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科技成果管理范文

科技成果管理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科技成果管理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探析

摘要: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科研管理的关键,而如何明晰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基于现有相关政策,归纳了科技成果权益的分配原则,并提出了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分配原则

一直以来,科研机构将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而将不合规的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正是基于这一前提,科研人员享有的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却少之又少。2015年我国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权益的50%以上可以由发明人享受。但同时,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探讨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的相关政策背景

我国2015年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如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三部曲,即《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详细规定,如“京校十条”、“黄金十条”等。这也初步形成了部门意见、中层科技创新规划、顶层政策法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突破主要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强调企业主体地位,企业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成果立项方面需要着重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实现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建立研发平台、转移机构、创新联盟、科研基地等。二是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制度,《科技转化法》规定科研人员应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这一规定较原来的20%比例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单位领导干部也可以获得一定奖励,但不得有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只能是现金或者其它形式奖励,而科研人员获取的奖励可以是股权奖励。三是健全了管理机制,如充分授权,由原来的层层审批转变为单位自主决定。虽然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上政策背景和政策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少详细的配套政策,虽然国家与地方一直在出台一些政策,但仍然固定于一些宏观鼓励,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这极易造成一些政策难以落实。如《规定》中提出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科研兼职,但这样的人力资源权益仍然未得到保障。二是政策执行效力有限,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很多政策,但这些仅仅是文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如2016年北京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奖励,甚至《成果转化法》提出高校科研机构最低激励比例不低于50%,实际上,这些政策在当地均无法真正有效执行。三是政策协调性亟待加强,目前地方政策文件和国家文件很多,但各文件间存在规定政策不协调的问题,甚至部分文件间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有效性。

二、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

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方面。首先,约定优先原则,约定是相对于法定而言,该原则的使用益于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合理分配。一是科技成果的出现和转化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且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各不相同,因此约定相较法定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基本诉求。二是约定优先原则更符合自治的法理,规章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权益分配是单位、研发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前的意愿产物,它更注重权益分配双方的分配意愿。其次,法定辅助原则,当约定原则不能解决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时,可以采用法定原则进行辅助,如广州出台的相关条例规定,当科技成果在三年内不能实现转化时,三年后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制授予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最后,针对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金额进行差异化分配,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小于500万时,可以交由依托单位和研发人员自行协议分配,由单位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科技成果收益大于500万时,交由国家科技转化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根据地方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权益分配。

三、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策略探析

继续阅读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继续阅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协同管理路径

《科技创新与品牌》2017年第10期

[提要]高校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力量。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要比发达国家偏低。导致此种现象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协同管理路径。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协同管理;路径分析

高校作为我国构建协同创新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加强技术创新与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着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不是很高。据相关报道可知,当前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经超过了80%,然而我国却仅达到了25%左右,切实达到产业化的还不到5%。造成此种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造成影响的因素比较多,比方说政策体系不健全、转化资金不足以及群众的科学素养较低等,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被切实转化成生产力。由于高校属于科技创新的源泉,因此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的科技成果同市场需求不协调。高校科技成果是基于外部市场对高校科技成果提出的需求而转化的,然而,高校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同市场需求相适应。首先,高校科研和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具有对称性,难以使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同市场需求相脱离,因此科技成果只能被漠然置之,或者存档。通常情况下,科研人员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申报时,均会选取自身所擅长的或同学科领域有关的课题,过于重视理论方面的创新,但是却忽视了市场需求。另外,高校的科研人员还十分关注学术水平,并不考虑其研究成果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和满足市场需求等;其次,虽然高校能够研究出同市场需求相符合的成果,但是由于其始终保持自我封闭的状态,市场意识较低,从而会降低成果价值。部分高校由于仍采用传统的科研管理体系,考核科技成果时主要把重点放在刊物级别、数量和成果鉴定上,而并未把科技成果转化列为考核指标。由此可见,高校的科技成果同市场需求不协调是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高校的科技成果同中介市场不协调。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科技成果是否能够转化成生产力并且获得应有的效益同信息流通手段息息相关。由于未建立标准的科技信息供需平台,大部分高校的市场工作经验不足,而且缺乏运行项目的专业机构与人才,再加上企业不了解高校的科研模式,从而造成了高校同企业之间失去了有效的合作机遇。部分企业力求找到相应的投资项目,然而却往往无从下手;尽管某些高校与科研工作人员拥有完善的科技成果,但是转化成果需要的资金却无法落实。由于我国技术市场中介出现的并不是很早,发展到现在尚未完善,高校同企业之间基本不利用中介来转化技术成果,从而造成企业同高校之间未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造成了高校同企业之间的供需信息沟通不到位,进而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造成了影响。

