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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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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律健全思考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以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违规问题处理时对事对人的处理要对称,做到“两结合”:一是对事对人处罚结合,也就是既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又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其吸收教训,也教育他人。二是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让违法违规金融机构集中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且要改变中央银行只有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现状,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享有人事处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各个自律主体应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央银行还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央银行要牵头金融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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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法律不足与措施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四、结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但是也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一次洗盘。经过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也不断暴露出自己的不足,鉴于此,在未来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当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就必须要不断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进行自我评估,认识到自己在对市场的调控当中所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做出调整,从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规范金融市场,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实现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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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模式与法规完善

摘要:世界金融危机为各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我国也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和法规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方面需要改进。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历程及特点,指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目标。分析了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模式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法规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走入低迷时期,开始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金融危机时代将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从经济触底到经济回升至下一轮增长周期,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所要经历的区间。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我国经济形式也不容乐观,虽然总体上处于稳定区间,但是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带来的启示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不断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并完善监管法规。本文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和法规完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历程及特点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减少金融行业波动对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来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见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演变的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第一阶段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政府进行全面监管。第二阶段突出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金融监管模式具有统一性。第三阶段金融监管模式突出分业监管的特征,由一行三会分别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监管模式更加细化。第四阶段则是在第三阶段基础上的演变,金融监管模式仍然属于分业监管,一行两会的监管模式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监管模式的又一次创新。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目标

1.逐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很好启示,后金融时代各国更加注重提高金融体系的韧性,不断提高其抗风险能力。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巴塞尔协议III》出台,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而我国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随着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增强,我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针对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七个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金融机构得分情况判定相关风险。

2.影子银行监管不断加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主要存在监管套利等风险,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因此需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消除影子银行的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所以需要借助金融监管的力量来实现相关目标。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进一步监管也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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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视域下金融监管机制的优化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高潮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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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支撑

摘要: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着重从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充实金融法制机构等方面提出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WTO;法制化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法律成因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实现了三大转变,即监管思想由单纯重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监管范围由市场准人转向包括市场准人、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在内的全程监管;监管方式由单纯运用现场检查转向现场与非现场综合运用。但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基础设施较差,影响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运作的效果。二是缺乏一个科学、高效运作的风险预警系统,难以全面、准确预测某一地区或一家金融机构早期出现的风险性苗头,往往不能准确、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三是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定性缺乏量化判断标准、求助金融机构的条件不明确,缺乏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统一的市场退出程序。四是金融监管重实体轻程序,往往忽略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此外,金融监管机关在收集证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监管的法定权限;监管程序不规范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

1.金融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不明确

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其职权有所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乏详尽的规定。不利于其对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管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2.现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太窄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成为未来我国金融组织的通行模式。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除了对市场准人过程中审查股东(或出资人)资格外,法律并没有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义务对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因此,现行的监管法律已不能适应综合监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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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监管经济发展思考

摘要: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上看,主要有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金融监管、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四大方面。从实践上看,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趋同化;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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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摘要:我国已经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必将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带来监管的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际金融监管在组织结构体系、法律制度、监管方式、自律机制及监管国际化等方面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自律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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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外金融监管市场走向

摘要: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上看,主要有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金融监管、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四大方面。从实践上看,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趋同化;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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