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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采集与文献计量数据库结构设计
(一)期刊文献数据源及学科文献检索范围。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期刊文献计量分析系统,以中国知网(CNKI)学术文献总库中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收录的人文社科类期刊论文为数据源④,机构文献数据通过中国知网“机构指标索引系统”采集获取⑤,学科文献分类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目录为标准⑥。包括人文与社会科学中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民族学、文学、历史学、公共管理等27个学科方向。文献题录信息类聚以2000—2012年间,甘肃省内15所高等院校及4所省属科研机构第一署名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文献为数据源。通过文献计量分析系统,实现对学术文献从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到报告的网络化、一体化、集成化数据处理与加工,从而为机构用户和科研人员获取学术研究动态资讯构建一个开放式文献计量共享平台。
(二)文献类聚数据库设计与信息加工处理。文献信息类聚和结构化数据存储是文献计量系统建设的基础,要对海量的文献信息进行有效组织和后期处理,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必须借助数字化信息处理软件,构建一套集分类存储、加工处理、计量运算、冗余剔选、检测功能于一体的文献数据管理系统。甘肃省人文社科学术文献计量分析系统,是在设计构建机构信息库、作者信息库、文献题录库、词频关联库、引证频次动态库、学科信息库基础上构建的文献计量数据库集成系统。文献检索表达式采用SQL结构化查询语句设计,包括参数查询、交叉查询、类聚查询等人机交互式功能模块,将文献类聚获取的大量期刊文献信息分类导入对应的结构化数据库,然后利用数据验证规则对文献信息进行初始化清洗剔选,进而利用结构化SQL语言创建查询输出功能模块,实现对重复题录、一文多发、同名作者等冗余数据的批处理加工,为提高文献数据库建设效率和保证后期文献计量分析结果的客观真实奠定了基础。
(三)文献计量分析平台应用功能实现。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期刊文献资源共享,不仅为文献的社会化传播和学术性引用开辟了开放式资源共享平台,也为文献计量分析及学术评价结果的共享开启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文献计量分析不再局限于学术期刊载文、引用和作者分布特征等有限的应用范围,而是更广泛地应用于学科评估、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评估等领域。成为人文社科领域推行科学评价、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参考资讯。源于数字化期刊资源库的文献计量数据库,其文献题录信息包含了机构名称、作者姓名、学科方向、文献题目、期刊来源、发表时间、全文链接、引证图谱、被引频次、下载频次等文献评价动态指数,这些指数是文献发表以后在其传播过程中形成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固态及动态指标,形成文献计量分析中极其主要的评价依据。
(四)文献计量分析系统网络共享策略⑦。甘肃省人文社科期刊文献计量分析系统与共享平台框架体系,采用Asp互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和独立服务器(VPS)云计算空间平台构建而成,利用VPS云平台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特点,实现对期刊文献数据的量化计算和分析评价,最终实现计量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开放式共享。通过(图1)系统结构图,可以直观揭示文献计量分析系统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流程,以功能完善的Access作为后台数据库,集数据存储、综合查询、分析计算、报告输出、网络功能于一体,实现对期刊文献动态数据的自动类聚采集和计量分析。开放式期刊文献计量分析平台的构建,不仅方便科研规划、决策和管理机构自主调用相关学科动态信息,也为专家学者自助式获取文献引证图谱、学术发展趋势预测、学术热点追踪等信息资讯提供“一站式”保障服务,有利于提升我省人文社科研究领域文献资源利用和学术资讯共享水平。
二、甘肃高校及科研机构文献分布特征分析
通过中国知网(CNKI)学术期刊资源总库,我们检索采集到2000—2012年间,甘肃省内15所高校及4家省属科研机构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文献15469篇,通过数据格式转换并导入文献分析数据库后,利用数据库过滤功能,从中筛选出符合第一署名机构的4849位第一署名作者发表的论文14172篇,数据有效率为91.62%。通过学科类聚法整合处理,最终生成了机构文献分布计量结果。(图2)2000—2012年CSSCI期刊机构发文量分布表征结果显示,在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期刊文献产出主要源自省内高校及独立科研机构且期刊载文量与机构文献分布之间呈现出高、中、低三级阶梯状分布特征。其中,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两所高校文献数占总量的64%,属于机构文献高密分布区;兰州商学院、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6所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文献数占总量的25%,属于机构文献中密分布区;兰州交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天水师范学院等6所高校的文献数占总量的9%,属于机构文献低密分布区
。(一)文献高密分布机构。机构文献总量5000至4000篇之间,CSSCI期刊文献累计总量9067篇。其中,兰州大学4803篇,年均369篇;西北师范大学4264篇,年均328篇,占发文总量比率依次为33.89%和30.39%。在省内高校及科研机构中,兰州大学和西北师范大学因其学科结构完善,学术积累雄厚,科研实力突出而占据明显优势,呈现出传统学科厚积薄发,新兴学科开拓创新的发展现状。