(三)高校未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以及激励机制。尽管高校属于科技成果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因为其科研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无法在产学研体制中发挥出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如下:首先,高校科技管理体系难以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通常从课题选项开始就不具有可实施性研究,并未对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加以充分考虑,从而导致研究出来的结果无人过问;其次,高校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不高,市场意识较低。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市场观念不强、不具有转化意识、不重视自身研究出的成果是否能够进行转化或如何进行转化;最后,大多数高校未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就造成了科技研究同应用研究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然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继续阅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协同管理路径

《科技文萃》1987年第8期

[提要]高校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力量。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要比发达国家偏低。导致此种现象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协同管理路径。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协同管理;路径分析

高校作为我国构建协同创新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加强技术创新与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着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不是很高。据相关报道可知,当前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经超过了80%,然而我国却仅达到了25%左右,切实达到产业化的还不到5%。造成此种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造成影响的因素比较多,比方说政策体系不健全、转化资金不足以及群众的科学素养较低等,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被切实转化成生产力。由于高校属于科技创新的源泉,因此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的科技成果同市场需求不协调。高校科技成果是基于外部市场对高校科技成果提出的需求而转化的,然而,高校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同市场需求相适应。首先,高校科研和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具有对称性,难以使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同市场需求相脱离,因此科技成果只能被漠然置之,或者存档。通常情况下,科研人员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申报时,均会选取自身所擅长的或同学科领域有关的课题,过于重视理论方面的创新,但是却忽视了市场需求。另外,高校的科研人员还十分关注学术水平,并不考虑其研究成果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和满足市场需求等;其次,虽然高校能够研究出同市场需求相符合的成果,但是由于其始终保持自我封闭的状态,市场意识较低,从而会降低成果价值。部分高校由于仍采用传统的科研管理体系,考核科技成果时主要把重点放在刊物级别、数量和成果鉴定上,而并未把科技成果转化列为考核指标。由此可见,高校的科技成果同市场需求不协调是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高校的科技成果同中介市场不协调。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科技成果是否能够转化成生产力并且获得应有的效益同信息流通手段息息相关。由于未建立标准的科技信息供需平台,大部分高校的市场工作经验不足,而且缺乏运行项目的专业机构与人才,再加上企业不了解高校的科研模式,从而造成了高校同企业之间失去了有效的合作机遇。部分企业力求找到相应的投资项目,然而却往往无从下手;尽管某些高校与科研工作人员拥有完善的科技成果,但是转化成果需要的资金却无法落实。由于我国技术市场中介出现的并不是很早,发展到现在尚未完善,高校同企业之间基本不利用中介来转化技术成果,从而造成企业同高校之间未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造成了高校同企业之间的供需信息沟通不到位,进而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造成了影响。

(三)高校未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以及激励机制。尽管高校属于科技成果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因为其科研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无法在产学研体制中发挥出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如下:首先,高校科技管理体系难以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通常从课题选项开始就不具有可实施性研究,并未对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加以充分考虑,从而导致研究出来的结果无人过问;其次,高校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不高,市场意识较低。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市场观念不强、不具有转化意识、不重视自身研究出的成果是否能够进行转化或如何进行转化;最后,大多数高校未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就造成了科技研究同应用研究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然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继续阅读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继续阅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与对策

