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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各部门、干部,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我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无证矿山的整治力度,继续对我镇无证非法采煤矿山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按关闭无证矿山专项整治“四个一律”、“六条标准”要求彻底关闭井口,切实有效控制和关闭无证非法矿山,防止其死灰复燃。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专项整治责任书如下:
成立关闭非法矿山安全巡查监管小组
以组为单位,分为五大组,建立镇干部联系巡查、监管工作制,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赖坑七星塘上路)
二组(赖坑七星塘内路)
三组(赖坑五公里片)
四组(内坂片矿区)
五组(赤水片矿区)
职责分工
(一)各分管片区、镇干部责任人巡查监管工作职责
1、片组长应组织成员对片区内重新启封矿山、无证矿山、新开矿井进行巡查登记,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对发现关闭后擅自启封的矿点,及时上报镇矿管所,并严格按专项整治“四个一律”、“六条标准”给予关闭取缔,需炸封洞口由镇企管站联系爆破公司炸封。
2、切实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各包洞干部每星期对负责监管的矿点巡查一次以上,并做好当日巡查结果记录一式两份(记录须有片领导签字),并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巡查记录上报镇矿管所一份,自留一份。
3、包洞干部在巡查中发现有“死灰复燃”矿点、新开无证矿点,应现场对非法开采业主和工人予以制止,并立即填写《关闭告知书》,必须要有业主签字;在三日内填写矿山安全巡查台帐(非法业主真实身份[以身份证为准])、住址、联系电话、巡查情况、制止情况(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通知单为准)等基础材料),报送给负责该片区的领导及镇矿管所。
4、不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出现“死灰复燃”并造成矿山安全事故的,应负失察责任,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企管站全体工作人员巡查监管工作职责
1、镇企管站接到各片区领导报送“矿山安全巡查台帐”启封矿点后,及时组织片区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对该矿点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矿点供电、井口关闭、拆除地面设施等情况,给予拍照并上报有关部门,炸封关闭,片区责任人必须参加取缔行动,配合企管站做好“死灰复燃”矿点整治炸封关闭工作。
2、镇矿管所做好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要根据基础材料建立一矿一档。
3、新增无证矿洞一律由矿山执法队负责巡查、监管。
4、矿山执法队成员必须每日到各矿区巡查,发现工棚、采矿设备等应立即摧毁,对非法业主真实身份(以身份证为准)、住址、联系电话、巡查情况、制止情况(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通知单为准)等基础材料及时上报镇矿管所。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死灰复燃”矿点或发生安全事故,查实后处分(一年内被处分两次)一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