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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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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探索:指导性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5号: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法治中国”口号的提出和贯彻,是中国法治进程深入发展的新阶段。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也一直引人关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经适用了二十多年,为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逐渐凸显了该法律的滞后性,于是,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就一直存在。其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中。前者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后者则以否定的方式将四种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总结以上两条规定,一般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文件等)和内部行政行为。虽然这种规定有着特定历史时期的考量,但是,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并不利于将更多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对象,进而也就难以普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则是限制该扩张趋势的有效手段。要落实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前提条件就是将多种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标志,扩大该范围自然也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在公民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二是有利于切实减少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信访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滥权和行政不作为;四是有利于增强广大国民的法治观念,为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奠定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法治文化的基础。

虽然扩大受案范围已经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如何扩大受案范围,将何种行政行为和事项及其程度纳入受案范围,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多种探索的路径和方式都在进行之中。例如,有学者建议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表述受案范围时,用“行政争议”取代“具体行政行为”[2]。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受案范围比较狭窄,在《行政诉讼法》没有正式修改之前,司法机关仍然应当以现行的受案范围规定为依据来审判行政诉讼案件。面对着扩大受案范围的社会需要与现有规定过于狭窄之间的矛盾,司法者也需要运用其经验和智慧来探索扩大受案范围的方式方法,而指导性案例的出现则提供了解决以上矛盾的新思路。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不及传统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但是,每一个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大多对应着特定类别的行政行为,以言简意赅的形式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的行政诉讼提供了新的思路,其中也包含如何以多种方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与特定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质言之,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能够对同类案件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待决案件的法官参照相应的行政类指导性案例,那么,就能够将其中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付诸实践,进而缓和社会需要与现有狭窄规定之间的矛盾。在指导性案例5号中,苏州市盐务局对某盐务公司未申报工业盐许可证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但是,该种行政许可并没有被法律及国务院的《盐业管理条例》所直接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只能在上位法律明示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据此,法官认为依据该行政许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在本案中凸显的问题是,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时,司法者应当如何应对。

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由“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况非常频繁,但是,在现有的权力体制内,司法者不能直接否定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毕竟在中国司法权力中并不包含彻底的司法审查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正式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使最为重要的一个行政领域缺少常规的法律监控,还影响到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效果。因为现实中,常见的行政违法、越权都始于抽象行政行为。因此,法官不能在本案的判决结果中直接认定《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无效,但是,如果完全回避这一问题,行政机关(苏州盐业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又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面对以上的难题,指导性案例5号的司法者运用了一种附带性审查的方式。司法者在该案的裁判理由中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给予否定评价,进而认定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这种附带性审查方式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在裁判理由而非在裁判结论中认定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最终的裁判结论仍然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原告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4]。指导性案例5号实质上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从而扩大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使得更多的行政相对人由此而获得了权利救济。附带性审查方式并非由指导性案例5号原创,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早已有之。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例列为第一个行政类指导性案例,有助于该裁判思路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更加广泛的推行。在附带性审查方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法院仅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确认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不予适用,而不在主文中判决无效,意味着司法审查只是对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矫正,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而不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干涉,更不意味着法院取代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5]。质言之,附带性审查方式是在具体个案的裁判理由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进而认定以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虽然这种审查方式仅仅在个案中发挥作用,但是,毕竟也在实质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评价,而且在名义上没有直接超越《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通过附带性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者在处理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矛盾时的高超智慧和实践理性。

二、指导性案例22号:对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规制

除了抽象行政行为之外,另一种被通说认为排除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的类别是内部行政行为,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之中。一般可以认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其内部的机关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又可以具体划分为业务行为和人事行为两种。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有很强烈的需求。很多内部行政行为也会被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而法院也经常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而拒绝受理。其实,在行政法理论中,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权利救济理论。在法治国家中,对于任何侵害公民的行政行为,行政法都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宪法第2条、第5条和第41条关于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和法院职责的规定则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指导性案例22号中,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上级的批复实施,而没有依据批复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法院的裁判理由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上级机关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下级行政机关没有根据批复制作对外送达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直接将批复付诸实施。该批复实际上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转化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上述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到,业务类的内部行政行为只有在产生了“外部化”效果的情况下,才能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导性案例22号突破了不得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传统观念,在实质上也间接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思路是有着比较重要的实践意义的,如果内部行政行为已经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做法很可能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单纯依赖立法修改的做法,无法使得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具有及时性,而指导性案例正好能够为众多相类似的案件提供解决办法。同为成文法国家的法国,其成文法很少规定内部行政措施,内部行政措施主要出现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判例制度或者先例制度,早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8]。针对现实中立法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判例制度的出现能够及时缓解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指导性案例22号正是通过将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进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救济。这种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特征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的观点认为“:本案最终认定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虽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可诉,但由于其所属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该批复法律效力外部化,具有了可诉性。”

