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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多方调研及实践基础之上,旨在通过安全生产主体概念界定、法律法规对比研究、事故案例分析研究来说明事业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也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监察等工作,并提出事业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必要性、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体系;监管监察
由于事业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主体适应性,监管部门是否能够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监察等存在诸多争议。为此,在多方调研和大量实践基础上,本文试图就事业单位是否能够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构建责任体系进行探讨和研究。
1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1安全生产的主体如何界定
(1)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根据以上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单位。不管单位是企业性质、事业性质还是社团性质,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也必然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查事故,在安全管理当中必然要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2)从概念上分析,一般以“生产经营”的概念为切入点,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应定位为企业或是和企业属性相近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根据百度或《辞海》,“生产经营”是指: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盈利性的业务,围绕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而开展经营业务,其业务行为完全可以定义为生产经营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除了纯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只要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就应该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从监管职责分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简单以安监部门的视角和职责来审视甚至界定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多年以来,安全监管部门因责任追究问题、监管力量问题、监管能力问题等,一直将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界定在企业的概念范围内,特别是在文件及相关制度制定上,主要都指向企业。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特别是《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以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和要求得以更加深入的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法上具有同等地位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也必然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以及文化、体育等系统监管的大量事业单位,应作为《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监管部门仍旧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而具体监管职责应由各部门负责,这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初衷和监管格局设计。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些法学研究者认为,
究其原因在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健全,坚持修改相关立法;另一部分法学学者认为,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发案率较高是由于相关法规实施效果不好。笔者认为,不可否认我国在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立法不完善,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存在严重问题。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或是专门的安全基本法,或是安全行政法规,或散落在其他部门法里。另外,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一)宪法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对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宪法中对安全生产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宪法此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指导方针。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是严重危机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其影响往往波及面很广,社会影响较大。例如,山西溃坝事故造成254人死亡,鹤岗煤矿火灾造成31人死亡,“9.21”矿难造成37人死亡,这些事故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深远的的影响。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九种罪名。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我镇村(居)委一级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对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表扬和奖励、责任追究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村(居)委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镇政府将定期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一年来,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实践中求创新,在发展中促完善,坚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按照党委分工的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领导直接抓,充分发动职工、依靠干部职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自上而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我局始终坚持按季度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调研会,专题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常指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局党委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逢会必讲,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须要抓好安全生产。今年水利系统领导班子做了较大调整,因此,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组织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建立、健全了一把手负责制。全系统共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8个,共计126人,其中专职19人,兼职安全员86人,形成了党、政、工、青、妇领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职责和制度,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进一步从组织上、领导上和措施上得到了落实,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利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针对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局里同下属17个责任单位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基层单位又与下属76个站、所、厂、队、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人,任务明确,严格检查考核,有效地增强了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加强宣教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了把这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局里成立了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宣传领导小组,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3~5人的安全生产法规学习领导小组,专抓学习宣传工作,使《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干部和职工掌握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自我防护能力,进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注重抓好专职、兼职安全员的学习培训的同时,我们又采取了“六个”结合的方法(安全生工作与责任书结合起来;与责任人的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与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起来;与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学习结合起业;与奖惩办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把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了安全生产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了“安全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省、市、区有关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安全生产年”及“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以引导各系统各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为实现我区经济持续领跑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系统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得到明显加强。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1、协调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娱乐和网吧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各文化经营单位业主、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岗双责”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积极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和“第四个全国文化遗产日”为主题的消防知识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火场逃生知识。
摘要:明确交通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并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依据,通过整合相关资料以及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应加强领导重视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职责等,更好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优化和完善,才能为交通建设工程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完善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以法律为依据
针对相关的法律要求,交通建设部门必须要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上的不足进行有效分析,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进行优化,从而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科学有效地开展。
1.1 注重深入落实,杜绝走形式的现象发生
只有全面有效地提升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才能为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保障,也能为交通建设工程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应从实际角度来分析,开展交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是走走形式就可以的,而是必须要全面有效地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才能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出来,并为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快速稳定地发展当中,交通行业也在这样的环境下得到快速发展。而且在新的科学技术的不断推动下,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工程施工周期长、环境较为复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因素,使得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仅要重视安全生产,也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这样才能为交通工程施工提供保障。另外,在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仅要以法律为依据开展相应工作,也要进一步提升整体的安全意识,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化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为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必须要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准,有效提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降低由于事故问题而带来人员以及财产损失。而且,在实际中也必须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摆在第一位[1]。由于近几年在交通建设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问题,给交通建设工程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注重施工安全,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要深刻地吸取教训,针对施工问题以及法律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制定强有力地政策措施,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1.2坚持法律为依据,注重处罚力度的提升
在近几年的环境下,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逐渐向良好的方向不断发展,但从实际角度来看,一些交通建设工程中,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这导致实际工程中难以更为规范地开展相应工作,对于整体工作质量以及安全性会带来一定影响。而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以法律为标准,注重安全意识的提升,但因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得到全面完善,而且处罚力度也呈现较为薄弱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违法不究等问题,导致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在实际交通建设工程中,必须要注重法规的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更为合理的建设标准,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所以要注重执法的严格性[2]。想要满足标准要求,就必须要在实际工程中以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且在工程中建立完善的管理标准。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严格处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施工安全性,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深入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通过丰富多彩,扎实有效的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强化全民安全法制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提升“双基”工作水平,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北宿”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活动的事项和组织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为组织好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活动的内容及具体安排
(一)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督察活动由镇安委会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督查组,于6月上、中旬分别到镇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中小学校或重点单位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九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双基”工作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等,了解存在的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消除一批事故隐患。
(二)开展《安全生产法》大学习、大宣传活动全镇上下普遍掀起大学习、大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壁报栏,大幅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间断地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规程。沿街镇直各部门、单位、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标语悬挂,做好门口竖牌;村级要结合卫生整治后的样板路街,搞好安全生产标语悬挂、张贴。
《能源与节能杂志》2014年第八期
1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2];(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3];b)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4];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6];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7]。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