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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市直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完成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局党组书记分别与党组成员、直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签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成员职责
1、党组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财政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2、认真落实反腐倡廉的工作任务。党组成员听取分管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汇报、带队进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年底向局党组书面报告个人落实责任制情况。
3、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省委、市委和市委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并督促落实。
4、扎实抓好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和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
5、认真组织、领导分管单位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案必查。
6、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强力开展治庸问责,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7、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促进源头治腐工作取得新成效。
8、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
(二)直属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2、调查并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范畴,与财政业务工作一同部署,并督促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4、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并向局党组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6、坚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优化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7、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落实“规范行政权力”的各项制度,积极支持和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8、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带头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承诺、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社会、民主与法律的监督。
三、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规定,每半年、年底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党组,局党组将采取巡视、半年抽查和年终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党组成员、直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责任追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以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评先表模、年度考核、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或抓而不力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严重且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事项
1、此责任书一年一签,在一年中党组成员、直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局党组和责任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