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出台新规定、新政策,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武汉在全国首创科技成果转化局,举办了多场声势浩大成效显著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收益分配税负过重、考核评价机制导向不合理、成果信息不对称、机构建设缺失、中介服务能力不够等。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源头供给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家连续修订印发了三个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文件。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被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国家层面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在党的上指出,要坚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考察湖北武汉时重点强调了自主创新等新发展理念,这为我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武汉是集聚高等院校、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丰富的科教资源的省会城市。2017年,武汉市在全国首创“虚拟机构,实体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局,截至2018年5月已成功举办8场大型高校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对接签约项目347个,签约金额392.5亿元,成果丰硕。此文以武汉为代表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一般来讲,科技成果是指就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劳动结果,并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一般包括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是应用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一条对“技术成果”给出了定义,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最高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泛,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强调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吴寿仁,2016)。

三、武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

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等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度慢,效率低,仍然存在着许多政策瓶颈障碍、体制机制桎梏,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现结合武汉地区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工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对武汉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

继续阅读

谈PE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误区

摘要:股权投资基金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享有的科技成果是一类特殊的国有资产,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此类项目投资时,存在着对科技成果奖励实施主体、奖励接受主体、递延纳税优惠和与国资实施对赌等方面的认识误区,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供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 股权奖励

201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赋予了国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强化了对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随着配套政策的深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快速增长。据统计,2017年,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合同项数为9907项,同比增长34%。由于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能够使科技人员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奖励,分享企业长期发展的红利,因此科技型企业如雨后春笋涌现。以中科院为例,2018年研究所批准以科技成果出资设立公司项目133个,相比较2015年增长了166%。但此类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过程,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股权投资基金就成为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众公司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业界习惯以PE来指代股权投资基金。广义的PE按照拟投资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分为风险资本或创业投资(VC)、增长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及其他类型(如重振资本)。截止2018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3.37万只,基金规模达8.60万亿元。PE必须依赖于合作伙伴的专家队伍和管理团队,其投资目的着眼于合作伙伴未来发展的潜力,期待与合作伙伴贡献企业价值增长的最大收益,PE会为合作伙伴在内部管理、品牌、技术和渠道等方面建设与完善上倾尽自己的智慧和资源。正是基于上述特点,PE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重要投资力量。调查显示,PE除少数项目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资人以外,多数项目以溢价增资或购买原股东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且配套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部分PE在此类投资项目实操存在一些误区,下面以中科院的项目为例,对三类典型问题进行解析。

误区1:通过所级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事业单位与市场风险之间的“防火墙”,中科院鼓励所属研究所设立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便于实施经营性资产的无偿划转,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营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截至2018年底,中科院所级资产管理公司已有50余家,基本覆盖了科技成果转化活跃的科研院所。一些PE认为这类资产管理公司系研究所的全资企业,视同研究所的化身,因此在设计投资方案时,将研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直接通过其资产管理公司作价出资,并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科研团队进行股权奖励。实操过程中却受到了中科院国资监管方的质疑。问题分析: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提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而所级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奖励权限。假设研究所将科技成果增资到资产管理公司再对外投资,依据法律规定就要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奖励给科技人员,则会使未来的国资管理风险加大,违背了设立全资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解决思路:实操中可以分两步操作。首先,由研究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并将一部分股权奖励给科研团队,再将归属于研究所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所级资产管理公司。程序上虽然繁琐一些,但能合规的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的目的。

误区2:组建技术团队合伙企业接受科技成果转化

股权奖励,并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一些重大科技成果的研发往往需要历时数年,多个研发团队共同完成,此类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会涉及众多的股权奖励人员。PE在设计投资方案时,为了避免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数量庞大,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往往会考虑将多个受奖励科技人员组建为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承接股权奖励,并享受科技成果奖励所得税的递延纳税政策。但税务机关却认为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问题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发〔2016〕16号第六条都明确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因此合伙企业作为股权奖励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以受奖励的股权出资组建合伙企业的行为,由于被税务机关视同为股权转让,因此将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解决思路: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规范的做法还是由科研单位对受奖励的自然人实施。财税〔2015〕41号提出“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奖励的自然人如有必要组建合伙企业,可以据此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在五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缴税时限,分期缴纳额度等由税务机关做出裁量。

误区3:与科研院所就科技成果转化预期业绩签署

继续阅读

关于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切实加强对市科技成果的管理,做好—年科技成果申报工作,为2013年科技奖励工作作好准备。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以下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部委、厅局计划内已完成的项目。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申请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继续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友情链接
学术顾问

免费咨询 学术咨询 期刊投稿 文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