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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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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报告

镇委行政处罚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县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安排,元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建新带领人大办公室、法工委、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工商局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卷宗,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我县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以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为契机,紧紧围绕依法治县,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着力,以更好地执政为民、打造诚信政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在推进依法治县新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思想认识统一。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把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抓手,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中以法制宣传教育主体活动为载体,通过组织集中培训、法律知识竞赛、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案件听证等途径,与机关各类创建活动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应用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人员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二是组织机构健全。为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相应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人人抓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组织机构,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行政处罚法》在我县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三是行政行为规范。为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县人民政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把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作为依法行政的行动指南,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严把立案关、调查取证关、权利告知关、处罚决定关、规范执行关等环节,努力做到案件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近五年来,县人民政府及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共作出行政处罚案件47898件,申请行政复议的仅16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仅7件。又如县工商局五年来办结的2160件案件中,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没有一起败诉案件。

四是工作机制完善。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县人民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从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着手,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处罚内审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审制度》、《自由裁量权滥用制度》、《案件评查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规范,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同时,进一步探索创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方式,如工商局采取“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说理式”处罚文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五是监督效果明显。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了政处罚准确率。五年来,县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评查活动,提出整改意见90多条,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建立和完善了案件分析、案情通报和处罚结果公开制度,调动社会方方面面力量共同参与、监督、支持行政处罚工作,既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又较好保障了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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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下行政处罚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分析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解析实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后有关海事管理和行政处罚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举措从而更好地促进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在海事管理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签证;报告;行政处罚

随着航运经济发展,在政府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取代了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但是海事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无法对违反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因此亟需完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并尽快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增加行政处罚条款,促进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一、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简析

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外。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由此海船进出港签证制度正式取消,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正式建立,但是内河航行船舶仍然实行进出港签证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标志着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建立,由此实行多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全部取消,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从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到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转变伴随着中国航运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79年7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签证。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船舶进出港办理签证做了明确规定。199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颁布,更加顺应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管理的需要。2014年1月《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施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向着信息化有了较大发展,在此期间船舶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且具有同等效力,此后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改革进度明显加快。

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外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了《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出台《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为正式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导,从现场操作层面上对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实现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到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平稳过度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在政府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各政府机构纷纷减少行政审批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管理,海事机构的行政管理理念也在不断进步,管理方式逐步由事前管理向着事中和事后管理转变,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到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转变正反映了这一趋势。通过《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可以看出,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与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有一定的承接性和关联性。船舶在顺利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船舶管理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将反馈至船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借助于网络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省去了人工校验环节,由网络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并回复,也就是说船舶进出港不再需要海事执法人员手动操作,改为网络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校核,这种操作方式与之前的船舶电子签证在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虽然在此之前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了电子签证方式,但是电子签证仅仅是船舶进出港签证的一种形式,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船舶进出港签证的性质,可以说电子签证为船舶进出港签证向着船舶进出港报告转变奠定了实践基础,积累了现场操作经验。船舶进出港报告与船舶电子签证在内容上几乎相同,基本上涵盖了船舶进出港提交信息的基本要件,与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相比更加便民、高效,充分反映了海事管理方式由事前管理向着事中和事后管理转变。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下行政处罚面临问题

在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下,船舶签证是海事机构对船舶进出港实施有效管理的手段之一。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是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的手续,如果船舶不办理进出港签证,则无法正常进出港口,否则海事机构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可见船舶进出港签证对船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取消后,这种强制性不复存在,由于省去了人工校核的环节,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在体现便民高效的同时对船舶的约束力也有所降低。从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历史来看,对船舶不办理进出港签证行为都要进行行政处罚。1998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2015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均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行为做了处罚规定。2016年1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建立了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具有基础性地位,决定了此次修改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难以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在立法层面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2017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增加了对违反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处罚条款,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装卸站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的船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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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建议

一、听证主持人定位要准确

听证主持人不是“裁判”,绝不可现场评判“输赢”,而是必须事后客观的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阐明自己的观点,交由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的决定。听证参加人发言记录是听证会最重要的原始资料之一,编制时要严格忠实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原貌,不能随意增改、删节。听证笔录应当与现场同步进行,可以手写也可以电脑录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现场速记的方式,同时要注意保留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参加人对文字记录提出异议时的修正依据。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内容应包括:(1)听证案由,(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中,《听证报告》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处理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特别是不采纳也要回应,要给出理由,使最后结果有理可依、有据可查。这样做对听证参加人、对社会都是一个交待,对价格主管部门则是一个很大的约束,避免“暗箱操作”之嫌。最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但是,为慎重起见,最好以召开案审会的方式集体作出处罚与否的决定。

