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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管理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非税管理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非税管理

非税管理问题

摘要: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对非税收入征管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制改革、建章建制,非税收入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如: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统一财政专户;清理核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建立收费项目库;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统一领销、专人管理;采用计算机技术、依托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并实施适合当地情况的资金管理核算模块等等。

关键词:非税管理;非税收入;财政收入

Abstract:Non-taxrevenueisanimportantpartofstrengtheningthemanagementofnon-taxincomeisthemarketeconomytorationalizetheallocationoffinancialrelations,soundpublicfinancefunctionsoftheobjectiverequirements.Inrecentyears,governmentdepartmentsatalllevelsofnon-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havehadvaryingdegreesofreformandrestructuring,theestablishmentJianzhang,themanagementofnon-taxincomehasgraduallystandardized,suchas:theabolitionoftheincometheyreceivedthetransitionunit000,aunifiedfinancialprofessionals000;verifyclean-upfeesandcharges,theestablishmentofbankfees;soundfinancialmanagementsysteminstruments,leadaunifiedsalesandmanagementpersonnel;useofcomputertechnology,relyingoninformationnetworksystem,thedevelopmentandimplementationoflocalconditionsforfundmanagementaccountingModule,andsoon.

Keywords:non-taxmanagement;non-taxincome;revenue

前言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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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不对称信息

【关键字】出口退税;委托;激励约束机制

【摘要】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类委托关系: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及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不对称信息现象的存在使得出口退税管理难以达到优化状态。运用信息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主体间的委托关系分析,可以找到均衡条件下影响人最优努力水平的各项因素,从激励约束机制设计角度探讨如何改进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的委托关系

经济学中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称为人,信息劣势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人和人的矛盾通过委托-合同来解决。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人获得效用最大化才可能获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然而要使人采取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必须对人进行有效的激励。这样,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就转化为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即设计一个最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中央政府、税务机关(指管理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各有自己的优势,由于彼此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从而使委托关系的建立会带来收益。而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加之彼此的效用函数不同,所以又会由于道德风险而产生成本和激励问题,形成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委托问题。

在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中,税务机关是委托人,外贸企业为人。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它不了解外贸企业具体的退税行为(骗税或不骗税),它希望外贸企业遵守与退税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且尽可能少地支出退税款;而外贸企业则处于信息优势,它希望少支出成本,并且尽可能多地获取退税款。因此,激励问题就成为:税务机关怎样才能使出口企业在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退税管理的目标。

在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中,中央政府为委托人,税务机关为人。中央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退税管理,包括进行退税登记、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审核等,并为其提供一种特殊的权力(退税审核权)和收入来源(支付工资)等报酬。税务机关享受这种特殊权力并领取国家提供的俸禄,并承担退税管理的责任。显而易见,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的各项退税制度,而国家不可能了解税务机关内部每个退税管理人员的收入、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等情况,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税务机关的偷懒行为,即税务机关退税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行为,即税务机关退税管理人员为了增加其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负方向努力的行为,如伙同出口企业共同骗取国家的退税款。因此,激励问题就成为:中央政府如何才能使税务机关强化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尽量减少骗税行为发生的概率,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应有的作用,实现国家既定的政策目标。

综上所述,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中央政府、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两个委托关系。在每一个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总想尽量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这需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委托关系中,激励机制通常是指委托人用来调动人积极性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它的核心内容是设法把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转变为追求总体利润最大化。约束机制也叫监督机制,一般是指委托人通过一定合同、协议使人承担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责任,控制、约束和规范其行为,确保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开展经营活动。委托人对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它们激发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抑制人的不良动机和行为,减少道德风险,提高绩效,在抵偿成本之后为委托人带来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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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的经济性分析

一、引言

从经济性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管理主要任务就是使得企业尽最大努力节约税收成本,使得税收支出缩减到最低。根据调查归纳就可以知道,我国企业纳税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税金,还有与之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那么由于纳税管理出现失误而导致的税收支出我们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未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定期定时缴纳税金,有意或者是无意的偷逃税金等一系列的不正确纳税行为从而受到了主观税务机关的罚款,补交税费并且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这一经济性的支出是企业没有做好纳税管理的显性税收支出。另一个方面主要是企业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自身纳税管理水平比较低,没有享受,给企业造成了税收支出的隐形成本。做好企业纳税管理工作,将能很好的避免上述两种不应该的税收成本支出。企业通过建立相应的纳税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系统不但会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还能够提高企业对外部风险的防控能力。

