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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思维是法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法学教育中学生学习的重点。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应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素质,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本文主要探讨了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困境与优化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培养困境;优化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培养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对推进我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各高校不断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断增多,为法治现代化事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后从现代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对法学思维培养不够,学生缺少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利于学生个人成长,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也产生了一定阻碍。对此应提出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合格的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困境
思维决定行为,法治有与之相应的思维方式,才会在思考问题时,主动的遵循法治理念,并产生相应的法治行为方式。所以法律思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提高学生思维运用能力,提升学生法学素养。但是实际法学教育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学思维的培养,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目的偏离。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法学教育效果。法学教育不仅要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同时学生还应具备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推理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内化,只有学生具备“法律头脑”,才能产生相关法治的实践行为。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丰富学生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维,就不会将人头脑中的法学知识输出,不能转化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所以应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但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不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学生走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法学教育方法单一。法学教育方法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学教育的效果。随着我国教育教学的发展,法学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师采用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讲解为主,学生学习较为被动,而法学知识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条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课堂教学氛围过于沉闷,学生缺少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这种传统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视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不重视法学知识运用能力。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较为广泛,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师将案例作为解释和印证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件,没有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也比较重视法学实践,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其主要方式是学校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合作,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学生会到这些地方进行实习,但是这种教育实习方式没有获得实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部分学生选择考研,会将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关事务上,一部分学生选择参加工作,会将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学生对待学校安排的教育实习往往是应付了事,使得教育实习形式化。而对于接收实习生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更不会将重要的法律事务交给实习生,所以一般学生去实习,主要是见习或者打杂。而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训练形成的,如果脱离于法律实践,学生就无法形成法律思维。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法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这一目标。
《清华法治论衡》2016年第0期
摘要:法学教育旨在通过向学生教授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思维,而这其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的法学教育水平尽管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在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将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就对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策略展开探讨,以期对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内涵;培养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能够应用法律知识的人才,其中专业知识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是任何专业的学生都所必须具备的,而法律思维是对法律知识掌握应用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
一、法律思维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涵义
现代社会的复杂,使得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也很复杂,职业种类具有多样性,如常见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在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务专员、法务主管等,尽管工作内容有所差别,但他们在工作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运用了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涵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现在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内涵十分广泛,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对学生逻辑思维、批判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比如在生活中,对于同一件事,法学生较普通人将用更理性的思维进行思考问题,解决难题。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缺失及成因
