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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新一轮平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为落脚点,切实履行好镇调委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二、工作职责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镇调委会及其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签到。
2、具体负责民间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协议文书制作及调解后的回访工作。
3、定期不定期的报告所辖区内的疑难重大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情况,并提出意见。
4、认真执行调委会各项制度及机关管理实施细则。
5、完成调委会及其主任交办的有关工作,建立好各类台帐资料。
6、积极发挥自身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树立一个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个人形象和队伍形象。
三、责任
1、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准相互推诿扯皮,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2、除请假经批准外,正常到中心签到,发现1次不签到教育,2次批评,3次处罚扣工资5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上,按文规定处理。
3、见一起纠纷因调处、接待引起越访,“民转刑”案件,追究当班专职调解员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专职调解员工作达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要求,见一起有案不受扣奖励工资100元。
四、奖励
1、专职调解员凭标准化格式文书卷宗,每份奖50元。
2、在调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年终考核可参照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给予立功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