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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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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

一、工科院校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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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论文3篇

第一篇

1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法理学内容抽象不易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过于注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的灌输,内容抽象晦涩,与法律实践脱节严重。加之受法学教学传统的影响,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一般都在一年级通过一个学期讲授该门课程。缺乏部门法常识、之前所受教育又难以提供必要背景知识的前提下,在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较难理解,学习积极性严重受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教学的顺利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

(2)受功利主义和就业形势的影响,一些地方院校并不重视法理学课程教学。

“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因此,一切向实用看齐,一切为司法考试服务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法理学课程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客观地讲,地方院校相较于其他高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而言,就业压力更大,以致这些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教学的唯一生命。在上述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院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忽视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从大一开始就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最高目标,课堂上埋头苦练司法考试真题的现象并不鲜见。

(3)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也严重影响法理学的生命力。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观念滞后,一些教师采取“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社会性与实践性。在这种相对滞后的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即使暂时掌握了理论知识,也很难将其运用于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掌握得并不牢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理论知识很容易被遗忘,法理学应有的魅力、生命力也无从谈起。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知识积累急剧膨胀,如果仍延续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采取其他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习得和运用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想要学生达到系统、扎实地掌握法理学知识的教学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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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一、“土地法学”课程教学中5种案例教学运作模式适用性分析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领域的应用性行业法律法规,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涉及较少。上述案例教学法的5种运作模式直接来源于法学专业的课程案例教学方式总结,其是否适用于“土地法学”的课程教学需要进一步分析比较,结果如表1。

1.案例讲评法案例讲评法主要是由教师对某一“土地法学”案例进行解释、分析、评述,从中引导出背后蕴涵的基本法理和相关知识,并通过个人讲评使学生掌握对应的教学内容,其运用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适用于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储备较少的学生。因此从案例讲评法的应用目的和适用对象来看,这种模式的适用性较强,适合应用于“土地法学”全部课程内容的讲授。

2.案例列举法案例列举法是为了使学生掌握和理解“土地法学”基础理论、土地法律制度构架或某项土地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通过多个案例使某一“土地法学”知识点于多层面立体化展现,并在说明、比较中总结出内在的基本理论和内涵。因此从案例列举法的应用目的和应用方式来看,此种模式同样适宜运用于“土地法学”全部课程内容的讲授。

3.案例讨论法案例讨论法是指在“土地法学”课程某一主要章节全面讲授完毕后,为了系统强化学习效果,巩固教学质量并真实检验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以学生为主体针对所举案例进行讨论。这一方法应用前提是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对案例的选择也有较高的要求,必须根据所讲授内容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一定复杂性、争议性和难度的案例。因此从方法应用的目的和前提来看,案例讨论法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适用于“土地法学”的部分课程内容的讲授。

4.案例模拟法案例模拟法是由学生根据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设计某类型的案例,并通过配置的模拟法庭实际演示案件审理过程。这一方法针对的是既具备实体法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学生。土地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行业性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学科,其面向土地领域的应用性特征非常明显,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涉及较少。因此就案例模拟法的适用对象和“土地法学”的课程特征而言,案例模拟法不适用于当前“土地法学”课程的教学。

5.案例听审法案例听审法是一种现场教学方法。主要是结合授课内容,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旁听人民法院与土地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其着眼点使学生直接面对司法运作的实际状态,促进其对土地案件诉讼的过程有一个直观、感性认知,以实现课堂教学与司法运作在实践层面的沟通。案例听审法作为一种现场观摩法,要求土管专业与相关司法部门有良好的协作关系,但就目前安徽农业大学及国内开设土地管理专业的多数高校而言,这方面关系还较弱,不利于案例听审法的实施。因此案例听审法也不适用于当前“土地法学”的课程教学。

二、“土地法学”课程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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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第一篇

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

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从专业分布看,不仅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许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可以与之相“媲美”。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有关的法”。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

