,牲畜5000万元,生油900万元,洋杂6000万元,盐270万元,火油200万,糖150万,咸鱼100万元,烟50万。⑥同时,近代桂越互市贸易也由此突破了单一的封闭式的地区贸易,逐渐与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商品种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除了双方传统互补性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如家畜、八角、桂皮、砂仁、瓷器、陶器、酱料、竹编用品、豆类等外,还有大量的西方日用工业品,如布匹、火油、卷烟、香皂、牙粉、洋酒等流入桂越边境地区。
二、近代桂越民间贸易发展对民族经济融合的影响
广西龙州、凭祥、防城、东兴、大新、靖西、宁明、那坡等边境县与越南北方地区接壤。自古以来,桂越边境地区聚居着众多的民族,有壮、瑶、汉、苗、京、仡佬等民族,与越南北方分布的京、岱、傣、华、苗、彝、侬、哈尼、山子等民族毗邻而居。近代桂越民间贸易发展,不但加强了双方之间的经济交流,而且也对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桂越民间贸易成为该地区各民族进行经济交往的动力源泉,有力地推动了各民族间经济交往与融合。
(一)推动了广西边区少数民族生产消费体系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在近代桂越民间贸易的推动下,经济交往日渐频繁,商业网络的触角已延伸至广西边区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涉及到广西边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家庭,古代高度封闭的生产、消费体系也就与居住地区外部的区域中心市场体系产生了横向的联系,逐渐走向开放,有力地维持了各民族生产和生活的正常开展。从客观上,在物质层面推动了广西边区各族群众的经济融合。首先,在生产经营体系方面,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家庭与外部市场发生了密切联系。这集中体现广西边区少数民族家庭通过近代桂越民间贸易获得了生产前部分生产资料,如西方转口的轻工业品棉布、棉纱等,因为“价值廉而外面可观”,所以“系天下各国之下等人均为喜悦”,①销量大增,偏远的广西边境民族地区买洋布缝衣和买洋纱织布的比例非常高,如宁明、凭祥等县分别达到100%和67.5%、100%和70%。②又如一种盛产于越南太原地区的植物———莨薯,可用于染布,是近代桂越民间贸易中广西进口的大宗商品,每年高达几十吨,如1915-1919年的货值(单位:关平银两),分别达到32,161两、20,381两、18,698两、19,650两、19,150两。从桂越民间贸易市场上购买数量不等的手工业生产原料,说明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生产活动日益卷入外部市场,并对外部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依赖性。这大大促进了桂越边境地区的经济融合和经济交往。其次,在少数民族消费方面,双方各族边民交易的物品的范围较以前得到了扩大,近代桂越民间贸易为广西边区少数民族家庭提供必需的粮、油和初级日用工业品等物资。来自近代桂越民间贸易的消费资料如常见的食盐、丝线、布匹、火油等,这些都是双方各族边民社区内部日用非常需要的消费品。如广西边境地区的金龙街市场(位于现在的龙州县),是金龙峒地区壮汉民族交流的中心,同时越南边区的侬人、傣人也经常到此,出售农副土特产品、购买油盐等日用品,双方各族边民通过自由民间交易,解决了各自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③在广西东兴边境地区双方民间贸易的交易物品非常丰富,单单越南芒街流入东兴的西方日用工业品就有十数种之多,如水火油、电油、生胶片、胶鞋、各种染料、哥士的、非林、漂白粉、西服绒、罐头、西香、冷线、布匹、毡被、袜等日用工业品,还有鱿鱼、胡椒等农副产品,应有尽有。除了传统的土特产和西方倾销而来的工业品外,近代一些广西内地消费产品也流通到越南。例如近代广西昭平的竹纸,质量优良,远销广西周边省份如云、贵、川、黔以及钦廉地区等广西边境民族地区,并通过近代桂越民间贸易流通到越南国内,受到越南各族边民的欢迎。这样较以前各族边民可以得到更多的商品并丰富了日常生活,同时也为广西边境地区各族边民的经济融合提供了便利的物质条件和中介。
(二)促使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思想观念从传统走向近代自古以来,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是相对封闭的农耕民族,惟知农耕。直到近代以前,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仍然与世隔绝,造成自我封闭,处于外部世界交往体系之外,加深了各族之间的隔膜,甚至产生猜忌、歧视。“不务于末”“务本而已”的思想观念,使该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非常滞后。由于近代桂越民间贸易的发展,以及外来商人纷纷到来,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家庭生产商品化日渐加强,少数民族原有的思想观念开始出现由传统向近代的变迁。随着近代桂越民间贸易的不断发展,外部市场的开拓和商品流通的扩展,近代商品意识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各族人民心中萌生,同时也影响到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和经济行为上。如广西边境地区“土著之人皆沉迷于贱商主意……受文明之指导,始渐出而竞争商利。”④就此,落后的思想观念起了变化。广西边境民族地区对外通商后,以口岸城镇为中心的商业风气逐渐形成,并且向四周扩散与传输,大量农特产品进入流通市场而成为商品,许多壮、瑶等边境少数民族居住区的部分生产经济活动具有了商品生产的性质。这首先表现在由于近代桂越民间贸易的发展,一些原本农家弃而不用的废料,而成为有价值的商品。例如鸭毛,原本广西边境地区各族农户认为其是废料,毫无价值可言,随意丢弃。由于国外羽绒工业的发展,对鸭毛的需求量增加。