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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文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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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文化

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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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由最初的儒家思想发展而来,其本质是一种“文化”。“文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概念,它不是由某个个体单独创造出来,而是由一个或多个群体创作、传承、发展而来。另外,“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是单一的。在国际立法中将“传统文化”定义为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是由社会群体(而非个人)所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立体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2]儒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正因为儒学文化具有不同于普通著作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使得在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时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的规定以及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适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期限性、作者明确性等特点,而儒学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作者不确定性、作品延续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都表明了不适合运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其次,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其发展定有无限延续性,这对于著作权保护时限的限制就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限都是短期时限,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一时限的限制会严重束缚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儒学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主脉,显著体现了华夏民族的文化特色,对儒学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初衷就是为了凸显它中华民族的特色。如果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也实行著作权法的短期时效保护,将不利于实现儒学文化的中华民族特色,而且在期限终结时会导致该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使儒学传统文化不能再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文化。事实上,即使期限终结,也不能改变儒学文化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和中国宝贵的传统文化遗产这一事实。

(二)综合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儒学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时单独运用法律是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这时就需要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采取法律法规保护、政策保护、公民及群体组织自发保护等各种可以运用的合理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在没有相关法律制定的情况下,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及机构此时就可以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或地方法规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比如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就是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在儒学文化保护工作上,公民及群体组织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是一些民间团体组织对部分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才使得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儒学文化得以发展至今,并成为中华民族的特色文化。尽管综合保护模式在保护儒学文化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法律制度方面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儒学文化不同于现存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具有多区域性、不确定性、延续性等特点,在运用知识产权法部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而这些漏洞就为那些侵权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另外,在法律制度方面采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也存在着弊端。我国是一个相对重视公法的国家,在允许利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文化遗产时,往往就会出现公法占据了大部分比例,私法仅仅发挥了微小的作用。儒学文化的内容更多的是由一定的群体创造出来的,从群体角度出发,它应该是这部分群体的“私产”,不能片面的将其国有化,而且这不能体现出我国对私权保护的重视性。其次,公民及群体组织对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的无力性。尽管民间个人、团体组织保护儒学文化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他们在对儒学文化进行保护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无力感。儒学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人力的支持,更需要物力财力的支持,而在物力财力方面,民间个人、团体组织却很难得到大的资助。由于资金的匮乏,导致他们在保护一些即将要消失的儒学传统文化艺术形式时力不从心。

(三)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在研究分析了以上两种儒学文化保护模式后,可以得知由于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客体不同,从而不能将其完全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当中去。因此,为了更有效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儒学传统文化,完全有必要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内建立一种全面有效的专门法律保护体制来保护我国的儒学文化,即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制定保护儒学文化的特别法。基于儒学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著作权保护模式一定的兼容性,才有可能在儒学传统文化上创设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私权即特别权利,制定儒学传统文化保护特别法并不是完全脱离知识产权法而另外制定一部法,而是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部专门用来保护儒学文化的部门法,类似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地位。由于儒学文化中所包含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内容不能完全采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而又有部分客体是可以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的,所以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合理和可行的。特别法保护模式是一种量体裁衣的保护方法,即从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出发,设计出一套专门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保护,从而建立属于儒学文化自己的法律制度。从国际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一直在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并且该组织联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并建议各国参照制定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特别法。所以在制定我国儒学文化保护特别法时,可以借鉴该《示范法》并结合儒学文化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

