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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素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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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素养

论生物制药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中的作用

摘要:生物制药专业学生踏入社会后将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重任,除了要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从而有利于他们在社会立足和有所成就。高校是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场所,而班主任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在培养他们法律素养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从一个班主任的视角出发,探讨怎样更好地提高当代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可为今后的班主任工作指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班主任;生物制药;大学生;法律素养

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一般是指他们通过日常的生活、学习和相应的实践活动而逐渐培养出来的法律能力,主要包括法律知识能力、法律运用能力、法律信仰程度三个层次。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根基,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关键,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灵魂[1]。班主任可以此为依据,判断他们在培养生物制药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效,并持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

1生物制药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

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整体不高,除了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基本上是法盲,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中的短板。通过分析生物制药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使班主任在掌握学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升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

1.1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缺乏法律素养的一般表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在中小学阶段,学生主要通过《思想政治》这门课程了解一些法律常识[2],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只是停留在概念上;在大学阶段,主要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教给大学生一些法律知识[3],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也停留在法律名称和极少部分内容上,而且学生对这种公共课根本就不重视,只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而临时突击学习一下;从大环境来看,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实践也是近几十年才大力提倡的,公民的整体法律知识都比较缺乏,家庭和社会对大学生的法制熏陶严重不足。因而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陌生,在行为处事中没有把法律装在心中。大学生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当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大学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该用哪些法律保护自己、维权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同时,维权意识还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大学生刚刚成年,而且由于常年在学校,社会实践经历较少,没有经济收入,平时上课时间很紧,挤出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有时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解决,致使大学生知难而退,最后只好忍气吞声或干脆放弃维权。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一方面,学校的封闭式管理将学生与社会隔绝,可能用到法律知识的机会较少,降低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看到社会中不少人有违法行为却逍遥法外,因而也跟着漠视法律,不再把法律当回事。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经过近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法律执行到位,如一些“潜规则”的破除、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4],这些措施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在增加。

1.2在大学的不同时期,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缺乏法律素养的具体表现不一样对刚进校的大学生来说,一切都很新鲜,心态比较积极向上,但一般法律意识淡漠。首先,新生的思想很单纯,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煽动,而在网络上查阅、传播一些违法信息。其次,他们还有投机取巧的心理,在期末考试时作弊,特别是在英语四、六级等国家级考试中抄袭,或者为了赚取一些利益,而冒名顶替其他高三学生参加高考。此外,他们的社会经验比较少,极易受到社会人员的欺骗,一些不良社会人员把他们当作网络诈骗的对象,而大一新生维权意识相对不高,不能很熟练地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大二、大三的学生而言,他们学习压力很大,大一时的成绩不好致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可能会“破罐子破摔”,而在游戏或网络上找存在感,动不动就与其他同学打架闹事,甚至跳楼自杀。同时,在寝室这个小集体里,有来自不同阶层、不同性格和不同经历的同学,在日常的相处中不可避免地会积聚一些矛盾。而现在的很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在家被宠坏了,高度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在遇到矛盾时均不相让,致使冲突迅速升级,甚至出现一些极端事件,如药家鑫事件、马加爵事件、林森浩投毒事件[5]等,性质均极其恶劣。对大四的同学来说,他们即将踏入社会,找到一份令自己和家人满意的工作是第一位的。但部分学生急于找到工作,尚未把对方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薪金待遇情况了解清楚就盲目签约,而当他们遇到其他心仪的单位时又马上毁约,结果需要向单位赔付一定的违约金。有些企业在招聘时,承诺提供足以让人眼馋的薪水,但招聘后不兑现招聘承诺;另有一些企业因为计划调整,随意解聘录取的学生,而学生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不知所措。

1.3生物制药专业学生缺乏法律素养的专业特殊性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人员除了要遵守一般的法律外,还要严格恪守本行业里的一些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是从事本行业的一项入门条件。而且这些专门法律更新得非常快,随时会补充一些新的条款,这就要求生物制药专业学生不断学习、终身学习。如果不牢固掌握这些法律条款,就很难在本行业里立足、站稳和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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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体育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

