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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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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

城镇绿化管理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建设新型小城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镇区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建管所)是镇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镇绿化建设。

第四条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划:城镇建设区内的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7%;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确有困难并经仓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批准后15天内向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

第五条城镇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种植与管理:

(一)对镇区市政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和道路两侧绿化带,由镇建管所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

(二)对农村所涉及已参加“土地换保障”农户的被征剩余闲置土地,由镇农技站进行统一绿化种植,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对工业区内“征而未用”的土地,由企业自行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由镇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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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综合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做优环境,共建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跨越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全民参与、共享共建、文明教育、示范创建”四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原则,创新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四项行动”,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和谐的城镇环境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实现“深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倡管理自治”四大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宣传文明、健康环保理念,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的文明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全面实现全镇文明程度的根本好转。

(一)开展全民参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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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小城镇管理实践

【论文关键词】国有农场;城镇管理;工作实践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影响国有农场城镇管理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摸清了新形势下城镇管理规律,为了发挥城镇管理的职能优势,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提出了城镇管理具体对策。

城镇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它自身的发展也能反哺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探讨影响国有农场城镇管理各个因素及其之间的关系,摸清城镇管理规律,发挥城镇管理的职能优势,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服务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国有农场现阶段城镇管理的各个因素进行剖析,为国有农场今后城镇管理的发展,作出科学的定位、争取良好的氛围提供参考。

城镇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它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要求而产生并发展起来。农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城镇管理的发展水平,农场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为城镇管理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有时农场城镇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于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在农场提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之后,我们对农场城镇管理的意义、内容、发展水平更有了清醒的认识。城镇管理是农场发展“城镇化”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保护农场城镇现有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为现在和今后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内容涉及农场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它的影响力也已扩大到城镇及全农场所有居民,当然,农场城镇是从农场场部发展起来的,城镇管理也是在农场场部城镇建设发展起来之后才逐步产生的。农场的城镇管理相较于农场内部的其他职能管理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中不成熟,不规范问题的存在有其必须的原因,这符合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但是,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作为农场的城镇管理职能部门,在认清规律的同时,还应善于把握时代脉搏,勇于在城镇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农场自身实际,符合农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城镇管理办法,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

回顾农场小城镇建设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特点,在农场特别重视城镇管理的时期,正是居民要求高、反映大的时期.这个时候城镇管理的环境不会太好,只有在稍后一段时期农场城镇建设管理才会出现一个较好局面。分析其内在的原因,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样的现实,农场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时期之后,往往会伴随一次城镇建设的大发展,而城镇建设的发展也必将带动城镇管理的一次飞跃。城镇环境的改善又会刺激城镇居民投资、消费观念的不断改善,带动城镇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城镇亮化、美化、净化、绿化水平提高,这些显而易见的现象又会反过来刺激城镇居民的心理需求。从而使人们对城镇管理要求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更加合理。

国有农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影响农场城镇管理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但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广大居民的素质、以及城管人员队伍的建设等也是影响城镇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领导的重视程度。农场作为企业,随着农场领导人的变化,或者领导人的注意力的变化,城镇管理的地位往往是变化的。客观地讲,在不同发展时期,农场的主要任务也不相同,因此领导的注意力往往侧重于不同的方面,笼统地说,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困难时期,各级领导的注意力比较侧重于企业管理、社会稳定、增强企业实力等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城镇管理难以提上议事日程;而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顺利的时期,领导的注意力比较侧重于民生,如发展经济、致富职工等方面,城镇管理也会得到必要的重视.所以,随着领导或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城镇管理的地位变化常会比较明显.这样的变化是由农场城镇管理特殊的历史作用所决定的。

