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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美贸易摩擦涉知识产权争端持续升温、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议题。借鉴美国利用制度、法律和贸易规则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政策手段,实现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提出了确立国内法的域外保护效力、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制定相应阻断法案、加快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对策,以提升我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能力。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风险;启示
一、研究背景
(一)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争端持续升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逐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我国出口总额达17.93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一,美国成为我国第一大出口国。随着我国的快速崛起,中美关系也从克林顿时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小布什和奥巴马时期的“建设性关系”,发展到特朗普和拜登时期的“战略竞争对手关系”。2017年8月14日,特朗普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备忘录,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我国展开“301调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是美国指控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这也是美国“301调查”的重点方向。中美贸易战实质上是一场知识产权之战,是美国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打击我国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表现出的科技竞争力。
(二)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据统计,我国在签订“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为5293件,同比增长8.5%,共进入24个国家;专利授权公告量为3557件,同比增长8.0%,共计进入22个国家。然而,“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化使我国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三)美国经验具有借鉴价值。美国自1940年以来,创新和创造力是推动经济增长并维持美国经济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知识产权是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美国商会全球创新政策中心的《2019年知识产权指数研究报告》显示,美国的知识产权指数仍居全球首位,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依旧是美国在未来几十年中持续保持经济竞争力的关键。作为当今世界头号强国的美国,在推进全球化过程中,是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研究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做法,对我国主动破解海外市场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顺利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美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政策手段
(一)推动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国际化延伸适用。美国非常重视通过国内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70年代后,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多,与尖端技术和技术贸易有关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均与国际贸易产生了客观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国际范围内维护本国利益,美国于《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182节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知识产权与外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节中对其内容作了补充,作为《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182节归入美国法典第19卷的2242节,俗称“特别30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要对“缺乏对美国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以及对公平市场准入的拒绝,严重阻碍了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的出口能力”的国家保持特殊关注。根据法律规定,USTR每年年度《特别301报告》,总结美国上一年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工作,指出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或执行知识产权或使用不公平的壁垒限制美国企业进入市场的国家,确定本年度的重点国家(PFC)、优先观察国家(PWL)和观察国家(WL)名单。针对列为PFC的国家,USTR在名单公布30天之内必须对其发起301调查;针对列为PWL的国家,USTR为每个国家制定“行动计划”,确定行动基准,以帮助该国的美国企业和公民实现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二)运用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保障本国权益。一是积极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制定。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推动下,经过八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WTO成员要根据TRIPS协议的规则制定和修改国内法,使国内法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迫使原来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WTO成员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议还向成员国提出了最低的保护标准,这些标准接近主要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TRIPS协议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完成了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下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美国利用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寻求保护美国利益。随着美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美国认为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水平依然低于美国标准,因此,致力于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打造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区域性网络。正如美国国会在2000年《双边贸易促进法案》声明中所说的那样,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总体目标是鼓励贸易伙伴同意按美国法律的标准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把美国的知识产权标准输出为国际间的通用标准,因此,自由贸易协定被认为是一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机制,所达到的保护程度超过了TRIPS协议。这样的结果使得美国在国际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演变为TRIPS+FTA(自由贸易协定的英文缩写),该模式为美国在区域范围内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提供了双重保障。
(三)利用国内诉讼体制制约海外市场。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管辖范围很广,近年来更是不断将“长臂管辖”的范围扩充至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领域,并在国际事务中动辄要求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随时可能遭到美国的民事、刑事、贸易等制裁。”而当长臂管辖权与针对案件当事人的禁诉令制度相结合时,禁诉令的规制范围就可能被无限扩大。但凡美国法院认为外国自然人或公司与美国存在“最低接触”,便可以用禁诉令制度进行规制。因此,美国公司在处理海外相关诉讼风险时,可以考虑在美国国内申请禁诉令。如果法院批准签发禁诉令,就可以通过长臂管辖权,暂时或永久禁止外国公司在国外起诉,或者逼迫外国公司参与美国诉讼,从而起到规避涉外诉讼风险的作用。
(四)利用遍布全球的使领馆为本国尽可能争取利益美国在全球的使领馆始终将知识产权事务视为与驻在国政府和多边机构进行政策对话的优先事项。主要实践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驻在国政府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合作领域涉及增强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网上盗版和假冒商品生产等方面。二是协助美国政府在驻在国开展知识产权全球领导力建设等活动。三是定期跟踪上报驻在国知识产权动态,并充当政府与驻在国政府信息交流的媒介。四是为驻在国美国企业服务,并代表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驻在国政府对话,帮助美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捍卫知识产权权利。