1、权利主体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私法二元主体结构,即个体主义主体与共同体主义主体,前者是一种典型的‘私的主体’,包括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知识产权采取的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制度;后者则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出现的主体。”因此,对于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设定,可以参照“二元主体结构”。即对于儒学文化中那些可以确定权利归属于某些确定的群体的口头、音乐、活动、有形表达形式,将其权利主体设定为所确定的这一群体。由于大部分儒学文化的表达形式是无法确定权利归属的,虽然儒学传统文化最初来源于孔子所首先提出的儒家思想,但是他的弟子在先师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创新,而且经过了各朝各代的儒家学者文人的传承和发展。另外,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它有着传统文化所共有的属性,即它不是由某一个个体创作发展形成的,而是由每一个时代提倡和信奉儒学的整个群体不断传承、创作和发展而来的。因此,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群体,甚至是民族。儒学文化发展至今已经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的影响力涉及海内外,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核和象征,是华夏民族文化的代表,可以将它作为对外代表整个中国文化的客体,它应属于中华民族所有,它的权利主体也应该是整个中华民族。因此,我们可以将这部分儒学文化的权利主体设定为国家,并且由国家代表整个中华民族来行使权利。

2、权利客体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儒学文化特别法的权利客体则是儒学文化。而儒学文化是一个总合概念,它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有形的智力成果外,还包括无形的诸如民俗活动、传统节日、宗教仪式等无法用传统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内容。对于儒学文化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如果保护范围过宽则不利于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且在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对于和其他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也是不利的;保护范围过窄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上我们可以借鉴《1982年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儒学传统文化自身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法律保护机制。根据《1982年示范法》规定,传统文化的表达形式有四种,即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表达形式。儒学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其表达形式也不外乎这四种形式。所以对于该特别权力客体的保护上要从这四种表达形式出发。对于那些确实需要立法予以保护并且极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表达形式,要在特别法法律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利用道德、风俗、习惯就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在制定法律时就不必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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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论文

一、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的复杂多样性,使得知识产权照猫难画虎

首先,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以民间音乐、舞蹈、曲艺、美术、语言文字、戏曲杂技等为主的民间艺术形式则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之余创造的或在民间得以广泛流传的艺术。多有相对公开性、不可再生性、表达形式多样性等特点。传统的民间艺术基本以口口相传或者形体记录的方式进行传承,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其保护出了个大难题。其次,民间传统文化作为一个群体性的文化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个村寨,或者一个乡镇,抑或是一个民族的,甚至有可能是流传于少数的传承人之间,这在主体确认上有了很大的挑战。与现行知识产权规定的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较为明确的主体不同,其在主体的资格上很难去确定主体。再次,民间传统文化比如民歌很大程度上是靠口口相传的,只要其被使用就会一直被传承下去。在我国特别是新丝路背景下的很多多民族地区,有很多艺术形式都有上千年的历史。这给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相关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出了个难题,以文字作品为例,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作者死后50年。而民间传统艺术的自然传递和不断传承特性,让其在期限上有个严重的不确定性和超长性,这也让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性无所适从。

二、现行立法的缺失,欲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尚处严重不完善的境地。不管是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尝试立法的发展中或者第三世界的国家,都处在星星点点、相互摸索的状态。从最初的1976年,WIPO与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解释,至1977年的《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有过相关的论述,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一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的归纳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大部分内容归纳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际社会对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归纳和总结以及其立法保护都未直接将其归纳至知识产权领域,或者说都未直接将其置于知识产权体系的管辖之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的概念界定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将民间传统艺术基本归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和种类并未得到详细的解释,因而,可以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立法内容尚处欠缺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界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都尚处欠缺阶段。在“新丝路”拉动区域经济、文化、政治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的贸易必将成为经济贸易的一大重心,要加强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艺术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迫在眉睫。在分析主体、客体、时限性、和立法缺失等现状的基础上,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激活产业,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知识作为另一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梦工厂制作的两部动画片《功夫熊猫》风靡全球,在给梦工厂带来11.64亿美元票房的同时,还分别捧得了第81和84届美国奥斯卡金像奖。这两部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元素的动画电影在受到市场和业界肯定的同时,也告诉了我们传统文化的潜在市场价值和无限的可能。“新丝路”横跨的各省份和地区都是传统文化较为繁荣的地区,在“新丝路”经济圈的背景下激活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市场不仅可以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而且可以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做出很大的贡献。以《云南印象》的成功为例,各行业及艺术家在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以一定的优惠,积极的鼓励文化公司、艺术家不断的以民间传统文化为创作的素材,不断的加强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传统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融合。实现民间传统文化科技化,科技人文化,真正的打开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市场。

