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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论文

建筑分承包管治方式问题的反思

论文关键词:承包管理模式建筑应用

论文摘要:随着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更加深入,项目管理的科学方法应用更加广泛,建筑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完善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中,采用集权式的公司发包,授权项目的实施管理,采取拒阵式的组织管理结构,着重于合同管理和生产过程目标管理的方式,是较为有效的分包管理形式。

一、有关分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发包模式就总包方内部而言,按发包方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集权式组织发包和项目团队组织发包两种方式。

1.公司集权式的发包方式这是应用较为广泛的分包发包方式。分包商与总包商都以法人的地位签署分包合同,合同的法律地位自然。由公司的发包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揽总包项目的分包工程,签定分包合同,其工程施工交由项目团队管理执行。这种方式,公司掌握着较项目更为广泛的信息渠道,公司的采购发包管理更为规范和程序化,又有能与承包商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优势,公司集中管理发包,能够在市场中找到更有价值的(性价比最佳)分包价格,有利于公司对项目成本的宏观控制。缺点是,项目团队在执行中,存在一些信息不明,形成“难管”局面,但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组织架构和沟通渠道,这个问题是可以克服的。

2.项目团队发包这是由项目团队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寻找和选择分包商,由公司授权项目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工程管理由分包商直接管理。这种方式效率高,发包便捷,更贴近实际,项目管理较为有力。

3.公司发包与项目发包结合式这是上述两项的结合,对大中型的、复杂程度高的、合同额较大的分项由公司集中控制;小型的、简单的、合同额不大的采用项目自行处理,公司审批的方式。

(二)合同管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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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农民土地权益

[论文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摘要新出台的物权法关注农民土地权益,非凡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是一大进步。通过对物权法中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和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和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摘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新问题是物权非凡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新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假如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摘要: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假如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的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将更加规范化,相关权利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将由法律确定,而不答应发包人通过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加以排除。因此物权法将限制发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条款的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将共同发挥维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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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加强

摘要:对于中小建筑企业而言,由于所处的市场和同业竞争较为激烈,为了抢占市场其应收账款所占比重较高,如果管理不善将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以致破产,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于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极其重要。在界定了中小建筑企业的基础上,论文首先阐述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构成及管理目标,分析了其应收账款管理的特点。然后研究了目前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论文对于提高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5C”系统

近10多年来,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高于50%,给其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后果。相当一些中小建筑企业因资金无法及时回收,形成大量连锁的呆账、坏账、死账,严重影响了其经济效益、甚至造成亏损和破产。因此,提高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加速资金回收,是摆在它们面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构成及管理目标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营业收入在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80000万元以下的建筑企业为中小微建筑企业。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是由三个方面构成的,一是应收工程款,包括工程质量保修金款项。二是工程投标保证金。三是预付供应商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中小建筑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同时由于行业惯例,企业不得不采用垫支工程款等方法获取工程项目,但是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将产生大量的管理费用、资金占用费用等信用成本,甚至发生坏账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就是在其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之间权衡,确定最佳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包括在应收账款发生前确定客户的信用标准,在应收账款发生过程中确定信用条件,在应收账款发生后确定收账政策。对于中小建筑企业而言,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更加巨大:第一,资金占有量大。施工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工程项目,因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较大,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金额很大。按合同预付材料款金额也大,计提工程款也随之增加,大额资金占用将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加巨大的资金占用成本。第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账款发生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但没有实际资金流入,从而虚夸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营改增后发包方往往又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施工企业不但没有收到工程款还要先缴纳增值税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税、预缴所得税等,使企业的负税加重,资金压力加大,甚至使部分企业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企业资金流转不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只能托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三角债的发生。由此引发工人上门要钱,材料商不供货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破坏社会安定。第三,质保金和保证金的滞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到期后退还给建筑公司,因工程施工期较长,建筑企业积累起来的应收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容小觑,占应收账款的比重较大。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不严谨,投标保证金未能及时归还,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减少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第四,预付材料费等及其他费用较多,增加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成本。

二、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小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应收账款回收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所有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但是由于中小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致使部门间配合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只关注工地的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问题,而对工程现场签证及进度结算漠不关心;财务人员只负责做账、报报表,对合同的签订、工程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条款、质保金的约定等情况一概不管,造成管理责任模糊,经营与核算脱节,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核算,不能对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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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失控策略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和建设实施阶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把建设项目投资尽量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当前,虽然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较严格的程序和制度,但在实际执行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决算超预算等投资失控的现象。这其中虽然有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定额变化、材料设备涨价的诸多客观因素,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因此,分析投资失控原因,建立全方位的投资控制与管理势在必行。