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以及外来商人的收购,使广西边境民族地区各族农户家大量收集鸭毛,用于民间贸易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讲,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十分浓重的小农意识、重本轻末思想开始松动。其次,近代广西边境地区出现了农闲外出打工的农民。农业是广西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职业,由于近代商品意识的渗透,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农闲时出现在广西边境地区城镇的劳动力市场上,出卖体力,从事贩运活动。例如在民国时期广西百色城通往边境各县的乡道上,就有成群结队的马帮和挑夫帮人挑运货物。近代广西边境的大新县昌明乡农民以务农为本,农闲时外出打工,一年中半年时间外出务工。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新县昌明乡,这类农户收入结构中,外出打工收入已占到其总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外出打工收入约折谷子545斤,约占全年总收入的54.5%。综上所述,近代由于桂越经贸交往的发展导致了广西边区各少数民族生产消费体系和思想观念的变迁,是各民族之间经济融合的进步。随着广西边境民族地区民族经济融合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范围更进一步扩大,也使桂越经贸交往获得很大程度上的发展。这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广西边境民族地区民族经济融合的加深,外界市场信息也更迅速传入广西边境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经济分化更明显,促使广西边境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活动走出封闭、半封闭状态,导致所出售产品种类和数量得到空前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族间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并且商品经济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边民日益积极主动参与到近代桂越民间贸易中来获取经济利益,进一步增加了桂越民间贸易商品的流动规模、辐射范围和能力也大大增强。这一切必然导致近代桂越经贸交往的发展,使得广西边境民族地区与外界市场,诸如跨区域、跨国界市场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桂越经贸交往因而日趋繁荣。
《明清文学与文献》2016年第0期
摘要:明清时期生产力显著提高,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在江南一些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中国社会最终却没有独立地走上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基于此,从经济政策、政治政策等方面分析明清资本主义衰落的原因。
关键词: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衰落;原因
随着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的日益发达,这个地区出现了由机户来出资,机工来出力的现象。这种现象的雇佣关系就是一种资本主义萌芽。而在中国的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存在,但一直没有成长壮大。通过对这段特殊历史时期的解读和探究,可以有利于我们解读资本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别样意义。
一、通过“重农抑商”政策来探究资本主义萌芽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不仅造成国内市场狭隘,更会破坏商品经济中平等、独立、自由的原则。“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下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不仅影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而且使得农民的生活十分困苦,无力购买市场的商品,生活资料也难有剩余。这使得小农经济自身结构的瓦解十分缓慢,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不可或缺的购买力市场、原料市场难以形成。在重农抑商政策下,政府通过专卖、重征商税等打压了民间商人自由选择贸易对象和商品种类的权利。在明清时期,除了征收一定的关税外,还巧立名目,征收如“契税、茶税”等税,从而为广大工商业从业者带来不堪忍受的负担。客商如匿税,“不纳课程”,按律“笞五十,物货一半没入官”。清朝的乾隆和道光年间,各种税收层出不穷,仅仅关税这一项每年就达到了四五百两白银以上,是当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政府的专卖和重征关税使得民间商人根本没有平等独立贸易的机会。使商业资本成为封建经济的附庸,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商品经济中平等、独立、自由的原则被严重破坏,资本主义萌芽的生产关系难以充分发展。
二、阻碍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另外一个因素———闭关锁国
