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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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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条例

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会议主持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规范安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非常的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很重要,前来参加宣贯会议的有:今天的宣贯的会议议程有3项:一是由**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二是请州质监局***讲话;三是请**市***作指示。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我们请**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州质监局***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市***作指示,大家鼓掌欢迎!

同志们,刚才**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宣讲。州质监局***总结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就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同志们,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关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不辱使命,振奋精神,认真负责,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上下功夫,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做出特殊的贡献!今天会议就开到这里,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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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行政监察通告

为认真贯彻省纪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全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监察法》、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水利和民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通知》(监〔〕20号)和市监察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水利和民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内容和重点

(一)监察任务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对区水利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监察,促进上述两个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服务职能,防止滥用权力。

(二)监察内容

检查区水利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规划、处罚、强制、确认、裁决、征收、给付、复议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包括: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的问题;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适当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否程序正当,有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应告知不告知、应回避不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时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及违反便民规定的问题;是否廉洁自律,有否存在乱收费、以权谋私的问题。在综合监察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也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全面掌握被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和推广;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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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管辖问题的法律梳理与概念

摘要:在劳动监察立法中,对于管辖权的区分相对比较模糊,而且也未在理论上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梳理,同时尝试从管辖权概念入手,对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进行分类以及层级上的划分。

关键词:劳动监察;管辖权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①在劳动监察执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也是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为了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权,笔者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探讨如何明确管辖权的问题。

一、我国有关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的分类

根据我国劳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分为四类:

(一)属地管辖所谓属地管辖是指根据行为发生的地域或者当事人的居住区域所属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用人单位发生用工行为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这条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专属管辖顾名思义,专属管辖针对的是特定的执法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跨区域的大型国企或者社会组织以及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机构。这几类组织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一般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由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管辖较为容易协调关系。因此纳入到专属管辖范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专属管辖,只是通过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赋予了省一级行政机关自行做出规定。因此,根据此条规定,各省做出了专属管辖的具体规定,如广东省就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几类主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机构,依照“谁审批、谁执法”的原则,对口管理。例如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由颁发该许可证的人社部门下辖劳动监察部门处理。3、对于涉外机构,由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劳动监察部门管辖。4、社保反欺诈案件的管辖由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三)提级管辖提及管辖是指上一级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下一级部门管辖的案件。这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防止因干扰执法行为的存在导致不能正常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提及管辖有明确规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提及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在经报送上一级劳动监察部门后,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上级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部门办理。2、合并管辖。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合并管辖主要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为,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存在违法行为时,对劳务派件单位和用工单位任意一方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均可以对双方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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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廉洁规定与处罚办法

一、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及违规处罚办法

1、不准到服务对象单位或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的,按实数追缴财务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59条处理。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无法拒收而接受的,按规定到监察室登记或上交,不登记不上交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补交;发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补交并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同时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处理。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6条处理。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1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2个月考勤考核奖金。情节较重和严重的,按《条例》第85条处理。

5、不准参加赌博活动,否则按《条例》第139条处理,并扣发3个月至半年的考勤考核奖金。

6、不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违反规定的,按《条例》第89条处理。

7、不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8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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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管处纪监总结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铁路东起吐鲁番,西至重镇,全长1445公里,现有干部职工10855人,党员3944人。近年来,我们在部纪委、路局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和铁道部、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大在落实责任、专项整顿、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我代表处纪委就我处近几年来反腐倡廉的主要工作成效和今年上半年反腐倡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向部、局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近年来纪检监察围绕处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一)以探索反腐倡廉新体系为契机,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为铁路快速发展创建优良环境

1、着眼长远,注重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作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逐步健全和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

在主题教育上,我们重点抓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突出了党纪条规和廉洁从政教育。我们每年坚持定期召开由宣传部、干部部、党校、铁道报社、处有线电视中心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及时安排各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坚持由处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处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六管”人员进行两次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集中教育;每年坚持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六管”人员进行两次党纪条规、廉洁自律的知识测试。每年坚持由处党、政、纪、工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坚持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职代会前对干部职工进行“述廉、评廉、考廉”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在宣教形式上,力求突出目的性。我们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板报、局域网、简报、座谈会、知识测试等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日常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即:每年坚持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教育活动(即学习一套文件,观看一组电教片,撰写一批学习体会文章,上一堂党课,参加一次党纪条规测试,宣传一批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每年坚持在全处举办一场党风廉政建设演讲比赛;每年与铁道报社联合举办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征文活动;每年坚持在重大节日期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和禁止公款吃喝、突击花钱的教育。每季度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重点推进计划完成情况考核检查,对宣教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差的单位除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外,并在局域网进行通报,有力地推动了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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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普法行之宣传行活动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0年“普法行”活动宣传工作,根据《2020年“普法行”活动方案》要求,特制定“宣传行”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加强全民普法促进全面小康

二、时间安排

2020年8月下旬至12月上旬

三、宣传重点

(一)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宪法、民法典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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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廉洁从政规则与处置办法

一、廉洁从政“八不准”办法及违规处罚办法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无法拒收而接受的,按办法到监察室登记或上交,不登记不上交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补交;发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补交并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同时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处理。

2、不准到服务对象单位或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负担的费用。违反办法的,按实数追缴财务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59条处理。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办法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6条处理。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办法的,发现一次扣发1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2个月考勤考核奖金。情节较重和严重的,按《条例》第85条处理。

5、不准参加赌博活动,否则按《条例》第139条处理,并扣发3个月至半年的考勤考核奖金。

6、不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违反办法的,按《条例》第89条处理。

7、不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违反办法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8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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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结合本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业),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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