二、从经济性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管理观念意识不正确,重视度不够企业涉税事项是重要的经营业务之一,是任何企业避不开也绕不过的重要经济事项。但是由于我国税政事项发展历史制约,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涉税事宜。对于企业税务关系最多就是关心一下相关税负。而关系到重大税负事项时,企业管理者往往想着“找关系”,或者采用一些不正确的行为以降低企业税负,没有认识到纳税是企业的重要义务,也没有考虑到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风险。当然,由于企业自上而下对纳税管理不够重视,也导致具体税务经办人员不仔细进行业务办理,不注意涉税风险的控制,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企业税金浪费也没有及时的给与惩处。这样整个企业的纳税管理氛围非常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企业纳税管理财务人员水平比较有限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并没有设立专业的税务会计岗位。财务会计把企业的会计工作全部承担,在涉税事项的管理上,企业财务人员水平比较有限,影响了企业的纳税管理质量。在经济转型期,国家也完善、出台了若干税务法规、制度,以及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企业环境、人员意识等方面的原因,也没有钻研与学习,导致企业无意中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规。同时由于不了解、不清楚相关的涉税优惠政策,也使企业交了“学费”、“冤枉税”。同时,企业虽然注重员工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但对于财税方面的培训明显重视不够。企业通常不会安排财税人员专门进行专项、长期的涉税培训,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繁重也很少能抽出时间去进行专项的培训与学习,导致了企业在税务理论方面缺乏必要的经济与精力投入。所以在涉税事项的管理上,企业纳税管理人员的处理水平还比较有限。

(三)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不及时无论企业大小,所处的行业和环境,其纳税管理都需要和当局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但是在我们的观察中发现,部分企业纳税管理人员根本不考虑主管税务机关的看法,只是在企业内部进行一系列的税收筹划,但是往往到最后都不能通过税务机关的要求,前期的纳税管理工作也都不了了之,不但没有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相反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整出了一整套不合时宜的方案。在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不及时还体现在当企业出现纳税困难或者报税问题时,不能够及时的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导致了企业在纳税时的被动,更严重的企业还要支付罚款和滞纳金。

三、提高企业纳税管理水平的经济性策略

(一)强化企业纳税管理整体管理意识强化企业纳税管理意识重点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国家或者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可以通过设置培训班等形式,给企业传达纳税管理的重要性。让企业管理者意识到只有提高纳税管理水平,才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财税机关要加强相关的检查,转变当前停留在事后稽查等模式为事前提醒与告诫相结合的模式。其次,企业要认识到纳税管理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视度,在提高企业管理者纳税管理意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纳税管理体制,做好企业纳税管理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统筹整个企业的纳税行为。最后,培养企业纳税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只有正确的纳税管理意识,才能做出正确的纳税管理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隐形的纳税成本,全面提高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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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企业纳税管理课程建设探讨

摘要:由于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数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熟练掌握各税种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但是,仅仅一门《税法》课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对会计人员税务知识的需要,开设《企业纳税管理》课程,可以培养学生企业纳税管理能力,以适应当前社会对高素质、强技能的税收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会计专业;企业纳税管理;课程建设

目前,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的培育目标是熟练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分析处理会计业务的应用型人才。课程体系主要是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为主干专业课,辅以会计模拟实验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这种课程体系的设置,只注重对学生会计专业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对税收知识的学习和运用。突出表现在税收课程的设置单一,多数院校只设置《税法》一门税收课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在开设《税法》课程的基础上,应再开设一门税法的应用型课程———《企业纳税管理》。

一、《企业纳税管理》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纳税管理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会涉及不同的纳税事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纳税管理是企业纳税管理的中心环节与核心内容。通过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二)企业纳税活动的筹划管理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以降低纳税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的总称。纳税筹划是该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介绍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税种,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每一税种的构成要素,以案例的形式全面地介绍了各种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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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管理权限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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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税收协助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协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区税务部门是零散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各街、乡协助区税务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管理工作,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区地税局成立由局长和分管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对街、乡协税人员进行岗前、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零散税收有关业务工作指导;履行协税范围税收的定税、公示、抽样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职责;负责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以及法定职权工作。

各街、乡具体组织本街、乡协税护税工作,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协税领导小组,并下设“协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日常协税工作。

二、协税经费保障

根据地税发〔〕112号文件精神,开展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地税局补助。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区局的工作量,每年拨付一定经费予以补助;二是区级支付。区地税局将每年区政府奖励经费,拿出10%作为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街、乡协税护税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区财政局每年对该项工作根据协税量给予适当补助。

三、协税护税管理的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协税护税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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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管理创新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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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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