明清时期,由于当时政府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从而限制了大量对外贸易。明初时期,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禁海令,严令“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基本断绝了海外贸易。康熙收复台湾以后,一度有所放宽,旋又严申海禁,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只准在广东一口岸通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导致贸易的大发展。由于当时国内贸易发展的市场远远不够,必须要有一个广阔的世界市场,通过这个市场来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限制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这种限制既割断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中外商人之间的正常联系,也使中国的海外商品市场不断缩小,把中国的经济封闭到了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之外。这种情况下,闭关锁国必然导致大量对外贸易的减少,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建国于公元918年的高丽王朝,一直偏安于朝鲜半岛,以都连浦至咸兴一带为北疆先后与渤海,辽,金等国为邻。东南面隔海与日本相望。在与契丹,女真等游牧民族的对抗中,高丽且战且和,一直保持着政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在这期间,高丽对外贸易具有较强的自主性,高丽皇室对于民间的对外贸易也持默许和暗中鼓励的态度。并且大力发展北疆地区的“边地贸易”,民间和官方共同以韩纸,檀弓,人参,鱼牙绸等具有高度民族特色的高丽商品换取契丹,女真等民族的马匹,羽箭以装备高丽军队。可以说,在金帝国和大蒙古国的战争打响以前,高丽对中国各个地方政权的经济往来是十分活跃的。
但是,从1211年至1234年的这23年间,随着成吉思汗,木华黎,窝阔台先后对金帝国大举进犯,使得东北亚的军事对抗不断升级。北至黑龙江沿岸各城,西至科尔沁草原诸部落,南至燕京城,东至高丽西界的广大地区几乎都笼罩在腥风血雨之中。蒙古铁骑的抄掠让金帝国的人口锐减了百分之九十,本来就人烟不盛的金帝国东北方向的辽阳路,胡里改路,婆速路的驻军数和边民数更是大规模下降。人口的大量减少让土地的开垦率和收获量也成倍数的下降,生产力倒退了近四百年。在蒙金大战的将近40年里,高丽王朝在北疆沿线几乎没有任何的跨国贸易可做,还要不断的防止受蒙古军队追击而涌入高丽国境的各族难民。
这样的情况在元帝国建立后得到了迅速好转。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蒙古军队在耽罗岛荡平了高丽最后的武装“三别抄义军”之后。高丽投降元朝,元朝给予了高丽很大的自治权。元丽互约为兄弟之国,元朝公主多次下嫁高丽国王。再加上元朝政府长期派驻在高丽境内的72位蒙古族达鲁花赤负责“监国”。高丽实际已经对元朝内附。从而使得数量和种类都极为庞大的朝贡经济理所当然的得到了实现。并且,元朝和高丽不存在任何敌对关系,故元朝对从高丽输往元朝北方地区的货物基本上予以很低的赋税,使得高丽在元朝初年对中国的贸易输出量激增,边境口岸也由过去的1个迅速增加到3个。高丽方面也不再因为战乱和难民涌入问题而限制北疆的对外贸易,高丽忠宣王王璋,发《新商格式》,给予了高丽商人更大的自由和权限。一时间,大批高丽商人往来于燕京到平壤的官道上,人数之盛,非唐宋年间可比肩。
第二,元朝政府裁撤原金丽边界的婆速路与盖州府,重新设立总揽高丽边境地区军政事务的合兰路与双城府,设置双城总管大元帅。行政效率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对高丽边境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的掌控,节制。在元朝立国的104年间,双城府一直承担着监督,清点,护送高丽进贡给元朝贡品的重要责任。以及组织元朝和高丽边境的民间贸易。很大的促进了元丽百姓对于两国之间贸易的积极性。并且合兰路官员负责处理和审判在元丽贸易之中出现的摩擦,纠纷。以国家行为维护了贸易的正规性与安全性,促进了中断近40年的中国和高丽之间经济往来的复兴。
第三,元朝的建立结束了中国大地经历了两百余年的宋、辽、夏、金对峙的局面。以前各政权分立时交通道路上人为的界限、障碍为之一扫,干扰贸易的政治因素也不复存在。统一而辽阔的疆域内道路网络四通八达。东北与高丽的陆路往来可称近在咫尺,更似闲庭信步。元代的航海技术、装备、运输及管理能力都较前代有所改善提高。这些皆有利于商品物资对外交流。同时,元政府采取对外开放、发展贸易的政策。一方面,元朝以“官本船”制度,“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利润官府取七成,贸易人得其三;有时“官自发船贸易”,乃至派遣船队专为皇室经商盈利;并在相应管理下准许和放任官民僧俗私人从事海外贸易,“勿拘海舶,听其自便”。“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另一方面积极招徕海外各国来元交易。如1280年,元世祖诏行中书省:“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所以元代的海外贸易蓬勃发展。而高丽社会“上下以贾贩利入为事”的风习亦相延不改,因此,元与高丽的贸易同元代整体国际贸易一样兴旺。
元朝与高丽进行贸易的主要地区,包括今山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等北方地区和江、浙、闽等东南沿海省区。海路贸易的口岸,北方有今天津附近的直沽,明确见于高丽文献的记载。东南沿海与高丽交通贸易的主要港口是庆元和泉州,其他如上海、温州、澉浦等,亦不乏与高丽的往来。高丽政府对入元贸易的民间商人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元朝地方商业税务机构对前来贸易的高丽商人,按一定比例收取实物或货币做为贸易税,称为“抽分”。元朝政府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和商品征税的条例、法规,虽然重点在于南方市舶司所在地,对番舶入港时“依例抽解”,出港时“于所在番船公验内附写将去物货,不许夹带违法之物”;抽分又分粗货、细货,税率有十五取一或取二,十分取一或取二,也有三十取一等等不同,北方对高丽外贸的管理也应大率如此。
一、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的复杂多样性,使得知识产权照猫难画虎