(二)科学立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保障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客体和价值取向上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谋而同的,而且在经济价值方面加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而民间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传承历史中无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重要的是这种智慧结晶不仅具有创新性还具有实用性,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无疑是完全吻合的。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在给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独占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创作人的创作激情。民间传统文化不仅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更具有弘扬的民族精神和繁荣文化产业的巨大功效。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在激励传承人的创作、弘扬激情的同时还促进了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虽然民间传统文化有相对的公共性,但是基本集中于传承人、乡村、片区,仍然具有私有性,仅其私有范围较广而已。因而,不管是从客体还是从价值取向抑或潜在市场价值角度出发,我们都可以将其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相融合,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归类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新丝路”背景下,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贸易和交流将会愈发的频繁,加快科学立法,全面促进地方、片区、经济圈的科学立法,是民间传统文化得以保护的基本前提。

(三)严格执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和资本化提供执法保障在科学立法的同时,还要不断的注重执法的保障。在震惊全国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审判结果里我们看到了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处境。“乌苏里船歌案”经过二次审理虽然分别判决赫哲族胜诉,但是对于赫哲族索赔的诉讼请求却没有予以支持。面对这种“新拿来”主义,我们在有立法保护的同时,还要在司法、执法的时候予以支持。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们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应该以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引用,在合理考虑双方当事人创作的基础上,要求再创作者者给予原创作者以适当的经济报酬。这样,不仅可以使得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也不至于因高昂的使用费用将民间传统文化的弘扬者吓得不敢靠近。就乌苏里船歌的判决来看,司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含糊和糊弄的意思,没有更好实质的解决问题。而“新丝路”背景下的民间传统文化贸易,却需要严格的执法。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能够有严格的司法、执法队伍,这样才能保护好民间传统文化的同时,不断的促进其再生和循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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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中国知识分子身份认同

自从中国现代性发生,传统社会解体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就陷入了一种生存困境,同时也开始了漫长的身份认同的历程。由于知识分子是现代性的载体,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历程可以解释现代性在中国的命运。

中国传统社会的知识分子的身份认同基于三个层面,即对家族(祖先)的社会认同、对国家(皇帝)的政治认同和对儒教(孔子)的文化认同。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传统知识分子安身立命的基础。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民间社会,传统民间社会实际上就是家族。传统知识分子不是独立个体,也没有社会活动的空间,而是家族成员,他们没有从家族中分离出来。传统知识分子不仅在家族中生长,而且在家族中受教育(私塾和家教),在家族中尽孝,延续家族事业是他们的最基本的职责。如果不能出仕,就做乡绅,为家族服务。如果出仕,是代表家族为国效力,光宗耀祖。将来致仕,就荣归故里,造福桑梓。总之,家族是最后的归宿,不仅在生活意义上,而且在精神意义上都是如此。传统知识分子可以没有国,但不能没有家,在仕途不得意时,往往就回到家族去,从而找到了精神的寄托;而所谓归隐,实际上是回归家族。传统知识分子的道德理想是“内圣外王”,“内圣”是“修身”,而“齐家”是最低要求,是“外王”的基础,最高理想是“治国”、“平天下”。因此,国家成为传统知识分子的政治理想之所在。这种“外王”理想不仅仅是一种功利行为,由于它与“内圣”联系起来,因此也是一种最高的人生境界。

