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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产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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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产管理

已改制企业产权管制办法

为了加强对已改制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收益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已改制企业资产是指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结束后,尚未处置的国有资产。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积极探索企业资产管理和经营之路,努力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做到管住所有企业国有资产不留死角,抓住每个监督管理环节不留真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预防资产流失原则;②依法依规原则;③公开透明原则;④提高效益原则。

二、监管职责

建立县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制”。

县财政局(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县国资局下设“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县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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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

一、加强资产基础管理,准确反映资产状况。

(一)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科学、适用、节俭的原则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按规定的方式购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资产。

(二)严格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应当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不动产产权确认和登记工作,清理和追索应收、暂付等款项,及时处理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调整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根据资产变动状况,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资产信息,全面反映资产总量、分布和变动情况,有效实现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二、规范资产有偿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将所属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二)规范有偿使用流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选择资产使用对象,并按规定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三)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应于协议或合同签订后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本通知印发前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也应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对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内容不规范的出租(出借)行为,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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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校固定资产信息网络同步化管理也逐渐应用到各高校,但目前高校资产网络化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分析高校网络化资产管理的现状、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复购置的资产缺乏专业的管理和评估流程、资产处置过程缺乏鉴定和跟踪流程、土地房屋构筑物管理系统不健全及与各部门管理系统对接滞后等现象进行了剖析,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资产;网络化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系统对接

一、引言

随着国家财政对高校建设一流大学的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支撑教学和科研物质基础的高校固定资产总量、种类不断增多,各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也相应出台,对资产管理的流程规范、账物相符、管理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方式由相对粗放式管理转向相对精细化管理,由数据报表式统计转向资产数据流程化管理,由分散管理到支持学校整体决策管理的一个渐进的过程[1]。原有的手工账、单机账用在管理工作中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的要求,网络化管理的实时同步更新、账物相符、资产责任到人、领用人能实时动态查询所管辖资产等优势,逐渐成为今后资产管理的主流。

二、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现状

高校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目前国内常用的有北京普诺迪、金网际和部分高校自主研发的资产管理系统。主要分为土地房屋构筑物系统、仪器设备系统、家具被服系统、低值耐用品系统等。各系统内分别建有新增、查询、变动申请、变动审核、报表生成与打印、系统维护等功能。各个系统即独立存在,又相互关联。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校内所有的国有资产账进行统一管理,校内各机关、部处、学院进行分级管理。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的优势非常明显,系统的账号开放给学校的相关终端管理、领用人员,终端人员只需要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就可进行资产登记、查询本校的国有资产、领用人移交、资产处置等操作,基本可以满足高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高校网络化资产管理系统目前所开发的功能,基本可以满足高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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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深化财政革新

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出资人到位,维护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成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这不是把原来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简单地合并,而是要实现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根本转变。

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有机集合,包括投资决策制度、资本投入产出制度、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此,国资委必须在职能界定、人员构成、决策机制、议事方法、管理方法、运行规则、法律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

(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

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

(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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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资产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和“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决定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为目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创新。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建立全面、准确的动态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情况、资产构成、资产变动等信息。

(二)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通过对各类资产数据的整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确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以技术手段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控制资产运行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立资产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自动提供预警信息。

(四)实现各级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通畅,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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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经营房产监管工作意见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还是粗放式、分散型的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能,有必要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实行集约化运营,并通过项目运作,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杠杆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政府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国有经营性房产集中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将区属各街办事处经营性房产划转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管理的原则和方式

各街办事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集中管理,集约运营”的原则,将各街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由区国资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各街办事处应划转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街道办事处所属经营性房屋、土地(含有证和无证),承租的国有公房(经营性用途)。

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后,其资产收益(主要是房屋性资产的出租收入,简称收入基数)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国资公司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区财政局与税务部门协调确定缴税额度,再由区财政按划转资产2010年实现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为基数(简称划拨基数),单独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产的处置

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划转到国资公司后,国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资产需要处置时,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时要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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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治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主管的各类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下称区所属单位)。

第三条全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遵循监督管理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主要是指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产权、依法认定为国家、集体所有的拨款、捐赠物和区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房产、地产、无形资产(含品牌老字号)和股权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区区所属单位用于待销、租赁、停车、广告、农贸市场(包括已作抵押的资产)等有业务收入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区所属单位行政办公自用的资产,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活动室等。

区所属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规定处分的权力;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区所属单位应当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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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公办学校资产处理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办学校资产管理及布局调整后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办学校(包括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的一切资产所有权属国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办)对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公办学校资产产权变动、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所属公办学校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学校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处置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

公办学校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避免闲置、浪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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