首先,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以民间音乐、舞蹈、曲艺、美术、语言文字、戏曲杂技等为主的民间艺术形式则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之余创造的或在民间得以广泛流传的艺术。多有相对公开性、不可再生性、表达形式多样性等特点。传统的民间艺术基本以口口相传或者形体记录的方式进行传承,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其保护出了个大难题。其次,民间传统文化作为一个群体性的文化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个村寨,或者一个乡镇,抑或是一个民族的,甚至有可能是流传于少数的传承人之间,这在主体确认上有了很大的挑战。与现行知识产权规定的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较为明确的主体不同,其在主体的资格上很难去确定主体。再次,民间传统文化比如民歌很大程度上是靠口口相传的,只要其被使用就会一直被传承下去。在我国特别是新丝路背景下的很多多民族地区,有很多艺术形式都有上千年的历史。这给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相关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出了个难题,以文字作品为例,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作者死后50年。而民间传统艺术的自然传递和不断传承特性,让其在期限上有个严重的不确定性和超长性,这也让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性无所适从。
二、现行立法的缺失,欲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尚处严重不完善的境地。不管是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尝试立法的发展中或者第三世界的国家,都处在星星点点、相互摸索的状态。从最初的1976年,WIPO与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解释,至1977年的《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有过相关的论述,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一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的归纳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大部分内容归纳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际社会对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归纳和总结以及其立法保护都未直接将其归纳至知识产权领域,或者说都未直接将其置于知识产权体系的管辖之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的概念界定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将民间传统艺术基本归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和种类并未得到详细的解释,因而,可以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立法内容尚处欠缺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界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都尚处欠缺阶段。在“新丝路”拉动区域经济、文化、政治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的贸易必将成为经济贸易的一大重心,要加强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艺术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迫在眉睫。在分析主体、客体、时限性、和立法缺失等现状的基础上,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激活产业,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知识作为另一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梦工厂制作的两部动画片《功夫熊猫》风靡全球,在给梦工厂带来11.64亿美元票房的同时,还分别捧得了第81和84届美国奥斯卡金像奖。这两部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元素的动画电影在受到市场和业界肯定的同时,也告诉了我们传统文化的潜在市场价值和无限的可能。“新丝路”横跨的各省份和地区都是传统文化较为繁荣的地区,在“新丝路”经济圈的背景下激活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市场不仅可以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而且可以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做出很大的贡献。以《云南印象》的成功为例,各行业及艺术家在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以一定的优惠,积极的鼓励文化公司、艺术家不断的以民间传统文化为创作的素材,不断的加强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传统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融合。实现民间传统文化科技化,科技人文化,真正的打开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市场。