传统知识分子的文化之根是儒教,儒家学说几乎是传统知识分子的全部知识来源,它既是一套道德一政治学说,又是一种信仰体系(所谓“内在的超越”),没有发生形上与形下、经验与超验的分化,也就是所谓“天人合一”、“体用不二”的准哲学和准宗教。儒家学说不仅论证了“外王”的合法性,而且为知识分子提供了终极价值。这就是一种“圣化”的境界,它使世俗的活动(齐家、治国)具有了神圣的意义。在传统社会里,往往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即“卡里斯玛”,成为整个民族的信仰。中国传统社会的“卡里斯玛”是家族(祖宗)——国家(皇帝)——儒教(孔子)三位一体,中国知识分子也是这个“卡里斯玛”的信仰者和论证者,同时也在这三个层面上实现了自我认同。

现代性是一个“祛魅”的世俗化过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卡里斯玛”解体,传统家族、国家、儒教被摧毁,“圣”沦落为俗。

现代性的发生,意味着家族的解体和家族权威的衰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和国内资本的产生,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打破了家族化的自然经济,现代城市兴起,造成农村破产,家族解体。同时,现代知识分子产生。他们虽然大多数出身于农村,但不可能再返回农村,而是脱离家族,流入城市,成为城市平民。正是由新知识分子发动了五四新文化运动,他们倡导个性解放、平等自由,首先就是反对家族制度,家族主义因受到个性主义的冲击而衰落。易卜生的《玩偶之家》和曹禺的《雷雨》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共鸣,就在于抨击了旧的家族制度,讴歌了个性解放。家族失去了以往的神圣,而且变成了罪恶的渊薮,祖先这个民间的“卡里斯玛”也失去了魔力。知识分子因此脱离了家族的羁绊,获得了人格的独立。

现代性的发生,也摧毁了传统国家,致使君权崩溃。在西方列强的打击下,传统国家日趋衰微,君主权威一落千丈,于是就有变法和革命发生,传统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1905年清政府被迫废除科举考试制度,断绝了知识分子与国家的联系渠道。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不仅改变了中国的政体,而且也打倒了皇帝这个政治“卡里斯玛”偶像。从此,中国知识分子就失去了“外王”的理想,也从国家的束缚下得到解放,变成了自由知识分子。

现代性作为现性精神,也摧毁了儒教。儒学不仅由于传统社会的解体而衰落,而且在西方传入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冲击下瓦解。五四新文化运动举起科学、民主的大旗,批判孔孟之道。儒学是传统的伦理思想体系,缺乏科学精神,因此科学主义乘虚而入;儒学泯灭个体价值,因此被民主自由思想一攻即破。中国新一代知识分子产生,他们不是私塾中读四书五经出来的旧士子,而是国外或国内洋学堂里培养出来的城市知识分子;他们的知识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儒家传统学说变成现代科学和人文知识。对孔子的批判毁灭了知识分子的文化“卡里斯玛”偶像,使其失去传统思想的约束,获得精神的自由。

在现代性的冲击下,中国知识分子挣脱了传统的襁褓,由圣入俗,具有了独立个体的身份。他们环顾世界,不免感到陌生、焦虑和彷徨,不知道从哪里来,向哪里去,发生了所谓身份认同危机。身份认同危机包括社会认同危机、国家认同危机和文化认同危机,这是全面的生存危机。正是为了摆脱这三重危机,中国知识分子开始了自己的现代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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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传统知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摘要:党的着重提出了“文化自信”,林业传统知识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通过对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林业传统利用知识、传统技术、传统管理知识和传统文化进行梳理之后,提炼了林业传统知识的特征,分析了林业传统知识的重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林业;传统知识;生态文明

