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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名称、校徽、学校网站域名、标志性建筑名称及象征等标识是其独特的“身份证”,它不仅蕴含着学校建校以来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而且凝聚着科学技术、文化素质和社会荣誉,具有其他社会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经济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高校标识极易被社会营利性主体利用,成为侵权对象,损害学校及社会公众权益。因此,保护学校标识是减少侵权事件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高校标识;保护;西藏高校
一、西藏高校标识的权利属性
(一)人格权根据民法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西藏高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西藏高校的中文全称和简称、外文全称和缩写属于名称权。西藏高校的名称具有专属权、固有权、必备权,是一项绝对权利。西藏高校具有决定、使用、变更名称的权利,高校独占使用高校名称,未经高校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使用高校名称,高校名称受我国民法人格权的保护。当西藏高校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知识产权1.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西藏高校的中文全称和简称、外文全称和缩写、校徽、标志性建筑名称及图案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后,西藏高校的名称、校徽以及标志性建筑名称及图片受商标法保护。但因高校简称缺乏显著性,因此对高校简称进行保护较为困难。依据2017年的一项数据显示:高校有效商标的数量由高到低依次为,北京大学360余件,上海交通大学280余件、中山大学250余件、清华大学200余件、浙江大学190余件、武汉大学180余件。①这一数据表明我国高校标识的利用与保护的现状,知名高校保护标识意识较强,反之,则较弱。我国商标注册分类有45类,高校注册时选择的类别为教育服务类,但高校仅注册教育服务类一项不足以维护权利,还有5类与教育服务类紧密关联的类别。例如,西藏藏医医学院、西藏农牧学院等学校注册商标时还应分别考虑与医学、农业、畜牧业相关的类别。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等综合性大学对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是较为有效的保护措施,但西藏高校对学校标识进行全类别注册存在困难,面临的实际问题是需要花钱养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一项调查表明,一个高校如果将校名、校徽等全类注册价格昂贵,费、年费共计达百万元。②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被撤销。事实是,高校注册商标主要目的是防御性保护,通过行使商标权,特别是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防止高校名称被他人滥用。2.著作权。西藏高校标识中的校名、校徽具有独创性和客观性,其属于书法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以书法形式呈现的校名属于书法作品,西藏民族大学藏文校名字体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题写,中文校名字体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张海先生题写。校徽则是一个大学的象征,体现学校的人文精神、学科特色和教学理念,是校园文化的组成部分。校徽设计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每个高校的校徽均独具特色,个性鲜明。《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完成作品创作之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而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因此,校名、校徽、等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西藏高校对其具有复制权、录制权等经济性利益。未经高校许可,擅自使用、发表、歪曲、篡改、剽窃校名、校徽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些校徽必须以其注册为前提,且其中的单一图案并不具有排他性,其他主体依然可以使用。整体图案只有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使用才构成侵权。否则,难以认定为侵权。3.域名权。西藏高校门户网站域名属于域名权。域名是应用在互联网数字地址(IP)的层次结构网络字符标识,西藏高校一般使用三级域名体系,以西藏大学英文域名“www.utibet.edu.cn”为例,“cn”为国家顶级域名,“edu”为二级教育机构类别域名,“utibet”为三级域名是大学英文首字母和英文字母西藏的组合。因“net”和“com”也是常用域名,也就是说西藏高校需要注册多个域名,如“www.utibet.edu.net”通过域名服务器DNS的翻译,指向一个IP地址。另外,中文域名经过20年的发展,中文域名技术和应用环境日益成熟,浏览器默认支持中文域名的解析和应用,西藏高校可以以“西藏农牧学院.网址”、“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址”、“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网址”等形式出现,西藏高校中文域名的注册也迫在眉睫。
二、西藏高校标识保护现状及困境
(一)西藏高校中文简称受到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抢注或将高校名称登记为商号,注册为企业名称。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西藏藏医学院、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对自己的全称和简称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全称亦未被其他主体注册。③但西藏高校简称保护情况不容乐观。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的大学的简称已被其他个人或企业抢注,具体表现为:“藏大”“藏大人”商标均被其他个人或企业抢注。同时,包含“藏大”字样的7类商标均被注册;申请注册“民大”的商标有10类,分别被深圳、湖北、湖南、江西、云南等的9家企业及1名自然人抢注。包含“民大”字样的14类商标被注册。