(二)科学立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保障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客体和价值取向上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谋而同的,而且在经济价值方面加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而民间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传承历史中无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重要的是这种智慧结晶不仅具有创新性还具有实用性,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无疑是完全吻合的。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在给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独占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创作人的创作激情。民间传统文化不仅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更具有弘扬的民族精神和繁荣文化产业的巨大功效。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在激励传承人的创作、弘扬激情的同时还促进了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虽然民间传统文化有相对的公共性,但是基本集中于传承人、乡村、片区,仍然具有私有性,仅其私有范围较广而已。因而,不管是从客体还是从价值取向抑或潜在市场价值角度出发,我们都可以将其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相融合,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归类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新丝路”背景下,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贸易和交流将会愈发的频繁,加快科学立法,全面促进地方、片区、经济圈的科学立法,是民间传统文化得以保护的基本前提。
(三)严格执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和资本化提供执法保障在科学立法的同时,还要不断的注重执法的保障。在震惊全国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审判结果里我们看到了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处境。“乌苏里船歌案”经过二次审理虽然分别判决赫哲族胜诉,但是对于赫哲族索赔的诉讼请求却没有予以支持。面对这种“新拿来”主义,我们在有立法保护的同时,还要在司法、执法的时候予以支持。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们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应该以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引用,在合理考虑双方当事人创作的基础上,要求再创作者者给予原创作者以适当的经济报酬。这样,不仅可以使得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也不至于因高昂的使用费用将民间传统文化的弘扬者吓得不敢靠近。就乌苏里船歌的判决来看,司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含糊和糊弄的意思,没有更好实质的解决问题。而“新丝路”背景下的民间传统文化贸易,却需要严格的执法。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能够有严格的司法、执法队伍,这样才能保护好民间传统文化的同时,不断的促进其再生和循环创作。
《社科纵横杂志》2014年第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
1956年9月,“日本电影周”在中国十大城市隆重举行。《箱根风云录》、《没有太阳的街》、《这里有泉水》、《最后的女人》、《24只眼睛》、《正是为了爱》等影片,深受中国观众喜爱,并对其艺术性和思想性给予了很高评价。著名演员乙羽信子特在此期间率电影代表团来华访问。同年秋天,日本文化人代表团访问了中国,成员中有民族音乐家坛一雄、田边上雄,作家草野心平,画家那须良辅等文化界名流。与此同时,北京举办了“雪舟画展”,雪舟等杨是日本室町幕府时期的著名画僧,曾在明朝时期来中国学习山水画,归国后成为集日中山水画优点于一体的大师。1957年日本著名话剧导演宇野重吉率领的日本话剧团来访。中国的话剧最初由日本传来。著名戏剧家欧阳予倩曾在日本明治大学留学,学习日本新剧(即话剧),回国后将日本新剧引进中国。从“雪舟画展”在北京展出和欧阳先生将日本话剧带回中国,恰好说明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大大丰富了两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又像朦朦的春雨滋润着两国人民的心田。1958年6月,日中文化交流协会在追究政府导致中断责任的同时,并发表了敦促国民进行自发式反省的声明。为打破中日之间紧张的空气,1958年6月,花柳德兵卫率领47人组成的舞蹈团访华,7月份在中国进行公演,他们与此前以丰道春海为首的书法代表团一起,在中国受到了热烈欢迎。10月在中国举办的尾形光琳三百周年纪念展上,画家中川一政等应邀参加。同年10月,在日中文化交流协会的斡旋下,呼吁“以文化人之手拓展日中关系”,汇集各方面的文化人在东京成立“日中文化关系恳谈准备会”。1959年6月,协会理事长中岛健藏访华与对外文化协会阳翰笙发表了“关于日中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的共同声明”,日中文化交流协会在访华前制定了“文化交流为和平作贡献”的九项原则,并将其带到了北京会谈上。同时,日中文化关系恳谈会也以恢复日中邦交和阻止修订安保条约为旗帜开展了有声势的活动。
二、20世纪60、70年代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
