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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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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难题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并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这一阐述无疑意味着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仍将是今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而从宏观调控的职能来看,不仅计划、财政、金融等支柱性调控职能要不断地改进和加强,加强经济监督、尤其是加强市场监督职能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科学正确地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这种职能的性质,如何正确估价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现状,在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中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这些问题不仅是探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对策所必须解决的,也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建立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所必需的。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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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升

素质是能力的核心,而能力是人的综合素质在行为上的外化表现。工商队伍素质是指工商人员理解和认知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恰当判断和合法处置的能力。工商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工商部门的整体能力和效能。素质更新主要指优良品德的修炼,专业素养的健全,广博知识的积累,办事技能的提高。经过各级组织多年的管理培训,工商人员知识结构得到改善,干部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现有的人员素质与时代的发展仍有较大差距,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水平不高。在“两费”停征后,部分干部茫然不知所措,平庸、懒散现象抬头,慢作为、不作为时有出现。激励机制显得乏力,制约机制作用不明显,人员只进不出,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干部队伍缺乏活力,这些都直接影响工作效能的提升。资源配置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保障。如何合理设置机构,促进职能到位,发挥整体效能至关重要。人员调配是发挥效能的决定性因素。人员调配是否符合精干决策层、减少管理层、强化执行层的原则,直接关系到工商效能的提升。基础设施和物质保障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其中信息技术是提升工商效能的重要载体。工商系统机构名称、上下职能基本相同,但力量整合不够协调。机关内部,市场、公平交易、个体、登记、商标、广告等部门与基层所都有执法办案权,多头执法导致处罚畸轻畸重、重复处罚,上下级工商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执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由公平交易部门实行集中办案,但由于基层执法力量有限,办案人才少,受移交时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执法效能仍未得到提升。

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范畴,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机制会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不断适应复杂变化的市场经济,能动把握监管规律,实现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工商机关虽然实行了垂直管理,但监管执法受当地政府影响仍然很大。在行政机构中存在职能交叉,工作界线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执法力量分散,缺乏合力,影响监管效能的提高。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科学构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化手段,向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发展,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工商文化是指工商部门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能中,逐渐形成、积淀、培育起来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工商行政管理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精神理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理念、执法意识、管理理论、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蕴含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制度、形象、行为之中的文化特色。工商文化既重视群体力量和发挥群体优势,又强调个人因素和潜能创造力,是凝聚和激励工商人员的重要精神力量,为工商机关各项改革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发展工商文化,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工商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增强全体人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国家工商总局近几年组织全系统对工商文化开展研究,在工商文化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创建工商文化的实践中,各地对工商精神的理解表述不一,工商文化的特色不突出,工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没有统一的语境表示。工商行政管理共同价值观、工商精神等与工商工作的有机结合还不紧密。全系统对工商文化建设尚未形成统一规划,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不够。

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执法环境是指与工商机关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直接、间接地影响或者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客观因素的总和,包括立法体系、执法水平,工商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等。这是工商机关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的基础性条件。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近年来,工商部门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效能的提升。突出体现在:一是发展与执法的矛盾。工商行政执法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志等干扰。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强调树立科学发展观,对破坏资源、环境、国家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一律不得投资,但一些地方政府只要产值、要税收,把发展与执法对立起来,认为工商对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就会影响地方的投资环境,因此,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实施干预。二是服务与管理的矛盾。对服务型政府或服务型工商片面理解。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条件、少检查、少罚款、少收费,使工商机关履行职责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三是政策与法规的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出现了文件代替法规,领导讲话、政府文件高于法规的现象,甚至把突破法律法规作为衡量执法机关是否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的标准之一,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

随着信息管理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的转变,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工商部门凭借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内实行业务工作办公自动化,对外实现市场监管和信息化服务。近年来工商机关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受投资力度、技术人员短缺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运转模式仍难以适应信息化要求。主要问题是:硬件方面,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建设还不健全,各地工商部门目标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规划,重复低水平建设问题多。软件方面,没有统一的专用软件,各地信息不能有效对接,资源陈旧,更新缓慢,给社会查询和利用带来诸多不便。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

(一)抓紧素质更新,塑造效能主体

效能建设既要“效”,更要“能”,根本目的是要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行政效能的提高说到底要靠行政人员的素质提升,即优良品德的修炼,专业素养的健全,广博知识的积累,办事技能的提高。

1.加强学习培训教育,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思想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队伍政治素质的提高。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党风廉政等各种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组织干部学习文化知识和理论研讨,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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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的研究

一、市场监管风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1.从产生的现实环境来看,市场监管风险具有时代性目前,我国进入了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的价值真空,规则滞后的无序竞争,使市场经济中的很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反映出来,每一个政府部门都面临着风险,如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等。国家工商总局原局长周伯华在2009年12月指出,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很多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都要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去保障落实,这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更重的任务和挑战。在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适用法律法规最多的部门之一(仅次于公安机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引发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监管盲区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由实体领域不断向网络、电子商务等虚拟领域扩展,在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领域的行政权力明显增大,这无疑加重了行政的责任。权多则责大,责大则风险高。在近两年的基层调研中笔者发现,很多基层执法人员深深地感受到责任的沉重和风险的增大,危机感明显增强。