这一点也一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态度,在其更早的案例中也有迹可循。在“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的裁判要旨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批复不可诉,但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则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0]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9号答复中也重新肯定了这一做法。由此可见,基于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的外部性效果而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秉持的态度,现在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继续推行这一做法。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性案例22号仅仅针对了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外部化效果的典型情况,并没涉及其他更加多样的类型。要准确判断产生外部化效果的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需要考察其他多个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外部化”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外部化”之职权主体是谁,法律效果产生与否,只有同时分析以上三个条件,内部行政行为才是真正被确定为“外部化”而具可诉性。单独的案例无法涵盖所有的类型,我们不能奢望通过指导性案例22号就能够解决所有内部行政行为的受案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一以贯之的态度通过具有正式效力的指导性案例来表现,也足够引起地方司法机关的重视。对于产生外部化效果、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业务类内部行政行为,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指导性案例22号的裁判要点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立案,并进行审查。相比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狭窄规定,这一做法无疑也在实质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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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助推剂,它是能够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能够规范法官自由判决的权利,保障裁判的统一权利,保障法律能够准确且适用。案例指导的建立要和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共同促进发挥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严谨准确的功能。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要明确指导性案件的效力,通过对案件的识别来建立案件和指导案件间的相似性。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理论和实践下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公正

一、我国指导性案件的产生

指导性案件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确定而且的、审判范围面向全国法院、有指导性的执行工作的案例。对于法律来讲,最重要的是看是否适用于法律,而指导性案件就是能够推动司法公正和适用的重要措施。要规范司法裁判和保障法律能否适用,就要依据指导性案件。指导性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和成果,在具体案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的探讨研究,总结经验,得出结果。案例指导制度就是相对于判例法下的一个概念,判例法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两大法系,但是两大法系也都沿用了判例制度。两者都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整体。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指导性案件就是因为在现行的司法制度和立法体系中的特征,才确定了法院的案例不能成为法律。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作用。从建国时期开始,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非常重视案例的指导工作。上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的案例,将指导性的案例司法改革作为一种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并且要实施起来。为了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案例指导制度解决了裁判的统一问题。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一)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所谓的统一是指法制统一性。不管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审级的法院,都要对一些特定的法律解释进行统一。然后法官要不断寻找最佳的法律解释做出结论,还要依据得出的结论进行裁判。这样不仅适用于法律的统一,还能在有争议情况的时候做到充分合理的处理。其实在实际案例中,有很多突发的问题,会出现同一件案子不会有同一种解决的办法,也会出现同一种解法不同解释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当事人缺乏对裁判的合理预期,就会对司法产生不好的影响。虽然一些司法解释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对于解释一些抽象性和非具体不正式的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件给予裁判正确的指导。裁判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件来处理类似的案件,这些指导性案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作为参照指导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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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案例库建设研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循证矫正案例库建设的价值

(一)提供矫正证据支撑典型案例矫正是基于刑事个别化的原则,指的是刑罚执行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不同矫正对象的具体犯因,采用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法,矫正罪犯的认知和行为,以实现预设目标的专门活动。典型的案例报告对某个或某类矫正对象的显现问题(犯因)进行细致深入研究,通过调查、量表测试,最大限度收集显现问题(犯因)的有关资料,剖析显现问题(犯因)的各项变异因素,并根据科学理论进行反复试验和观察,最终作出结论,判定有效的、可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二)指导教育矫正实践循证矫正技术性很强,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理论中没有涵盖的细节和变化,如果没有相似的某个或者某类罪犯个案作为参考就会碰到很多障碍。在显现问题(犯因)确定后,矫正实践者需对研究个案进行长时间的深入调查、追踪,不断探寻问题的内在根源,促使自己在个案借鉴引用和分析过程中,把理论知识与发展能力(创新矫正方法和手段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呈。此外,案例报告的学习应用,案例报告的撰写等过程也是是将矫正理论与实践有效紧密结合的过程,促使矫正理论寓于实践、指导实践。