1960年7月,由刘宁一率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团访日,标志着中日民间的双向交往重新开始,进而带动了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文艺等领域民间交流的迅速发展。日中友好协会一方面与中国交换电影、动物、文化等方面的资料,并于1960年9月,在与中国对外文化协会发表的共同声明中,决定邀请青年、妇女、学术等代表进行互访。1961年7月,日中友好协会与中国对外文化协会之间交换了推进丰富多彩文化交流计划的议定书。10月,两协会在访华时,分别与中国对外文化协会发表了“与和平的敌人作斗争、进一步加深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共同声明。1961年11月,以中国对外文化协会会长楚图南为团长,汇集学术、电影、舞蹈、音乐、美术等方面代表的中国文化友好代表团受日中友好协会和日中文化交流协会的邀请初次访日。楚图南等一行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访问了日本各地。1961年12月,日本首席代表冈崎胜男在联合国大会上对日中之间深远的文化渊源发表演说指出,“两国关系拥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公元552年时中国文明以最明显的方式进入日本,其后中国文化对日本文化的形成、开花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的交流一直持续,因文物交流之故,两国国民之间存有深厚的亲近感”。
但问题是,战后日本政府在促进这种动向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中日间的交流绝不仅受日本政府的单方面限制,事实上其推动力恰恰来源于民间底层,通过中日两国人民的不懈努力,将横亘于交流之间的障碍物一一清除,交流的规模日渐壮大,为推动两国关系向良性方向发展作出了贡献。1958年日本著名人士西园寺公一开始举家常驻北京,1963年10月,中日友好协会的成立,为中日民间交往增加了固定的联络窗口和新的沟通渠道。1961年6月10日,在中南海西花厅举行午餐会,宴请嵯峨浩、嵯峨尚子、宫下明治等日本友人及载涛、溥仪弟妹等。同时还宴请了著名作家老舍和著名画家胡挈青、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程砚秋的遗孀果素英等满族文化界名人。要求中日双方人士“应该往前看,应该努力促进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恢复邦交,发展经济文化交流。”“中日的文化交流,有很大的发展前途,关键就是要和平共处”。
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中日两国文化人士的努力,中日文化交流开始回升。随着文化交流的活跃,两国政府利用民间加紧接触,尤其是1971年中国参加东京世界乒乓球锦标赛,至1972年9月,两国文化、经济各类代表团相互往来不断,为最终实现田中访华和恢复中日邦交谈判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中日民间友好交往活动就是在帆足计、高良富、宫腰喜助等友好人士的积极推动下而开展起来的,这些友好人士对中日民间外交活动的开展,起了重要的开拓作用。通过这种初期接触和交往,增进了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解决了当时两国间迫切需要解决而官方又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迎接中日交往新时期的到来起到了开路先锋作用。自此以后,更多的日本各界人士投入到中日民间交往的洪流中去,为中日经贸关系和文化交流的发展及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此过程中,中国政府为打破冷战体制对中日关系的束缚和制约,积极倡导“人民外交”,通过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往来的方式,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和政治关系的改善,为两国民间友好往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和可靠的保障。通过中国政府推行的“人民外交”,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如松村谦三先生所言:“我们所发展的贸易,目的是为日中邦交的正常化开辟道路。让我们不断扩大这条贸易渠道,使之通向日中正常化。”
中日民间的贸易往来,推动了中日民间交往的扩大,成为中日恢复邦交的纽带,中日交往的领域越来越广,并涌现了一批热心致力于重建中日友好事业的活动家。廖承志、孙平化、松村谦三、高碕达之助和大平正芳等,就是这些有识之士的杰出代表。其中松村谦三先生是中日备忘录贸易的奠基人,自1959年到1970年先后5次访华,为发展中日贸易、促进中日邦交正常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人民外交”的实施促进了中日两国之间科技、文化和艺术以及其他社团的民间交流和人员互访,加深了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为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奠定了基础。
第一篇: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一、服务对象优势
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这些大银行服务对象更青睐于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尤其是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这些被称为“铁公鸡”的政府投资项目情有独钟。城镇毕竟是由农村发展而来,没有知名或者大的型的企业,一般而言,都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支撑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城商行在组建早期,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和改革、发展的方针,在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拓展自己的市场空间。银监会2011年报提出的城商行应“立足本地、服务小微、打牢基础、形成特色、与大银行错位竞争”。这些都表明,城商行一直以来都是以本地经济和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