二、听证辩论环节要得体

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否则,行政处罚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听证过程中,应以价格主管部门举证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过程中应当首先举证证明:(1)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一是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否相吻合。在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展开互相辩论。案件调查人员要具备过硬的心里素质,为此应事先做好精心准备,提取证据要充分,询问笔录要扎实,法律法规适用要准确,并事先安排好谁当一辩、谁当二辩,可预先设置模拟现场,以正反两方的形式进行反复演练。辩论时,调查人员要义正词严,有理有据,坚持己见,避免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临场卡壳,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故弄玄虚、扰乱视线、设立辩论陷阱、顾左右而言他的行为,要及时提请主持人予以制止。听证主持人在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听证全程信息要公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意见,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处罚的听证原则中,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公开原则要求:(1)听证信息公开。通过媒体公告,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事先向社会公开。(2)听证过程公开。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让群众了解听证会的全过程,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听证结果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所有与认定本案处罚事实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听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听证为价格主管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就将要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是否具备合法性要件,以对抗方式展开论证。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对价格主管部门具有监督功能。听证运用公开程序,审查价格主管部门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或不当,使价格主管部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制约价格主管部门的随意裁量,以促进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民主化、透明化。二是对当事人具有保护功能。听证通过开放的姿态,倡导理性对话,通过面对面的质证、陈述、辩论,给予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减少不满情绪和抵触,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接受程度。

四、听证会务准备要充分

价格行政处罚听证确定受理后,要注意做好会务组织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比如会场布置、座次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仪表、服务等。会场座位可布置成“回”字型,明确划分各类代表席、旁听席,中心区域用会议桌完全封闭,避免摄影、摄像和无关人员进入中心区域,影响各方发言,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进入会场采访的记者须事前与价格主管部门沟通,领取采访证方可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区域活动。在会务组织工作中,须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多做换位思考,从社会公众角度,甚至从挑剔者的角度来审视听证会的组织工作,发现可能出现的纰漏,事先予以解决;二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将各项筹备工作分工到人,层层负责;三要加强协调领导,发挥价格主管部门整体的力量。系统内各部门、各位参与人员,要密切配合,相互补台,通力合作,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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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风险控制

【摘要】本文依政府审计风险是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政府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这一个概念为基础,分析政府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及控制政府审计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审计风险;涵义;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审计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督系统,其责任也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相应就会产生一定的审计风险,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政府审计机关的形象,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督的威信。只有正确认识审计风险,提高审计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才能使政府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下面从政府审计风险的涵义、特征以及风险的防范等方面作以论述。

一、政府审计风险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政府审计风险是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政府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政府审计风险按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1.审计准备风险,是指审计机关接受审计委托后,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如果在审计实施前,审计计划编制不周,审计人员配备不力,审计方案制定不妥,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对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了解掌握得不深不透,就仓促上阵,忙于应付,则肯定不能保证审计质量,还会埋下风险的隐患。

2.审计取证风险,是指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占有的信息资料不对称,审计人员处于劣势。通过审前调查虽然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但是对一些隐含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还是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往往会由于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导致对某一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另一方面,也存在由于审计人员经验不足,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揭露不透彻,没能查深、查透、查实,问题的实质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影响审计质量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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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审计业风险与质量的联系

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关系分析

国内外实践证明,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两者的关系有4种组合。

第一,高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这种组合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在高法律风险的审计环境下,审计质量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到巨额的经济惩罚和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等,无法继续生存下去。

第二,低法律风险与高审计质量。这种组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作为一个经济人,利益是其首要的追求。高审计质量伴随的必然是较高的审计成本和较低的审计收益,而在一个低法律风险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没有动力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而增加审计成本,从而减少自己的利润。

第三,低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这种组合在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比较常见。这些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制度不完善,一般对审计违法的惩处不严厉,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较低。在一个低法律风险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必然会减少审计成本、降低审计质量,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第四,高法律风险与高审计质量。这种组合在发达国家比较常见。这些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发展速度,一般对经济违法的惩处较为严厉。在这种高风险的法律环境下,伴随低审计质量的必然是高昂的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其结果是一大批质量低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无力承担法律的惩处而不复存在,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审计质量。

我国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关系分析

总体看来,我国属于以上4种组合中的第3种组合,即低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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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检查对象。按照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2012年度重点是各级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同时检查年度重点检查的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地税、安全监管、旅游部门工作整改情况。

二、主要内容

年7月1日以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委托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开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审查。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制度以及细化量化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包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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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下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市要求,县政府将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情况和其他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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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卫生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

《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已经省卫生厅(卫政法〔〕6号)文件印发,于年8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有关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省政府、省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政府、市政府也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列入“两转两提”建设内容,作为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实施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法制科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重点内容是有关综合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业务科室要结合专业实际,组织科室学习,重点内容是专业范围内的裁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个人要认真自学,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需要重点学习的文件有:1、《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57号),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卫政法〔〕3号),3、《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政责办〔〕73号)。上述文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网、省卫生厅网站等进行了公开,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二、在卫生行政处罚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在案件调查中,要查明与裁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中予以体现。

2、在实施处罚裁量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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