广大居民的素质。从广义上讲“人民城镇人民建,建好城镇为人民”,人民群众是城镇建设的主体,也就是城镇管理的主体。从这个层面理解,广大居民都应该是农场城镇的管理者。但是,广大居民参于城镇管理的态度和热情往取于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取决于他们觉悟的高低,当他们意识到城镇管理重要性,并愿为之付出时,城镇管理必然会出现一片井然有序的局面,而当有些居民一时不能洞察城镇管理的重要性,而过分强调个人在城镇管理中的利益和主张,城镇管理难免会出现一些混乱无序的现象.我场城镇居民大都从基层(农村)近年才陆续云集场部,他们身上明显带有居住农村的风俗特性。目前,一些不良习惯和倾向在居民中仍然有一定影响,主要有:1.一些陈腐的小农意识、行为方式、行为习惯尚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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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市城镇管理意见

一、提高对城市城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城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深远的工作,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城市城镇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有利于推进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强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的思想,把加强城市城镇管理上升到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将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我区城市城镇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深化城市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和优化资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依法管理、标准管理、严格管理和群众管理,切实解决城市城镇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突出区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和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城镇管理中的实施主体作用。实行行业管理先行、部门联动与乡镇(街道)辖区负责、日常管理结合,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由区城市城镇管理委员会、区级部门、乡镇(街道)构成的组织体系,构建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城镇管理新格局,强化综合协调职能,整合管理资源,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

2.建管并重、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将建设和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快形成建设与管理“功能互补、有机衔接、优势整合、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方面参与城市城镇管理的积极性,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防止工作脱节。

3.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大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城市城镇管理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让群众参与到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来,推动和谐管理、互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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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深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土地问题,例如土地资源规划不合理导致了耕地破坏、土地重金属污染、土地资源供需关系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土地资源的不合理规划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理念。要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做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必不可少,合理的土地规划和科学的管理是推进新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我国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背景下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有关部门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土地规划;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1引言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但是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和周边资本的吸引,导致了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上升,在利益的推动下,往往出现农村土地过度开发、不合理开发的状况,因此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做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尤为重要。

2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随之也出现了一大批特色小城镇、生态小城镇、工业小城镇、金融小城镇,借助着本身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但是在城镇迅速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在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比较突出的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需求和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加上周边资本的吸引,城镇周边农村土地就得到了大规模开发利用,导致了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上升,在利益的推动下,往往出现农村土地过度开发、不合理开发的状况,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随着农村土地的开发加快,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农村土地规划面临着如何发展科学准确的规划,如何落实规划管理,如何使全体人民严格遵守规划的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也迫切的需要合理地农村土地规划引导,只有实施和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滥用、土地浪费和土地污染的混乱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征地难、土地利用难、开发利用难的困境。

3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土地制度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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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

一、基本情况

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扣政策,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低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是国家设立的三条保障线”之一。

成立于年月日,县城镇低保中心负责全县城镇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为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乡(镇)民政助理及办事员为乡(镇)城镇低保工作日常工作人员,各社区都配备了专职低保人员。年县各乡(镇)社区都配备了电脑,安装了宽带,实现了省、市、县、乡、社区5级联网,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县年下发城镇低保资金总计为2397.712900万元;截止年月末,年月。全县共有城镇低保对象9749户、14353人,月人均补差标准分别为80元、100元、110元、130元,分类施保标准为200元。总体看,县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基本上做到安全、规范运行。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加强管理。

再由县财政局预算科拨到社保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每个月在发放低保资金前,县中转低保资金由省厅直接拨到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当月的实际发放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中心在县农信社开立的城镇低保资金专户,再由专户拨入县邮政局城镇低保金专户,由专户拨到各低保户的存折上,做到低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指南》《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民政局以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统一印制了县城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月报表》等低保申报、审核、变更资料。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使全县低保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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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县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特困居民是指享受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以下称城镇低保)待遇和因病致贫的城镇居民。

第二条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机构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特困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镇低保对象患病住院的;

(二)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造成基本生活标准在贫困线以下的;

(三)突发性疾病(如意外伤害等)或重大疾病(如白血病、骨移植、癌症等),因支付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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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探讨

《城乡建设杂志》2014年第十期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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