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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八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村(居)负责人和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村(居)、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记录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库房管理制度,m物库房管理人员制度,文物出入库登记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保持文物单位24小时值班巡逻和交接班制度。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确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库房“三铁一器”数量、质量达标,功能完善,未达到防护级别的展厅不得展出珍贵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完好。
5、清理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的违章搭盖;清除在古建筑周围存放的柴草、木料、纸箱、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套管保护、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居民、寺庙、祠堂等宗教活动用火和生活用火行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6、组织各文物保护点负责人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协同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消防大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要求人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掌握防火自救能力和消防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