在党报告中,提出“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其中“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文化自信的强调,不仅尊重并发扬了中华民族在与自然相处中形成璀璨的生态知识和文化,而且指明了美丽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中国是世界森林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中心之一,具有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化。在悠久而辉煌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农耕文明的发展与森林利用与保护的历史相互交织[1]154。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中国各族人民与自然和谐共生,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相互融合,产生并总结了丰富的森林经营管理、利用和保护的知识,型塑了与自然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乡土规程,形成了特色各异、丰富多彩的森林文化活动。这类森林经营利用、管理的知识和传统习惯,与森林相关的、且对森林经营和利用产生影响的文化、信仰和艺术等文化遗产,被归纳为林业传统知识(TraditionalForest-RelatedKnowledge)[2]。迈向生态文明的道路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需要从中国优秀的传统知识和文化中汲取营养。本文从文化自信的角度,整理了中国林业传统知识的概况、重新审视林业传统知识的作用,为发挥林业传统知识,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一些观点。

一、中国林业传统知识的概况

下文将林业传统知识分为传统利用、传统技术、传统管理和传统文化4类,简要介绍中国的林业传统知识。中国林业传统知识极其丰富,本文在归纳总结的时候,难免挂一漏万。

1.传统利用知识在农耕文明诞生前,人类在森林或稀树草原中采集和狩猎得以生存和繁衍。人类在劳作的过程中积累了知识和智慧,发现了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的食用、药用、纤维用、材用、观赏等功用。一方面,这些生物成为了人类驯化和家化物种的基础;另一方面,这些知识利用逐渐演化为民族医药、文化植物、宗教植物、日常生活用品等具有文化符号的物态传统知识。在传统利用知识的挖掘方面,民族生物学和民族生态学学者通过研究当地民族对植物的利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中国民族植物学家在民族植物的文化利用、经济利用和生态作用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可观的成果;民族生态学家则从整体出发,研究包括驯化物种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系统整理了中国各民族的传统知识体系,保护和整理了中国重要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农业和林业传统实践。有些研究触及到了传统知识体系的科学解释和开发利用。其中,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屠呦呦就是基于中国传统医药知识获取了青蒿素,为人类战胜疟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传统林业方面,在20世纪后期,中国林业为农业服务被公认为世界楷模,这得感谢中国人民在与各种自然灾害斗争过程中总结而成的农林间作、农田林网等传统知识[4]135。当下,中国传统利用知识的保存和再利用面临着挑战,西部地区尤甚。西部地区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世居于此的藏、蒙、苗、侗、傣等少数民族发展出了绚丽多彩的传统医药体系。随着大规模经济开发和外来文化渗透,原有的林业传统知识正遭遇着生存危机。遗传资源破坏、传统医学衰落较为严重,部分生物资源因遭到破坏、窃取而流失。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进步,物态林业传统知识必将会拥有更高的商业、科学价值,研究和开发物态林业传统知识不仅有利于实现林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林区居民收入,还将会对西部生态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2.传统技术及传播林业传统技术主要包括劳动人民在实践中总结积累而成的森林经营利用技术、诀窍、经验等,如选种选树、幼苗抚育、种植、封山育林等,这些技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科学性。如生活在中国西南云贵川等地的彝族,有着独特的林地划分规则,在粮食作物种植、封山育林、薪炭林管理方面经验丰富[5]。贵州黔东南小丹江的苗族社区将杉木作为首选造林树种,当地居民采取了“林粮轮作”等多种传统方式种植杉木。苗族村民不仅从杉木林中获取木材,还在其中收获丰富的林下产品,如采集薪柴、药材、野果、野生蔬菜,猎取小型野生动物等[6]。生息于喀斯特山区的另一支苗族———麻山支系,则积累了高效利用喀斯特生态系统的经验和技能,这些知识在石漠化防治中有着特殊价值。侗族在土地轮歇利用、防火隔离带设置、护岸林营造、采集狩猎等方面的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营管理方法[7]。其他少数民族如哈尼族、纳西族等都在漫长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林木管理方式。这些林业技术虽然古老,但大多符合现代科学思想,“刀耕火种”看似落后亦有其合理性[8]。除了刀耕火种、轮息作业等方式外,云南少数民族还采用包括林—农、林—牧、林—花、林—菌、林—药在内的多种形式、多种用途、混合经营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树木种类多、用途广泛、产出多样等特点,体现了生物多样、结构多元、生态系统多功能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全国各地也有着小片人工林、经济林、庭院林、寺庙林、风水林、薪炭林等树种不同、形式多种的森林类型。一方面,这是一种自然的选择,结合本地情况,实现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的经营;另一方面,林业传统技术在文化上体现了“所谓落后民族(或称弱势群体、弱势民族)的先进文化”的特征。在传统技术传播方面,中国对林业技术的记载、整理、传播,有着悠久历史和丰硕成果。从战国时期《周礼》提倡适地适树的“土宜之法”,到东汉时期《四民月令》整理了挖坑、松土、施肥、植苗、踩实等一整套完备的植树技术;北魏末年贾思勰所著的《齐民要术》,是中国第一部完成记述“造林学”的农书;宋元明清时期的农书总结出针、阔叶树的栽培技术,并提炼了相关栽培理论[9]。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森林培育技术体系。通过“劝民植树”“教民稼稿”“谨其时禁”三种形式,有效提高了劳动人民的林业经营技能和环境保护意识。

