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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科技水平显著提升,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得到极为迅速的发展,然而这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包括: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互联网环境下,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低,犯罪分子为了谋取私利而窃取网络知识产权,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果很低,导致刑事司法管辖难以判断。基于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和完善刑事法中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并构建国际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协助机制,以此来更加有效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关键词:刑事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具体指人们对因自己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经营管理活动标记与信誉,可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以往的网络知识产权大多拥有物质载体,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迅速涌现出各种数字化智力产品与精神成果,能够让大众体验到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等数据。近年来,网络产业越来越多,包括:多媒体作品、网络专利、数据库等,然而也引发了更多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这就严重影响到了网络的秩序。面对如此多的犯罪问题,我国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事件或是行为,我国当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来加以界定,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没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部分法律中仅仅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并未明确这类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以往知识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手法具有很大的区别,既有的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这就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与抑制作用,从而导致在网络环境下频繁发生犯罪分子侵权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1]。同时,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立法,可更好地揭示出犯罪分子对以往的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在犯罪层面上存在的相同点,也有利于更好地区分出各种产权的犯罪分子心理,然而这种方式的法律无法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相较于以往的知识产权,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特殊性的犯罪手段与方法,加上没有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进行约束,使得其更加猖狂,无法有效解决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这就亟需革新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二)《刑法》难以全面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刑法》已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类型与刑事责任,然而在整体层面上,我国《刑法》仅仅是边缘化地处理了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设定和维护依然有着很大的优化空间,难以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涵盖范围依然相对较窄。现如今,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很多国家都逐渐扩大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逐步完善了相关措施与管理条例,部分国家甚至在刑法中引入了网络知识产权。但是,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局限在传统知识范围之内,几乎很少涵盖到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尽管在国际公约上有明确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现有的《刑法》与国际公约无法起到协调作用[2]。二是,关于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我国既有的《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这类犯罪分子获得的利益具备很大的差距,这就难以对其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其今后极有可能还会做出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犯罪分子在侵犯著作版权的产权时,主要采用目的犯罪模式,这一模式并不受法律制约,那么权利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配置存在诸多不足,无法发挥出刑罚自身的价值。纵观全球,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财产处罚或是权利处罚,旨在借助财产处罚来让犯罪分子无能力和条件进行再次作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或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针对知识产品的流通资格来有效断绝犯罪分子的二次作案机会[3]。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欠缺,无法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法律无法体现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任何法律文件的颁布,根本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对存在犯罪倾向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并杜绝犯罪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发展,拥有一定的威信与震慑力,让部分违法犯罪者不敢去犯罪,因为有了法律条件的约束,让违法人员无法犯罪,可对犯罪人员存在的不正确思想进行及时纠正,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中很少体现出网络犯罪,也欠缺资格性的法律规定,没有较为细致地界定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处罚结果,这就给予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法律规定不够细致,不能对不法分子形成约束力,从而大大降低法律的保护效益。一旦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到法律的约束性,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4]。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且先进科学技术也为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撑。当前网络侵权行为已对经济方面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而我国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尤其要在法律层面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尽管我国现已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了刑事诉讼的支持,然而还需清晰地界定传统的刑事诉讼对各领域造成的影响,注重《刑事诉讼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刑事实体法
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存在诸多的隐蔽性,然而因为网络意识形态区域隐蔽,人们很难发现,这就为犯罪分子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侵权行为,而这也大大增加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维权与司法审判工作。同时,针对网络存在的隐蔽性优势,我国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严厉打击网络上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网络侵权项目具有很显著的营利性,而法律的限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均拥有盈利目的,这里也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相较于传统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更高,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从而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也有助于法律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性。
(二)形成程序法
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往往很难明确地理区域,因为网络的特殊性而大大增加了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率。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维护途径,仅仅是对于有属地的管辖与有属人的管辖区域,由于犯罪分子作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难以控制这一问题的发生,加上侵权地点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这就大大增加了管控难度。同时,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由于现有的法律条例中明确要求:必须判定侵权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与足够的相关证据,所以大大增加了有关部门调查相关证据的难度,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维权工作的开展[5]。另外,当事人在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会马上删除和销毁证据,这就大大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只会浪费司法人员的时间,不能及时抓住违法犯罪分子,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构建国际司法协助体系
由于互联网具有隐秘性与开放性的特征,这就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难度,加上各区域的管辖制度存在差异及诸多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机会来做出侵权行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的国际司法协助体系,对全球各国、各地域之间的时间与空间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形成相对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来打通各国的信息交流,防止由于国际问题造成取证效率低、抓捕难度大等问题,并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来对每一个网络知识侵权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制裁。另外,通过构建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可有效协调各方面的维权工作,以此来更加有效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二)完善刑法中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别刑法。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尽管在其他类型的法律中隐含着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然而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仍然很弱,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加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各种先进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刑法》的更新速度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就让很多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机会,从而严重影响到网络环境的秩序。因此,为能够更加严厉地打击到犯罪分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我国既要确保刑法规定的良好发展,还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在极大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必须高度重视特别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经验,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置的过程中,需将《刑法》和网络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结合来审判犯罪分子,以此来充分发挥出《刑法》的权威性,还能够严厉处罚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的修改与补充,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现阶段互联网信息发展的社会情况,还需制定出具备科学完善、针对性的刑法,从而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二是,取消营利目的。当前,只有网络知识侵权的犯罪行为构成盈利目的,刑法才会发挥效用,这就严重不利于相关部门打击网络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基于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在现刑法的基础上,对这一规定进行合理修订或是取消,可借鉴《电子商务法》,即便网络知识侵权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盈利目的,但已导致侵权且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时,应当依法接受制裁,以此来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三是,有效应用资格刑与罚金刑。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存在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形式,且涵盖范围与数额不明确性极高,所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可取消无限额罚金的规定,最好选用限额罚金制。同时,为更好地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需要科学应用资格刑,除了采用网络实名制以外,还需禁止犯罪分子对所有网络资源的一定时间或是终身的使用,让其在相应时间内无法从事有关行业的工作。可以说,通过资格刑与罚金刑的联合运用,可有效减少犯罪行为,使之无法律空子可钻。
(三)健全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是,合理运用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模式。该模式可很好地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既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还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全面发挥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作用[6]。也就是,我国刑法需在明确自身行政的状况下,设定亲告罪,让权利人的自诉模式与公诉方式得到较好的连接,从而有效提高法律效力。二是,合理解决管辖问题。针对管辖问题的处理,相关学者提出:可构建创新的网络公共区域管辖原则,通过建立网络法庭的方式,来利用网络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进行审批或是网络活动约束、限制,从而对管辖问题加以有效解决。然而这一建议当前尚未得到落实,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另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设置网络知识特别刑法,积极借鉴国际上关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则,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则,最终有效提升网络知识产权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会破坏网络环境的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我国相关政府必须充分了解现阶段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从而切实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作者:刘喆 单位: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