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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印发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土地的顺利开发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就土地投资开发事项作出承诺。
一、本承诺书的出让宗地概况:受让的宗地坐落于,面积,用途为工业,属于产业项目,土地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所有土地价款,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或未付清所有土地价款的,则视我单位违约,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进行公开交易,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我单位负责。
二、承诺土地投资开发必须同时符合下述10项控制指标(事项),否则属于违约。违约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一)项目总投资:。
(二)项目的开竣工期限:。
(三)投资强度:。
(四)容积率:。
(五)建筑系数:。
(六)非生产用房设施占地比例:。
(七)绿地率:。
(八)缴交履约保证金:。
(九)红线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必须符合土地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
(十)项目土地用作抵押融资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动工建设、未能按时投产以及未达到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创税率等指标的,视违约情况扣除该项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四、按闲置土地有关政策处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项目土地闲置: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逾期开工超过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
如项目逾期开工被认定为闭置土地,由市政府按照《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对我市大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项目因投资规模改变或建设进度导致部分土地闲置,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割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并书面通知我单位,我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土地开发承诺,原出让地价款(不计利息)按分割的面积予以退还。对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追加项目投资人的土地出让价款。
我单位一经违反承诺,取消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在建或投产企业已经享受的政策优惠予以收回,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追加土地出让价款;已投产的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并取消企业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及我单位各一份。承诺书自盖章、签字后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