摘要: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内高职院校体育专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如何在新时期进一步提升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法律道德素养,关系到相关高校是否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体育专业人才,更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未来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

高等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高等院校体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未来。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重视体育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忽视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教育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提高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加强体育专业师资队伍

道德法律素养建设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到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成败。因此,必须要不断从道德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开展常规培训。只有不断提升他们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关体育教育工作,进而提升学生的体育道德法律素养。我国当前对学生的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1]。但是由于很多课程由非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老师负责,导致在具体的课程开展中,经常出现重道德教育,轻法律教育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识如果不经历专业培养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高职院校在开展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部分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较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要不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有鉴于法律与道德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学内容进行单独教学,不断建设适应上述不同教学内容的德育教师队伍和法律教师队伍。二是要不断挖掘自身优质资源,依托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认知特点和专业设置特点,不断创新道德与法律素养教育的内容。同时,为了解决相关师资不足问题,可以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担当相应教学任务。三是要不断开展相关道德教育教师与法律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思想道德教师与法律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当前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特点,制定协调一致的教育培训计划,共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发挥提升学生道德法律修养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体育技能培养模式,搭建道德法制素养培养新平台

传统高职体育专业学生培养侧重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忽视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在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方面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必须要实现学生与职业市场之间的零距离。而要想实现这种零距离,学生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养,而除了专业技能素养之外,具备更强的道德法律素养的学生无疑会更受到人才市场的欢迎。因此,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育中,必须把对学生的专业技能教育与道德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高职院校不但要重视学生体育技能的锻炼,更要重视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教育。高职院校要努力建设道德法律素养的全新教育平台,实现学生真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积极开展道德法律实践活动,促进体育专业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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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法制素养的提升

摘要: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指明了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教育现代化的方向目标,明确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新形势下,高等职业院校为实现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目标,必须同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素养,才能培养出知法、懂法、用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文主要探讨了提升高职院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法制素养的四个主要途径。

关键词:高职院校;电子商务;法制素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每年录取人数都有大幅度地提升,该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岗位,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该行业的从业者在具备专业素养的同时还应当具备新时期的法制素养,才能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在学校课堂教育的基础上,还应创新提升学生法治素养的方法和途径,将高职院校电子商务学生法制素养的提升延续到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学生真正感受到法就在身边,懂法、学法、用法他们将受益终身,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只有建设一支高法制素养的教师队伍,才能有效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素养。教师自身法制素养的提高一方面需要教师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形成法律思维,能够将学习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和学习中。特别是在和学生相处过程中,以法律标准来要求自己,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给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充分重视教师队伍法制素养的提高,将教师队伍资源进行整合。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法制素养提升应当以思想政治和法律教师为主力,同时专业课教师和辅导员等多方力量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和法律教师主要利用《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培育高职院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形成法制观念。专业课教师在讲授电子商务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注重法律素养的提升,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才能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会成为企业和社会需要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做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高职院校辅导员一直都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坚力量,整合这些人员,使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法制素养提升更加全面,把提升法制素养的从课堂延伸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与学生接触最多,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深深地影响着学生,在辅导员队伍中加强法制素养提升,对学生法制素养的提升有直接的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提升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法制素养的主力军作用。《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多数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放在了第一学期,其主要目的是让初入大学校园的高职院校学生,建设初步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使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每位同学的内心。近年,《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离不开思想政治和法律基础教师努力提升自身法律修养,结合新形势及时调整《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落实到法律基础知识点中,最终产生了高职院校学生整体的法制教育水平提升的良好效果。

第三,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当开设电子商务专业法治教育课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门课程,有些高职院校还未开设,部分院校认为学生已经在大一期间开设了《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必要重复开设。2019年开始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以往在从事电子商务行业工作中的一些灰色地带,该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譬如如何规范微商的经营行为、海外代购的合法界限、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等。如果不开设《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门课程,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将来走向工作岗位,很可能会因为不知悉电子商务法律,而犯下错误付出昂贵的代价。所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应当在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中开设,建议可以放到《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在大一第二学期或者大二第一学期。

