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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以来,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在国家和省上扶持政策支持引导下,农村住房建设积极性普遍提高,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同时,也存在村庄规划不尽合理、设计施工监管不规范、农房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投资、满足需求、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村庄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用规划规范和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推进全区新农村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利用2-3年时间完成全区所有行政村村级规划编制和修编。重点做好县城所在地、乡镇所在地、旅游点以及交通沿线村庄规划和整治。优先安排年度实施整村建设、异地新建、整体搬迁和布局调整村的规划编制和修编。村庄建设遵循规划,实现一村一策、彰显特色的要求。
2、农村住房建设。在总结近年来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经验基础上,按照全省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安排和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整村建设和既要见新房也要见新村的要求,从年起,用五年时间实施整村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整村建设村达到1000个以上。新一轮农房建设的任务全部改造完成,实现整合资金、整村推进的要求。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坚持填平补齐、统筹安排原则,配套建设完善村庄道路、供水、电网、垃圾收集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村容整洁、环境卫生、进出通畅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县“”城乡建设规划为指导,以加强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依托,切实转变发展观念,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努力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优化城乡布局,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乡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
按照“做好乡镇总体规划,统筹行政村规划,提前做好示范村规划"的思路,扎实稳步地推进全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奠定坚实基础。
(一)城乡规划全覆盖包括:县城、乡镇、行政村三个层次的规划全覆盖。
(二)责任主体:各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县规划局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协调、审查、指导、管理工作。
(三)乡镇规划:年未完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着手编制乡镇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村庄规划: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政发〔〕51号)要求,年确定的2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城规划区内村庄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今年城乡建设目标任务确定的全县208个行政村、500个自然村,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剩余部分年6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办字〔〕7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字〔〕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启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规划修编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常委会议就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认真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一是有利于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二是有利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三是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四是有利于区域内耕地的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2.完善规划修编的工作方法。
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一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二要不断开拓创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规划观念,理清规划思路,创新规划方法;三要在重要指标、重要工程和重点项目安排上做到相互衔接,做好与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积极探索既有利于发展经济,又有利于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土地利用模式,努力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3.建立规划修编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定工作任务,卡死工作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组织、协调、报审等具体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高标准完成。
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城乡规划也获得较快程度的发展,可持续人居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当前的城乡规划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城乡生活的以及功能区域的规划。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文化素养的提升,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城市建设的节能、环保问题。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城乡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城乡转型的科学有效的措施,为我国城乡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城乡规划;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现状问题;措施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鉴于此,人们对人居环境的规划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不可否认城市化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1]。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化的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城市用地更加紧张,伴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多,给城市的交通造成一定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居住环境。当前首要的问题就是提高我国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我国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
1当前我国城乡发展规划的现状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就获得较快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虽然城市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化的发展同样给人类生存的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之前的城市规划虽然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但是日益紧张的交通情况以及住房情况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恶化。想要实现城乡科学的规划就必须着重的解决这些具体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还是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发展。进而推进我国社会的更深一步的改革[2]。
2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用地与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用地和农村村民建房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第三条各乡镇都要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按照规划规范村民建房,有序安排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区的用地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做好本村内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本区内的所有村镇必须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指导。各乡镇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村镇规划编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文物的有效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量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重新明确以下意见:
一、因开发企业已解体或倒闭,无法补充材料但土地来源清楚(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致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凭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手续等资料,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税费后,予以登记发证。
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的房屋,如无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可凭用地合法文件、房产竣工验收材料、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发证。
原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三、年8月15日前,部分开发企业售房时,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房屋,可由开发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凭情况说明、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30日后无异议,凭产权证明和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
四、年8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无规划、无施工许可证或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房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代收相关费用(此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处罚的除外),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可直接为购房者登记发证。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发展城乡,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既要统筹规划全县的产业布局,又要突出城乡各自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把农民的持续增收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规模成片”的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特色产业支撑作用,建设产业基地,发展高效农业,着力建设现代化农业体系,推动农业发展升级。围绕特色产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完善流通体系,切实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适应市场的能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农村旅游业,扶持开发农家乐项目,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把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基础设施落后是导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的延伸。下大力气建设完善农村公路、桥梁、供电、饮水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把统筹城乡建设规划作为基础工程
为确保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必须规划先行,以科学完善的规划为指导,减少村镇建设的盲目性、随意性,提升建设水平,改善村民生活环境。立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着眼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将城市规划理念引入乡村建设,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整建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发展带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高水平地科学谋划农村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建设等布局和实现途径。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利用新一轮土地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利时机,盘活村庄建设用地,尽可能将村庄建设的留用地留出来、调整好。
四、把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作为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