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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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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法规

经济管理法治化研究

《经济与管理研究杂志》2016年第一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力边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1],就是建立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基础之上的。市场配置资源和发挥政府作用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其共同要求就是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法治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其中,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属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属于社会管理职能;环境保护既属于经济管理职能,也属于社会管理职能。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法治化,主要是要实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些意见。

一、只有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法治化,才能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经济体制的性质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决定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主要取决于政府发挥什么作用,特别是取决于政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和为谁而生产,都是由国家计划确定的,即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决定的。在这种体制下,市场是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任何作用的[2]。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就提出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才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决定性作用与基础性作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却大不相同。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是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配置资源。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取决于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而市场机制是否完善,又取决于政府职能,即政府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3]。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提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问题。为了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决定》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等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发挥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规定。其中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对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义重大。在过去有关文献里,通常把政府职能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对上述政府职能有了新的表述,指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可以看出,《决定》对政府职能的概括,除了过去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外,又特别增加了一项环境保护,把四项职能改为了五项职能。与此同时,还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重点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即在明确整个政府职责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划分。就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言,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决定》对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一方面强调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所谓放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开权力,一是下放权力。对于放开权力,《决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于下放权力,《决定》指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通过放开权力,从总体上把政府的职能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的这个大框架内;通过下放权力,使必须保留的权力尽可能下移,使其更加接近市场,这就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可以说,没有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没有政府职能特别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根本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是一句空话。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一方面要准确界定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范围,另一方面还要很好地解决政府如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问题。这就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还必须搞好监管和服务,即实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搞好监管的关键,是对政府的监管职能进行科学的定位,把握好监管的度,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过度,特别是要防止监管的随意性;优化服务的关键是,政府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方式,要面向市场、面向基层、面向企业,改审批为监管和服务。要实现上述放权、监管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其根本途径就是实现政府经济管理的法治化。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建立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就必须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各种行为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否则,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作用。实现政府经济管理的法治化,是增强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提高政府领导经济发展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要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4],这实际上是对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提出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依法行使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推进政府经济管理法治化,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政府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内依法履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按照这一目标的要求,中国政府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借鉴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先进经验,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不断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公司法》,还有《企业破产法》等;(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广告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海商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5]。以上这些法律涵盖了中国经济生活的绝大部分,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应该看到,中国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很多法律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1)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空白,经济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目前中国经济法律主要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还缺乏约束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如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等。同时,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法律法规受立法时认识水平的限制,对经济运行规律把握得不深入、不充分,因此很难规范相关市场行为。如当前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民众大量参与其中,这导致了互联网资金要素流动量巨大,远远超出了现有的金融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而互联网金融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该领域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2)有些法律虽然已经确立,但缺乏必要的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政府仍习惯于用红头文件和政策鼓励的办法,而不是用法律的条款促进科技创新,可操作性较差。(3)某些法律虽然早已制定,但是并没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修订补充,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虽然中国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但是伴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分类进行保护的法律明显滞后。这导致的后果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公有产权受侵犯的现象仍普遍存在,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也经常发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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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经济管理难题及策略

一、加强农村管理干部的培养

农村经济管理离不开一支文化素质高、风清气正的农经管理干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采取多种方式对基层农村干部进行定期培训,组织考察,学习经济管理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从待遇等方面对农村干部进行适当的补贴,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农村支部管理队伍。

二、农村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在许多基层管理单位,由于长期受管理体制的影响,缺少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认为农村经济管理中的土地承包专制、减轻农民负担、财务制度的科学性透明性的创建是多此一举,根本没有实际的意义,对工作常常是应付了事,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法规不健全

农村经济管理担负着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财务审核等工作,任务中且繁杂,但目前的农村经济管理中缺少配套法规,缺少对土地承包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以及财务监督的专门有效的体制,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农村债务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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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管理学之药事管理教学体会