第四,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提升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法制素养。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生相比,在日常学习中会接触到更多的新媒体技术,因此在提升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法制素养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互联网媒体技术的使用。一方面,充分利用成熟的社交媒体,比如将法律课程制作成微课,利用微信群、QQ群及时传送给学生进行学习;有些高职院校开设微信公众号,利用公众号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在校创业的情况较多,常见情况有开设淘宝店、做微商等,但网络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创业形式花样繁多,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创业过程中既要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又要擦亮双眼,不落入非法传销,不法商贩的圈套,谨防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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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威下审视教师法律素养

摘要:教师权威是一个多因素构成的概念,其中法定权威是学者们普遍认可的构成要素之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教师权威奠定了合法的基础。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教育法制化时代的教师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的守法者与执法者,因此,当代教师的法律素养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权威;教师权威;法律素养

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权威由三部分构成。一种是传统的权威,即在长期的传统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权威;第二种是感召的权威,是由个人魅力所获得的权威;第三种是合理合法的权威。本文探讨的就是三者之中的法定的权威。回顾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长久以来教育相关法律一直为教师群体提供着自身权威方面的法律支撑,但是这不应该仅仅被认为是一条单方面仅仅由某一方为某一方提供帮助的单行道。教师们也需要应和如今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社会环境大背景的要求,调动自身能动性去学习与自己职业、专业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修养,从而做到两个方面,在法律保障教师群体合法权威的同时,教师们也通过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养,依照法律为教师们提出的要求规范自身教育教学行为,从侧面间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养与职业形象,进而获得来自社会、学校、学生等的认可与尊重,实现自身权威的正当合理性,促进教师提高法律素养,有利于挖掘埋藏在教育法律中的积极能动的因素,使法律法规不再仅仅只是一款款静态的条文,而是通过教师们的学习和内化融入到教学活动、思想行为,甚至日常生活等等方面中去,将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等等对教师素养和教师权威的积极效应充分发挥到最大。这既符合对教师权威中法律来源的思考,同时也反映了为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升教师素养的呼声愈加强烈以及教师权威的不断变化应做出的主动出击。长期以来,外界持续密切关注的、通常是教师的专业水平、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等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却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就是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观念、遵守教育法律和维护行为的综合认知和行为特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教是必要的,教师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作为教育公共生活中的一大主体,其法律素养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依法执教的前提。我国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在国家层面了相关法规,对教师的法律素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1991年,教育部的前身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的岗位要求(试行)》,《要求(试行)》中明确提出,学校校长必须认真学习“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学习“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根据国家对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与法律法规,国内部分师范院校也增设了一定课时的教育法律课程。然而通过以往的调查显示,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培养趋势还不容乐观。此外,通过对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分析,研究者们发现,不同地区和教学阶段的教师在这三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城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平均得分显著高于县城中小学的教师,初中教师的平均得分显著高于小学教师。调查结果与教师学校的地点和教学阶段密切相关。因此,该研究同时反映出了教师法律素养偏低,以及教师法律素养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等等诸多问题。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

1.教师缺乏自觉的法律意识部分教师在处理自己与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时,没有将法律作为其思想和行事的基本标准,导致一些不应存在的不良趋势的出现和传播。与此同时,一些我们不愿见到的恶性事件,或教育悲剧也频频在大众媒体中被报道。例如全国多地幼教机构虐童事件持续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并且随着相关执法人员的介入和调查,掌握和曝光越来越多的证据,以及媒体相继披露受害儿童及其家长描述的各种详细情节,致使事态不断发酵升级。一次又一次将教师这一群体推上了舆论风口浪尖,教师的权威及其教育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一再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质疑。