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抑制法律思维生长。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壮大和高峰阶段,速度惊人,规模庞大。但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中国5个层次的5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网页资料表明,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混乱引起教育理念发生偏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识传授,轻视职业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维训练。这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偏弱,法律思维匮乏。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挤压类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场所限于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中,教师照本宣科,主要讲授各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个别案例,也是加以点缀,以此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学生则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该教学方法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师生互动性差,学生厌学情绪浓厚。该模式的产生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结论,形成法律裁决。从思维进程看,司法三段论其实由“一般”推出“个别”,属于演绎推理。可见,该教学方法重演绎推理,轻类比推理,无视待决案件的复杂性,简化大前提涵摄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引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第三,课程设置不当阻碍类比的深化。教育部确定了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并无独立的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一些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专门开设了《法律逻辑学》。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逻辑的基本框架,主要讲授逻辑基础知识,辅之以逻辑知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在师资配备上,任课老师多为逻辑学出身,授课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法律色彩淡,枯燥无味的符号公式让学生望而却步,无法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目的。类比思维既可运用于部门法内部,也可运用于部门法之间。类比推理不仅发生在具体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别说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内部,还发生在从一个法典到另一法典,从法律的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门的细分虽然有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但过于细分的学科结构同时束缚教师的研究视野,限缩了教师知识面。有些任课老师虽具有部门法背景,因囿于学科壁垒或迫于课时压力,无法游刃有余地实现跨学科的类比。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重新审视法律思维的地位法典千条,法书万卷,浩如烟海,错综复杂,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事无巨细地传授所有的法律知识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无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亦不容小觑。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学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适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作为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和方法,是连接抽象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技能的纽带。重理论轻实践历来是我国法学教育一大弊病。近年来,法学院纷纷致力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却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缺乏足够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乃大势所趋,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必经之路和共通选择。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有助于巩固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和专业训练。法学院不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成为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场。
(二)改进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演绎审判模式下,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则成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至关重要,理所当然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国法律教育属于知识导向型,教学任务不在于提供解决案件的技术,而在于知识传授,教学方法也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研讨为辅,强调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与大陆法系迥然有别。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法院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必须作出同样判决。实际上,遵循先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过程,核心技术是类推。在判例学说下,推理主要是通过类比进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学,即以法院判例为教材,由学生课前先行分析,课上教师提问,学生讨论。其属于案例导向型,师生围绕案例展开互动,突出学生主导地位,注重类比推理。总之,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差异导致法学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陆法系的专业教育,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训练;英美法系的专业教育,训练的却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的思考去找答案,仅仅此一差别,就使得大陆法系专业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律规范是抽象、应然的规范性陈述,案件事实是具体、实然的命题。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亦融入了价值判断。另外,司法三段论只能应付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在法之中,当为与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异,而是类似地(对应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的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9]据此,类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思维中介和过程机制,所有法律适用都是在进行类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应引进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案例的选取和解读折射出教师的素养和水准,选择适当案例极其重要,不宜随意杜撰或大幅删减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绝佳的素材。
