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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矫正教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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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矫正教育

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摘要: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第67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第30页)。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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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对策研究

《青年发展论坛》2018年第2期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构建“政府关心、社会关爱、社区关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格局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

目前广东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2000多人,其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就有8000多人,占比25%。[1]作为拥有5000多万青少年的大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亟需通过社区矫正帮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2014年至今,广东通过“青少年社区矫正”举措,并确定广州、深圳、佛山等10市为工作试点,各试点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方法,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一)制定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制度规范

出台了《关于做好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区贯彻和落实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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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局工作要点

2014年法治头灶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继续坚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宣传为重点,以创建法治市示范镇为抓手,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这一中心,着力突出服务发展,化解风险,维护民权,保障民生的工作主题,不断破解难题,争优创先,推动法治建设更加融入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践,更加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一、全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1、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千方百计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信访部门要防范化解经济领域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全面深入地排查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建立涉企群体性突发纠纷预警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因企业突然倒闭或经营陷入困境而引发的各类突发群体事件。对经济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要善于引导群众依法诉求。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对涉企群体性突发纠纷,要综合运用协商和解、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体系。推进诉讼调解,建立诉前、诉中委托调解制度,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和工作秩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三帮”工作,是社会稳定、安定的因素。监督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确保无重新犯罪。着力构建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3、积极主动地整合发展资源。着力完善民主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促进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构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组织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带动效益。

二、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上级依法行政的决定,依法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5、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制定权限、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及情况通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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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探析

《青少年学刊》2018年第2期

摘要:所谓纯正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危害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犯罪。目前,我国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纯正网络犯罪的主体,并且呈现出手段更加智能化、学历层次多元化的趋势。犯罪学中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较多,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诸多的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中,默顿的失范论对于解释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强、好奇心重、主张个性,并且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通过正当化的手段难以达成其自我实现的目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青少年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从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失范行为,进而进行网络犯罪。对于青少年计算机网络的对策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完善和变革才能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原因;失范论

一、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现状

(一)青少年已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群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9.7%,在学历方面,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5%。与2016年年底相比,网民的学历结构变化不大。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网民大多集中在青少年群体,而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中。《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举例指出,在湖北省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30岁以下的占90%以上。而在徐州警方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90后占到了40%。另外,北京市三中院也指出,目前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手段门槛极低

在对象型网络犯罪中,青少年以脚本小子居多。目前我国互联网资源丰富,许多专业人士在编制了黑客入侵工具后直接共享于互联网中,这些入侵工具操作简单,只需要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即可使用。相比于早期互联网时代,黑客入侵工具的泛滥使得网络犯罪的成本降低。另外,许多黑客组织进行有偿的入侵培训,通过购买黑客教程与入侵工具,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入侵手段,青少年只要有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等犯罪的愿望,即可在短期内通过学习使用入侵工具而使犯罪得以实现。根据公安网监处的数据,有70%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是通过下载互联网上的入侵工具来进行的,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犯罪的只有10%。因此,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也使得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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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西方法律制度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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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结(共3篇)

第一篇

2013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区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强投入、调结构、促转型”行动,以争创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为契机,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矛盾纠纷预警调处能力迈上新台阶

今年是我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第三年,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新年伊始,我局就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信息化小组集中办公,通过近半年的紧张而艰苦的奋战,完成了《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系统》软件及矛盾纠纷预警控制平台二期的开发与内测工作,并逐步增加了多个统计和排查功能,以更好地为全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分析、排查、调处服务。10月上旬,顺利完成了司法行政内网与全省司法行政内网的合并,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信息传递与分享的效率。信息化建设推进三年来,社会效益日益显著,影响逐渐扩大,今年区政府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全区“再吃两年苦,辉煌十一五”奋战计划表,并以区政府名义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区科技局为我局社会矛盾纠纷控制体系研究这一项目拨付了科技经费;区发改委将其列为三年重点目标,监督执行进度;区政法委、区公安局等政法系统单位也给予财力支持。今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领导王乐泉、陈冀平、省委书记梁保华、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等省部级领导来我局调研视察期间,对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二、抓住“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契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年初,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及时召开法制宣传协调指导组会议,总结去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今年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及“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1、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和迎接省市检查考评工作

省、市“五五”普法考评工作部署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将会议精神向区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并采取措施,分层次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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