(三)构建矫正信息平台矫正实践者对搜集到的大量资料和信息进行汇总、选择、整理、分类、加工、评价和研究之后,建立案例库,在此基础上将案例库同其他教育矫正信息整合,将会构成强大的矫正信息系统。矫正信息系统的应用便于矫正实践者迅速、准确地从各类不同的数据库或信息系统中检索到与自己需求相符合的资料和数据。监狱管理者还可以根据矫正信息系统量化数据的汇总、分析,总结教育改造工作的基本规律,宏观预测矫正对象的发展趋势,为制定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创新教育矫正方法提供决策依据。

二、循证矫正案例库建设的标准

(一)个案入库标准1.客观真实性。客观性真实是指选择的矫正案例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且运用的矫正方法、手段及矫正结果必须是在具体案例矫正实践中确已应用并经实践检验证明的案例,它是案例存在价值的生命之本,也是判断能否作为矫正实践证据的基本标准。只有实事求是地根据真实矫正行为编写的案例才能达到为循证矫正提供真实、可靠证据的目的,实现案例指导矫正的功能。未经实地调研或置身矫正团队,而仅凭一般性的经验或个人主观意识编写的矫正案例,是虚构的教育矫正情景,这样的案例常常被称之为“安乐椅式案例”①。如果将此种案例传播矫正理论、方法及技术,用于实践指导,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一是被指导的矫正实践者可能怀疑案例的真实性,对案例库证据失去信任感;二是案例将会被束之高阁,被指导的矫正实践者不会去认真研读其认为是虚构的案例;三是如果被指导的矫正实践者把虚构的矫正情景处理对策用于具体矫正实践,将会出现不可预期的偏差,这对深入循证矫正的实践是极为不利的。伯克也认为:“用编造的事实进行案例教学有很大风险。就像医生用一个假想的病例进行医治活动一样,是没有用的。总之,案例必须来自现实生活。”他指出,案例中的人名、地名可以改变,但实际素材不能动,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本来面目。案例素材必须强调第一手性,即案例素材应该是案例采集和编写者根据现场调查的第一手材料或参与矫正团队亲身实践加工而成的。其他方法搜集到的二手资料,往往会因为提供者观点、视角的不同,使其真实性和实用性大打折扣。2.典型性。典型性与研究价值成正比,典型体现在某些方面具有显著的特征,如矫正对象特别,某些测量评价指标与众不同,改造表现评价不同等。如监禁场所矫正对象的典型性表现为累惯犯、多次服刑罪犯、暴力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邪教类罪犯等。典型性是案例选取和案例库建设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一个适用的案例应当能够代表教育矫正的背景特点,能够涵盖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反映基本的矫正原理。实践中与某一知识层次相关的案例很多很杂,矫正实践者在进行案例库建设时不能仅仅根据案例影响范围大小或案例本身获取的便利性来选择,应当严格根据案例教育矫正的目标和现实指导价值进行筛选,原则上应实事求是地选择那些最为典型、与理论知识最为相关且有实践效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学习,可以窥见这一方面矫正实践的全貌,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基于事实的前提下,典型的矫正案例应该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深度。如果矫正案例选择的对象缺乏代表性,内容过于肤浅,理论缺失深度,就无法通过案例传递矫正理论知识、实践方法和手段,这个矫正案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3.可进入性。可进入性是指矫正案例应该能够使被指导者进入相应的教育矫正情境。矫正案例最突出的功能就是它创造出一种类似现实的模拟矫正情景,在这种模拟情景中,被指导矫正实践者可以直观体验教育矫正的矛盾冲突,进行分析和决策,从而培养其教育矫正的意识和技能。所以,“运用案例背后的全面要点是使您能够承担特定组织中特定人的角色和责任。作为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训练形式来考虑它。案例提供了深入参与在实际组织中实践的人们实际面临的决策的可能性、承担所有者、感觉压力、认识风险,使你的思想让别人了解。”②基于案例的可进入性要求,矫正案例的情景描述必须要满足能够帮助被指导矫正实践者通过自己的经验、经历甚至是想象进入该矫正情景的要求,因为情景描述是被指导矫正实践者进入案例情景的主要借助点。4.完整性。目前,国内许多教育矫正机构编写的许多案例通常只有三部分组成:标题、正文(矫正对象情况介绍、矫正过程、矫正效果)、收获感想,这种案例内容不丰富、结构不严谨。严格意义上讲,一个完整的矫正案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编号。编号是案例在案例库的标识代码,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能够便于案例的管理和检索。(2)标题。标题是案例的名称,相当于公民的姓名。案例的标题应是价值中立的,切勿出现带有文学色彩、结论暗示的字词。点明案例的矫正机构名称和案例的主题、关键问题或焦点即可。有的标题包括主标题和副标题。(3)篇首注释。篇首注释一般置于案例首页下方,用横线与正文隔开,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例编写者姓名、简介,也可放于标题右下方。二是免责申明或案例用途。如注明:“本案例只用于讨论,不作为评价和暗示某种矫正方式成功与否的标准。”三是版权归属。如注明:“本案例版权归省监狱管理局案例研究中心所有”。最后是掩饰处理情况。说明是否对案例中涉及的机构名称、个人信息、敏感数据进行了掩饰处理,以体现保护个人隐私的伦理性。例如:“本案例对部分信息和有关人员的姓名进行了掩饰。”(4)正文。这是案例的主体部分,介绍所涉及的矫正机构或团队的基本情况、矫正对象的详细资料、危险性评估、矫正需求评估、矫正设计、证据查找选用、矫正计划、矫正实施、效果评估、案例总结等。(5)思考题。这部分列出要求被指导矫正实践者之后进行思考、讨论的问题。一般,矫正案例思考题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如果你是案例中的主要决策者,你对这一案例如何分析;你能考虑到的方案有哪些,如何实施;在回答上述问题时,你有哪些假设,这些假设对解答问题有何影响等等。