(三)优化课程设置目前,国内关于类比思维的课程主要有《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各高校对法学本科生课程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独开设《法律逻辑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二是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如湖北经济学院;三是同时开设《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供学生选择,且《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方法论》之前开课,如山西大学。我国将来可以在法学本科阶段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取代《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囿于传统逻辑的窠臼,主要包括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等章节。其中,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演绎推理中,结论必然蕴涵于其前提之中,能捍卫制定法的权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备受重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具有或然性,并非重点章节。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学者普遍认为,法律适用不仅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简单推演,法官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上前提进行正当化论证。法律逻辑学只能保证逻辑有效性,却无法检验论证过程的实质正当性。类推适用虽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法律适用,不能完全等同于类比推理,必须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有其独特的方法。法学方法论是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主要涵盖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的续造、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较之《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更加贴近司法适用过程,更能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一、问题与困境: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绕不开的话题
(一)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涉及实务和技能课程少
与美国、德国培养法律人不同(在美国,每个想成为法律界的人士都要接受律师式的教育,无论他想成为律师、法官或其他,律师是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而在德国,每一个想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无论是作为律师或其他,都将会像法官一样被培训,法官是其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我国学术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到底是“精英式教育”还是“大众式教育”,亦或是两者的统一。学术界的这种争论势必影响我国教育界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问题,进而影响到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培养过程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即是在对待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上,国内各个高校态度不太一致。据笔者了解,目前只有少数的法学院校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列入了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例,自2007年学校开始招收第一届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已毕业三届学生,总毕业人数为25人,绝大多数都在检察院、法院等专门的司法部门以及金融系统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2011年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成立,现在校的法学研究生为37人。然而,自2007年至今,培养方案中设计的唯一涉及实践方面的课程是在课程类别中属于“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暑期)”,学分为1.0。单从课程的设置来看,涉及实务和技能的课程少。从“社会实践(暑期)”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客观上缺乏科学的考核手段和有效监督,使得这一培养环节在对法学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上收效不甚理想。
(二)案例教学法渐趋演变为“举例说明”,并且缺乏科学的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很长时间以来,案例教学法被作为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而为国内法学院校广泛采用,然而对西方法学教育的这种借鉴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甚至在有些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都是事先存在的,并且是不变的,只是在等待被发现和被应用以产生一个正确的结果,而整个过程在学生心中犹如“一场游戏”———教师知道一切而学生等待“标准答案”,使原本“活生生”的案例变成了干瘪的“举例说明”,这是其一。其二,尽管目前国内几乎每个法学院校都在强调自己的法学教育开展着案例教学,但是却很少设有科学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正是缺少这一标准,使得人们对于案例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少有关注,最终导致各个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良莠不齐。
(三)缺乏与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培养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与本科生阶段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对学生的引领作用很大,导师的教风、学识、人品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治学态度和人生方向。笔者曾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做过简单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学生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能力”排在了首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于提高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的渴望。在目前我国的各大法学院校中,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导师存在的是意识问题,即主观上有相关的培养能力,但只侧重法学理论方面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轨,还有就是某些法学院校意识到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然而确确实实缺乏高水平的、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人才。对于导师意识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与引导完成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向的倾斜,难以解决的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问题,在短期里想要通过自身人才的培养以及人才的引进都很难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无疑将会成为阻碍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瓶颈。
二、改革与创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新思路
摘要:对于创新思维工具的一般认识与介绍的成果,数量较多,说法各异,但在探讨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内容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成果很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训练的不足,必然会导致学生实践能力的低下,毕业后难以尽快适应法律工作。而运用创新思维工具可以加强对法学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的效率,这既可以优化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也可以提高法学教师的教学效果与教学水平。
关键词:创新思维工具;法学教学;思维导图;平行思维
