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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和证伪主义对政治哲学上的民主制理论构建有重要的影响。以波普尔主权、民主、自由、宽容等悖论问题及其回答的方式为视角,阐述波普尔的自由民主观相对于传统的民主观点是否定的、改良的和制度的自由主义的民主观。
关键词:
波普尔;批判理性主义;证伪主义;自由主义;民主观
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和证伪主义”对民主制理论构建有重要的影响,他在民主观中也贯彻了批判理性主义精神,通过站在对立面来提出反问,来阐释自由主义的民主观。
1民主制的悖论及其回答
1.1主权的悖论
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开始,对传统的政治问题的回答是“应当是由谁来统治”“主权应该归谁”的问题,回答应当是由智者、贤者、精英还是由民族团体、工人阶级等谁的意志来统治的问题,而伴随着统治的强化必然会忽视统治带来的不公以及强权。因此,解决悖论的方式是改变问题的提法。对于波普尔来说,政治哲学最根本的问题不是应当由谁来统治的问题,而是如何来抑制强权和不公正,并把它们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使在由无能的统治者或者暴虐的统治者上台时,也能保证不造成太大的损害,问题在于政治制度怎么样组织起来才算最好。而传统的主权是最高的统治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完整不可分割,这样一来对个人权力的限制就只能通过推翻和罢免统治者,只能通过流血夺权的革命方式进行,就会产生强者的恶性循环。而波普尔认为,任何主权都是可以分割的。主权的分割即是权力的制衡,正确的提问应该是如何最有效制衡权力、防止暴政的出现。波普尔把权力与人的关系转变成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通过分权和制衡、普选、监督、辩论和协商这样合理而温和的方式来对权力进行限制。
1.2民主的悖论
如果说“主权悖论”源于大多数人不愿担任管理的责任,需要强者保护的倾向,那么民主就是大多数人同意把权力交给一个独裁者。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信奉民主制的人应该服从大多数人推选出来的独裁者吗?如果不服从,那就等于是不服从民主制;如果服从了,就等于抛弃了民主制,走入独裁的漩涡。这就是“民主的悖论”。波普尔认为产生悖论源于对民主的错误理解。民主制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而是要把它理解为一种制度,即一种无需使用暴力就能够授予或罢免统治权的制度。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也包括心理意识上的精神暴力。波普尔憎恨暴力的使用。在他看来,消除暴力构成了自由社会存在的理由。因此,如果说民主制仍然是弊端最少的政治制度,那是因为它倾向于使暴力的手段失去作用。波普尔区分了不用流血就能摆脱的政体和必须通过革命的胜利才能摆脱的政体,即民主制和专制政体。民主的实质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多数并非更具有理性,相反往往是非理性的存在,容易被煽动、误导等。选择民主的实质是防止专制独裁的出现,它的出发点就是对滥用权力的警惕和防范,以制度上的优势有效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民主制从一种“实证性”中获得了它的优越性,能够让个人和团体免除痛苦和混乱,因此应依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民主制所犯的错误比专制危害小,易于纠正)的原则来理解民主的制度。
1.3自由的悖论
波普尔认为,自由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自行丧失,因为不加限制的自由会出现一些人会自由地支配和奴役另一些人。因此,从自由中就产生出了自由的对立面———束缚和隶属的关系,这就是自由的悖论。没有制约的自由就不能保障弱者的自由;为了保护自由,就必须去限制自由。这种限制要尽可能平等地施加在每个人身上。民主制只能保证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却无法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不受约束的资本主义会损毁个人和集体行使自由的条件,但是自然和天赋的差别却可以用政治和法律加以调整,因此解决悖论的科学方法便是民主制度,由此需要国家的干预。民主制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性的。一方面保护个人行动自由,维护自由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保障个人自由不损害他人自由,限制自由竞争产生的不平等。这恰恰保护了资本主义竞争的自由。国家干预要限制在保护性功能之内,国家干预应该局限在确保人民自由这一范围内,并应是间接的、制度化的,而不是直接的、长官意志的任意。波普尔把国家看作是邪恶的,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该增加。国家的功能不是增加人民的幸福,因为获得幸福有待于个人自己的努力,政府只是为人们铲除祸害,奉行“不是增加幸福,而是减少痛苦”的原理。
1.4宽容的悖论
波普尔认为,当为了建立起民主制度只能采用暴力手段时,或者为了维护和保护民主制度除了暴力手段之外就没有其他办法时,是允许使用暴力的。宽容和自由一样,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宽容的悖论,因为无限度的宽容就等于对不应当宽容的人也采取了宽容的做法,这就完全破坏了宽容的原则。如果民主制容许宽容一切,这就会导致民主制度的丧失,因此限制条件应该是对不宽容者不宽容。赞同这种考虑,是基于必要的以暴力保护民主制度。在战争时期的背景下,就应该对不宽容者不宽容;在和平时期,要根据情势而变化。即使是对于不宽容者,民主制也应将之限定在最低限度,对不宽容者也应保护他的发言权,强调以对话、讨论,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因为它已经威胁不到民主制度了。
2波普尔的几种自由观及其阐述