3.传统管理知识传统管理知识主要依托于村规民约(或称习惯法)、契约、风俗习惯等形式,有效地规范了当地社区人的行为。村规民约多由村民自主制定,并由村民共同遵守和认可。如在贵州省台江县,林木收益是当地苗族人极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为了保护山林权益,村民们自发形成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林权习惯法。这些习惯法集中体现在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之中,当地村寨调解林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通过当地的村规民约[10]。习惯法很好地补充了国家法在在林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大多数村规民约都有重惩罚、轻教化的倾向,但少数也重视通过培养社会公德来实现林区产权稳定和封闭经营。另有很多少数民族通过村规民约界定了林业资源所有权。如侗族的《侗款》就通过设立“青石”“白岩”明确规定了田塘土地的范围,并明令禁止过界取土砍树的行为[11]45。在贵州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当地居民也发展出源自传统管理知识的林木所有权划分机制。随着该地区人工林业的发展,当地的林业契约应运而生,这些契约涵盖山林土地使用权流转、股份合作等林木更新、林地和林木买卖、林地管理和收益分红等,很好地节制和约束了林业经营中的“人情世故”,对人工林业发展和林业资源保护提供了保障[12]。不少民族的风俗习惯对生态保护有正面的作用,也涉及木材贸易、纠纷处理等方面。侗族人家中每有婴儿出生,就在山上栽100棵杉木苗,当儿女年满18岁,杉木亦已成材,此时便可采伐杉木以抵婚嫁的费用。又如侗族的榷置葬制度,无意中使得停放灵柩的森林得到保护[11]49。传统管理知识绵延于历史、来源于实践、根植于思想,并能够与林业现代知识相结合,这是中国将乡愁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宝贵的资源。头人、宗族、家族、寨老等传统社区组织对森林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傈僳族村寨中,寨子里的家族长和头人在当地社区内具有广泛而有力的威信。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他们在管理森林、土地等资源和处理村寨公共事务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13]。这些传统社区森林管理方式及其包含组织和个人能够有效地管理本社区的森林资源,帮助社区成员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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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教学与传统文化融合的路径

摘要: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一直在不断的改变和发展,现阶段的舞蹈教学已经脱离了以往较为单一的教学模式,但在舞蹈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传承古典艺术和传统文化依旧是舞蹈教学的重中之重。它能为舞蹈教学工作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可以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与效果。让学生在掌握舞蹈知识与技能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能力也得到相对提升。对此,文章对“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的内在价值”、“传统文化与中职学校舞蹈教学的现状”,“加强对舞蹈教学的文化熏陶”、“树立传统文化中融入艺术教育的教育理念”、“提升教师对文化艺术修养的重视,拓展融合范围与深度”等融合的路径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分析。