近年来,法学教育改革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案例教学、教学手段的创新等方面,而在创新思维工具运用领域,比较多见的是将“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思维导图”等思维工具普遍于应用个人思考,团队冲突解决、分析与决策等场景,从而提高效率,实现单位时间内有质量的输出。将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中应用,并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的尝试较少。本文将结合近两年教学实践中的探讨,分享运用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领域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与引导的体会,以期提升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讨论的质量、思考的质量,将思维工具的运用变成良好的习惯。创新思维工具运用于法学教育环节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人才培养而言,先进的创新思维工具与法律思维培养有机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创新思维工具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积极作用。法学学科的教师们近年来在法律思维培养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并与相关实务部门联合,尤其注重开展学生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但还没有形成较为成体系的理论成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于2015年专门成立“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以此为具体研究对象,在法律系本科生、研究生中培训“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思维导图”等工具,并在课堂讨论中对于使用传统讨论方法及使用“平行思维”工具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20个对照组中,就同一问题,使用工具组比传统方式组节约时间22%;备选方案多3个以上,目标更加明确,团队协作氛围更好。我们发现创新思维工具无论在法学本科生专业课教学中,还是新生研讨课上,或者是针对研究生的教学环节中运用,都能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中见到实效。思维导图在帮助学生归纳、记忆、形成不同层次的知识体系上作用突出;而六顶思考帽在分析问题、提升讨论的质量、思考的质量,在单位时间内产生高质量的输出方面作用强大。
一、“六顶思考帽”的运用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和课堂讨论效力
法学学科是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为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往往安排案例分析与讨论环节来引导学生思考真实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应用。经多年观察,发现以下常见问题:1.学生参与广度不够均衡。活跃者、善于表现的同学掌握着大部分话语权;而另一些学生则由于个性以及对学习内容的把握不够有信心等情况,不能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他们的观点、看法得不到表达。因此,很难做到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2.学生没有组织讨论的意识,讨论效率低。课堂讨论时,大部分学生往往注重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掌握的事实,不注意听取别人的意见,更没有组织同学们全体参与讨论的意识,很多原本应该深入的探讨,变成了浅层次的观点判断与证明,讨论问题时学生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时变成了“走过场”。或者出现个别人喋喋不休的论证,别人不参与;或者争论升级,把讨论变为攻击。没有信息交流和思维碰撞,就不会产生智慧的火花,如果碰撞冲突太多也会影响效率,两种情况都达不到讨论的目的,反而浪费学习时间。3.讨论不聚焦。要么发散,要么跑题。在课堂讨论中,常常会发现:随着参与者的关注点和兴趣发生变化,讨论的目标也发生变化;或者是讨论的目标一开始就过于发散,致群体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以上问题在案例教学的讨论环节经常发生,我们也曾尝试了很多方法以解决这些问题。如,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把讨论目标写下来,制定会议规则、提高教师的控场能力等。但是,这些对策对不同种类的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而言不具有普遍意义。我们通过多方寻觅,找到了“平行思维”的方法,并通过“六顶思考帽”这一具体工具,对学生进行训练,让学生在课堂讨论中运用。通过近两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解决了上述问题。“平行思维”是指大家能够在同一时间做同一件事情,从多个维度展开对事物的思考,而不是同时思考所有的因素,避免了混乱与冲突。它会帮助人们将混乱的思考变得更清晰,将团队中无意义的争论变成有建设意义的探讨,使每个人变得富有创造性,而不是将时间浪费在争执上,不是争论谁对谁错,而是寻求一条向前发展的路。“六顶思考帽”是一种思维训练模式,由英籍马耳他人爱德华•德博诺(EdwarddeBono)博士开发。它以蓝、白、红、黄、黑、绿六个颜色的帽子来标示思维,把抽象的思维具象化,给人们的思考提供一个指引地图。蓝色思考帽负责“管控”,白色思考帽代表提供思考所需的“信息”,红色思考帽则标志着思考的“情绪、情感与直觉”,黄色思考帽表示“逻辑支持”,黑色思考帽代表“潜在的风险、困难与挑战”,绿色思考帽代表“创新与可行性”。
将六顶思考帽这一管理思维的工具用于法学教学中,可以利用这一操作框架提高案例学习的效率,加强学生思考的深度与广度。我们将六顶思考帽用于“沟通与谈判”课程教学和研究生“法律谈判”教学过程中。经过对比发现,学生们表示运用这种思维工具思考,可以避免沟通中无意义的辩论与情绪对立,使沟通与谈判更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使思考者摆脱情绪干扰,使思维从混乱走向有序,摆脱惯性思维倾向的束缚,以更高效的方式进行思考;使各种不同的想法和观点能够和谐地融合在一起。避免了人际对抗,避免自负和片面性。作为教师,我们在教学中观察发现:六顶思考帽在讨论式教学环节中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三点:首先,六顶思考帽在讨论中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讨论效率,避免了将讨论变为个人攻击。在这种沟通过程中,所有人要服从蓝帽的指引,按照框架的体系思考和发言,同学们在同一时间带上相同的思考帽,一起思考问题的某个侧面,然后大家共同思考问题的各个不同侧面,这样既可以压缩讨论时间,也可以加强讨论的深度与广度,使问题被讨论得更透彻。其次,运用这种创新思维工具,提高了全体同学们的参与面。避免了讨论仅限于少数学生参与的现象。参与广度不够主要是由于部分同学讨论前准备不足导致的。针对这一点,我们结合白色思考帽的要求,在讨论前准备已知信息、需要知道的信息、获取信息的渠道、了解其他人的观点。经过准备的讨论避免了重要的信息缺失。最后,学生们会运用评估工具对于行动方案进行利益和风险的评估。既看到了解决方案的价值所在,又能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危机和挑战,避免盲目决策。
二、“六顶思考帽”的运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现象,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含义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特质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它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解读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思维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以往对它的培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相对于法律知识传授而言,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更为“隐性”。创新思维工具的运用,有助于将“抽象”的思维显性化。“六顶思考帽”就是这样一种标示思维过程的工具,为思维训练提供一种操作系统。在管控思考的整个过程中,蓝色思考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指引着思考的方向,使思维聚焦,把控顺序,安排时间;黄色思考帽与黑色思考帽用于对方案的评估;红色思考帽与白色思考帽的结合使用提示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要兼顾主观感受与客观事实;绿色思考帽则为创新营造了一个安全空间,在我们过往的方法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激发出新的创意与可行性方案。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在当下中国,对于何为法律思维,仁者见智。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思维的界定,思维可以分为理论思维和实践思维。理论思维可以使人们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而实践思维可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1]。人类思维的路径是依循这种二元模式展开的,且二元思维是交互存在的。根据思维的二元路径,从法律思维的不同层面来讲,法律思维可分为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思维方式包括思维习惯、思维定势、思维形态和思维模式等内容;思维方法是指逻辑推演或形象把握细致的技术和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语言乃其浅表,这是通常所说的意识层面;处于语言层下的还有情感、意志等暗流;暗流之下,则是以潜意识状态存在的关务态度,它是人类心智的深层结构”[3]。思维方法则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4]。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思维路径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其中,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相互支撑,互为基础和条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法律思维的整体景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涵、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5]。正是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思维方式的互动性影响,使法律思维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使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结合在一起,实现法律思维的交往理性。因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审视社会和生活,并以法律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问题。