为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总局组织开展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经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期刊主管单位初审上报,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严格审定,确定了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现予以公示。
定义
学术期刊(英语:academicjournal)是一种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文章通常涉及特定的学科。学术期刊展示了研究领域的成果,并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其内容主要以原创研究、综述文章、书评等形式的文章为主。
意义
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并不强调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线,对此自然也就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具体说来,《总览》学术与非学术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的定性,二是期刊的宗旨.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并不强调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线,对此自然也就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具体说来,《总览》学术与非学术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的定性,二是期刊的宗旨
学术期刊分类
学术期刊:、科技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双核心期刊。
内容分类
一、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已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1]在国外法学界,至少在美国,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2]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样的研究。[3]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说通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的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这种研究,似乎就如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当改变了。因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因此,研究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基本状况,或者说反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的研究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的,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只要看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著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著作,常常只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为主,即使引证“纯学术著作”也往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思想家;同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的影响。引文基本是作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位,而不是其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这种引证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主义的知识传统。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往往牵强附会,更常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个极端的例子。[4]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入,这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们推行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5]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还是引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向);批评性引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印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的装饰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出现了“伪住”的现象。[6]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的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的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商品包装。这种状况只有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著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当限制。
独木不能成林,在日常论文写作或是法学领域的研究汇报中,个人创作与研究都离不开对于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学习与借鉴,更免不了对于其作品的引用。国际上已经开始重视引注规范的统一性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我国法学研究繁盛,每年发表的文章数以万计,但缺乏统一的引注规范使得学术研究多有不便,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中国法学界影响力较大的CLSCI的16种期刊的引注范例,总结演绎出一套适用于我国的法学期刊引注规范稿。
一、规范法律引注的必要性
我国虽然目前也已经开始研究学术引证的体例规范,并也产生了重要的成果,比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CAJ-CD),它参考了ISO690规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制定。2000年1月,主要依据CAJ-CD规范,教育部办公厅又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以下简称《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作为我国社会科学文献参考及引证体例一个比较权威的规范文件。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规范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中国的法学已不再是婴孩,而是正在发展成一个具有独特气质的法律共同体,法学期刊作为国家学者和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是应该使用自己独有的引注规范,还是应该接受在其之上的统一的学术引证规范?美国法学和法律界也出版了具有领导和统一意义的“引证统一体系”(蓝本),由《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等四种法律学术期刊联合出版,从1926年至今已经出到了第17版。“引证统一体系”条例细致,影响巨大,已经是美国法律界最重要的文献引证规范“蓝本”。虽然美国至今仍有一些传统的法律引证规范和“蓝本”并行,但毫无疑问,美国对于法学的引注规范同一化已足够重视并成果斐然。相比之下,我国虽有重视,但缺乏实际指南。
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的法学论文的统一引证体例就是比较简明和实用的规范,并因此对于法学论文格式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法律期刊的引注规范标准却是各说各话,即使是发行量和影响力可观的CLSCI的16种核心期刊,也没有达成统一,各刊都有自己的注释体例,对参考文献、引用规范等的要求更是各有要求。然而,统观世界和我国现在学术的环境,建立统一的法律引注规范将会成为未来法学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趋势:一是规范学术产生的途径,二是有利于解决具体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术论文的引注规范,可以更系统而真实地反映作者创作的思路和真实性。此外,各个刊物都有自己的引注规范,固然可以满足自己刊登需求,然而对于读者和作者而言,引注的不一致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有的学术期刊的引注规范中没有提到某些引用的编辑要求,作者在修改和投稿的时候会因缺乏指导而自我创造,最终仍然会破坏刊物整体的阅读印象。本文通过对于2015年CLSCI16种期刊的引注规范的整理和比较,以我国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这16种法学期刊为基础,分析我国法律专业期刊中引注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法律专业期刊引注规范,使其走向系统化、统一化的合理建议,并基于CLSCI期刊的实证研究书写我国法学专业期刊统一引证规范的建议稿。
二、法学引注规范建议
基于对CLSCI目前16种期刊引注规范的整理,笔者希望能融会贯通,总结出一套更具有传播性和普适性的法学引法学文化┃文化┃Culture注规范建议,以期使法学研究体系更加完善。
(一)引注总体要求
(1)文献引证应采用注释体例。文献注释应当完整。(2)作者姓名应当完整,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姓前名后,对于外国人名的处理,如果名和姓均用中文,两者之间应用间隔号。如:特雷•伊格尔顿,如果名是字母缩写,姓是中文,两者之间应用英文句号,如:E.M.温德尔。(3)名词、术语、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学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外文人名、地名和术语需译成中文。正文中出现的中文需配合中文标点符号,英文正文和引注需用英文标点符号。
科技论文英文标题制作的技术规范为国际学刊或国际学术会议撰写科技论文、或为国内学刊撰写中文科技论文的英文摘要,或者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15号文件)规定编写外语的目次表和文摘页(题录和提要)时,论文作者或学刊编辑必然要碰到英文标题的制作问题。现就英语科技论文标题制作规范问题谈几点看法。一科技论文英文标题的标准化问题为适应文献情报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各国标准化组织都对论文标题的技术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词语和符号的使用,标题字数的限量等)。我国颁布的科技论文标题字数的国家标准是,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外语不超过10个实词。国际标准化组织则规定每条标题不超过8个词,并规定除各国通用的缩写词和特殊符号外,标题内不得使用缩写词和特殊符号。国际学刊一般早已执行国际标准,也有些西方国家明确规定以国际标准代替本国的国家标准,而我国学刊一般要求作者按国家标准拟写中文标题,对英文标题既不强调执行国家标准也不要求执行国际标准。因此,目前只有极少数学刊基本按国家标准编译英文目次表(如《中国翻译》、《浙江大学学报》、《应用写作》等),大多数中文学刊的英文目次表的制作既不执行国际标准,也不执行国家标准。有些学刊的英文标题用词大多在10个词以上,多至20余个(如《历史档案》等),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相差甚远。