关键词:中职学校舞蹈教学;中国传统文化;融合路径

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过程中,西方文化的渗透对于我们的教育改革有着不小的影响,这无疑给我国的传统文化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而舞蹈教育作为一门艺术课程,在实践中更是要基于传统文化为基础,在现代化教学中融入一定的民族文化,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凸显出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内涵。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古典艺术对于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丰富舞蹈知识的同时,让学生在舞蹈艺术的渲染过程中,了解、传承我国的传统文化,体会、感受我国的古典艺术,这可以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提高学生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意识,进一步提升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与意义。

一中职学校舞蹈教学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的内在价值

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作为一项独立开展的课程,主要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的舞蹈人才,提升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传承民族文化,创新艺术成果。中职学校的舞蹈教学与传统文化的有效融合,可以充分挖掘传统文化的精髓,突出传统文化的内涵,彰显我国民族文化的传承价值。所以在现阶段的中职学校舞蹈教学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舞蹈教学的教材和教学内容,深化教学质量改革,提升教学效果,发扬中国传统文化,融合民族特征与时代价值,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教学模式进行有效融合,通过舞蹈艺术诠释民族内涵,通过文化内涵提升舞蹈价值,彰显舞蹈艺术的特殊性和内在魅力。中职学校开设舞蹈专业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舞蹈专业性,为社会提供各种专业性人才,从而传承和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所以在舞蹈教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重视,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内涵与精髓,在舞蹈教学中不断的渗透民族传统文化。这样才可以彰显出舞蹈教育的特殊内涵,潜移默化的将中国古典艺术的传承融入到日常教学当中。中国传统舞蹈有着特殊的优势,蕴含在民族特征中的那些充满正能量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品质是极其珍贵的。所以中职学校在舞蹈教学中除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外,更要注重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要训练学生的感知能力,加强学生舞蹈文化的修养,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分感受传统文化,领悟文化精髓,拓展综合知识,深层次的了解传统舞蹈背后所蕴含的价值,不断优化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

二传统文化与中职学校舞蹈教学的现状

在教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借鉴了不少西方文化的优秀内容,这些西方文化对我们的教育教学改革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对我国传统文化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对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过度关注,对现代文化缺乏正确的认知和鉴别,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我们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多数的中职学校对舞蹈教学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忽略了传统文化的价值与研究,甚至一些中职学校教师认为传统文化并不重要,这导致学生对传统文化认知不清、缺乏对传统文化的了解,直接影响了学生感知传统文化的途径[1]。在中职学校,舞蹈教学过程中对于传统舞蹈的涉及要相对明显一些,但是对其他传统文化并没有充分的认知与利用,忽略了一些与舞蹈文化有着密切联系的传统文化,缺乏相对应的知识拓展。因此,教学深度与教学内容的不足,灌输式教学法的弊端,专业教师本身的综合素质能力参差不齐。这都成为现阶段中职学校舞蹈教学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三中国传统文化融入中职学校舞蹈教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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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在国画教学的地位

1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画教学中缺失的原因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与国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画更是将中国传统文化展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在当前现实状况中许多人对中国的许多优良传统文化持漠视态度,在国画教学中亦缺失对传统文化的保持。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艺术类学生文化素质水平偏低。

当前,我国的高考录取模式虽然逐步提升文化课成绩的比重,但是相对而言入学门槛的文化成绩偏低却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知识储备较低,更谈不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准理解和把握。因此,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体而言,在中国画创作过程中如何能够很好地将中国传统文化体现出来,确实是一个难题。

二是艺术的文化背景缺失。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画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各类思潮纷纷冲击中国,加上中国在世界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境地、贫富差距较大,使当时大部分人的思想产生转变,把现实的错误、落后一股脑儿地算在了传统文化的头上,认为传统文化一无是处,彻底否定,断裂传统,甚至全盘西化。对传统文化学习不够。此外,现代人知识结构的改变也给传统文化的承接带来了困难,而且人们大多追求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实际效果,而不重视文化带来的精神满足。因此,倡导传统文化,用传统文化的精华倡导中国画的繁荣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三是教育模式、教育内容的不适应。