1.项目投资失控的原因分析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项目建设前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论文百事通投资额的多少是决策阶段的主要课题,而投资控制则是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在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进行投资的系统控制,首先要对造成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决策问题。项目决策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项目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前在项目决策中存在两个明显的失误,即决策目标不够明确和决策方法和程序不够科学化。有些地方的决策人员只考虑政绩,只考虑建成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盲目追求建设规模的大而全,片面理解改革开放的政策,对建设项目应有的基本条件未认真加以研究,对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以及综合规划等问题未做深入探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决策阶段的研究报告成为空文,是众多项目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

2)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不周密细致。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不能认真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大纲,忽视落实施工图设计与设备技术条件及现场准备等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对设计质量和进度缺少监督和审查,开工后手忙脚乱地做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选型、配套技术参数未及时确定,施工详图难以进行,开工后打打停停损失严重;未认真落实施工场地的拆迁、安置、废料弃置地点、交通线路、各种建设审批手续、各公用部门的协调关系等工作,开工后再去补办,常常要增加几倍以上的经济代价。

3)招标投标制度贯彻不力。建设项目发包中突破概算的原因很多,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①一些工程未进行招标或招标流于形式;②合同签约开口不定因素太多;③合同工程量不清、违约责任不清;④奖惩由于力度不够而失去作用;⑤甲方指定分包、指定采购等人为干扰因素过多等。

4)施工阶段的投资失控。主要有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材料价格和数量变动差异,规划设计方案的人为行政干涉导致变更和洽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赶工费等工程外增加因素以及垄断行业对本项目的影响等等。采购的设备材料变更造成闲置,虽然符合了新情况,但从费用上分析,节约少而投资增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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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控制决策

一、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投资差异明显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每项工程的结构、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空和实物形态都有差异性,即是同样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区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上也有差异。

(三)建设工程投资需单独计算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在结构、面积、造型和装饰上也不尽相同,即技术水平、减数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建设工程还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只能通过特殊的程序(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及最后确定竣工决算等),就每项工程单独计算其投资。

(四)建设工程投资确定依据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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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安承包困境

[论文关键词]公共治安承包;公共管理市场化;治安防范;治安管理;法律困境

[论文摘要]社会治安现实的召唤与公共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理念催生了公共治安承包现象。在其近十年的实施历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依然存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内容范围、协议性质、签订主体、经费来源、公安机关和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及其合法性困境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正视、考量和解析这些法律困境是目前公共治安承包摆脱尴尬处境。迈向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控制难度加大,导致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同时,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加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财政条件的限制,短期内不可能给公安机关增加更多编制、扩大队伍,这就为治安承包提供了机会。“治安承包”是指将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和一部分治安管理任务有偿承包给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组织人员开展巡防工作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数量和承包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化安全管理新模式。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先后实行了治安承包的做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考虑到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现实以及新的警务改革和公共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带来的契机;反对者则坚持公权力应由国家机关行使及政府理当完全负责生产社会治安这一“公共产品”的观念。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是由于立场不同和治安承包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所造成。这就需要对公共治安承包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正视、析疑,以实现政府机制、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三种社会治理机制选择在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设计中的平衡。

一、承包内容范围的困境:治安防范承包VS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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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法律

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农民进城务工被习惯性地称为“民工”,但这只是“习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论文百事通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归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6的复函》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①

二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劳动者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工资无着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成为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立法均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理由。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要求: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工人,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支配自己工资的自由。工资应定期支付、在雇用合同终结时,全部应付工资的最终结算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定来进行。当企业倒闭或清算时,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在分割资产前支付。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优先权至少应包括: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的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②为保障工资支付的有效性和支付后的安全,立法还对工资支付地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规定工资支付地应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应在可能诱使劳动者花销的场所支付工资,如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或购物中心等。③

三、劳动报酬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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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控制决策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投资控制的决策;其中,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工程投资差异明显、建设工程投资确定依据复杂、建设工程确定层次繁多、建设工程投资需动态跟踪调整、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就是自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有效的控制项目投资,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等。具体材料详见:

[论文关键词]工程投资投资控制决策动态跟踪

[论文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

建设工程总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则只包括建设投资。我在此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为了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概念,先来熟悉一下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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