据调查,许多学刊的英文标题中的其他技术细节也不规范,有的竟按中文方式用破折号区分主标题和副标题,如SocialSciencesinChina(我国唯一的英文社会科学刊物)、《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外语界》、《外语学刊》、《法学研究》、《人文杂志》、《美术研究》等等。因此,英文标题制作的标准化问题应引起论文作者和学刊编辑的重视。二科技论文英文标题的制作要求科技论文的标题是其基本思想的浓缩与概括。一则好的标题应该确切、鲜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基本思想,使读者在未看论文的摘要和正文之前即能迅速准确地判明论文的基本内容,从而做出是否阅读摘要和正文的判断。那么,如何制作一则既符合国际标准又能概括论文基本思想的标题呢?1.标题中尽量不用赘词冗语据调查,标题过长的主要原因是标题中多有不含学术信息的赘词冗语。例如,国外一家学刊上有一则中国学者所撰的标题,即DiscussiononSeveralAcademicProblemsintheBookTheModernHistoryofChinesePaperMoney(《中国近代纸币史》中几个学术问题的探讨)。[1]此标题共用15个词,几乎是国际标准用词数量的2倍。可以说,其中的discussionon,thebook,academic是无用词语。学术刊物刊发的学术论文不可能讨论非学术问题,故academic无用;书名已按英文规范(斜体字母以及标题和实词的首字母的大写)标出,故thebook无用;新的或未定论的学术问题必然要通过讨论、证明从而扩大已知领域,故discussionon也无用。把赘词冗语删去,再把“纸币”的短语术语换为单词术语banknote,即可写出一则符合用词数量国际标准的标题:SeveralQuestionsinModernHistoryofChineseBanknotes。若不改换papermoney,则可将several删去。改后的标题之语义与原标题完全相同,因为question通常用于表述社会科学中需要讨论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指出,许多论文作者在中文标题中喜用“试论”、“初探”、“浅论”、“浅谈”、“考略”、“管窥”等表谦词语,在译写英文标题时也常将之加入英文,如此便要在英文标题中增加一两个词。因此,表谦词语应一概删去。至于许多学者在标题中惯用的AStudyof,TheExplorationof等一类无用词语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外英语科技论文中尚较常见,但是七十年代以来,它们由于受标题字数国际标准的制约已经在国际学刊中绝迹。在了解标题的国际标准之前,许多学者都写过一些词语数量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标题。例如,MethodologicalPrinciplesofSolvingLinguisticProblemsRelatingtoArtificialIntelligence(解决与人工智能有关的语言问题的方法论原则)。[2]因为与人工智能有关的语言问题无非是基础理论、应用理论方面(如知识表示、自然语言理解等)和技术方面(如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语言Prolog等)的问题,所以此标题可改为MethodologicalPrinciplesofSolvingLinguisticProblemsofAI(解决人工智能语言问题的方法论原则)。标题中的缩写AI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因为它是国际科学界通用的缩写词。又如,SomeResultsofHandlingMetalogicalProblemofEntailmentSystemCmbyComputer(用计算机处理制约系统Cm的元逻辑问题的若干结果)一题也不符合标准。[2]据原论文的内容,可将之改为Machine-ProvingofMetalogicalProblemsofEntailmentSystemCm(制约系统Cm的元逻辑问题的机器证明),改后的标题用8个词概括了原论文的基本思想。由此可见,只要了解标题技术标准并遵照执行,即可制作出符合规范的标题。2.标题中尽量多用关键词语尽量在标题中使用论文中的关键词语,一方面有助于概括论文的基本思想并减少标题中的词语数量,另一方面可增加论文的被检次数,从而可能增加被引次数,因为用机器检索时,机器只显示标题中的关键词语而不是整个标题。就此而言,标题中关键词语的使用问题应该引起论文作者和学刊编辑的重视。在上述修改后的机器证明一则标题中的machine-proving,entailmentsystemCm,metalogicalproblem是原论文中的关键词语;在改后的人工智能一则标题中,除solving和功能词之外,其他词语均为论文中的关键词语。下例是一位外国学者所撰的一则包括论文全部关键词语的标题:ActionMinimizingSolutionsoftheNewtoniann-bodyProblem:FromHomologytoSymmetry(牛顿n-体问题之作用极小化解——从同调至对称)。[3]此标题中的n-bodyproblem,action,symmetry是原论文中的全部关键词语,而minimizingsolution和homology则是数学专业术语。此标题包括主标题(8个词)和副标题(4个词),用词总量超过8个,但是,它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3.根据需要制作主、副标题由于某些论文中的内容复杂或科学术语结构复杂,难用8个英文词写出概括全文的标题,所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采用主标题加副标题的办法解决标题过长问题。有学者写过如下一则标题:WhyIsChineseModalLogicDifferentfromItsWesternCounterpart(中国模态逻辑为何不同于它的西方对应物)。[2]由于论文的基本论题是根据中西语言特点论证中西模态逻辑差异形成的原因,所以此标题难用8个英文词写出。它可改为主、副标题样式:ChineseandWesternModalLogic:TheDifferenceandItsCause(中西模态逻辑的差异及其成因)。二者同样用了10个词,但后者符合国际标准化规范。因此,在制作科技论文英文标题时应注意这一国际标准和英文规范,并用冒号将主、副标题分开,不要按中文方式用破折号将之分开。参考文献:[1]JournalofAsiaNumismatics,No.2,2002,ANSPress,Singapore.[2]Abstractsof9thInternationalCongressofLogic,MethodologyandPhilosophyofScience,Vol.Ⅰ,Ⅲ,UppsalaUniversityPress,Sweden,1991.[3]ProceedingsoftheInternationalCongressofMathematicians,Vol.Ⅲ,HigherEducationPress,Beijing,2002.