2.教师缺乏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正规途径从研究结果来看,虽然有一半以上的教师自教学以来,参加过超过三次以上相关的教育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但是从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角度和方法来看,学校和教育机构组织的正式课堂学习并不是教师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知识的主要途径。通过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正规学习的比例不高,只有22.59%。许多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以非正式的自学形式进行,这部分人占23.92%。最常被教师们采用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的推广,比例高达42.19%。因此,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当局组织教师以听取讲座、观看视频或要求教师自学的形式学习教育法。即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部门多是以非正式的途径组织教师学习和研究教育法的,而非正规课程学习的形式。在没有任务和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光取决于教师对教育方法学习的主观意识和热情,其效果不见得尽如人意。此外,教师从各种不同的非正式渠道获得的教育法知识可能绝大多数是零星的、不完整的、不系统的,甚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可以想象如果教师用上述漏洞百出的理论来指导教育实践,其后果令人忧心。调查显示,在中小学,绝大多数教师已经认识到依法教学的重要性,并积极努力学习教育法的知识。但是教育部门、学校和教育机构在组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方面做得还不够。

二、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建议

1.增设途径,促使教师掌握系统的教育法律知识一些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认识是分散和肤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教师利用教育法律和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弱化了教师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则的意识。因此,社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使教师们免于枯燥的或是片面的学习,将碎片化的法律知识有机整合,让广大教师们学习到系统的、连贯的、可操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开设法律宣传专题活动,介绍法律知识及应用手段,提倡将法治文化环境化作教师和学生共同的生活方式;在教师道德教育活动中,加强法制教育,组织教师开展系列讲座活动,可邀请法律届的专业人士来校做相关报告和培训;在对教师的综合评估中实施合理有益的教育法律素养的评估。从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角度强调教学观念,教学技能等的同时,也将教师的法律素养纳入到职业评价的组成部分中去。学校之外的社会也应发挥其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新旧媒体的资源,对法律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形成一个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并使用法律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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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

摘要: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改革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召唤推动了高校创业教育正经历着由小众到大众、由概念到具体、由展示性到实操性的转变。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高低关乎创业成败,通过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全新育人体系,将创业法治素养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构建“政府、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机制,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就业”,创新创业事业方能在“中国梦”实现的过程中绽放异彩。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法治素养;培育

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以塑造大学生创业者创业法治意识和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为根本目标的教育,使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主动了解、掌握、遵守和运用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创业政策;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理性,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及研究现状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现状。虽然现阶段各高校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比如高校广泛开设了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及相关课程。但是,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关注更多的是创业意识激发、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的培育,很少向学生讲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程序,就算有所涉及也只是浅尝辄止。由此,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缺失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更有部分创业者挺而走险,迈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此外,为数不少的大学生创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大挫伤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从国家层面来看,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创业问题的规范多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令出多门、杂乱、层次低且实操性有限,缺失立法位阶高、系统化的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和养成,同时也间接地削弱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动机的形成和创业能力的塑造。

2.“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状况。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系统、专项研究较少。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以“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有2558篇,以“大学生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只有41篇,占所有创业教育论文的1.6%,检索到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仅有6篇;而以“大学生创业者”和“法治素养”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为0篇。由此不难看出,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我国在现阶段对大学生创业者的研究偏重于对创业者的创业策略分析,对创业者思想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基本创业素质的研究,对创业者管理能力的研究和创业者部分个体特征的探索等。比如,李幼平(2011年)指出,“影响大学生创业的主要个体因素为自身能力、性格及学识……大学生创业特征直接对创业绩效发生作用。”[1]李海东(2013年)指出,“大学生创业者素质不仅是书本知识、间接经验和熟练的专门技能,更重要的是指有关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大学生创业者应当克服自己的弱点,将其转变为优势。”[2]此外,部分课题组也对大学生创业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但研究层面大多停留在创业机制、创业路径和创业者个体创业素质的探索上,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问题较少涉及,课题研究的片面性可见一斑。故此,系统研究“创客”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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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职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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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与养成

摘要: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有扎实的与课程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语言的熟练使用等法律素养。培养道德与法治师资的师范院校在职前培养中应通过师范生培养方案中的法律课程设置,提高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水平,并在教育实践中充分理解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职前培养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始小学教育德育师范专业方向招生,未来毕业生主要从事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而道德与法治教学自当是主要工作。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道德与法治课程与教学的要求,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素养做一分析,以期为小学教师教育德育方向和职后教师培养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日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1]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3]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4]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理论、观点、知识,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括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