2.从形成的原因来看,市场监管风险具有复杂性工商行政管理自身和监管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市场监管风险的复杂多变性。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大一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几乎涉及市场经济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管理权限。职能单一的执法部门有专门的法律界定职能和权限,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执法人员易于掌握操作和明确责任。例如,海关有《海关法》,烟草专卖部门有《烟草专卖法》,物价管理部门有《价格法》等。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一部专门法律来界定工商管理的职能和权限的,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统筹协调水平。此外,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健全性,一些监管领域出现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这些不可控因素,不仅考验着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也考验着他们的监管智慧。另一方面,从监管对象看,市场的特点千变万化,既有市场主体的变化,也有市场行为的变化。一是监管领域跨度大。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二是监管对象复杂化。工商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能中既有对交易过程的监管,也有对行为的规范,既涉及到商品,也涉及到每一个人。三是监管范围广。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有流通领域所有商品和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网吧、传销以及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等多个方面,造成监管风险点增多。随着市场监管领域的不断延伸,一些高端领域、新的经营业态和交易方式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增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虚拟市场的监管,蕴藏的风险很多。一些原来局限于某一地域的风险,会在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的经营业态的推动下,迅速向全国乃至国外市场扩散,风险度随之加大,一些区域性风险往往可能转化成系统性风险。

3.从防控的流程来看,市场监管风险具有关联性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市场监管风险的关联性很强,许多看似离工商部门很远的行为,也可能给工商部门带来监管风险。一是与市场主体关联性强。像2011年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虽然主要发生在畜牧生产领域,目前也只有畜牧部门被问责,但是这样的问题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如果工商部门监管不到位,就会给工商部门带来失职的风险。这种在原材料及生产源头传来的风险使工商部门防不胜防。二是与其他部门关联性强。工商机关和质监、卫生、食药监、农业等部门监管的对象有重叠之处,因此,防控市场监管风险,工商部门还必须和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配合。三是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强。工商部门人员的职业风险主要包括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监管风险与廉政风险是相生相随、紧密相连的。2009年8月,工商总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相互交织”。在这个意见中,不仅明确了风险点防控工作的指导原则,也深刻点出了“两个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开展“两个风险”防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三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涉及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条业务流程开展防控工作。坚持“两个风险”一起抓、一起查、一起防,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才能更好地减少“两个风险”发生的机率。

二、市场监管风险的危害和诱因

由于市场监管风险关联度高,影响面大,连带性强,其潜藏着巨大的并发危险性、冲击的连续性和强烈的破坏力,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轻则影响工商执法权威和部门形象、地方社会稳定、支柱性企业和产业健康发展,重则会使地方经济出现方向性转变,引发其他社会风险的爆发,形成冲击波,从而对工商监管执法地位、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形象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带来的风险。网络是把双刃剑,当前信息化网络发展迅速,新型传播形式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产生巨大冲击。行政执法机关又是社会各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许多在传统社会中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经过网络的传播和对网民的不恰当引导,事情的真相就会被歪曲,风险就会被不断放大,这一点应该引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高度关注。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的实践来看,容易诱发市场监管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世界经济危机、国际重大经济社会事件等国际经济形势负面变化会对我国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冲击和影响,从而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同时,国家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会经常性地对宏观产业政策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调整,而每一次调整都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产生连锁性影响,如市场准入宽严尺度的变化,监管巡查力度强弱的变化。很关键的一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后,相应的法律法规很难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再加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传递、理解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就有可能出现偏差,存在“两个风险”的可能。

2.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相互矛盾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过去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当然其中也会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从其颁布实施起,就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随着市场监管执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呈现,这种滞后性就会愈加凸显[2](P4)。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就会遇到依法行政与实事求是之间的矛盾,加之工商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尺度一旦把握不好就会产生风险。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之间、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方面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也就蕴含了市场监管风险,而理解方面的争议更是加剧了风险。这种争议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产生的争议,也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产生的争议,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产生的争议。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认同;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或者不再属于企业登记前置的许可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仍持须为登记前置的意见。如此,工商行政管理在某些行业的行政许可方面就存在很大程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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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策略分析

1抓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1)建立机构,配齐配强督查人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督查机构,选配工作扎实、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督查员,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督办落实。

(2)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督查工作职责和特点,建立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监督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加强学习,提高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加强装备规范化建设。要为督查部门配齐开展工作所必需督查器材、装备等,确保决策及部署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2抓工作机制。确保督查效能

(1)提高认识,强化接受督查意识。组织工商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督查的有关规定,明确督查工作行为,积极参与督查,主动接受督查。

(2)加强领导,形成全员参与格局。把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督查运行机制作为各级工商局党组的大事来抓,做到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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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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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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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F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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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问题

摘要: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并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这一阐述无疑意味着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仍将是今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而从宏观调控的职能来看,不仅计划、财政、金融等支柱性调控职能要不断地改进和加强,加强经济监督、尤其是加强市场监督职能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科学正确地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这种职能的性质,如何正确估价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现状,在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中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这些问题不仅是探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对策所必须解决的,也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建立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所必需的。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宏观调控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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