(二)盗用、冒用西藏高校中文全称和简称、外文全称和缩写、校徽“傍高校”,玩“擦边球”。特别是在培训、家教、中考、高考、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中冒用、盗用西藏高校名称,误导民众,损害高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例如,2017年7月某机构以西藏大学名义出示和使用西藏大学的校徽进行非法招生活动。④一些曾在西藏大学工作的人,离开高校后依然以西藏大学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借助西藏大学的声誉培育自己的商业品牌,导致一些名不符实和降低服务承诺的事情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擅自以西藏高校名称、校徽注册微信、微博公众号信息。例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经西藏大学同意,擅自以西藏大学名称注册微信公众号,并信息。2016年4月,西藏某英语培训机构以“藏大英语四级培训”进行招生,其行为不仅侵害西藏大学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⑤同时,随着学校简称使用频率增多,导致他人钻空子,使用西藏大学的名称以达到混淆视听、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
(四)与西藏高校的简称相同的高校名称的使用权的混淆问题。例如,西藏民族大学简称“民大”,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都简称“民大”,这些高校在全国招生时,其简称起不到有效区分作用,“民大”的简称代表哪一个高校?哪一个高校具有合法使用的资格?这些高校使用“民大”是否相互侵害对方高校简称权益?这些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
三、我国高校标识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法律保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应在今后的修改中补充完善关于高校名称在内的高校标识保护的规定,或由立法部门专门制定《高校标识保护法》从法律层面防止高校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恶意侵害高校标识。高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其他法人不同,在建设一流大学背景下,应受国家立法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3种类型,修改《商标法》时可以补充此款条文,将高校标识作为高校之外的主体不得注册的类型;在《民法通则》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权的保护条款,解决恶意抢注企事业单位名称问题;在《刑法》中增加“假冒企事业单位名称罪”类似罪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适用主体不包括高校,当前高校的市场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将高校作为该法调整的主体。
(二)行政法规保护。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高校标识相关规定,如《高等学校标识保护条例》,从源头制止高校标识抢注,规定与高校标识相同相似的商标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现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标、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标识享有专用权。”该规定较为单一,应当补充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高校申请驰名商标非常困难,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要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量、收入、利税及销售区域等材料,大学一般都无法提供这些材料,因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应考虑高校这类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的实际,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进行补充修改,创造高校名称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从驰名商标层面更为广泛的保护高校名称。
(三)地方性法规保护。《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针对西藏高校实际制定法规文件,例如《西藏高校标识保护条例》,专门保护西藏高校标识。
(四)高校内部管理。西藏各高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学校标识维权事务,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西藏高校的章程应对学校标识进行规定。西藏高校可以参照《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清华大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美国斯坦福大学名称和商标的所有及使用规定》等文件,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学校标识的使用。同时,西藏高校还应规范校内、校外使用标识。在校内,在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学生管理等主营业使用自己的标识。例如,具体用在招生简章、会议资料、纪念品、邀请函、社团活动中使用自己的标识。在学生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经过在西藏高校维权专门机构备案后可免费在活动中使用高校标识。对外,还可以将高校的注册商标许可授权给相关企业使用。西藏高校师生创业过程中,使用学校标识时应给予宽限,授权时明确授权权限,发生侵权行为时授予其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
(五)高校间的联合。数个高校可以申请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只要其中一个商标被使用,就视为全部商标被使用,有效避免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就被撤销的情况,还能阻止其他主体假冒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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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措加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