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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云南作为国家向东南亚开放战略中的前沿和窗口,税源国际化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然结果。面对跨境税源数据信息缺乏、分散,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难以采集、监控、分析等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减少“税源盲区”,加大税源管理力度,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还需要维护外向型企业的经济利益,使外向型经济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税收外部环境。
关键词:
一带一路;外向型经济;税收管理
一、加强税源管理
(一)强化跨境税源的风险监控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贯穿跨境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风险类别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跨境税源分析监控,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建立国际税收信息分析平台,加强各类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形成境外信息、国内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统互为补充的信息集中管理机制。加快数据仓库等新型技术手段的应用步伐,提高涉税信息分析应用能力。在分析涉税信息后,及时将有效的风险加以分析、总结,形成案例,完善风险模型,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外汇管理部门定期交换意见和信息反馈,强化跨境税源风险应对。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制定跨境税源风险的应对策略。
(二)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管理税源需要采集非居民税源数据,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将国税局、商务局、外汇局等第三方非居民税源数据整合到一个平台,实现部门间的对接和共享。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需要及时识别并控制税收风险。加强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落实税收协定中财产转让收益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规定,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
二、加强国际税收信息化建设
一、工作目标
综合治税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税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乡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区级、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深刻认识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财税收入持续平稳快速增长,财政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造成部分税收流失。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税收协助,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实行社会化综合管税,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协税”的税收征管新机制,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改善,实现我县在北加速崛起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保持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控管工作
综合治税的新格局是“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特别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必须强化部门协作,综合管理。
(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税务发票为付款凭证,不得接受施工方提供的异地建筑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督促分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否则不予抵扣。产权交易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办理各类权证。
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税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市追赶跨越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全市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多元、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多变、部分税源零星分散等原因,导致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保持财政良好运行势头的不确定性增加。实施综合治税,加快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对于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解决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实施综合治税,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共享涉税信息为核心,以涉税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目的,着力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新格局。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税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税收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已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等手续。
摘要:
伴随国家“一带一路”大战略的实施和推进,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桥头堡,深圳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何融入国家大战略参与全球竞争,是深圳当下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新时期的战略定位和角色要求,对深圳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鉴于当前形势,深圳税收的未来亟须从角色定位、税务环境、个税政策、税收服务以及征管体制现代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探索,以适应国家大战略对于深圳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深圳;发展定位;税收
作为极具增长潜力的经济城市,深圳一直处于全国对外开放的前沿。挂牌不久的广东自贸试验区,目标瞄准于打造新型国际投资贸易规则试验区,有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这标志着深圳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桥头堡之一,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时代已经到来。在中央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大背景下,深圳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工作都面临着创造性发展的可能与需要。认识和适应这样的新形势,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已经成为深圳税务人员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全新使命。
一、国家大战略与深圳参与全球竞争的角色定位
(一)打造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自贸区战略“双引擎”2015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提出“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扩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新设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1]此举意味着新一批的自贸区改革发展正式进入实操阶段。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深化泛珠区域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这一方案的推出,一方面凸显了广东作为中国第一经济大省和金融实力超强省份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将珠三角核心城市———深圳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全面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主要城市,推上了环球竞争的大舞台。广东前海自贸区战略获批,使得深圳成为拥有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自贸区“双引擎”的唯一城市。深圳代表中国城市参与国际城市竞争,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深圳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寄托着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梦想与未来。
(二)构建海上丝绸之路IT产业集群桥头堡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深圳是重要的支撑城市。目前深圳正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大力发展湾区经济、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2]互联互通离不开信息化,加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实现相关国家在信息数据服务、互联网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领域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除了物理高速公路、铁路和港口之外,“一带一路”战略迫切需要在虚拟的信息高速公路等方面加强互联互通。作为中国的信息产业强市,深圳拥有华为、中兴、腾讯等一批在全球具备一定领先优势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企业。发挥IT企业整舰出海的优势,组建信息化超强团队,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沿途国家信息产业的互联互通,深圳可以助推中国信息产业的新腾飞:在为全球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信息化”和“电子化”平台支撑。这将大大提升“一带一路”战略的科技含金量,改善“中国制造”目前所呈现的低端格局,有助于提升中国的整体国家形象。
第一篇: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摘要: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国长期持续的重点战略之一,一直在不断地坚持与发展。其中,税收政策更是对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最终成功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从2001年开始,针对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更好地把握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功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就从西部大开发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在深入剖析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有效的对策,帮助企业更好的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与经济都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而作为地大物博的我国而言,一直都在寻求着全面的发展,而相对发展较慢的西部就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之一。2000年伊始,我国就作出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推动西部地区的发展,尤其是在颁布《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之后,更是力助西部的快速发展。而这其中作为西部开发重要力量的相关企业就在建设西部的同时,通过更深层次的把握党和国家的战略方针,不断地谋求着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掀起了又一轮的西部大开发高潮。高潮之时,作为西部开发重要力量的企业,清晰认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把握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推动企业更好发展的关键。