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它们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种模式。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由于这种模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因此学生最终是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种模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

3.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

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形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从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稳固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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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考试的本科法学教学论文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意义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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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年教师如何指导医学专业型研究生

摘要:医学研究生教育是为培养临床和科研能力并重的高层次医学人才,但目前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却更注重于临床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科研思维能力的培训。专业型研究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大部分时间是由科室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实践,这使得青年教师已成为各高等院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主力军,因此,青年教师如何指导专业行研究生,使其更符合社会的需要,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青年教师;专业型研究生;高等医学院校

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是为培养临床技能熟练,掌握前沿知识、并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1]。自从《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提出后,要求专业型研究生能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一些医学院校也严格规定了专业型研究生临床实践的时间和轮转计划,提倡发表研究论文,但也不做强制要求,这使专业型研究生更注重临床技能的培养,但也导致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相对较弱,在遇到各种临床问题时,无法始终从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更好的解决临床问题[2-3]。因此,如何在研究生分流培养的形势下做好研究生培养?如何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研思维能力?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生和导师思考的问题。在专业型研究生临床实践过程中,研究生导师往往承担了较多的教学及临床任务,因此大部分时间是由科室青年教师对研究生进行指导。青年教师在长期的工作中对科室各导师的研究方向有了深入认识,有些甚至参与了相关课题的研究,能给予研究生比较详细的指导,已成为各高等院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本院已开展研究生教育数十年,通过推行青年医生导师制,在教学、科研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培养了大批青年专业性人才,对医学研究生的培养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本院的研究生教育谈谈相关经验。

1注重培养专业型研究生的科研思维

一个优秀的临床医生不仅能完成临床工作,还是临床问题的发现者,必须具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才能逐渐成为集临床与科研思维为一体的临床医学专家,更好地推动临床医学的发展。这既是医学研究生培养的目标,也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尺。很多临床医学专业型研究生凭借着这些优势,毕业后成为了医院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力量[4]。因此,青年医师在临床带教时,应重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思维,鼓励学生从复杂的临床表现中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敢于提出新观点、新方法,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科研潜力,为今后的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其成长为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而不仅仅是一个临床匠人。

2加强医学科研方法及技能培训

良好的科研能力必须具备正确的医学科研方法及相关技能。专业型研究生大部分时间泡在临床,工作繁杂。因此,青年教师在自主学习,获取国际、国内的前沿理论,拓展视野,提高自己的科研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同时,应根据自身经验加强对学生医学科学研究方法学的指导,包括研究计划书的撰写、常用临床研究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方法、研究资料的收集、医学科研论文的撰写等。这个过程就是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利于研究生科研思维的建立,让他们根据临床中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拓展思维,并通过掌握Medline、Endnote等文献检索管理工具,获取足够量的研究信息,对拟研究课题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做一个客观的评估,以保证课题的顺利完成以及研究论文的撰写和发表[5]。

3选择合适的临床问题进行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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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文学专业论文

一、一般教学技能提升策略

(一)备课:分项过关。

备课即在进行正式的课堂教学前对课堂教学进行整体设计,内容包括课标研读、文本解读、学情了解、目标设定、重点确立、难点挖掘、过程设计、方法选择、课时安排、课件准备、板书设计等,最终落实到教案编写。课堂如同战场,教案如同作战计划,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对课堂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其中既体现出师范生对教育教学理论的掌握情况,也体现出他们的专业综合能力,难度较大,可以采取分项过关的方式。可以先过文本解读关,然后练习目标设计,初步掌握目标确定的方法,能够运用比较规范的语言表述教学目标。如:“学生(行为主体)在课堂讨论中(行为情境),至少能够比较(行为动词)两种(行为标准)课文所用修辞手法(行为对象)的异同。”之后进行教学过程设计的训练,在对程翔的“起领—教读—自读—总结”四步单元教学过程模式、钟德赣的“中学语文反刍式单元教学法”以及潘凤湘的“八步教读法”、魏书生的“六步法”、钱梦龙的“导读法”、余映潮的“板块式”等单篇课文教学过程设计及依据了解的基础上模仿总体教学过程设计,再根据课堂教学过程所需技能分项训练,如导入、提问、讲解、结课、板书等。这样一步一步逐项训练,最后对整个教学设计进行修正,相对会减轻备课的难度,而且比较扎实。