一、法学院学费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和存在问题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起诉、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三)大学四年级———训练就业技巧、调试就业心理、拓展就业渠道第一,通过用人单位招录考试介绍、往届毕业生求职经验、简历制作、面试礼仪和签约要领等专题讲座和模拟招聘专项训练,提高学生的求职择业技巧。第二,学校设立就业信息收集和平台,由专人负责。鼓励学生多渠道获得就业机会,如学生利用假期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机会确定就业单位,发动校友和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推荐。印制《法学专业(医事法学方向)就业宣传册》,主动向医事法学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寄送,扩大宣传。学院教师也可利用科研合作、社会调查、社会讲座培训等机会主动向相关单位介绍专业和推荐毕业生。第三,就业指导要不断研究和拓展医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例如,昆医大前四届毕业生中,没有到公证处求职的,但就业指导老师意识到公证处也是容纳大量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单位,而且医疗卫生领域的公证业务正处于探索阶段,今后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于是在对2013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时,就开展了公证业务、入职途径和要求的介绍,并与一家公证处建立了毕业生实习点,最后有1名同学实习结束后顺利签约该单位。同样,在研究每年公务员招考时,发现监狱、强制戒毒所等招考法学专业的人数相对较多,而医事法学毕业生竟无人报考,就业指导老师对这些招考岗位进行调研、介绍,以求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口径。第四,及时开展就业心理调试指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严峻的现实会与毕业生当初的期待形成巨大落差,尤其抱有“一步到位”思想的毕业生,挫折感会更强烈。鉴此,指导老师及时引导他们克服自卑消极、依赖、攀比、抱怨等各种心理障碍,教育他们面对机遇要敢于尝试,面对困境要充满信心,面对批评要正确对待,在求职过程中要越挫越勇,坚持不放弃,才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五届医事法学毕业生中,有很多毕业生不是一毕业就进入现在较为理想和稳定的单位的,而是有的在家待业一段时间,有的在单位先从合同制员工做起,有的则换过多家单位。例如,2010届的一个毕业生,在校时就想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学习努力,文笔口才俱佳,大四时通过司法考试,但2010年法检系统考试,面试被淘汰。该生先后在医院医务部做过临时工、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助理,频繁地换工作让其深感挫折与失落,直到2012年第三次报考法检系统,终于被录用到县级检察院。该生非常喜欢现在的公诉工作,回首过去更是感慨求职之路的艰辛与坚持。综上,就业是人才培养的出口,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检验,是专业社会认知度的标杆,医事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对毕业生就业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唯此,方可突破传统法学专业求职的瓶颈,依托医疗卫生行业的特色和资源,促进复合型、专业化法学教育。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体育法学科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的建立,也就是现在的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AngliaRuskinUniversity)。后者孕育产生了早期体育法专业的期刊之一——《体育法通讯》(SportsLawBulletin)。该通讯系月刊,以时事通讯以及精悍的短文形式对业界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发表时评和案例报告,得到了业界人士的认可。该杂志现在虽已停刊,但在那个互联网尚不发达,人们获得体育法律信息渠道相对匮乏的年代,它对于传播与体育法有关的信息方面是难得的媒介。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国际体育法中心还孕育产生了一本《体育法》教科书,这本教材取代了格雷森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遂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开始推动人们思考超越国内法层面以外的问题。与此同时,英国体育与法律协会(BASL)应运而生。这是一个团结和代表对体育法律理论和实务感兴趣人士的学术组织,该组织在当时的体育法组织中享有盛誉。其机关刊物《体育与法律杂志》也是首次出现的学术刊物,是一流的体育法期刊之一。其涵盖范围虽与《体育法通讯》相似,但除了发表和分析这一领域的最新消息之外也发表较长的文章,早期对投稿不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后来转向全部实施专家评审。在美国,国会在1950年就正式颁布《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包含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这也促进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美国体育法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常常与娱乐法比肩而行,或者包含在娱乐法中。