二、新时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财政税收对于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获取发展,吸引与帮扶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像既能建设西部又能为西部的税收及发展贡献更多力量的企业,新时期,我国针对于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调整。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真正的推动具体的税收政策尽早落地,为后续西部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时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着相较之前更为明显的特点,把握住新的特点才能更好地认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推动企业更好的获取发展。其显著的特点包括:首先,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目标相较之前更加的明确。在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中,更为明确的提出要更加注重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下更大的力度在教育、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建设,而这对于这些企业在西部的发展而言,更为的有利。与此同时,更是对于重点的项目以及企业进行扶持,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十年,并且于2014年10月正式出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一步的加大了对企业的税收帮扶。其次,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着力点相较以往更加的突出。在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的提出要进一步的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更大力度的支持西部的基础建设。此政策更加的提升了基建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地位,同时还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到15%,并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减免政策。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势明显,对于企业而言更是帮助甚大,通过真正的清晰认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把握相关优惠政策,才能真正的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西部地区的发展。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所存在的问题
摘要: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改变了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与价值形成方式,给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极大的挑战。基于此,我国政府部门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已进行了一些调整。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仍存在纳税主体判定难度加大、税基侵蚀问题加剧、税收管辖权不明确等问题。因此,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主体判定方法、税基评估与划分方法、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等内容作出修订,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键词: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引言
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提出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作为中国创新增长的主要路径。同时,数字经济的概念在会议上应运而生,即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数字经济”,并明确要加速数字经济的建设,让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为居民带来更便捷的生活服务。可见,数字经济的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数字经济推动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使传统经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催生出云计算、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创新商业模式。然而,这些创新商业模式给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带来不少的问题,如何应对数字经济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值得相关政府部门深入研究。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纳税主体制度
在数字化交易过程中,税务部门主要以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判定依据。自2007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不断规范数字经济的经营主体。2007年公布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要求从事网络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并首次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经营主体做出明确规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的主体范围。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加强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条件、经营范围等做出详细规定。可见,这些政策法规均有助于税务部门对数字交易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监控。
(二)税基制度
一、《公约》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合作的新标准
(一)《公约》建立了跨境税收追索协助机制,提高了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公约》规定,在请求国要求下,被请求国要像完成本国的税收业务一样处理国外提出的税款征缴要求,对待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没有最终结论的案件,要为被请求国追缴税款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即使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是被请求国的居民,只要该居民在其境内拥有财产、银行账户或分支机构,被请求国就应当依照《公约》有关规定向请求国提供税务行政协助。《公约》不以居民身份为限定条件,说明其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的实际效力影响范围相当广泛。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目前建立在双边税收协定基础上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适用效力范围的局限性。
(二)《公约》对跨境文书送达提供法律支持随着跨境交易事项的不断增多,纳税人的收入、资产以及机构所在地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向境外纳税人传递税务文书成为跨境税收管理的一项内容。《公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之间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搭建了与境外纳税人进行联络的桥梁。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不仅方便各国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缴,也是对纳税人的服务手段,通过事先的送达通知,通知境外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避免对那些因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良影响。
二、《公约》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约》确定的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文书送达法律义务,需要我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应当以《公约》签署为契机,适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情报交换法律制度我国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法律基础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定,以及涉及情报交换的国内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金融行业的一些政策法规等。经过30年的情报交换工作实践,我国情报交换相关制度逐渐规范,2012年我国顺利通过全球税收论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同行审议,说明我国在情报交换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公约》的签署将使我国在情报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内容更加丰富,也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按照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应签约方请求搜集相关信息时,如我国掌握的税收资料不能满足情报交换请求,我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对方所要求提供的情报。但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搜集仅限于纳税申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期间取得的纳税人信息。无法为情报交换需要要求纳税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尽管在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公约》中都明确规定,签约方不能因为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而拒绝提供情报,但在国内法的执行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税务机关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纳税人的金融资产、资金往来等方面信息,完成自动情报交换、专项情报请求的执行成本较高。
(二)跨境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制度跨境税收追缴协助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追缴业务在我国是否存在类似的政策规定。在存在类似政策规定情况下比较容易执行,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缴。但是,如果涉及我国没有的税种或者我国的政策规定与要求追缴国的政策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实施税收追缴就比较复杂了。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来看,有些政策规定与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主要通过纳税申报实现征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分项目征收所得税,并且基本是通过代扣代缴方法征收的。因此,对境内外居民个人所得的追缴将涉及较高的执行成本。实施跨境税收追缴还应当考虑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公约》对跨境税收追缴协助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税收主张是否存在争议、税收主张的执行期限、税收主张的中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等事项。而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并未对境外所得协助征收做出专门规定,税款征收、保全等措施都是针对在我国具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以及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具体实践中所涉及的文书、征管流程以及征管系统也都是针对我国纳税事项。因此,对于跨境税款追缴事项,首先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或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程序,包括适用的法律文书、追缴措施、追缴时限、税款的支付等内容。对于我国向境外要求协助追缴的事项时,也应当明确相关执行程序,使其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服务。
(三)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如文书送达的方式、签收的格式、时间要求等,并且也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居住境外或无法知晓纳税人的地址等原因无法送达税务文书,仍然会追缴税款。因此,文书是否能够送达并不构成执法的障碍,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国家协助征缴税款。尽管如此,加入“文书送达”规定实际上是给予纳税人额外的保护,可能会提高税款的征缴效率,纳税人有可能按照文书的要求缴纳税款,不需要征缴协助程序。通常来说,文书送达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直接向境外纳税人邮寄文书。但是很多国家不允许这种送达方式,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侵犯。我国签署《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时,出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考量,对于直接邮寄送达文书提出了保留,外国的司法文书不能够直接邮寄送达给身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因此,如何实现送达还需要通过国内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除《刑法》对境内外协助送达文书具有相应的规定外,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因此,一旦承担文书送达义务,我国在国内法律方面将会遇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