(二)案例库的质量标准1.数量丰富。案例数量的丰富与否是案例库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如果案例库案例数量过少,就无法称为“库”,而且还无法应对矫正对象、矫正问题多样性的实际。由于教育矫正实践中对案例的需求量很大,因此各省监狱管理局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都以不同的形式编印或出版了矫正管理案例选集,如2013年2月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全省监狱80篇矫正案例文章为内容编印了《循证矫正案例库(一)》,用于指导和提高监狱民警循证矫正工作业务。但面对数量庞大、复杂多样的矫正对象,这些指导案例还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充实。在当前大力推进循证矫正的背景下,矫正案例需求量将会大幅度增加,应积极开展案例征集活动,建设数量丰富的案例库,以供实践所需。2.分级分类。鉴于技术力量和应用需求,应建立部级、局级、监狱级分级案例库。各案例库侧重点有所不同,监狱级案例库应结合本监狱在押犯的行为特征和特点,按照规范统一的分类标准,建立符合自身教育矫正实践实际的案例库。部级、局级案例库门类应该更加齐全,案例应该涉及监禁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等各类矫正对象,覆盖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矫正机构或团体(监狱矫正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志愿者矫正团队、专业矫正研究人员等),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案例(自治模式、医疗模式、更新模式、社区模式、监管模式等方法手段)。分类的案例既有成功的典型案例,还可适当遴选个别尚未完全成功实施矫正的“失败”案例入库,供众多矫正工作实践者对矫正方法和策略进行反思、检讨,形成典型案例与特色案例相对统一的门类齐全的案例库。3.配备使用说明。案例库使用说明也称之案例库指导注释,是给使用此案例库的被指导矫正实践者提供的材料。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案例库建立的背景信息、关于案例正文及思考题的评价和观点、案例库查询的操作说明等。使用说明仅供被指导实践者参考之用,没有强制使用的规定。通常,案例库使用说明对编写者的要求很高,编写者既要熟悉案例及其背景,又要能够准确判定某类案例用于解决何种问题,所以,一般由资深的矫正专家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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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审判的庭前指导

模拟审判是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多由民事诉讼法科任教师组织实施。民事诉讼模拟审判的庭前指导是教师在模拟开庭前,对审判理论、程序、法规、相关文书的讲解和介绍,以及针对班级学生参与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的分工、分组,旨在提高模拟审判质量的一系列教学活动。