二、双赢对策
让城商行和城镇化发展有机结合,形成双赢的对策如下:
1.信息公开化。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民众的权利得到保障,矛盾自然而然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维系社会秩序稳定。因此,要做到信息公开化必须从当地政府和城商行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政府公开政务信息,创新沟通模式。政府应积极创新群众沟通模式,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保障群众权益。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还可以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城商行服务实体经济,践行社会责任。城商行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平。
2.政策明确化。不管是政府还是城商行都要坚持政策明确化,不模棱两可、模糊不清。一方面,政府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以及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有明确的税收优惠办法,并按国家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城商行要明确政策扶持的项目类型和项目的贷款及贴息政策。项目类型是第一产业如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还是第二产业如重点龙头企业的一些项目还是第三产业如交通设施项目等,一定要明确,并在明确有关项目的基础上,明确贷款及贴息政策。
3.城商行要加大创新力度,拓宽业务品种。城商行应该审时度势,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必然伴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城商行的业务结构调整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如低碳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等,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城商行必须高瞻远瞩,进行业务创新,与之同行。
1中欧贸易发展的现状
1.1对外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机电产品、运输设备和贱金属及制品是欧盟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2011年三类产品出口额合计占欧盟对中国出口总额的69.1%,分别为708.6亿美元、426.7亿美元和164.0亿美元,增长18.1%、34.0%和27.6%。欧盟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2011年进口额合计占欧盟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8.6%,分别为1906.3亿美元、520.9亿美元和358.3亿美元,分别增长7.1%、11.4%和3.4%。中国和欧盟进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均具有一些比较优势明显的产品,如欧盟在汽车、航空器、船舶等资本技术密集型、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上比较具有优势,而中国则在机电产品,纺织品,革、毛皮及制品、箱包等劳动密集型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上比较具有优势,中欧贸易在产品结构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但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依赖度高于欧盟对中国的依赖度,因此中国在发展中欧经贸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1.2双向投资合作不断加深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欧盟成员国直接投资金额63.4亿美元,欧盟上升为我国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近年来,中国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并成为发展中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之一,中国企业对于到欧盟投资的意向非常明显;同时主权债务危机导致欧洲国家资本短缺,欧盟国家迫切希望外资注入尽快走出危机的困境。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涉及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金融业、风险投资等众多的产业和领域。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已覆盖欧盟所有成员国家,直接投资也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我国企业对欧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高达42.78亿美元,同比增长94.1%,欧盟成为我国企业境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第三大目的地。双向投资成为中欧经贸合作的重要经济支撑点和增长点。
