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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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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产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齐抓共管,构筑适合城市发展的物业管理框架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县(区)属地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住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或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协助综治、公安、工商、文广新、教育、卫生、环保、住房等相关部门开展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内物业企业、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参与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四)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物业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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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制度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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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有效组织税收收入。全员增强税收意识,狠抓招商主业,培植含税税源,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街道所有企业和服务业税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为街道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

第二条有效组织非税收入。将资产租赁、资产处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收齐收足。

第三条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存县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

二、支出管理

第四条为杜绝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凡在本街道办范围内发生的支出费用(如建筑安装、策划、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测绘、劳务、餐饮等)具备在本街道办开票点开票条件的,必须为本街道办开票点开具的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严格执行县纪委《县“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意见》(纪发〔2013〕26号)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其中:单笔支出2000-5000元,各部门事先填写《小微资金支出申请联签表》,由分管条线领导批准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执行;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先将《“三重一大”会前研究事项征求意见表》在“两个责任”e网通平台报备后,然后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再由党政办根据研究意见出具《街道大额资金支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一式叁份,党政办(留存)、纪委(备案)、支出部门各一份,凡涉及大额支出费用,部门会计凭《备案表》方可列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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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

1、警卫人员对于出入人员、车辆、物品要进行认真检查、登记,如无批准条和放行单放行,每次给予5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则根据带出物品的价值罚款。

2、工作中要做到“四勤”,即“勤走、勤看、勤查、勤防”,查岗中未做到者扣30元/次。

3、按时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部位,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要有检查记录,每周无记录,按5元/次罚款。

4、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与保管工作,如有丢失、错发等情况出现,则按物品原价赔偿。

5、对于公司档案进行储存、归档、借阅的登记,如发现有未登记或档案资料不齐,按10元/次罚款,一般资料造成遗失罚款200元,重要资料遗失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于报刊信件的收发不能及时传递,按5元/次罚款;公司外寄急件即时投递,一般信件、专递在一个工作日内投递,延误投递时间按5元/次罚款。

7、对于小车管理,凡无出车手续或领导同意,私自出车,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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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殡葬改革意识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关系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关系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要把宣传的重点落实到村(居)委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喉舌作用,开辟专栏、专题、专版,通过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抨击不良风气,增强人们的殡葬法制意识。对党员干部,应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他们做殡葬改革的拥护者和实践者;对群众,应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教育,倡导树立破除迷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等新观念,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和接受殡葬改革。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各乡镇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把安息堂建设和绿茵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规范殡葬秩序,杜绝乱埋乱葬,推动生态葬法,积极推行不占用土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深埋、海葬、树葬、寄存等骨灰处理方式。要加强乡镇安息堂的建设工作,乡镇安息堂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对安息堂及内部设施年久失修的,要及时修缮,改善好环境和条件。还没有安息堂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筹资建设,保证愿意存放骨灰的有处可放。要加强安息堂和公墓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防房屋倒塌,骨灰盒被盗、错放、腾空、破损等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无事故。凡因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国土、林业等部门做好复垒坟墓的平迁工作,保证农田内、路两侧、河道旁、山林地无零散坟墓,坚决杜绝坟墓复垒回潮,将我县殡葬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殡葬改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组织领导乡镇的国土、规划、农业、文化等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抓好殡葬设施的规划、报批、建设,违建坟墓的清理、整治、规范,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殡葬改革先进县成果,为推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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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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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预案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省、市级总体预案的修订要求,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善各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突出衔接配套,推动建立多层次、全覆盖、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确保镇乡(街道)、村(社区)、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的预案制订率实现“四个100%”。对照国务院应急办《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年内至少组织两次演练。推行预案规范化管理,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各个环节强化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机制建设

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镇乡、部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力量,确保编制、机构、人员、经费、制度的“五到位”。推动应急管理触角向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延伸,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进一步提升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水平

加强信息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核报要求、报送方式、督查反馈等制度。打造市级预警信息权威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机制。加大信息报告报力度,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考核,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及时给予报,限期整改。

强化信息研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机制,及时研判形势,掌握苗头动向,把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事态控制在初始阶段。

加强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壮大基层信息员队伍,不断拓宽信息源和报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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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惰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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