(二)说课:开口论辩。

说课是既要说出课上什么、如何上,又要说出为何要这样上,既考察教师的实践能力,又考察其理论素养,是进行教学研究、培训师资的重要活动形式,可放在课前,也可放在课后。课前说课,主要说为何这样设计,可起到对课堂教学矫正的作用,增强上课的理性;课后说课,主要说为何这样设计及课堂教学实效,可起到检验教学设计的作用,反思意味浓厚。说课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升理论素养,撰写好说课稿。说课稿一般要涉及五个方面:说教材、说学情、说教学目标及重难点、说教法学法、说教学过程,其核心应是说出教师本人对教材的独特理解及教学设计的思想、思路,力求达到既具备科学性,又具备理论性、可操作性。二是多开口练习。稿子过关后读熟,直至脱稿,把握好说课的时间,提高说课的逻辑性与艺术性,力求语言表达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字正腔圆,悦耳动听。三是在论辩中提升说课水平。一般训练把说课仅仅作为了一种形式,师范生说课完毕后辅导教师点评一下说课就结束,忽视了说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与同行及专家交流。所以说课训练除了让师范生准备好说课稿,自己多开口练习外,应有重要的一环,即提问与答辩。教师与其他师范生在说课结束后可模仿专家与同行,针对教材内容、目标设置、教学思路、方法选择、重难点突破等提问,使说课者在与专家及同行的对话交流中进一步明晰自己的教学设计,提升说课水平。

(三)讲课:自讲合作。

自讲即按照教案设计,自己在空教室或其他地方反复演练,进一步熟悉教学内容、教学流程、教学方法等,发现疏漏,及时修改。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培养师范生的自主学习意识,也为下一步保障小组合作学习的质量打下基础。试讲中的合作学习主要体现为小组活动及班内交流,在个人讲熟之后把全班师范生编为小组,在小组内试讲,进一步发现问题,使教案更加科学,教学更加有效。还可结合年轻人精力旺盛、争胜好强的特点,在组内展开比赛,以赛促讲。小组试讲之后,组内选拔代表进行班内交流。讲课要求抓住重点,突出重点,让学生掌握重点,透彻理解重点,能够结合运用,转化为能力最好。因为师范生的试讲没有真实的教学对象,缺乏真实的体验,讲课易出现两个问题:其一是忽视学生的学,以个人讲解为主。讲课中要培养师范生一种教学生学,引导学生喜爱、理解、欣赏、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意识,而不是当知识的“掮客”。其二是贪多,一节课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结果每个问题都是走马观花,要引导师范生学会一节课着重解决一两个问题。这些都要在师范生自讲与合作学习的反复练习中加以解决。

(四)评课:先写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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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发展管理制度

自主管理,指教师自己做主,自觉的约束个人行为,而达到专业发展的过程。这里我们所说的“自主管理”专指学校从管理角度,为教师发展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培养一种“我与集体共同发展”的团队意识;提供一种“自主管理”策略。“自主管理”学习制度如下:

一、个体学习,注重选择,力求创新。

1、学习内容:依据个人专业发展意向,采取统一选材命题与自主选材命题相结合,重在学以致用。

2、学习方式:

(1)个人主动学习,用自己喜欢的形式摘抄、建立读书检索卡、知识卡、网上收集等,

(2)结合自己研究的课题,主动到图书馆查阅资料。

(3)主动外出参观、认真听取专家辅导、反思学习。

(4)多与领导、同事进行新理念、新方法速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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