二、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
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化的专属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分析,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有自己的自然属性。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点的规范性思维事实上,“所有思维都是有规范的思维,没有规范的思维是不存在的”[6]。法律思维也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法律共同体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必须以该社会存在的制定法为依据,不能离开制定法的基本框架而试图以一种超越制定法的姿态去寻找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换言之,制定法是法律人思考的起点和落脚点,解决现实纠纷必须在法律的疆域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解决之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制定法既是法律思维的起点,也是法律思维的终点。法律人应当始终将自己的视域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想象空间,在很多时候,法律人可以在彰显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张开法律思维的翅膀,尽情翱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假如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它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是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应该与法学打交道。”[7]作为理论理性的法学是这样,作为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律人更应如此。因为,法律人的思维应当且必须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思维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互相结合。法律案例的解决需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纯粹知识的说理为导向,实践理性以经验问题为导向。理论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是问题展开的依据;实践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程序性问题,是问题展开的经验性前提。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是原因解释和理由论证的统一。法律思维的任务不单是获得一个能够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一个支持结论所成立的正当理由。所以,在法律思维中,有理由就有结论,无理由便无结论。换言之,法律思维的步骤必须遵循“理由在前,结论在后”的原则。为此,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必须运用科学正当的理由来支撑所获得的结论,法律思维的运作过程是“是什么”、“怎么办”、“为什么”。解决法律思维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思维必须是一种理性思维,这种理性思维的展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科学的论证。首先,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一个道德情感或社会伦理上的理由。最后,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具有说服力和社会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可这个理由,是因为得出的结论是来自法律的逻辑推演,契合法律自身的自洽性[8]。正因为如此,法律思维与其说是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探究据以得出结论的理由———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因此,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的思维方式不能成为法律的思维方式。据此而论,只有实践理性而没有理论理性的思维只能说是一种“断片性”思维,不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因为它不能成为法律的理性思维。
(三)法律思维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冲突。法律人要解决问题,必须进行以价值尺度为标准的利益衡量,追求和揭示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性事实。社会性事实是一种评价性事实,因而,法律思维的展开离不开评价。法律人总会根据人们的行为做出评价,评价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寻求一种较为科学、正当、合理的解释至关重要,而科学正当的解释不仅要考虑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或政治效果。因而,法律思维的运作机理在于,在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发挥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正确衡量各方利益。这种正确的利益衡量要求法律人的思维能够充分反映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利益衡量的根本在于寻求一种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双赢的价值,使双方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利益衡量中,不仅要遵循法律之善,还要考虑道德之美、伦理之德等。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法律思维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中间的运作过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评价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观色彩注定其必须限定在以利益衡量为圭臬的价值尺度上。马克思的至理名言早已道出了人们行为的真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9]法律思维的外化就是行为,法律行为必定关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必定涉及价值评判,从法律行为与法律思维的相互性来讲,法律思维也必定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型塑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要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契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路径具有桥梁、导向和检验作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应以此为契机,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凸显自身的应用性特色,实现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有效衔接
“法律圣殿的守护者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官,而是法学家。”[1]因此,高校法学教育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所在。在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背景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为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其整合和优化应以校内运行机制的调整和校外环境的优化两大序列为主线,在整合、优化高校内部各种教学资源的同时,实现与外部资源环境的协同配合,分层次、分阶段、全程实施好培养方案,全力实现地方法学本科教育的转型发展,以达成法学本科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地方本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