(五)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美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建立更强大、更精简、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系,确保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领导力。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联合国务院、商务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版权局等联邦部门共同完成的。全球知识产权学院(GIPA)、ICHIP计划、商法发展计划(CLDP)、知识产权专员计划(IPAttaché)、国际访客领导计划等是全球能力建设的典型代表。美国通过向外国政府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援助活动,输出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制度及最佳实践,引导贸易伙伴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中以美国经验为标杆,从而确立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影响力。
(六)加强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边境执法合作,捍卫美国企业在全球的利益。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执法机构定期与其他联邦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侵权和假冒活动,确保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知识产权权益。如,2019财年,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HSI)、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知识产权中心(IPR)等机构参加了由国际刑警组织领导的全球执法行动PangeaXI,旨在破坏非法在线销售假药的犯罪网络;美中联合联络小组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执法部门(包括HSI和FBI)与我国执法部门保持稳定的信息交流和案件线索交换,成功打击了假冒盗版行为。
(七)加大对本国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指导,助力其开拓海外市场。美国大型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科技水平,通过全球专利布局等方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中小企业受自身实力的限制,在参与海外市场竞争时,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应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美国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指导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SME)。除全球知识产权学院(GIPA)提供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培训计划,以及驻在国使领馆和美国商会提供的服务外,国际贸易管理局(ITA)的标准与知识产权局(OSIP)通过STOPfakes.gov网站也提供了一系列指导,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政府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和海外双重指导的方式,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三、启示与建议
(一)确立国内法的域外保护效力,用法律武器捍卫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权利。我国现行域外适用规则散见于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所涉领域较为广泛,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亦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赋予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根据《民法典》第12条规定,我国的法律适用依旧是严格的属地原则,不利于对域外企业的保护。因此,建议我国的民事立法摒弃绝对属地主义观念,运用国际私法思维,实现“中国立法、全球分享”的目标,尽快完善《法律适用法》,制定《国际私法典》,通过国内法规范的制定来加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对外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为我国民事法律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提供立法基石,更好地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
(二)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实现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组织协调作用减弱和各国意识形态与政治路线等分歧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应继续坚持和发展全球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积极推动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合作,发展以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为主的“技术外交”路线。一是继续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大力促进与邻国的区域合作,积极构建多边和双边贸易合作关系,将知识产权纳入双边合作框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双边保护和多层次合作。二是加快推进地区全面贸易伙伴关系方案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区域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合作,进一步巩固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进两岸四地专利审查一体化机制等。
(三)针对美国的禁诉令制定相应阻断法案。为反制美国长臂管辖和禁诉令,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均制定了“阻断法”,规定本国企业不必遵守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单边制裁。国家商务部2021年第1号令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表明了我国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我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立足企业实际需求,确保阻断办法的实施效果不打折扣,切实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和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
(四)加快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双向流动。我国应着力培养一批熟悉WTO规则、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精通外语等综合素质的专家,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预警信息建设。一是有效监控目标市场知识产权动态并及时信息,使企业及时掌握最前沿技术、知识产权纠纷讯息等,主动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二是有针对性地收集知识产权数据,对海量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分析研判,形成专业报告,发挥建言献策作用。三是建立驻外机构及国内机构之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多渠道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顺畅运作和信息的双向流动,切实发挥信息预警的效果。
(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坚持实施以战略引领、改革创新、市场主导、统筹兼顾为原则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整体的运行效率和创新能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优化知识产权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促进各类资源向创新者集聚,提升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和自主研发能力,破解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新基建建设保驾护航,打造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开放创新和前沿创新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动能,助力我国参与甚至是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地位。
(六)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升其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势群体,缺乏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力。政府应组织实施专门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组织胜诉企业及时分享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胜诉经验和应诉策略等手段,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并熟悉海外市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诉讼流程、应对手段,积累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和纠纷案件的经验,提升应对能力。
作者:魏雅丽 单位:广东省 WTO/TBT 通报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