新医改对于药事管理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要紧跟政策步伐,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在教学当中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的影响作为一个新的重点和难点加以讲述,要通过讲解使学生树立崭新的管理观念,把对医院药事管理的认识从传统的主要是指采购、贮存、分发药品的管理,自配制剂的管理,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即对物的管理,转变为重视“人”合理用药的管理,即以对患者合理用药为中心的系统药事管理,更好的顺应时展的需要。

一、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为线索,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

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在接触药事管理的内容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对于医院药事管理的认识仅停留在日常生活的感性接触阶段。根据教学计划,整个医院管理学共计56个学时,用于讲授药事管理的仅4个学时,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是学生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继而对药事管理形成正确的理念是教学中最大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通过“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线索,将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药事管理核心政策法规、合理用药管理理念以问题的形式抛出,再针对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乐于主动接受课程中的主要知识点,最后在讲授结束时通过“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这一线索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系统整理消化各主要知识点,达到预想的教学效果。

二、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展开教学

《药品管理法》作为国家对药品管理的专门法律,在药品监督管理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制定的依据,也是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各项药事活动作了全面的原则性和规范性规定,内容具体而丰富。笔者在教学中选取与医院药事管理密切相关的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和第五章药品管理做重点讲述,既让学生对《药品管理法》有了整体的认识,又通过对重点法律条文的释解,使学生了解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定,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的各项规范要求,重点掌握“假药”与“劣药”的概念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的精髓,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侧重医院药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在近几年间,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药品科学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出台新的行政规章,同时对一些老的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甚至再修订,这些都要求《药事管理学》的讲义编写一定要注意及时更新。考虑到教学对象是医院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因此在选取教学内容时侧重介绍医院药事管理具体活动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医院药事管理组织、药品采购养护、处方管理、临床合理应用等,并着重介绍上述内容在整个医院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医疗管理的关联等。在教学中主要讲授的新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有:《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除此之外,还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三级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等内容,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进行描述性讲解。通过有针对性的讲解使学生对医院药事管理与医院其他管理项目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四、引入案例教学法,增加课程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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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从表面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较为繁荣,但是行业内部其实还是存在较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忽视。为了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管控,国家先后出台了诸多管理以遏制房价的快速增长,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成效不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土地、原材料、人工、机械等房地产行业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涨,造成房地产行业的成本上升,间接地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消费需求还在增加,使得房地产的交易量也不断增加,而且我国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也将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针对房地产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对策。

一、当前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多是短期性的,缺乏连续性

最近几年,我国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放在平衡供需上,然而出台的大多数是短时间内的、缺乏连续性的,没有从本质上认识房地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无法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同时,政府在制定短期和长期时,所控制的目标会有差异,使得管理效果不好,这给部分投机者提供了扰乱市场从而获利的机会,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如国家相继的经济适用房、房产税收、“国五条”都暴露出我国管理目标模糊的事实。

(二)经济管理流于形式,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

出台的目的在于加强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当前诸多流于形式,执行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一方面房价持续上涨,使得购房者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民间出现了大批的炒房者,进一步抬高了房屋价格,导致我国出台的诸多房地产经济管理都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两级监管,导致中央出台的和地方出台的会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同时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等的确定模糊不清,使得我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上有,下有对策”的恶性循环。房地产业属于高回报产业,房地产业也是不少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很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效果。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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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反思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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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问题及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经济已经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使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且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属于国家产业结构链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但是,在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管理措施缺乏、监督机制缺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不合理等众多突出问题的出现,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房地产经济需要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房地产行业加强管理,从而全面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围绕房地产经济的概述,重点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调控政策

在我国各个行业中,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好的关联性、较大的涉及领域以及较广的覆盖面等特点,不但密切联系着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本上处理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本质问题。

