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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保险财务监管的做法
1.资本充足性要求
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开业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的最低限度。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币提高到100亿韩币,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提高到300亿韩币;日本1996年保险法把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000万日元调高到10亿日元;德国人身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少于300万马克;在美国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经常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200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为最初资本的两倍或400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经常保有的最低资本金为10万美元,但是初期的资本需要15万美元的现金;欧盟的保险监管局还以收入指数和偿付指数两个指标来要求保险公司展业的规模与自有资金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偿付能力边界
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①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0.3%.②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的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ECU的,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7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700万ECU的,则将700万的26%与超过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
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4.资金运用渠道。
论文关键词:财务会计监管;现状研究;法制体系
论文摘要: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频繁出现,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也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就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与对策建议。
一、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
随着国内外重大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财务会计监管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会计界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在国外,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和默克制药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爆出财务会计假账丑闻,凸显了西方国家财务会计市场监管体制的弊端;在国内,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虚假等问题的查处,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据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假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以上这些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和数据,尤其是在我国出现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的缺陷,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我国财务会计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1985年,我国《会计法》公布实施。此后,1993年与1999年我国相关部门虽对《会计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严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弄虚作假的编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但由于在财务会计领域缺乏严谨严密的规范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加上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这些也造成了我国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普遍性比较高。
同时,尽管近些年我国监管部门对对财务会计加大了审计工作,并加强了对财务会计的舞弊行为进行行政、刑事的处罚,但现行的法律缺乏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譬如,我国现行《会计法》在有关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第43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可见,我国《会计法》对弄虚作假的财务会计的法律认定,只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定与处罚,这显然不足以对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人员构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很多企业与财务会计人员铤而走险违规、违法的操作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我国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论文关键词:财务会计监管;现状研究;法制体系
论文摘要: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频繁出现,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也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就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与对策建议。
一、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
随着国内外重大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财务会计监管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会计界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在国外,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和默克制药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爆出财务会计假账丑闻,凸显了西方国家财务会计市场监管体制的弊端;在国内,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虚假等问题的查处,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据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假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以上这些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和数据,尤其是在我国出现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的缺陷,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我国财务会计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1985年,我国《会计法》公布实施。此后,1993年与1999年我国相关部门虽对《会计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严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弄虚作假的编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但由于在财务会计领域缺乏严谨严密的规范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加上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这些也造成了我国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普遍性比较高。
同时,尽管近些年我国监管部门对对财务会计加大了审计工作,并加强了对财务会计的舞弊行为进行行政、刑事的处罚,但现行的法律缺乏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譬如,我国现行《会计法》在有关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第43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可见,我国《会计法》对弄虚作假的财务会计的法律认定,只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定与处罚,这显然不足以对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人员构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很多企业与财务会计人员铤而走险违规、违法的操作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我国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财务监管,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监管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监管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监管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监管,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监管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一、管理体系
乡村级财务服务中心接受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㈠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量和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和结果;㈡协助各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㈢指导和帮助各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服务对象和资金范围
乡村级财务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全乡5个行政村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一)纳入村级核算的集体资金范围包括: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3)统一经营收入;(4)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5)土地补偿、矿山、企业等补偿费;(6)库区、扶贫、救灾救济及其它专项资金;(7)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8)利息等其它收入;(9)按规定清收的税改前的历年尾欠等;(10)清偿的债权收入及其它应纳入村集体的收入。(11)其它收入。
(二)村集体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组干部、党员工资报酬、村退休干部退休金和村办公费、防疫、防保费。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强化财务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章程。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结合本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保障工作需要,量人为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内部财务控制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规定。处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单位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处领导班子明确一名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股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规定(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顺利实施“村账乡”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资金“村账乡”坚持民主自愿原则。村级集体资金实行村有、村用,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通过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等行为。
村级集体资金“村账乡”坚持四不变原则。村级集体资金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村集体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和所辖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管理、使用和监督村级集体资金。
县财政部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村级组织运转办公经费;(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三)扶贫、救灾资金及捐赠款;(四)村级经营、资产拍卖、出租及发包收入;(五)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七)退耕还林集体收入;(八)收缴的往来款;(九)代收、借贷资金;(十)其他收入。
第五条村级集体资金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开设“××乡镇村级组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注销各原有的银行账户,将其所有资金集中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开设的统一账户,对村级集体一切收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