例如,比较著名的体育法杂志就有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创办的《娱乐与体育法评论》、维拉诺瓦(Villanova)大学创办的《维拉诺瓦体育和娱乐法杂志》、迈阿密大学法学院创办的《娱乐与体育法评论》、弗吉尼亚大学创办《体育与娱乐法杂志》、美国律师协会娱乐与体育行业论坛创办的季刊《娱乐与体育律师》,它们都包含了大量与其国内体育法有关的主题。杜兰大学法学院学生编辑的每年出版一期的《体育律师杂志》,是少有的刊名中不包含娱乐法的杂志。虽然体育与娱乐法联系密切,但根据美国2003年的调查,在美国大学中,讲授娱乐法的比重已有所下降,而体育法课程则呈上升趋势[2]。这个时期体育法的争论常常聚焦于“体育与法律”还是“体育法”的称谓更为合适。前者只是意味着两个领域之间的简单交叉——即法学适用于体育领域;而后者则认为,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一种更为复杂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体育领域对法学及法律适用产生了独特而重要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体育法就是法律对于体育的规制,体育应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在体育法学发展早期,这种争论背后蕴藏的体育法的实质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
“体育法学”作为一专门分支学科的产生
进入21世纪后,体育法学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标志是大量体育法教材和杂志的出现,标志着体育法学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但关注的问题仍然以国内体育法律问题为主。在这个时期,代表体育法发展的首要刊物当属《娱乐与体育法杂志》(EntertainmentandSportsLawJournal),这是由英国沃威克大学(theUniversityofWarwick)电子法律期刊工程所出版的一份网上杂志,它发表较长的文章,审稿期较短,主要围绕立法的发展、判例法评论和书评等。2002年,该杂志开始出版复印本,刊物名称也改为《娱乐法》(EntertainmentLaw)。然而,到2005年又改为电子版形式,名称中又包括了体育。这一演变也同时见证了体育法形成时期这一法律部门往往受到诸多社会领域的影响,因为体育常常涉及文化、媒体、娱乐等活动,这一时期的体育法好象血统并不纯正似的,但杂志的内容又无疑以体育为主,同时贯穿了强烈的娱乐法方面的因素。《娱乐和体育法杂志》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主要关注的是体育法学和立法的最新发展。稿件的主体部分是体育法问题的研究,也有与该杂志的其他主题相交叉的问题,如体育媒体、重大赛事的票务、赛事安全管理、足球流氓等问题的法律规制等。上述特点也反映在了英国的体育法教科书中。西蒙•加德纳(SimonGardiner)等人所著的《体育法》教材已经出版到第4版,它的每次修订实质上都反映了当时体育领域新出现的法律问题[3]。由贝洛夫(MichaelBeloff)等人编著的《体育法》教科书1999年首次出版,很快就出了第2版,这些教材都反映了这一学科所具有的多面性,其内容通常反映的是“体育与法律”的问题[4]。马克•詹姆斯(MarkJames)的《体育法》也类似,内容很庞杂,让人眼花缭乱,但它与加德纳的教材并驾齐驱,成为体育法学生竞相选择的教材[5]。杰克•安德森(JackAnderson)的《当代体育法》这本书,内容比那些教材的内容少很多,没有过多地论述体育与社会、体育与商业、体育与媒体、体育与政治等与体育相关的外围法律问题,真正地体现了“体育法”的内容,如什么是体育法、挑战体育管理机构的决定、体育仲裁与ADR、体育中的反兴奋剂立法、体育中的暴力犯罪、体育中的民事责任、体育雇佣合同、体育法发展的未来等,可以说这是对体育法最具分析性的教材,其第四部分反兴奋剂规制的分析甚至运用了哲学分析和经济分析[6]。亚当•路易斯(AdamLewis)和乔纳森•泰勒(JonathanTaylor)合著的《体育:法律与实践》一书则综合了“体育法”和“体育与法律”两个方面的观点[7]。尽管这可能并不明智,缺乏其他作品那样的分析力,但这一作品至少为这一领域从事理论和实务的人士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当然,这些广泛谈到的作品并不是全部,还有很多涉及其他题材,如体育商业化、体育中的人身伤害以及体育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法律问题的著作[8]。综合这一时期的体育法学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重点仍然是体育与法律的问题,真正关注体育内部本身的法律的作品并不多,但众多体育法著作和杂志的问世则标志着体育法这一学科已经确立了其自身的稳固地位,已经被公认为构成了一个法学学科的分支部门。
体育法的国际化:欧盟法成为体育法国际化发展的推动力
在欧洲,几乎没有人怀疑体育法在上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中欧盟法成为重要的推动力。这其中1996年欧洲法院作出的博斯曼案(JeanMarcBosmanvURBSF)判决作用尤其突出,应当说,这一判决对体育的法治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有效地激发了欧盟法对体育的持续规制。在博斯曼案判决中,欧洲法院宣布限制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期满后在俱乐部之间自由转会的规则违法,并宣布任何限制俱乐部中欧盟成员国的外籍运动员的数量都是违法的,因为它限制了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自由权利。斯曼案的判决一方面引发了大量体育案件的诉讼,另一方面,判决还激发了欧盟理事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体育经济事务,尤其是强化了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机构的权力。2009年11月,欧盟还根据《里斯本条约》在《欧盟运行条约》中插入了第165条,拥有了专门但却富于弹性的干预体育的权力。博斯曼判决被认为是体育史上法律介入体育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它带来了体育管理上的惊人变化,其持续性影响成为体育法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催化剂。