1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概述

尽管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依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很多问题存在于房地产行业的内部,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一是房地产宏观政策频频出台。我国各级政府对房地产行业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为使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相继出台多项宏观政策。纵观全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这些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宏观管理政策不仅未使房价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遏制,反而助推了房价的增长;二是各地区房价呈现整体上涨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的物价进一步提升了基础物资的成本,建材、土地等价格日益攀升,从而导致房地产整体价格的上涨。从2007年开始,我国房地产行业受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的影响,房价持续攀升;2014年房价出现略微的下降趋势;2015~2017年,房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三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乐观的前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行业成交量出现萎缩,三四线城市的成交量不断增加,从而使住房价格进一步提高。而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也会对房地长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从而使房价保持稳中有升。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而言,房地产行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想要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遵循一定原则。一是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基于物质关系的角度而言,土地承载着房屋建设,基于经济关系角度而言,房屋不仅体现了土地的价值,更体现了土地的利润,这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时相互依存,互为一体。想要有效管理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在房屋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二是坚持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国有化原则,占有、处分和使用土地的权利都属于国家,这种方式对土地的整体规划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能够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控制建筑规模。

2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经济管理意识。虽然我国很早就开始发展房地产行业,但是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开发商具有较差的管理意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存在偏见,认为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利用主要目的就是牟利,并没有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缺少经济管理意识,房地产经济管理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2.2缺失经济管理政策。管理政策的缺失会直接造成管理目标的缺失,而在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很少有长期性的政策扶持,市场管理目标比较模糊。一是我国政府将市场管理的目标定义为抑制房地产的市场需求,因此出台了很多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导致经济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其效果较差。二是一些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短期和长期的政策,但很多地方自相矛盾,大大的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管理效果。三是房地产行业缺乏合理、长期的政策支持,造成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秩序相对混乱,这就将很多机会提供给一些不法的投机分子,严重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等落实情况能够看出,我国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的房地产管理政策,管理目标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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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经济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经济已经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使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且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属于国家产业结构链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但是,在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管理措施缺乏、监督机制缺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不合理等众多突出问题的出现,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房地产经济需要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房地产行业加强管理,从而全面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围绕房地产经济的概述,重点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调控政策

在我国各个行业中,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好的关联性、较大的涉及领域以及较广的覆盖面等特点,不但密切联系着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本上处理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本质问题。

1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概述

尽管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依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很多问题存在于房地产行业的内部,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一是房地产宏观政策频频出台。我国各级政府对房地产行业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为使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相继出台多项宏观政策。纵观全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这些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宏观管理政策不仅未使房价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遏制,反而助推了房价的增长;二是各地区房价呈现整体上涨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的物价进一步提升了基础物资的成本,建材、土地等价格日益攀升,从而导致房地产整体价格的上涨。从2007年开始,我国房地产行业受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的影响,房价持续攀升;2014年房价出现略微的下降趋势;2015~2017年,房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三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乐观的前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行业成交量出现萎缩,三四线城市的成交量不断增加,从而使住房价格进一步提高。而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也会对房地长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从而使房价保持稳中有升。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而言,房地产行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想要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遵循一定原则。一是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基于物质关系的角度而言,土地承载着房屋建设,基于经济关系角度而言,房屋不仅体现了土地的价值,更体现了土地的利润,这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时相互依存,互为一体。想要有效管理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在房屋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二是坚持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国有化原则,占有、处分和使用土地的权利都属于国家,这种方式对土地的整体规划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能够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控制建筑规模。

2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经济管理意识。虽然我国很早就开始发展房地产行业,但是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开发商具有较差的管理意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存在偏见,认为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利用主要目的就是牟利,并没有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缺少经济管理意识,房地产经济管理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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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行政许可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事务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十余年,已对我国药品监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医药行业作为朝阳产业,在行政许可方面不容小觑。当前,我国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调整和完善药品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药品监管的关键。

关键词:行政许可;药品;监管

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力度、执法原则在稳定中求发展。药品与生活息息相关,在监管方面,药监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紧密结合,使药品行政许可程序更加规范,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有效解决药品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药品行政许可

所谓药品行政许可,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特定活动的行为。药品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其特点是,事前审查,权威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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