一、审判程序及理论的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含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等,法学院多选择一审(普通)程序开展模拟审判。模拟审判不仅是模拟开庭,而是模拟一审程序涉及的所有环节。以模拟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为例,在模拟开庭前,教师应详细阐述一审从起诉、立案到宣判的所有环节,分析不同环节的功能及其在审判中的地位。从民事诉讼法教材的编排体例看,审判程序的教学内容安排在后半学期(甚至临近期末)。但是,法科学生在期末面临各种考试压力,此时开展模拟审判在时间、精力和质量上都难以保障。因此,教师可在期中时先行讲解一审程序(适当调整教学顺序),并在程序教授完毕后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准备模拟审判,但模拟开庭可安排在证据和证明责任等内容教授后。

模拟审判中,因为学生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熟悉、以“他者”视角参与庭审(没能进入模拟角色)、对审判功能和法庭的庄严性认识不够等原因,存在审理程序(如举证质证环节)混乱,甚至出现笑场现象。因此,模拟审判庭前指导中,除了理论、程序的讲解,法学院应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法庭旁听,感受法庭的严肃,近距离体验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可为学生提供优质、规范的庭审视频资料,如法院的庭审录像等。

二、介绍法律文书

民事模拟审判涉及的文书主要有:起诉书、答辩状、词、判决书、裁定书、法庭笔录、合议庭笔录等。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是多数法学院最早开设的程序法课程。虽然法学院也设置了法律文书或律师实务等课程,但这些涉及文书教授的课程多在高(大三、大四)年级开设,且以选修课为主。这样,学生在民事模拟审判前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文书写作训练,即使部分学生有短期(2个星期至1个月)到司法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见习的经历,其对审判文书的认知也很有限,毋宁是独立撰写了。受模拟审判教学资源(多由承担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科任教师指导模拟审判)的掣肘,民事模拟审判中讲解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模拟审判的实际需要,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审判中涉及的文书类型、格式、内容、形成或提交的主体和时间等,且以文书的形式指导为主。在模拟审判的文书指导过程中,教师可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教材,也可结合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文书进行教学。

为缩短模拟审判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营造模拟审判的“真实性”,教学中可要求学生在模拟审判结束后,将审判中的文书按照卷宗要求装订成册。在卷宗整理、装订中,学生能进一步熟悉审判程序,强化庭审认知,也能从侧面督促学生认真、积极地进行模拟文书的撰写,确保模拟审判的质量。

三、选取案例与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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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案例教学具体方法

PBL(problem-basedlearning)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问题为依托、以探究为导向的学习模式[1]。PBL通过教师提出或引导提示问题,学生解决问题,改变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建立评估系统和激励体制等方法,在实施过程中能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灵活地综合运用课程内外学到的知识有效地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及自我导向学习的能力[2]。中药学是中医药学科各专业的基础课,以介绍中药的基本理论、基本作用及用药知识为核心内容。中药学案例教学是能将学生所学的中药学知识与临床案例有机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内容涉及中药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具体药物的功效、应用等性能特征,还涵盖了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等学科知识[3]。然而,中药学案例教学由于所需的学科知识面宽,且缺乏资以借鉴的参考,在实施过程中阻力重重。对此,本校临床中药学学科结合本学科多年来中药学PBL教学实践,提出了将PBL应用到中药学案例教学中的观点,并将其在实践中应用和总结。本文着重通过问卷调研、分析和总结,结合作者教学实践,提出了PBL在中药学案例教学中的应用方法,以期为中药学案例教学乃至其他学科科目的教学方法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1教学应用模式

本学科PBL案例教学自2003年开展至今已有近9年。在本院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的支持下,在本学科主任的领导和带领下,在教师们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下,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尤其近两年随着年轻老师的加盟,开展规模愈来愈大,如2009级中药学专业本科班、2009级针推专业专升本2班、2009级中医专业仲景班、2009级中西医结合专业全科医师5班,2010级中医专业中医3班、2010级针推本科2班、2010级中医学留学生本科班等班级开展了PBL教学,基本上每年有2~4个班级开展。现将本学科的开展模式简要介绍于同仁分享,以期共同学习,互相提高。