党的提出,要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建设指导思想,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行动指南,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在此背景下,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无论从量还是质的方面都空前高涨,面对此种局面,高校无疑应承担起自身重任,加大对法治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法学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道关卡,必须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2]因此,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首要的就是确定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与重点政法院校在师资力量、基础设施、生源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思路等方面应科学、精准定位,积极回应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转型发展的要求,应将立足地方发展需求、立足学校自身资源、立足就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确定为培养目标,务求实效,科学系统地研究教学模式、精心设置课程、制定学业考评重点、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上,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应用型法治人才。
二、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学基础知识的夯实;第二阶段是司法研修,是理论向实践的转化环节;第三个阶段就是执业后的技能培训。从性质上讲,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然要与法律职业相辅相成,实践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传统高校法学教育主要承担第一阶段的理论传授,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司法研修制度,导致理论向实践的转化环节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这样一来就导致理论知识向职业技能进阶的断层,有碍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考察国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无不兼顾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素养与法律职业教育,例如美国“J.D”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德国的“司法研修”等,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与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学生方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对学生知识与技能的一项通关考察。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法治建设中需要补充大量的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需要通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才能走向法律职业化道路。这一现实背景推动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创新和改革。因此,加强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教学过程与法律实务的紧密对接,为培养与实务部门对口的应用型人才,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强调应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正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应有之义。
摘要: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没有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不利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情境教学法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法。
关键词:情境教学法;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作用
法学教育之要在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大多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方法仍然单一,教师满堂灌,学生怨声载道,实践课程大多流于形式,教学效果欠佳。如何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定位和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已然成为当下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课题。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在众多教学方法中,情境教学法对解决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问题,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篇首先介绍法学专业情境教学法的基本模式,接着通过对比传统教学方法,重点阐述情境教学法的优势与作用,希望对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有所帮助。法学专业中的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一个生动具体的法律场景,学生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并能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课堂沉闷,学生郁闷,全程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情境教学旨在促进教学过程变成一种能激发学生极大兴趣,从而向知识领域不断自主探索的活动。法学本科生已具备良好的阅读理解法律文本与教材的能力,他们渴望在短期内了解生动真实的法律实践情况,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情境教学法,将最新生动真实的案例引入课堂,在师生积极配合下模拟出各种法律场景,必将激发学生兴趣,让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进行多维思考,获得多重收获,在极富吸引力和较有挑战性的问题和责任感的驱使下,学生可以全方位地认知法律,包括书中之法,法官之法、当事人之法、社会之法等等。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也使教学方式更具活力,学生可参与其中进行实际操作,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样通过亲身的实践和处理,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
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法学院校是培养现代法律职业者的摇篮,法学教育实质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很强的职业。[2]法科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获得一张进入法律行业的通行证,而要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律职业者,还须具有包括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方面在内的较高的法律素养。[3]传统教学方法忽略了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而情境教学法,通过创设丰富的法律场景,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除了能激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认知能力之处,还能有效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维,像法律人一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去分析解决一个个鲜活具体的法律案件,每个学生都享有参与技能训练的机会,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法律服务等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当事人、律师、法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从事证据搜集、文书撰写、开庭审理、法庭辩论、法律咨询等活动,更能培养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信仰、法律伦理等素质。
三、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