波普尔在民主主义理论中以逻辑悖论的方式描绘出了他的政治哲学观,以独特的方式剖析了这些矛盾,提出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的自由主义的民主观。他认为传统的民主理论对于自由民主所回答的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应该转换为以上几种悖论的回答(如,由谁来统治转换成如何防止机构或无能的统治者带来过多的损害),所以他致力的自由主义是否定和改良的,对于制度上的设想是如何防止最小化的损害,用制度把权力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2.1否定的自由主义观
消除痛苦和消除暴力是波普尔一直致力于推进自由主义的终极目的,推进自由主义不是在于增加幸福。批判理性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共同的思想方法就是推翻乌托邦制定的优先权,他认为没有理想的模型来阐释,相反,局部的、中间性的目标反而能够有助于改善预先策划的整个计划。他的自由主义是以一种否定的方式来阐述的,他说“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要去实现抽象的善。不要通过谋求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而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1]。他的否定性自由的调子让人联想到了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下自由和身处社会中的自由之间的差异。他致力于消除真正不好的东西,确定哪些是影响最严重的邪恶,致力于耐心地消除这些邪恶的可能性。自由主义的力量对暴力的使用也应当是防御性的。当预防性的力量变成具有攻击性和冒险性,并因此为专制主义提供论据时,就不能使用暴力的手段,因为这可能会被专制主义利用。与其他思想家不同,与马克思等思想家的分歧在于,波普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否定的自由主义。
2.2改良的自由主义观
改良,当其主要是局部的和具有可逆性时,就变成了社会变革享有的特权的工具。波普尔重视作为制度与个人之间经过考验媒介的传统,当社会秩序在他看来是合理时,只有自由主义民主的方法与程序为人类社会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框架设计。改良的自由主义观点主要体现在他的主要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的“保护主义的国家理论”,这一理论完全显示了他的唯名主义方法论。他虽然没对国家的起源(历史决定论)和国家的性质(本质主义)表达其看法,但他抓住了本质要点,提出对国家的期待、其活动中的目标是否合法,从而回答了关于自由的悖论。他认为,国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邪恶,增加它的权力是不恰当的,应该对国家进行必要的权力限制。保护主义国家理论致力于确定国家应当保护、并且应当不受伤害地留给公民的自由的真实方面。他认为,国家的干预保护并不与自由主义相对立,因为自由如果不加以限制,自由反而会自行丧失。从这里可以看出,乌托邦的自由主义与哈耶克传统的极端自由主义之间在思想上的不同差异,这也是波普尔的改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从而保护自由的依据。
2.3制度的自由主义观
波普尔所设想的政治社会有点像“世界”一样,处在“钟”和“云”的中途(波普尔用“云”的特性来代表非常不规则、毫无秩序而有点难以预测的社会现象,而以“钟”的稳定而非常准确的特性来表示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则性、有序性和高度可预测性),它可以表现出一个复杂、变动以及不断地重新开始个人、制度与传统间的相互作用的整体。民主主义制度就是不采取暴力手段也能在机构上保证可以免除当政者的职务、政府职权的政治体制,它应当成为防止专制政治的安全装置,这种机制进一步把合理性引入集体选择之中,这是他个人对自由民主的看法。首先,在制度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辩证法。制度就像堡垒一样,它只有在拥有适当驻军的情况下才有效力,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由此引申,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双重性的,它完全能够履行与其创建者规定的职责相反的职责,负有自由使命的制度可能会走向其反面,而负有专制使命的制度也有可能用于自由的目的。同样地,任何制度都不能被视为是至高无上的,一方面,绝对的至高权力是一种圈套,有时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特别是与民主制意识形态联系时更是如此。这些自相矛盾的逻辑,波普尔以“制度学说”来作为再次退回到自由民主原始与自愿有所节制的概念。另一方面要遵守“谨慎”原则,有步骤地为应付由最不好的人来行使权力做好准备;同时,力求将权力交给最好的人行使是有道理的,他能阻止坏的或者说不能够对社会造成太多的危害。尤其重要的是,要把国家权力的实际限制问题放在首位以避免最高权力的自相矛盾,增加限制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阻止或者减缓权力的过度集中。应当寻求建立一种对领导人的制度性的控制,用其他人的权力来减小他们的权力。这是波普尔对把权力交给德行不够或者平庸的人所设想的制度,是对自由民主目标不屈不挠的一种建构。自由民主更多的是作为具体的程序对待,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能够与社会制度演进与更新,无论哪种制度都无法企及真善美,但可以通过逐步消除假恶丑,取得进步。波普尔立足于对实证主义和乌托邦社会工程的批判,提出了自由民主制思想主张。他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不在于比专制制度更完美无缺,而是能够有效地牵制权力;终极的目标不是增加幸福,而是要避免痛苦和暴政。
参考文献:
[1][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日]小河原城.波普尔:批判理性主义[M].毕小辉,徐玉华,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3][美]诺图洛.波普[M].宫睿,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
[4]谢广宽.卡尔•波普尔民主理论述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3).
作者:陈儒杰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