1.1开展流程

选取中药学案例→分组讨论→每组代表陈述讨论结果(含理由)→指导教师总结→问卷调查、分析。

1.2中药学案例纳入及证型讨论

目前本学科中药学案例教学纳入的案例均是经具有丰富临床和教学经验的临床医师提供。案例既来源于临床,又依托于中药学课程自身的知识需求。如针对表证的案例,本学科采用多组临床中的真实感冒案例,选取一般性的风寒表证、外感风寒表实证、外感风寒表虚证、风热表证、少阳证、阳虚表证、气虚表证、阴虚表证、血虚表证、表证兼有湿困脾证等多种类型的感冒证型,给出不同患者的主诉(临床的望、闻、问、切)信息,在指导教师引导下开展针对证型的讨论。

1.3药物选取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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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地理课程案例教学论文

一、高中地理案例教学的具体应用策略

1.提升自身能力,精选案例素材高中地理教师要结合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原则、注意事项,查缺补漏,着力弥补自身不足,提升案例选编、案例讲解及点评等能力。案例素材的选择一定要狠下功夫,这是因为优秀的案例使用起来能够促进课堂氛围的营造,为课堂增添不少的活力,激发出学生的学习热情及参与课堂案例讨论的积极性。那么,该如何做到方便、轻松获取优质的地理案例呢?笔者认为,高中地理教师可以跟同仁开展深入交流,相互汲取成功案例教学的经验。高中学校也要针对案例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高中地理教师进行案例研讨,为他们提供交流意见、分享心得的场所及平台。与此同时,有条件的地区或高中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建设高中地理案例教学网站,把一些优秀案例上传至网站中,组建高中地理教学的案例库,让广大同仁一起借鉴使用。笔者挑选案例的体会是,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研讨会,在生产实践中去了解、积累案例。比如,笔者会主动联系城市环保部门、地质矿产部门、气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努力从这些部门中去搜集、整理案例。

2.深刻把握案例内涵,开拓案例的应用思路高中地理课程属于自然学科与社会科学相互交融的一门重要学科。地理案例一般具有典型性、直观性,可以使用的地理案例数量其实是比较多,例如可以使用文字案例、图像案例、图形(地图)案例、数据调查案例、景观案例等。在这些多种多样的地理案例中,一些教师感觉力不从心,难以充分让案例的教学价值完全发挥出来。笔者在这方面的体会是,应该正确理解相关案例之内涵与特征,巧妙结合教学主题,多渠道拓宽案例应用技巧,如可以运用阅读、口头描述的方法、小组调查、实景模拟、现代多媒体展示等方法顺利实现案例课堂教学的目标。此外,教师也要学会加工案例,尽量让案例符合高中地理教学实际。例如,高中地理教师在传授长江沿江地带这个知识点时,可将沿江地带之概括通过多媒体在课堂上展示,然后通过分段与分层分析的方法来调动学生参与讨论,这样学生对这个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3.丰富课堂组织形式,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性高中地理案例教学不是说让地理教师在课堂上“单打独斗”,学生扮演观众的角色。其实,案例是一个课堂知识传授的平台,教师应该丰富课堂的组织形式,以学生为主体,不断激发出学生的主体性及积极性。为此,地理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的时候,既要摆在自己在教学中的正确位置,也要明确学生扮演的角色。笔者在这方面的体会是,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应处于一个启发、引导、组织与调控的位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案例讨论、案例分析中;让学生扮演分析案例、研讨案例之角色。教师在课堂上展示相关案例以后,则应进一步启发学生学会思考及探索:案例所涉及到哪几块的地理知识?在案例中存在哪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究?这样一来,学生的主体性得到发挥,案例教学效果得到实现。

4.加强案例教学指导,科学评价教学效果一些高中地理教师觉得在案例教学中,只要有了案例就可以将教学知识点直观形象地向学生展示出来,不需要指导了,学生能够一目了然。其实,这是对案例教学方法的一种错误的理解。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应该注重教学指导,只要加强指导,才可以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案例,打造高效的案例课堂教学效果。案例教学的评价效果也应该多元化,不能只是简单地位于终结性的地理课程考核上面。其实,每一次案例教学教师都要给出客观、公平的学习评价。当然,评价不能采用统一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认知差异等方面来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做到形成性评价跟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跟学生评价相结合、个人评价跟小组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跟定量评价相结合。

二、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是高中地理教学中的一门系统性强、综合性强、直观性强的方法。但是,在具体应用实践中,高中地理教师切记不能盲目挑选案例,不能忽视对学生的引导,要加强跟学生的交流与合作,在生产实践中多途径积累案例,不断提升高中地理课程教学能力,从而打造出高质量的地理教学课堂。