1.3经济技术合作逐步机制化欧盟是中国最大的技术引进供应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年中国从欧盟引进技术约占中国技术引进总额的50%。中欧双方在众多领域开展了非常广泛的合作,中欧经济技术合作逐步机制化,中欧双方在经贸、科技、环保、能源和信息通讯技术5个方面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双方的经济技术合作机制化程度不断加强,不断深入。以中国和德国为例,2010年中德两国贸易额超过1400亿美元,占中国与欧盟贸易总额的近三分之一。德国累计在中国设立7000多家企业,实际投入超过170亿美元,在欧盟国家中居首位。同时德国是中国自欧洲引进技术最多的国家。双方累计签署技术引进合同超过1.5万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亿美元。经济技术合作的健康发展势头对经贸合作关系起到了良好的助推及促进作用。
2中欧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中国对欧盟存在大量顺差,贸易平衡问题出现近年来在中欧贸易中,中方存在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2004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在贸易结构上,出现局部失衡情况,中国在货物贸易上存在大量顺差,而服务贸易上则是长期逆差。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以来,加工业有力地拉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但是中国对外主要出口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处于产业分工的下游,行业利润率低。据国别数据网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中方对欧盟贸易顺差为2177.27亿美元,逆差同比略有下降,降幅为3.2%,但是中国仍是欧盟最大的顺差来源地。在欧盟成员国当中,德国对华出口额几乎占欧盟对华出口总量的一半,达到48%,法国占10%,意大利和英国均占7%。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对欧盟本土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欧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采用多种贸易限制性措施,而且逐步升级多样化,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不利的出口环境,使中国中小外贸企业面临更严峻考验。
2.2欧盟贸易壁垒趋于多样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中国国内对企业实施的贸易救济、贸易补贴等措施,欧盟加大了对中国进口产品的调查力度,并依靠设立更复杂、更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欧盟从中国的进口。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欧盟发起贸易制裁的主要对象,贸易地位并不平等。中欧贸易最突出的问题是欧盟对中国进口商品发起的名目繁多的反倾销调查。欧盟是最早开展反倾销调查的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被立案和被调查的反倾销数量高居榜首,涉及纺织业、化工业、机电业及农业等多个行业,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五分之一来自欧盟。金融危机的爆发及蔓延,欧盟各成员国为摆脱经济萧条、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困境,保护本国本地区的企业,对我国使用的贸易措施更为频繁。2011年,欧方首次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开创了欧盟对华“双反”贸易制裁的先河。2013年6月份,针对光伏制造业,欧盟向中国发起了史上最大贸易战。欧盟宣布,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欧中双方未能达成妥协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并可能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永久性关税,一旦征收将持续5年。中欧贸易对抗的“战火”一度从光伏产品、葡萄酒蔓延到钢铁行业,欧盟在中欧贸易中扮演着“最严厉的反倾销惩罚者”的角色,对从中国进口产品实施多项调查与制裁,逐渐增多的贸易壁垒导致中欧贸易摩擦增加。
2.3中方投资项目在欧受挫,遭遇有形或无形障碍近年来,虽然我国对欧盟成员国的投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欧债危机的影响,欧盟对华投资持续下降,中国的企业选择在欧洲投资非常艰难,面临欧盟国家内部有形或无形的多重障碍。如我国民营企业中坤集团冰岛购地项目、中铁波兰高速公路项目等都遭遇了各种挫折及不平等待遇。2012年1—10月份,我国境内投资者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81.7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其中对欧盟投资15.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9%。自2010年底公布新的贸易政策以来,欧盟在政策层面对我国的投资更为谨慎,欧债危机后中国企业大量进入欧洲抄底,欧方对中国企业收购欧洲企业的意图表示怀疑,对我国大型企业前往欧洲投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