案件裁判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成为体育法研究的主题,例如欧盟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体育联合会(在博斯曼案中就是比利时足联和欧洲足联)的自治?哪些方面需要欧盟法特别对待?体育社会是否具有自身治理的特殊性?这些问题激起了来自欧盟内外的理论家和实务工作者的兴趣,由此也吸引了诸多杂志和著作围绕这些课题展开研究,引发了人们对国际体育法的兴趣。一个重要例证就是《国际体育法杂志》(InternationalSportsLawJournal)的产生。它由位于荷兰海牙的阿瑟体育研究院创办。该杂志发表学术论文、社论、评论、最新消息以及与体育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等。该杂志虽然冠以“国际”之名,但实际上从其内容看仍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大量稿件围绕欧盟的体育法制,或者是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体育法律制度。当然这并非说欧洲体育法不具有国际性,实际上,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于体育的影响本身就已经超越了它的地理边界。比如国际足联所制定的规则,如《运动员地位及转会条例》就受到了欧盟法的塑造和影响,同时这一条例的影响又超越了欧洲地区。欧盟法与体育自我规制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国际体育法杂志》探讨的主题。该杂志吸引了整个欧洲顶级体育法学者的稿件,同时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保持着密切联系,这使得该杂志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当然,除了以欧洲为研究中心外,《国际体育法杂志》也涉及了欧洲以外地区的体育法问题。在这方面,它常常对不同地区的不同体育法道路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无论是从体育法理论和实践方面,还是从其教育意义上,《国际体育法杂志》在问题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上在体育期刊中名列前茅。
追寻自我:全球和国际体育法的发展对体育法学的影响
如果说欧盟法是体育法学科发展的助推器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可以说,体育法正在真正步入国际化,并追寻自我回归的阶段。真正影响国际体育法发展的主要刺激因素当属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建立。前者是独立于任何机构、通过仲裁或调解方式提供体育争端解决服务的国际机构,它使体育争端的解决真正实现了国际化,并被业界称为“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后者是一个协调反兴奋剂立法及其执行的机构。这两个机构所创造的判例和规则与各体育联合会自己的规则和条例一道,尤其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等,正在对被西方学者名之为“lexsportiva”的东西产生重大影响。对于“lexsportiva”的内涵,国际社会还存在争论,但支持“lexsportiva”存在的学者都认为这是一个体育机制特有的法律体系,是体育界通过其交往活动自主创造的规则体系,它独立于各国国内法,也不同于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条约,它超越了传统的“体育与法律”,是体育社会特有的自治的“体育法”。一些学者因此将其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相媲美[9]。在lexsportiva的创立中,CAS的判例被认为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对于CAS及其裁决的研究日益兴盛。就学术期刊来说,《特威特&麦克斯维尔国际体育法评论》(Sweet&MaxwellInternationalSportsLawReview)在这方面就最具代表性。该杂志的主编MichaelBeloffQC本身就是著名的CAS仲裁员,也是英国法中最受尊敬的体育法律师之一,又是英国体育法协会的主席。该杂志独特之处是关注案例评释;学术论文和分析文章则较少关注体育管理机构的内部规制过程,更多关注的是CAS裁决的案例报告、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的裁决。这对体育律师们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它突出强调和研究他们所遇到的纠纷的法律解决,为未来铺平体育诉讼和仲裁的道路。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杂志是《Pandektis国际体育法评论》,它是由国际体育法协会主办的杂志。这是个更多聚焦于国际体育法和比较法研究的刊物,包括学术论文、评论和案例评释和评论等。该杂志稿源来自世界各个法域,也关注CAS的判例和运行。在美国,研究国际体育法问题的杂志也日益增多,其中最著名的是《马奎特体育法评论》(MarquetteSportsLawReview),它由马奎特大学法学院的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创办。虽然其主要导向是美国体育法研究,但该杂志同时也发表高质量的分析国际体育法问题的文章,特别是关于CAS运作以及受到CAS影响的法律原则。推动国际和全球体育法发展的另一动力来自CAS的裁决报告。虽然传统上仲裁程序强调保密性,然而,随着仲裁的发展,在没有充分理由保护隐私或秘密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越来越公开,CAS的裁决也是如此。CAS早期的仲裁裁决编辑出版了三卷,由CAS秘书长MathieuReeb编辑。另外,从最近的CAS网站上可以看到,CAS不仅加大了公开其历史裁决的力度,当代新的裁判也不断。大量体育仲裁裁决的公开,使仲裁判例成为体育律师们越来越重要的渊源。另一方面,CAS的管辖不仅削减了国内法院体育案件的数量,而且国内法院判决的重要性也在下降。
欧美体育法学发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