不可否认,当前中国画传统教学模式依然存在着很大的被动性。第一,中小学生基础教育对传统文化培养的力度不够,与中国画所需的素质要求和知识储备、教育基础的积累等都有着非常大的差距。第二,除此之外传统的中国画教学方法着眼于教师的“满堂灌”和“一言堂”,这极不利于培养中小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也有悖于全面素质教育的初衷。第三,当前我国高校招生制度和标准也决定了学生的中国画基础素质差,从而给教学带来被动性。美术艺术类专业在招生时要求不管学生学习的是何种画种,素描和色彩是必考项目。因此,这就必然决定了考生在学习绘画过程中把主要的精力用于素描和色彩的学习,因而对中国画的学习就少之又少,更不知道国画的发展史。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学生中严重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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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学传统文化论文

1加强中职教育过程中传统文化的应用的策略探讨

1.1对中职教育中的传统文化教育进行准确地定位加强中职院校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的融合发展,首先应该确定传统文化教育在中职院校教育系统中的地位,从而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教育的质量。中职院校各个课程的主旨是要让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从而能够针对自己生活学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因此在实际的传统文化教育过程中,要与中职院校的综合教育目标进行有效的结合,加强学生对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进行有机结合的认识,可以将教育课程的具体目标定位于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思想道德素养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引导,而学生的这些能力的提升也是传统文化教育的目标。其次,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应该要突出课程的活动性,加强各个专业课程与传统文化教育之间的联系。教育课程不仅要给学生传授各种道德知识,还要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提升道德素养的关键是让学生对各种传统文化的理解程度加深,从而能利用传统文化的精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让学生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教育中。教育过程中加强文化教育,是对传统教育理念进行改革的一种重要表现,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或者组织为教育提供必要基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对学校领导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教育的意识进行改观,使得学校领导者能够意识到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教育过程中加强各种传统文化的融入。

1.2对中职教育课程的内容进行完善和丰富传统的中职教育过程中,最常用的教材是与各个专业相关的各项专业书籍,这些内容的简单堆叠将会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厌学的情绪。在现代化教育过程中,应该完善教育内容,融入更多传统文化思想内容,将教育生活化作为教育的重要发展途径。在中职教育改革过程中,应该将传统文化理念与教育进行结合,比如利用生活中常见的各种与诚信有关的事例对学生进行讲解和分析,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还能够理解传统文化的内涵以及重要性,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类似问题。再比如传统文化中对知识的执着追求的精神,也可以作为日常的教育内容,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利用传统文化精神,加深自己对学习的执着度。

1.3加强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的融合,完善中职教育课程体系当前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程度逐渐加深,很多学生受外界舆论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中职院校的教育过程中有必要组织一些有层次、针对性较强的活动,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不断完善教育课程体系。定期组织不同年级、不同年龄的教育讲座和活动,让学生认识到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性和实用性,让学生实现自身心理的良性发展,实现自身文化思想的深入发展,从而使得学生能够发现自己生活以及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改正。

1.4加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对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式应该要进行改革,不断活跃课堂气氛。尤其是对于中职教育而言,加强教学理念和方法的改变,才能提高教学效率。在中职教育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深奥的词汇,要对这些词汇进行解析,利用比较直白、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教学,有助于学生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各种专业课程理论知识的认识。另外,为了促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传统文化内涵进行理解,在教学过程当中要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可以将课堂主题定位传统文化的某个部分,从而在课堂当中安排学生进行讨论、表演和演讲等,利用现阶段广泛的多媒体和网络技术,使中职教育实现现代化,并且实现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加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各种传统文化知识以及各个专业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

2结语

在中职教育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化教育是当前中职教育采用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法,利用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知识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促进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更多的专业课程知识。

作者:梁晓琳单位:沈阳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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