(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很难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及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现有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方面,应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概念及本质特征、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对宪法的深刻理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突出了宪法教育,教师必须对宪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与宪法的有关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国籍、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制度、国家体制、国家结构等;掌握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认识理解宪政,正确看待当代宪政思潮。三是对于部门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师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门法包括宪法,涉及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经济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首先要相信法律,能够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和价值;树立积极的法律情感,加深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具备法律的观点和信仰,能从法律的视角分析社会现象和问题;能用法律思维的方法分析教育教学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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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院校法学通识课研究

一、我国法学通识课教育目标的历史变迁

法学通识课程是通识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建设的历史变迁规律遵循通识教育目标变迁的一般规律。

(一)高校法律通识课程教育目标的历史变迁

1.20世纪50~70年代,没有法律通识课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专业人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全方位的除旧布新,随即进行高校院系调整,全面学习苏联教育模式和理念,采取专才教育,教育的目标是专门培养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1950年,全国召开高等教育会议,会上苏联专家阿尔辛杰夫出席并指出,新中国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体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这一时期学习苏联的专才教育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一方面,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各个行业百废待兴,国家急需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服务于经济建设,对教育产生的影响就是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当时整个国际格局分为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封锁,只有苏联伸出援助之手,而且苏联在经济社会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使得我国对苏联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崇拜,包括教育。受苏联教育理念的影响,中国许多大学被撤销,成立了很多专门学院,如财政学院,法政学院等。那个时候学校几乎不开设通识课程,少量的一些通识课也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这一时期,财经和法学专业分别以独立院校的形式开设,没有法学通识课之说,更谈不上教育目标。

2.20世纪90~21世纪初,有一般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随着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专才教育目标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反而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通识教育逐渐提上了日程。1994年底,教育部提出了“三注”,即:“注重素质教育,注视创新能力培养,注意个性发展”。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培养“有文化的专家”,既要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文化素质、道德品质的培养。文化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科研创新人才,要求学生具备广博的知识,具有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这一时期各大高校除了开设专业课程之外,还开设了许多通识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与文化素质课程,且通识课程的比例接近占到总学分的四成左右,其中在大多数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也是公共必修课程之一。经过了对法制的严重破坏之后,国家重拾法律建设,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对于法律的认识,由“法制”向“法治”转变,因而国家开始自下而上的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一时期,作为公共基础通识课程的法律课程,目标是在学生掌握各自专业,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之外能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自觉的遵守国家法律,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能够自觉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我国法学通识课的目标变迁的评价

梳理通识课程目标体系建设,可以看出,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学通识教育目标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但还存在着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开设法律基础理论课程的高校大部分仍然选择的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样一门公共课”,将思想修养课与法学课程合二为一,增设道德修养内容,压缩了法律课程的内容,明显弱化了法律通识课的地位,其次,这门课程的定位也属于公共伦理课的范畴,通常由政治教育专业的老师授课,因而法律知识难以全面传达,更不用说法律观念的普及、法律素养的熏陶和法律文化的传播。大部分学生通常称这门课程为“思修”,而非法律。而这样“不伦不类”的法律课程设置明显难以达到经济社会对“带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商业化大潮的冲击以及功利化价值。大学教学特别是地方高校教学。注重专业、注重技能,过分的强调实用,导致学生价值观偏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之风盛行,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触犯法律。在青少年中,违法犯罪率逐年提升,更有甚者,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屡屡越过法律的底线,同时,许多大学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忍让、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不敢、甚至没有意识到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仅具有宣示功能而没有执行意义。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一语成谶。以上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出我国当下的地方院校法律通识教育培养目标的偏差,只注重法律知识的面上传授,而忽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和法律技能的培育。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回到法学通识教育目标的原点上———法学通识课到底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目标,培育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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