作者:魏本利窦文敏单位:山东省垦利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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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一、现代会计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积极意义

会计教学的目的就是要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会计人才,所以采用了案例教学这一先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与以往的“讲授灌输”式会计教学方法相比有很多的优势,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那么,在现代会计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积极意义主要有:

(1)案例教学法,便于学生对会计教学内容的理解。在案例模拟中,学生根据情境模拟的不同角色可以使学生快速地理解该会计角色所包含的会计教学内容,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因此,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使得学生通过案例对会计理论知识有了生动具体的理解,使得会计教学中的难点容易理解。

(2)案例教学法,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形成互动式课堂。以往的会计教学方法只重视单向灌输,不重视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是一种单项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是对案例进行讨论,在进行案例模拟的时候,学生会对案例中扮演的会计角色进行分析、讨论以及争辩。在案例模拟过程中,学生就会主动地参案例的探讨,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与老师和学生进行互动。从而,教学课堂就由以往的单向灌输式转变为互动交流式。

(3)案例教学法,可以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由于案例分析需要学生具有较为熟练的理论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合作能力等等,因此,与传统的会计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沟通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会计综合素养。

二、案例教学法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1)课前准备好合适的会计案例,设计案例问题。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为了让学生对会计教学内容有生动具体的认识,并能够熟练的掌握会计教学内容。因此,在课前,老师一定要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合适的会计教学案例,并设计较为贴切的案例问题。

(2)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探讨。案例讨论是该种教学方法实施的关键。因此,精心准备好会计案例以及案例问题以后,老师在课堂上一定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因为学生是整个会计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只有学生自己主动去探讨和研究,案例教学法才能够发挥出其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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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遵循先例研究

一、遵循先例原则在香港刑法中的适用

香港地区继承了中世纪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判例法,于1905年开始判例汇编制度。在大量的判例中,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判例汇编成册,收入《香港判例汇报》,作为普通法判例的补充。香港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在“九七”之前,不论是从适用判例的种类、形式还是效力上看,都直接受到英国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的影响。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全香港法院有约束力,英国枢密院的判例对香港法院都有约束力,法官审理案件也遵照判例来处理。

而香港回归后,更多的意见认为:第一,从约束到参考的转变。英国法院的判例,其中包括英国上议院的判例,只有同香港的案件情况及其相似时才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判例只可作为香港法院的参考。第二,对于英国联邦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在内的判例,香港法院一般予以尊重。只有当其对普通法的解释方法与香港的方法相同是,香港法院才予以采用。第三,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以前上诉法院的判例是明显错误的,那么,下级法院可以不予遵循其判例。我认为,香港刑法的走向无论是从渊源还是从“一国两制”的制度上看,都深受英国刑法的影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很难做到香港法院完全剔除遵循了英国判例的烙印。但是长远看来,我国大陆的刑法与香港刑法的互动,必将影响其发展。

二、香港刑法的遵循先例原则对中国大陆案例指导制度的借鉴

200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在第13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的方式向全社会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改革意见。对于我国引入判例制度还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存在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以建立判例法制度为目标实行逐步改革和探索;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的效力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英美法体系下,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原则被遵循为判例法的核心原则。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的原则是从历史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根植于文化之中。以英国为例,首先,从政治体制上,从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遵循先例原则就在其后逐渐形成;其次,在民族文化和思维模式上,英国经验主义为普通法提供了浓厚的哲学基础,英国人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运用,普通法就是法官的共同经验的反应,其灵魂存在于法官的具体判决中。最后,体现在独特的法官职业化路径,在中世纪英国,法官和律师师出同门,这使得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他们接受的早期法律教育和后来的司法实践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因此他们只接受实践检验过的东西。因此,相对于香港刑法的遵循先例原则,案例指导制度是在借鉴判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陆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而不是推倒重来,完全和彻底地改造我们既有的法律体制。

根据香港刑法中遵循先例原则的优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因此借鉴哪方面的内容呢?一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普通法系国家,以遵循先例作为判例法的核心,因此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而在我国,“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已经不鲜见,其原因很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歧应该是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法官人才的培养上,需要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计划,将法官的素质一步步提高。另一方面,维护司法权威。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因此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出相应的限制,借鉴判例法中对于法官的约束,用经典案例“指导”法官判案,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裁判的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作者:刘红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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